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
观看《中国家法》有感
观后感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中国历代知识分子的家国情怀,这种家国情怀的养成离不开家庭教育的培养。
最近观看刘云生教授《中国家法》的视频,有以下一些感悟:
一、一体传承、言传身教。
中国家法在中国文化传承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战乱不断,国家统治力量薄弱的时候,家法更是文化传承的主力。
家法不光是明文的条例,更重要的是家族长辈的言传身教,历史告诉我们良好的家法传承是传家的法宝,是打破“富不过三代”魔咒的秘方。
普通人家或许没有明确而规范的家规,但是通过父母长辈的一言一行都在影响这子孙后代的思想。
我们为人父母,要注重自己的言行,以正确的言行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
二、注重心灵的培养。
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更多的停留在技能培育的层面,确忽视了孩子心灵和性格的培育,结果培训出很多“小黄帝”、“小公主”,历代家法更注重子女心灵的培育。
一个人的处事方式和价值观的养成,家庭教育在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司也是一样,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员工。
三、治家难于治国平天下。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社会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情关系。
刘云生教授说:治家的之难在于,亲情所系,有法难依。
在现在中国的很多家族企业的问题也是如此。
一切按制度办事的原则,在根源上杜绝了看人情办事,凭关系处理问题的企业发展弊端,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这本书啊,就像是一把钥匙,一下子打开了一扇通往中国传统家族世界的大门。
滋贺秀三那家伙,可真是厉害,把家族法研究得透透的。
在咱中国的传统里,家族那可是个超级大的概念。
以前我就知道家族里人多关系复杂,但看了这本书才知道,这里面的门道儿比我想象的多多了。
你想啊,家族里有长辈有晚辈,有各种亲戚关系。
在以前的家族法里,就规定着谁当家作主,怎么分配财产,怎么对待家族里的每一个人。
比如说嫡长子继承制,这事儿就挺有意思的。
嫡长子就像是被老天爷选中的那个幸运儿,整个家族的大权、大部分财产都要交到他手上。
这就像玩游戏,一开始就定好了规则,嫡长子就是那个有特殊身份的玩家。
不过这也带来了好多故事,有的嫡长子可能很有本事,能把家族管理得井井有条;但也有的可能就是个草包,那家族里其他人心里肯定不服气呀。
还有家族里的女性地位问题。
在传统家族法里,女性好像总是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
未出嫁的姑娘得听爹的,出嫁了就得听丈夫的,丈夫要是没了还得听儿子的。
这就有点让人生气了,咱女性又不傻,凭啥就得这样被规定着呢?但是你再看看现在,时代变了,女性在家庭里、在社会上的地位都提高了好多,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呀。
书里讲到家族的祭祀啥的,这也让我开了眼界。
祭祀在以前的家族里那可是超级重要的事儿,感觉就像是家族和祖先沟通的方式。
大家都特别重视,从祭品的准备到祭祀的仪式,每一个环节都有讲究。
这就像是一场盛大的家族聚会,虽然祖先已经不在了,但通过祭祀,家族的凝聚力就又强了一些。
滋贺秀三在书里分析这些家族法原理的时候,就像是一个特别耐心的老师,一点点地给我们讲。
我有时候看得都入迷了,感觉自己就像穿越到了古代的家族里,看着家族里的那些纷争、那些和谐的场景。
我就想啊,虽然现在咱们现代社会和以前大不一样了,家族法那些传统的东西很多都不适用了。
但是咱也不能把老祖宗的东西都给扔了呀。
这里面其实有很多值得咱们学习的地方。
比如说家族的凝聚力,现在很多家庭都变得很松散,大家都各忙各的。
特别推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学习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1、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林端《韦博论中国传统法律》,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7、滋贺秀三【日】《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梅因【英】《古代法》,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11、浅井虎夫【日】《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年版。
1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收入《观堂集林》卷10,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9、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20、《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21、杨联升【美国】《中国制度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2、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
2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5、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6、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书笔记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书笔记中心论点:本书为法制史著作,不过不限于某个时代的论述,是对于所谓旧中国不管是时间上还是地域上作为扩大的一种社会体制来把握,在这种体制下家族的形态变化,在法学视点作为分析与构建的概念,并开展系统化的论述。
其仅仅围绕的是家族共产制开展研究,虽然论述侧重家族的财产关系对于家族的身份方面论述薄弱,不过也含有某种程度上面论述了旧中国亲属继承法体系的著作。
本书以家族法命名,要想表达的为研究家族生活私法性的一部分,所以在围绕家的公法之上各种制度没有深入的探讨,家的公法的一面和私法的一面大体可以分开论述,这是由于公共权力介入私法关系之中的事比较少的缘故,我想这似可视为旧中国社会的一个特征。
