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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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28号令及标准、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得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得颁发与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得受理、审查、颁发与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得,应当按照本办法得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就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与试验、第五条取得许可证得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得,可以从事电力设施得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得,可以从事电力设施得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得,可以从事电力设施得试验活动、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与五级、取得一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得,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得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得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详表(西北区域)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16年1月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8 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电监资质[2010]4 号)中第三章关于《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对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仪器设备的要求制定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依据G 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和D L / 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等标准中试验项目对测试设备的要求,以及设备的监督管理实际,同时参考咨询了有关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施工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的相关试验人员,结合交接和预试性高压试验的现场特点,对申请《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试验类仪器设备提出基本配置。

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管理要求 (1)4、承试类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4.1、承试类一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4.2、承试类二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15)4.3、承试类三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28)4.4、承试类四级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40)4.5、承试类五级仪器设备设置标准 (49)本资料由三新电力技术与研发中心编制或整理而成,欢迎广大高压电力检测行业从业者与爱好者下载,本公司对此保留最终解释权,更多相关电力检测技术资料下载请移步官网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或持证企业的仪器设备的配备、选型和规范管理。

(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专项审查报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专项审查报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审计报告的规范文本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8号令)、《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质办【2010】4号)和南方电监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与拟申请资质相关的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2、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审核报告。

(附购置发票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4、各专业实验场、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适用于承试类)5、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承装类工程收入(适用于承装类)、连续规定年限内的承修经历(适用于承修类)及连续规定年限内的承试经历(适用于承试类)审核报告。

(一)报告时点的确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报告,报告基准日距许可申请受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规范企业报送材料中的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报送的审计报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的常规审计报告,二是为本次申请资质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如果申请单位报送的是常规审计报告,还要求申请单位以附件形式提供其他报告:(1)与拟申请资质相适应的净资产审核报告、(2)近三年承装类工程收入审核报告、规定年限内工程业绩审核报告(承装类)、连续规定年限内承修施工经历审核报告(承修类)、(3)主要设备机具的实物核实和资产核实报告、(4)经营场所实地资产核实报告。

(5)如果申请承试类,还应提供连续规定年限内承修施工经历、实验场、户内试验厅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并发表明确的审核意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1. 33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2. 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3. 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个。

(四)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0人;(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电力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八)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九)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5人、安装工长不少于20人、专职质检员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3人;(十)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十一)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十二)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22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三)5年内承担过下列工程2项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1. 22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500公里;2. 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3. 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

电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某某电力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发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外包工程的质量和工期,保障承包商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 号令)(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164-2010)(四)《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中设[2006]42 号)(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 号令)(六)《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安全 [2011]23号)(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及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管理要求,用于规范和指导承包商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承包商:是指承揽公司各单位外委业务,需进入公司各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社会专业队伍。

外委业务:是指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相关岗位定员配置不足或技术力量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委托由社会专业化队伍完成的服务事项,包括公司及各单位的生产运行、维护以及技术改造、检修、科技、后勤服务、园林绿化、治安保卫、保洁、餐饮等工作和工程项目。

长期外委业务:有明确服务期限、需要提供连续不间断日常服务的外委业务,以30天为界限;短期外委业务:以完成某一事项为目的,具有间断性、非连续性特征的外委业务,包括不需签订合同的服务费用小、服务时期短的零星外委业务或零星用工。

企业资质:是指行业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本企业从事有关业务能力的等级证书,如:电力设备施工资质等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

个人资质,是指行业颁发的证明本人从事有关业务能力的等级证书,如:焊接作业、电工作业、金属检验、仪表校验、起重作业等证书。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要求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要求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要求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任务日益增多,承装、承修和承试等相关行业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在这些行业中,企业或个人获取相应的资质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获取承装、承修和承试资质,企业或个人能够证明其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承装、承修和承试资质的基本要求,以帮助企业或个人了解相关资质的申请和获取流程,并能够合理规划实施相应的措施,提升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

一、承装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申请承装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具体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的资质而有所不同,申请者需符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 技术人员要求:承装资质的申请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这些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3. 设备要求:申请承装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设备和工具,以满足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

这些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能够保证施工的质量和效率。

4. 资质证书要求:申请承装资质的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这些证书能够证明企业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信誉和业务能力。

二、承修资质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申请承修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满足项目运营和管理的需求。

具体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的资质而有所不同。

2. 技术人员要求:承修资质的申请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这些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关工程项目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3. 设备要求:申请承修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满足工程项目的维修和保养需要。

这些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能够保证维修和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资质证书要求:申请承修资质的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维修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电监会28号令

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电力这个领域,听起来挺高大上的,但其实它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真是离不开它!今天咱们聊聊“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标准”,这可不是个冷冰冰的术语,而是确保咱们用电安全的保障。

