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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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规则属性的分类
1、赋权性规则(Enabling Rules)。包含“可以”、 “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等词句的 法条,计有115处。 如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13条)、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叫CEO或 者总裁)、执行董事(第51条)和监事会(53条)的 规定。 2、补充性规则(Supplementary Rules)。包含“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股东约定……的除 外”词句的规则,为补充性规则,计有4条。 3、强制性规则(Mandatory Rules)。这些规则不允 许公司参与各方以任何方式加以修正。 如 “不得”、 19 “应当”、“必须”这些标识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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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和企业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不同的资 源配置方式。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 置,而企业则依靠内部的组织层级和权威来 配置资源。 公司是契约的联结体(nexus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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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的拟制体——法律解说 法律的拟制体 法律解说
19世纪,英美国家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是法 律的创造物(legal fiction)、人造的实体 (artificial entity)。 1967年,英国贸易委员会的总裁说,股东的 有限责任制是“议会授予的一项伟大特权”。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都认为,特许状是批准法人 成立的国家法令,公司的“法律人格”即由此 而生。 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 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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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特征——区分于其 他商事组织
(一)人格独立 (二)有限责任 (三)自由转让 (四)集中管理 (五)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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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独立
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有恒产,方有恒心”。 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 (2)股东不得抽逃公司资本。 (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没有“完 全”独立的财产。
(1)概念: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 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 (2)体现 2 第一,公司设立组织机构,拥有独立于投资者 的意志。 第二,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并以其进行一切 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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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
(一)概念:系针对股东而言。 概念: 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是公司法的 重要基石。 渊源:公司法第3条 (二)渊源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节 基本范畴/理念:股东 权利、公司权力、司法权力
案例1: 被告对原告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和利润收 入,未向原告分配红利。故原告诉至法 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红利100万,并负 担诉讼费。 法院直接裁判到期合同金额1500万的 30%作为利润分配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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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甲公司进行改制后,更名为乙公司。原告邵某为甲 公司的职工,但在改制过程中未能成为被告乙公司 的股东。此后,被告也未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原告 的入股请求进行考虑,没有给予原告按量化调整的 数额进行增资配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 认其在被告公司享有股权。 法院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享有股权,但判决未确认 具体的股权数额,导致强制执行不能。故原告再次 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19.88%的股权。
一、公司法学上的人与作品
1、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 2、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 点与解释难点》 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 5、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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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 7、邓峰:《普通公司法》 8、江平:《法人制度论》 9、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 控制权争夺为中心》 10、王保树、施天涛、吴越、范健及华 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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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具有权利能力
(1)概念:指公司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 (2)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一,性质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四章规 定,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专 属于自然人。 第二,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借贷) 第三,章程上的限制。(目的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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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具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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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中管理
1.集中管理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公司 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必然逻辑结果。 2.公司治理结构: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在市民 社会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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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永久存续
1.含义 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永远不得消灭,而是指无 论股东如何变更,都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2. 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款 《合伙企业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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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 原理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本质及特 征
一、我国的公司之概念 《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 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不承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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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
法官能否代替公司行使公司盈余分配权、 直接介入到公司股权分配之中? 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先后:私权神圣、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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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法的性质及规则分 类
一、公司法的性质 (一)私法与公法之结合 (二)任意法与强制法之结合 (三)主体法与行为法之结合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 (五)兼具国际法属性之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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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规则的分类
(一)依规范对象的分类 1、结构性规则(Structural Rules)。如《公司 法》第45条、第109条分别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 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第112条关于董事会表 决规则的规定。 2、分配性规则(Distributional Rules)。如 《公司法》第35条、第167条分别关于有限公司和 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3、信义规则(Fiduciary Rules)。如《公司法》 第148条、第149条规定公司高管人员必须承担勤 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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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本质
(一)契约的联结体——经济解说 契约的联结体 经济解说 公司并非自始“依法设立”,在相当长的一段 时期里,它完全由当事人依契约自由原则任意 创设。 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 1972年,阿尔钦、德姆塞茨发表了《生产、信 息成本和经济组织》,在科斯的理论基础上, 他们进一步把企业看成是一个契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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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的优越性
1. 有限责任制有效地减少了对代理人进行监 督的成本。 2.有限责任制促进了公司收购市场的形成, 并进而激励公司经理层勤勉工作。 3. 有限责任制避免了股东间相互猜忌,降低 了股东相互监督的成本。 4. 有限责任制促使多元化投资策略得以顺利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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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转让
1.概念:指股东权益可以自由转让,即任何股 概念: 概念 东可将其权益出售或者赠予他人。 2.自由转让的相对性 自由转让的相对性 (1)相对于合伙:绝对自由 (2)不同的公司,其可转让性各不相同 3.自由转让的意义 自由转让的意义 (1)构建了资本的退出机制 (2)体现并发现了股权的价值 (3)创造了对管理层的市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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