第一章介绍的为基本概念,分析关于亲属、家以及继承的相关含义。
作者认为在中国,亲属关系的规定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宗”的概念,并以为为中心来考虑亲属的分类和设立类似亲等的制度。
作者关于家将由古代典籍资料所得到的知识和这些近时的关于社会的实态方面的知识完全对应起来,我们就可以充分具体化地弄清楚同居共财这一传统性的而又极为基本性的概念的内容。
概括起来看,中国语所提到的家,可以说是意味着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计的人们的观念性或现实性的集团,或者是意味着支撑这个集团生活的财产总体的一个用语。
对于继承,作者认为养子不是为了家而是为了人所设立的。
死后的祭祀是和生前的奉养、死亡时的丧葬一起构成子的对父母的义务即“孝”的三样态之一。
正像变老了的父母由于儿子的奉养而能感到幸福那样,死了作为鬼由于子孙奉献的祭祀而得到幸福。
所说的如果没有给自己祭祀的人,鬼就会馁,就是认为成了“不祀之鬼”的事情是人的最应悲哀的不幸的命运。
所以其认为在中国私法上的继承是什么,大概可以表述如下:首先,所继的是人,这是继承的本质。
其次,通过可见性的例行活动象征那种人格连续关系的事物是祭祀。
从而最后,如果说人格连续关系的实际上的效果是什么的话,不言而喻存在原属于故人的财产权包括性地为承继人所继承这样一点。
家族和阶级——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演讲范本
家族和阶级——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演讲范文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宗族成为政治结构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早在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
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
“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
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
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
“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原则为准绳的。
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接受惩罚。
……讲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婚礼者,礼之本也。
”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经过繁缛的程序。
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
法 商 研 究2002年第4期(总第90期)法史研究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李 交 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湖南 湘潭 411105)摘要:家族司法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
要认识这一独特现象,需要从其存在的原因、司法的主客体关系、运行的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
古代中国家族司法具有两面性:其积极作用是有效地调整了基层社会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而其消极影响是窒息了人们的诉讼意识。
关键词:家族司法 依据 运行机制中国传统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二元结构,即国家司法与家族司法并存。
之所以出现这种诉讼景观,主要原因是“古代社会的单位是‘家族’……在古代法律中,这个差别有着重大的后果。
法律的这样组成是为了要适应一个小独立团体的制度。
因此,它的数量不多,因为它可以由家长的专断命令来增补。
它的仪式繁多,因为它所着重处理的事务,类似国际间的事务的地方,多于个人间交往的迅速处理。
尤其重要的,它具有一种特性。
……团体永生不灭,因此,原始法律把它所关联的实体即宗法或家族集团,视为永久的和不能消灭的。
……既然家族集团是永生不灭的,其担当刑罚的责任是无限制的。
”①梅因的家族单位永久存在决定家族法长期存在的观点,很符合中国古代诉讼的历史实际。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家族司法所特有的几个问题:一是其萌芽、发展、定型的渐进过程;二是其特定的时空背景条件、独特的运作方式;三是其特有的社会整合作用;等等。
只有注意到这几个方面,我们才能正确理解中国古代的家族司法。
一、依据(一)存在依据在国家产生以后,中国不同于西方的地方是,社会最基础的单位是“家”和“族”,在血缘关系基础上,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而国是最大的社会组织。
并且,在家、族与国的组织结构关系上,呈现出一种严谨的一体性:家国同态、家国一体。
也就是说,家族是国家的微缩,国是家族的扩大,二者表面形式不同,实质内涵无异。
无论家政和国政都以血缘和政治的二重原则为依据。
因此,家内重亲,强调子女对父母之孝;国中重顺,强调臣民对君王之忠,而且孝忠一体,由此延伸下去就是家长至高的家族统治权、君主不可侵犯的国家统治权,因此,子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长,臣民必须无条件地听命于君主。
法理视野下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在精华_艾永明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4日/第010版法学法理视野下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在精华艾永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私人领域的纠纷应由私权力优先介入和处理,这是一种为古代中国人所乐意接受的模式,与一切民间纠纷概由公权力直接处理的模式相比,它无疑具有合理性。
家族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这一历史传统和特征,论者历来基本持批评和否定态度,将其视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
