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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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办法》

26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通过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评价,提高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是针对电网建设工程施工高峰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价。

通过对电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分包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内容、指标进行量化评价,获得被评价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状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的结果,促进电网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可控、能控、在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表》(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

第五条《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表》也可作为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安全管理评价内容与方法第六条电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组织有关专家、工程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分别按照电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标准表中的表I对“业主项目部安全管理”、表II对“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表Ⅲ对“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表IV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分为变电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共4类评价表,对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定量评价。

对有多个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分别进行评价。

第八条施工周期超过5个月且线路长度大于10公里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和架线施工初期,要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施工周期少于5个月,或长度小于10公里、大于5公里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或架线施工初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评价工作;长度小于5公里的线路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_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_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_试行— 3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6〕674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完成编制并征求各单位意见,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4 —二○○六年八月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工程质量责任制办法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 0 0 6 年 8 月 1 0日印发— 5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公司基建系统工程质量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实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基建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工作,直接负责公司系统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质量责任考核工作。

各网省公司负责22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质量责任考核工作。

电源项目的质量责任考核工作由公司基建部负责或委托有关网省公司、直属公司负责。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管理与验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调试单位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建设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 6 —质量负责,设备制造单位对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调试单位对试验调试工作负责,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四条从事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试验调试等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0226

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0226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保证电力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电力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生产、输送和分配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项目范围内的厂房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缆和辅助附属工程。

国家对铁路、水运等配套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电力工程,应当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开展辖区内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能源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电力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六条电力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二章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对电力工程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电力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二)依法对与电力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四章 附则
第 二 + -条
区域 也网公司、行(自 治区、直辖市〉 电力公司、 直属公司可根据
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
第 二十 二 条
本办法由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监督和解释 .
第 二 | 三 条本办法自印项目虫责人、咂目法人相关领导给予相应 的得融处分 ,
第 1 七条工想盟设项目实行萤任直没甘理的 , 对置托直设廿理单位相关人员及
领导的事故肯任处罚参阳项目法人相应人员的处罚标准执行 . 第 1 八条 隐晴工程质最事攸,恨黯隐瞒事蚀的性质危气也且度和具体情节对
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宜生隐瞒事放单位的相关领导以及时隐瞒事故调查处理
'理西柏E进行幢奋,确认合格后方可解除投标阳制.
〈 三 〉佳句系统项目边仔细际时,对投标人两年内宜生的工程质量事放在评标时 进行相分 j 具体办法按公司招伎标有关甘理规定执行 .
前十五条
"1 隐瞒事曲的工程参盘单位, 一 经查实后参照上述规定从严处罚 .
1Il卡式条工屉项目宜生质最事故.企司系统内备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结论, 投入事甘理权限,依据各单位人事骨理相关规定,对事故主要i:i任人、协〈要由任
电四项目的质量由任考核 工 价 由仕司基建部负责蓝委托有关 问省公司直属公司 负责 .
第三条公司工Il!ll!世实行政府施侨、项目 陆人 〈含剧刊单位, 引司〉刊
与验收 , 工程世计、监旗、施工创造、调试单位臼睦的服量由证体革 . 项同拮 人对工程质量 !il 直没甘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没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 施工质量且由 . 世备制造单住对设各质量负责 , 监现单位时工段质量j,\监理由任 ,
前「四条对工程质量郁故乡飞有责任的:1程参盟单位(勘察世计监型施3 、 设备制造、试'金调试等) .除了核照与项目 法人政建设骨理单位撞,丁的合同承但 相应的质量由任之外,在参与告司革统工程缰设项回投标时钱以下规定处罚 . 〈 一 〉 对特大厨量事故且 主要置任的单位 ?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取 消参加公司军统工程项目的投标或工程承包由篇对重大质量事攸负主要责任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电建工程质监总站2011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电建工程质监总站2011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的通知电建质监[2011] 92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适应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需要,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 52号),总站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审查,完成了制定工作,现印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总站办公室。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印)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光伏发电得以快速发展。

为适应光伏并网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简称本大纲)。

鉴于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特点,考虑到其规模较小,且组件的安装、调试相对简单,监督检查拟按两个阶段进行,为此编制了《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与之相配套的记录表式。

本大纲是在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写的初稿基础上,吸纳了江苏、云南、宁夏、青海等开展过光伏发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的中心站的反馈意见后修改形成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11年4月22日在兰州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