好,话不多说,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话题的神秘面纱吧。

1. 什么是承装承修承试?1.1 承装首先,承装就是指把电力设备给装上去。

想象一下,就像在家里搬新家,咱们得把电器装到位,不能随随便便就放一边。

这里需要的是专业的技术和技能。

比如说,咱们的电线、变压器、配电柜等等,这些可都是得经过专业的装置,才能确保咱们的家电不会“罢工”。

否则,一旦电路出了问题,那可就麻烦了。

1.2 承修接着就是承修了,顾名思义,这个就是维修。

电力设备用久了,总会有点小毛病,就像咱们人也会偶尔感冒一样。

这个时候,专业的维修人员就要出马了。

他们像医生一样,能快速找出问题所在,修修补补,保证设备能继续“健康”运行。

谁家没有几次电器坏掉的时候,真是烦死了,关键是要找到靠谱的维修团队,才能安心。

1.3 承试最后咱们说说承试,这可是在电力行业里不可或缺的环节。

就像考试一样,设备装好了,修好了,还得经过严格的检测。

这个过程是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你说,要是没检测就随便用,万一出个什么问题,后果可想而知!所以,这个承试环节,就像是给设备打了个安全认证,心里也踏实多了。

2. 为什么要有资质标准?2.1 保障安全你知道吗,电力行业可是个高风险的地方,要是没有规范,那可真是让人心惊胆战啊!资质标准就像是给电力工作者穿上的盔甲,确保他们在操作时能遵循规范,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

想象一下,假如咱们的电工没有经过专业培训,随便摸索,那可真是“玩火自焚”了,心里有点小毛病的都不敢想。

2.2 增强信任再说了,有资质标准,老百姓的心里也能更踏实。

你想想,如果有一个承修的团队没有资质,那大家谁敢把电器交给他们修?就像找医生,大家都想找有执照的,毕竟身体健康最重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电监资质〔2020〕4号各派出机构:依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我们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中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能够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注册资本、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以下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过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过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治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六〕专业技术及经济治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15人以上;〔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许多于5人;〔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治理制度。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关于资质要求2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关于资质要求28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标准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标准
在承装承修承试行业中,资质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因此,对于承装承修承试企业来说,建立并遵守相应的资质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承装承修承试企业应该具备相关的行业资质。

这包括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这些资质的取得不仅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实力和经验,更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其次,承装承修承试企业应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的团队。

这个团队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技术问题,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承装承修承试企业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控、对施工材料的严格把控、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证每一个工程都能按时交付,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此外,承装承修承试企业还应该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这需要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对客户的诚信和信任。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

总的来说,承装承修承试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立足,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资质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和服务质量,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稳健发展,走向成功。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施工要求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施工要求

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施工要求说到“承装承修承试资质”,可能有些人会一头雾水,觉得这个听起来像是啥高深的技术名词,简直比看天文书还要让人摸不着头脑。

其实呢,简单说就是一个关于电力工程施工、维护和测试的资质要求。

如果你想做电力行业的相关工作,拿到这资质就像是拿到了“入场券”,没有它,那基本就只能站在门外看热闹,进不去。

想拿这个资质并不简单,就像你想买房子,不仅得有足够的钱,还得有合法的手续,电力施工也是一样。

那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背后的要求到底是什么,顺便让大家明白,为什么这些资质对施工公司来说,简直比啥都重要。

你想想啊,电力工程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做的。

拿到资质,不仅仅是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专业,更像个大佬,实际上它保证的是你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完成那些高危的工作。

比如说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还有定期的测试,哪一样都不能马虎。

你装个电力设备可不是开玩笑的事,万一安装不当,那不仅损失可大,最严重的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保证安全,是保障大家安心用电的底线。

资质分三个大类:承装、承修、承试,简单来说就是装、修、测。

承装资质,顾名思义,就是指电力设备的安装。

这个涉及到的工作可不简单,从设备的安装到电力设施的接入,每一个环节都得仔细,搞不好就得返工。

承修呢,就是修理和保养工作。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有承修资质的公司出马,进行修理。

承试资质就是测试了,电力系统的调试和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想象一下,如果电力公司每年没有人进行这样的检测,那家家户户的电力系统也许都会出问题。

要拿到这些资质,首先是公司得有一定的规模。

别指望一两个小作坊就能办到。

人家国家可是有要求的,得有相关的专业人员、设备,还有一定的施工经验。

你比如说,做承装承修承试的公司得有不少技术骨干,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工。

换句话说,这行业可不是随便找几个工人就能搞定的,你得有一个过硬的技术团队,才能上得了大台面,才能对得起人家的信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部公告第28号——第一批符合脱钩改制要求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

建设部公告第28号——第一批符合脱钩改制要求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

建设部公告第28号——第一批符合脱钩改制要求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条件的282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设部公告第2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7.17
【实施日期】2001.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公告
(第2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标[2000]50号)等文件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脱钩改制及甲级资质核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的基础上,经我部审定,现对第一批符合脱钩改制要求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条件的282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公告。

20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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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十九条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二)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法人证明材料;(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一)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分为良好、一般和差。

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告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为差的单位,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其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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