其主要理由是,家族法充分体现了尊卑有序、男尊女卑的等级制度,漠视卑幼和妇女的权利;家族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以家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制度,因而是一种落后和腐朽的制度。
家族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违背平等、漠视个人权利等弊端。
然而,对于家族法,我们不能简单地完全否定。
人类对于任何一项制度的认识,总是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对于中国古代家族法,不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还是从今天的角度运用现代法律思维和社会治理模式理论予以分析,都不难发现其中蕴涵的精华。
这些精华不仅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当今的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也不失启迪意义。
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在精华,可以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中国古代家族法在实践上的合理性就实践层面而言,首先,家族法极大地减少了诉讼。
家族法赋予家长、族长一定的司法裁断权,凡家族内的财产纠纷、婚姻纠纷以及其他民间纠纷,均先由家长和族长裁断处理。
这些纠纷一般都能在家族内解决,很少诉至官府。
对此,瞿同祖先生曾论述道:“我们可以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
这样可省去司法官吏许多麻烦,并且结果也较调和,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有其社会根据的。
有许多纠纷根本是可以调解的,或是家法便可以处治的,原用不着涉讼。
”其次,家族法极大地减少了上访和上诉。
中国古代家族法散关于1000字
中国古代家族法散关于
中国古代家族法是指古代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古时期的“三皇五帝”时期,
到了封建社会,古代家族法更加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在中国古代家
族中,家族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家族法就成
为了一种对家族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制度。
中国古代家族法的主要内容有:
1.家族的创建:家族成立的原则之一是亲属关系,同时,家族
需要遵守祖先的规定和传统。
一旦家族成立,就需要制定家族章程
并进行家族人员的登记。
2.家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家族成员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包括继承、分配产业、接受帮助等;义务包括尊重长辈、维护家
族利益、传承家族文化等。
3.家族财产的管理:在家族法中,家族财产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家族的财产由家族成员共同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家族的祖业一般是
家族的重要财产。
对于家族成员的财产行为,家族也有相应的规定。
4.家族的管理机构:在家族法中,家族需要设立管理机构,这
个机构通常由家族长老组成。
管理机构有责任协调家族事务和维护
家族利益。
5.家族的血统:在家族法中,血缘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确保家
族的血统是正确的,是维护家族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家族成员之
间的乱伦等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总之,中国古代家族法是古代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对家族管理和调节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非常重要,家族法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
家·族·国——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有感
家·族·国——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有感民国时期,风云变幻,社会动荡,战火不断,尤其是日军侵华,国土沦陷,汪伪政权的建立更是让国家政治进入最黑暗萧条的时代。
然张之洞先生曾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
”是时,学界呈现一片生机盎然、百家争鸣之态,大师名家浩如星辰,无疑,瞿同祖先生自是耀目,其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更是以全新的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为后世的古代法律与社会研究提供极大的借鉴意义。
本人近日拜读此书,对第一章节《家族》断想颇多,因此选择截取该章来畅抒己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读家族与法律。
如有不到之处,烦请指教。
家族主义是维系中国古代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核心工具,是父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礼为秩序,始终在中国数千载的古代史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然而自清末以降,西学思潮涌入,民主、自由、独立、平等等理念在国人的脑海里占据重要的一席地位,家族主义的衰落与淡化也是历史的必然了。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何谓家族主义?家族主义有何政治渊源?家族主义对古代法律有何影响?对现代法律与社会又有何思想遗存和矛盾之处呢?这是我们今天主要想探讨的问题。
家族主义——国家政治的缩影从母系迈进父系社会,家族的概念就诞生了。
它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轴,二世代或三世代的直系血亲组成家,拥有同始祖的一个个血缘家庭组成族,一个个庞大的血缘集团就形成了。
当然,单就中国古代社会背景来看,家族这种事物在很多方面还是有其优越性的。
中华文明系农耕文明,大多数人民是以耕田纺织来维持生计的,但是在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只有更多的劳动力才能创造更多的生存发展资料,所以中国人成为了“群居动物”;另一方面,农事生产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天灾人祸常常会导致一些小家庭的覆灭,这时,家族就具有了必要性,在同一家族中,亲人们可以共同劳作,共同抵御灾祸,使家族能够在相对平稳的环境下繁衍生息,创造更多的劳动力和更高的生产力。
家_法与国_读瞿同祖_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_有感_崔佳
2010年3月(上)[摘要]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大量的中国古代社会案例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的实施情况,是学习中国法制史以及中国法律制度的入门必读书目之一。
本文主要从瞿老先生本书的第一章出发,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法律与国之间的关系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家;法律;国;中国古代社会家、法与国———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崔佳1蒋涛2(1河北省张家口教育学院法政系,河北张家口075000;2.山西省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读瞿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使笔者受益良多。
中国法律中,最为突出的是一个字,即“家”。
国家是建立在组成社会细胞的家的基础之上的,中国的国家机器就是一个大的家的体系,而最高统治者皇帝,就是家长。
从处在上风的国家出发,家是基础,法是手段,法律在维护家的同时,也就和家一起,成为保持国正常态的两角。
一、关于家长权与法律在兹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当中,在广义中,“家系相同的人们为家”,也就是说“家与宗同义”。
笔者也将家作为广义来理解。
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以生存不是一人之功,人类启蒙之初便认识到集体的作用。
在中国的广袤肥沃的自然环境当中,家庭,是首当其冲的最基本集体,集体的协调一致,必然需要一个决策领导者,即家长。
家长掌握着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
父权是这一权利的集中体现。
(一)父权之于经济权经济权为其他权利之基础,经济权掌握在家长手中无疑抓住了整个家的命脉。
既然要维护父权对财产权的享有,子孙“私擅用财”便是不允许的,即使买卖契约已经成立,其效力也为法律所不承认。
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更作为不孝罪名之一出现。
而子女,也是以家长的财产而出现,“父亲实是子女之所有者,他可以将他们典质或出卖于人”。
法律保护父亲对子女的典质或出卖,可见家长财产权之大。
(二)父权之于法律权父母在子孙有不孝表现时,可以请求国家权利和国家法律机构的代表———衙门进行代为惩罚子女,即所谓的“呈送发遣”———在这些时候,衙门不会过问原因,而是一概地“发遣”。
浅析我国古代家族法中的继承
浅析我国古代家族法中的继承[摘要]我国古代家族法中的继承植根于对血脉这一自然事实的遵从,秉承了最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它其中所蕴含的法理思想和人生观念,仍值得我们后世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继承;同居共财;承受;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在中国古代,家是指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
在这个共同体中实行家族共产制,家族中的每个人依据各自不同的身份相应的从家族中享有不同的权利。
中国家族法中所讲的继承,则是指私法意义上的继承,它主要包括承继、承受和父子一体、夫妻一体三大部分,其中又以承继为继承之本质,中国家族社会中这种继承方式,极大程度地维护了家族共财制和整个家族社会的生存。
一、承继子对父的继承包括继承属于父亲的种种权利义务,而其中人格的继承和祖先的祭祀又是相互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体的。
所谓承继,作为人格连续的结果,换言之作为祭祀义务的保证,是包括性的继承财产权。
除了亲子对父亲诸种权利义务的继承外,承继还包括养子的继承。
后继者的作用是重大的,有亲子的,由亲子负责对自己以及祖先的祭祀,没有亲子的,则要通过拟制养子来承担祭祀的义务,从而超越自己有限的肉身生命永远继续对于父祖的义务。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进行阐释的。
养子围绕着家产的权利关系上继承了养父在原家族中所占据的地位。
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中,继承的目的就是继承人格、祭祀和继承财产,并且这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不可分割的。
亲子和养子对父亲的继承,就是对这上述三方面的继承。
其中,继承父亲的人格是继承的本质,其次,祭祀活动向世人宣告了祭祀者作为被祭祀者的人格延长于此,这对被祭祀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继承已故者的财产则是已故者人格延续的实际效果,由继承者继续保有已故者生前在家族中的地位。
二、承受承继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继承方式,它主要指亲子和养子对已故父亲的继承,承继的本质是已故者人格的延续。
就严格意义上来讲,承继可以说是中国私法继承的全部。
承受则是与已故者脱离祭祀关系而取得的纯财产上的继承,它主要用来解决户绝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承继系列之外但和家带有某种密切关系的人的继承。
法史学著作的典范——读《中国家族法原理》
法史学著作的典范——读《中国家族法原理》
刘广安
【期刊名称】《清华法治论衡》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滋贺秀三教授的传世之作《中国家族法原理》,经张建国、李力二位教授翻译,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部杰作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
【总页数】5页(P224-228)
【作者】刘广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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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本使人爱读、耐读的史学著作--推荐清史专家卜键撰写的《国之大臣》 [J], 张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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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传统家庭法制的一些思考
行 推 行 来 完善 自己 的统 治 体 制 。到 了商 朝 经 历 了从 “ 终 弟 兄 及 ” 即“ 死 弟 继 , 弟 子继 , 死 兄 子 继 ” 制度 。 明第 一 制 兄 无 弟 的 说 代 继 承人 是 弟 . 主 要 是有 利 于 统 治秩 序 的维 护 , 比兄 子 有 这 弟
更 多 的社 会 经 验 。但 由于经 常 会 引 发社 会 争 斗 ,所 以 更 改 为
尊 。 为 子 女 似 乎对 父 母 只 有逆 来 顺受 的份 , 作 何谈 权 利 。 律 法
制度 中集 中 反 映 了一 个 社 会 的基 本 价值 观念 , 种 思 想 . 种 一 一
文 化 , 映 了当 时 人们 对 于 自然 、 会和 人 与 人 关 系 的种 种 看 反 社
家 利益 和 其他 公 共 利 益受 侵 害 行 为得 到 ~ 定 程 度遏 制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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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传统家庭法制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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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国家 文 明 出现 的历 史 可 以 追溯 到 公 元前 2 世 纪 的夏 代 。 1 本 文 以曾宪 义 老 先 生 的划 分 体 例将 中 国的法 制 依 发 展 时 期 风 格
特 色 等粗 略 标 准来 划 分 。 国法 制 历 史 大致 可 分 为 早期 法 制 、 中 战 国 以后 的 古代 法 制 、 现 代 法 制三 大 部 分 。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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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南 阳市 方 城 县 检 察 院 办 理 了一 起 国有 资 产 流 失 案 . 首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这本书啊,就像一个家族里的长辈,絮絮叨叨地给你讲述家族法的那些事儿,但这种“唠叨”可一点都不让人厌烦。
它把那些原本在我印象里干巴巴、晦涩难懂的家族法知识,讲得活灵活现的。
就好像家族法不再是书本上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一个个家族故事背后的智慧结晶。
以前我对家族法的概念特别模糊,总觉得那是很遥远的东西,和咱们现代的生活八竿子打不着。
可是读了这本书才发现,原来家族法就像一条看不见的线,曾经把家族里的每个人都紧紧地串联在一起。
在古代啊,家族就像是一个小社会,家族法就起着维护家族秩序的大作用呢。
比如说家族里谁要是犯了错,那可不像现在,有警察叔叔来管,当时就是按照家族法来处置的。
这家族法规定得可详细了,从尊老爱幼到财产分配,面面俱到。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关于家族财产分配的部分。
在书里看到,以前家族里的财产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瓜分的。
那得按照家族法里的规矩来,嫡长子往往有着特殊的地位,能分到更多的财产或者承担更多家族事务的权力。
这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太公平,凭啥长子就特殊呀?但是放到当时的家族环境里,这就是一种保持家族稳定传承的方式。
就好比一艘大船,得有一个明确的掌舵人,嫡长子就像是被家族法选定的那个掌舵人,大家都按照这个规则来,家族这艘大船才能稳稳地航行。
再说说家族法里的那些礼仪规范。
什么祭祀啦,婚丧嫁娶啦,都有着严格的程序。
这些程序虽然看起来繁琐,但其中蕴含着对祖先的敬重,对家族延续的期待。
就像咱们现在过年的时候,一家人聚在一起祭祖,虽然形式可能简化了很多,但那种对家族根源的敬重还是一脉相承的。
这家族法就像是一本家族的生活指南,告诉每一个家族成员在不同的场合应该怎么做,才能让家族保持和谐、有序。
不过呢,读这本书的时候也有一些小感慨。
家族法虽然有着很多积极的意义,但也有一些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得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对女性的一些限制,在古代家族法下,女性的地位往往比较低,很多权利都被剥夺了。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现在倡导男女平等,这些旧的观念和制度都被摒弃了。
中国家族法原理epub
中国家族法原理epub中国家族法原理的主要内容和原理。
家族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关键环境。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家族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中国家族法原理"为主题,详细分析中国家族法的主要内容和原理。
第一章:定义和目标中国家族法是以《婚姻法》为基础,对家庭组织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其目标是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第二章:婚姻和家庭的构成中国家族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应基于自愿和平等原则,双方应达到法定年龄;同时中国家族法也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构成,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
第三章:婚姻关系的权益和义务中国家族法重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支持;夫妻间应遵守忠诚、互助、共同财产管理等原则;同时中国家族法也对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处。
第四章:夫妻财产关系中国家族法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了细致规定。
一方面,明确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界定和归属问题;另一方面,规定了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保证了夫妻财产的公平分配。
第五章: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家族法注重保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应负有养育、教育等责任;同时,子女也有尊重和照顾父母,孝敬和帮助他们的义务。
第六章:家族矛盾解决机制中国家族法为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种机制。
一方面,支持家庭成员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法律诉讼的途径,保证家庭权益的合法维护。
第七章:家族法的社会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中国家族法的实施,对维护家庭稳定、培育健康成长的下一代、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中国家族法原理的一步一步回答,本文详细解析了中国家族法的主要内容和原理。
正是依靠这一法律体系的保障,中国家庭得以和谐稳定地发展,为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家族法在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论家族法规发展历程及其对后世的影响(9)
论家族法规发展历程及其对后世的影响(9)四、家族法规对后世的影响中国家族法规和西方家族法规一样,在过去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仍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果我们不重视这些影响,那么法治建设还会走很多弯路。
1、家族法规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不管怎么说,我们都必须承认,国家法是在家族法规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家族法的模仿,到了现代,家族法经过几千年的演进和发展,它在社会上还是占有一定地位。
但是现代国家法更多地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而家族法规则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这使得国家法与家族法在大的目标上成了此消彼长,这对后来的法律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有人提出中国法治建设走什么路,在针对家族法上,是走单一制国家法法治建设还是走国家法和家族法二元制建设道路呢,至今仍有法学家在做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当然,国家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达到单一制,用统一的法规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但是在现代的法治建设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中国这个地圆辽阔,“三里不同乡,五里不同音”的现实环境。
家族法规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体制上都仍在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建设。
韩国法学家ChongkoChoi 认为:东亚地区仍是在走儒家法思想影响下的法治建设之路,这就决定在家族法与国家法有共通之处,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不是一味追求统一,而是扬长避短,融合吸收。
互为所用,以实现最小的投入达到法利益的最大化。
家族法影响很多人的法律观,特别是在乡土社会,最明显的是家族法变化造成了这些人的轻法意识,人们在家法伦理的调整下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国家法,家族法的平民化和程序的简单以及说服性的规范使人更容易接受,这使得特别是农村局面在心理上更趋向于家族法。
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家族法对社会的影响中国社会最大的特征是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社会,而家庭习惯了用枪杆、伦理、道德来调整社会关系,当经济浪潮席卷整个社会之后,这中社会关系就成了法律上的契约,金钱关系,可是这样,情感上少了依靠和根基的社会关系显得不牢固,总是易于因外界的影响而遭到破坏。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中国古代的家不仅是国之基础,而且是古代中国人精神的寄托和心灵的港湾。
若抛开家,就无法理解中国社会。
以家长制为基础的家族管理制度是基层社会自治的基础。
家庭是人类社会一定阶段出现的社会现象。
这里的发展阶段,与人类认识和利用的能力相关联,特别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促进了家庭结构和职能的变化。
经过漫长岁月自然选择和人类自身的观察思考,逐渐出现了婚姻的萌芽,产生了家庭,进而形成血缘家族。
家族,作为古代社会的细胞出现并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主要角色。
广义的家,指家族、宗族。
家族就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狭义的家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家庭大致相同;家主要指家庭,应该是家的本义。
从宏观上来看,家还是古代国家的基础。
国只是家的放大,君则是父的延伸,忠即是孝的位移,故此,儒家强调“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悌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其中,孝又是核心。
在中国古人看来,孝不仅限于生前对父母或祖先的“养”和“敬”,还包括父母或祖先死后的“葬”与“祭”。
同时,还应当看到,中国古代重视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治、天下平。
家族法的前身是家族为了调整家族内部的各种关系,维系家族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它主要体现在家训、家谱、祖训中。
其得到国家认可,上升到法的地位,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有特殊原因的。
首先,中国地广民众,民族众多,分布不集中,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特别是古代的通讯、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往往形成“天高皇帝远”的境况。
古代中国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社会。
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国家是最大的社会组织。
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共同治理社会。
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实际十份有限。
中央政权主要局限于意识形态宣传、平乱、维持国防、为支撑自身的税收、选择继位者、新建公共工程。
中国家族制度史读后感
中国家族制度史读后感
中国家族制度史读后感
读过《中国家族制度史本书》后,感到徐扬杰老先生做学问的踏实勤恳,资料详实,引用的文献多是一手材料或上世纪初期著名学者的文章。
因此,虽然本书中不乏意识形态性的语言,但仍不失为一本好书。
其次,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本家族史著作,该书比较清楚地勾勒出夏—清代中国家族变化的大体轮廓。
可谓清楚明白,简明易懂。
因此对于像我一样想要了解中国家族史变化的初学者来说,这是一本不错的入门读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书出版于1992年,全书的基调仍无法摆脱当时教条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历史材料的分析还比较片面单调。
所以读者需要自己加以区别,不可尽信。
总之,这是一本研究家族史问题的入门读物,可以从中提取相关阅读材料,但不必迷信其结论。
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和原理及其意义
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和原理及其意义序语在座的诸位前辈并同道,大陆像我这样一代的年轻学人,可以说是在没有正规家礼的环境中长大的,现在回想起儿时的经历,印象中的“礼”只是一些民间习惯,如家人间的辈分和称呼,乡村的婚丧祭礼等,虽一直存在,但对照传统的家礼,已简陋到破碎的程度了。
及至我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进入大学就读,所学的法科知识基本上也是清末以来从日本、德国和前苏联移植的西学,对传统中国的法只是附带的一知半解。
所以,今天我站在这里谈论传统中国的家礼与国法,有几点感想不得不说。
首先,我要感谢本次会议的组织者高明士教授的邀请和黄源盛教授的推荐,他们为我认识中国法文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以前我习惯于从法的角度,现在我又可以从家礼的角度出发了。
同样,由于前述原因,我对家礼和国法的认识缺乏亲身的体验和感受,因此,无论怎样,所谈总不免隔靴搔痒,这是要请大家原谅的。
还有,我想说的是,在世相纷然、社会转型、价值多元、家庭萎缩、人心困惑的今天,检讨中国的家礼与国法,确有一些茫然好奇的心理,但心底又存某种期盼,希望我们的努力或有所值。
一、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在讨论传统中国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前,最好先对它们的构成有所说明。
家礼与国法的构成可从纵横两个方面观察。
纵向看,家礼源于《周礼》,经《孔子家语》和《颜氏家训》的发展,定型于司马光的《书仪》、《家范》和朱熹的《朱子家礼》,特别是《朱子家礼》成了我国宋元明清及民国时期传统家礼的范本,[①] 近代以前的朝鲜、日本诸家礼尤其丧礼的内容也大都仿此。
[②] 对家礼的横向构成,我们主要透过家礼的文本结构来了解。
以《朱子家礼》[③] 为对象,可以发现,家礼文本在形式上由序、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几部分组成,实际上冠、婚、丧、祭四礼是主体。
所以,家礼又谓之“四礼”者。
依《朱子家礼·序》:“凡礼有本、有文。
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
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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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中国古代的家不仅是国之基础,而且是古代中国人精神的寄托和心灵的港湾。
若抛开家,就无法理解中国社会。
以家长制为基础的家族管理制度是基层社会自治的基础。
家庭是人类社会一定阶段出现的社会现象。
这里的发展阶段,与人类认识和利用的能力相关联,特别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促进了家庭结构和职能的变化。
经过漫长岁月自然选择和人类自身的观察思考,逐渐出现了婚姻的萌芽,产生了家庭,进而形成血缘家族。
家族,作为古代社会的细胞出现并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主要角色。
广义的家,指家族、宗族。
家族就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狭义的家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家庭大致相同;家主要指家庭,应该是家的本义。
从宏观上来看,家还是古代国家的基础。
国只是家的放大,君则是父的延伸,忠即是孝的位移,故此,儒家强调“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悌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其中,孝又是核心。
在中国古人看来,孝不仅限于生前对父母或祖先的“养”和“敬”,还包括父母或祖先死后的“葬”与“祭”。
同时,还应当看到,中国古代重视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治、天下平。
家族法的前身是家族为了调整家族内部的各种关系,维系家族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它主要体现在家训、家谱、祖训中。
其得到国家认可,上升到法的地位,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有特殊原因的。
首先,中国地广民众,民族众多,分布不集中,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特别是古代的通讯、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往往形成“天高皇帝远”的境况。
古代中国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社会。
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国家是最大的社会组织。
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共同治理社会。
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实际十份有限。
中央政权主要局限于意识形态宣传、平乱、维持国防、为支撑自身的税收、选择继位者、新建公共工程。
但是,缺乏鼓励经济发展、应对社会变革、提供基本福利,也缺乏对教育和现代政府建立的有效组织。
在基层社会,国家既注重通过对家族的控制与国家政权的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同时又注重利用家族来治理乡村社会。
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家族是国家的微缩,国家是家族的扩大,二者实质上是相同的。
家族法重亲,强调子女对父母之孝;国法重顺,强调对国法之遵守。
由此延伸下去就是家长至高的家族统治权,国君至高无上的国家统治权,即家国一体。
其次,古代中国家族法历史久远。
在国家产生之前,家族法(虽然当时还不能称之为法)作为维持和运转氏族公社的重要工具就已经存在。
当时主要是口述,尚未成文。
在奴隶社会
周代,推行宗法制,级级分封,形成一个个稳定的家族。
到封建社会,家族法在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和调整家族内部关系时,实际已经承担了维护国家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任务。
再次,中国古代政权注重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
与维护王权一统的需要相适应,儒家推崇并尽力建构“亲疏、尊卑、长幼”人际关系理念,整个社会最终形成了以儒家的道德理念和礼制秩序为基础的尊卑有等、人有等级之分的等级社会秩序。
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中国社会早期的规范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之上,是一个注重整体利益的社会,乡土社会中宗族共同体就是整体利益的典型体现。
自先秦至清末,整个社会在价值取向上,形成了强调整体利益和立公去私的思想,重整体、轻个体,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占据支配地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家庭为本位的古代社会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即家庭是生产单位,它不仅扮演着繁衍生息亦即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角色,而且还承担着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任务,集生产、消费为一体。
任何一个小农经济甚至小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家庭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此两项任务。
在《中国家族法原理》这本书中,作者所表达的家族这个组织等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就是家族的财产制度。
《唐律疏议》中所讲的家族共产制——同居共财;在书中被阐述为一种生活方式,使中国的家成其为家的本质性的要素。
其概念是,每个人的劳动所得全部放进为了全体成员利益的单一共同的会计即家计中的形态,构成同居共财这样概念的核心;同居的每
个人的生活中必要的消费全面性的由共同的会计来供给;以上那样的涉及到生产消费各个方面的共同会计所产生的剩余,被当做了全体成员的共同资产即家产加以积蓄。
财产在家庭中有维系血亲成员奉养尊老,祭祀祖先的作用,维系财产的统一自然也就是孝的内容了。
同时也应看到这种笼统的共有财产而由家长支配,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任何一个新的男姓家庭成员都是财产的当然共有人,因此一旦分割财产原则上不问财产来源。
凡同居之人应分田宅及财物时,兄弟平均分配,否则按侵吞他人财物论处。
总而言之,这些都导致了“人”这个活生生的个体却几乎被法律遗忘了,而家庭这个血缘亲属团体反倒真正成了社会的细胞。
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建立在这个牢不可破的团体之上,道德观念、法律观念等无不以此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