根据审查意见对本大纲及记录表式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适用于10MWp及以上容量或出站电压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用电网的地面式和屋顶式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低于上述等级的光伏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办[1993]222号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电办[1993]222号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7月23日电办〔1993〕2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五)自有资金数额;(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七)技术装备情况;(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二)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业主项目部工作评价标准(2011版)(电网工程部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业主项目部工作评价标准(2011版)(电网工程部分)
办公场所设置不符合管理规定,扣3分
办公设施、设备
未按《业主项目部管理规定》配置的,扣3分
上墙资料
进度计划管控表、物资到货计划表、安全风险管控表(图)、质量控制WHS 跟踪)表等应上墙,缺少1个扣3分(参见《基建工程业主项目部标识标参考模版》)
管理资料
A、B类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齐备(实物或电子版),缺1个扣1分
技术管理(50分)
技术管理(50分)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 项技术方案
1、未对施工组织总设计和重大专项技术方案组织评审,扣10分;
2、未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每处扣5分;
3、未按照审批的专项技术方案组织施工,每处扣5分;
4、未对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扣5分;
5、施工组织设计未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扣3分;
2、监督承包商定期上报工程月报,缺一次扣2分。
3、工程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和完整;缺一项1分
档案管理
1、动工前,无工程档案工作交底记录扣2分
2、未填写设计变更通知(或工程联系单)与竣工图修改对照一览表,扣2分
3、未填写原材料与质量证明文件对应一览表,扣2分
4、未填写业主项目部往来文档签收情况表,扣1分
设计变更管理
1、设计变更审批不规范,每份扣3分
2、非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未使用设计变更联系单,每处扣1分;
3、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未统计,扣5分;统计不准确,扣3分
技术标准及执行
1、未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储备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扣3分
2、未及时组织或参与审查设备技术条件,扣3分
3、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不明确,扣3分,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每次扣2分
进度管理(75分)
项目进度管理(45分)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所属层级: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资源能源发布日期:1995-8-11生效日期:1995-08-11发布单位:电力工业部发布文号:电建[1995]504号当前状态:有效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条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文号】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工[2004]488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各直管建设单位,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系统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定,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试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和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评价活动,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是通过对电力建设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促进电力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始终可控、在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火电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所属的火电、送变电和水电施工企业的“安全健康环境”评价工作。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质量评价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设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是指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力建设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从事相关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在所确认的专业或类别范围内从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资格管委会下设质量评价资格办公室,挂靠中电建协企业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及执业第九条质量评价师专业设水工、金结、机电、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输电、调试、质量、安全、档案等。

高级质量评价师工程类别设发电、水电水利、输变电、新能源工程四类。

第十条质量评价师可从事各类电力建设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质量评价活动;高级质量评价师可从事相应工程类别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活动。

第四章岗位资格条件第十一条质量评价师(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

2.取得中电联、中电建协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中级)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者。

(二)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评价工作,年龄在62岁及以下者。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可登录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资质认证是对土建试验机构的管理、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确认;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检测报告的资格。

1.3 凡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土建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未经资质审查认可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2. 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2.1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两种类型:中心型和现场型,中心型分一级、二级试验室。

各类型及等级的划分按《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等级标准》(见附件一)规定办理。

2.2 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3 试验室应按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试验项目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4 试验室要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

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和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

3. 试验室的资质认证3.1 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3.1.1 质量管理体系;3.1.2 管理制度;3.1.3 组织机构与职能;3.1.4 人员配备与素质;3.1.5 试验项目范围;3.1.6 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3.1.7 技术规范、标准;3.1.8 技术资料;3.1.9 环境与安全。

3.2 认证工作管理机构:3.2.1 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

3.2.2 对申报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中心型一级土建试验室,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保温防腐工程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保温防腐工程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电力行业保温防腐工程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行业保温防腐工程(以下简称保温防腐)材料质量和施工能力,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监督准入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新建、扩建、技改和检修工程(以下简称电力工程)的保温防腐材料供应商和施工企业能力资格认可。

凡在电力行业保温防腐工程中的材料和施工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须审查企业能力资格证书。

第三条取得能力资格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能力资格范围内从事招投标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能力资格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管理,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实施,并按照资格管理和会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成立由中电建协牵头,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专家组成的电力行业保温防腐工程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五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订《电力行业保温防腐工程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能力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本部或中电建协委托的单位,负责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

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企业申报能力资格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一)申报能力资格的企业应是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并能认真履行会员义务;(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企业的注册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业绩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应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四)企业自愿申报,承认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章供应商能力资格第九条供应商包括保温、耐火、烟囱内衬防腐和其它材料等供应商,能力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

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工程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

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有关精神,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确认,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电建协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以评价电力建设企业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电力建设企业守信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电力建设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

管委会下设信用办公室,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信用评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编制行业信用评价发展规划;(三)编制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专家库、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信用监督等制度性文件;(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信评价的年度工作计划;(五)组织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和评审会。

按有关规定公示和向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并公布信用评价成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六)负责信用评价有效期内的年检和复评等动态管理工作;(七)负责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审核、使用和披露。

与关联协会交流信用信息;(八)负责信用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

(九)负责会员单位信用管理知识普及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开展信用管理培训。

各会员单位应有至少2名经培训合格的信用评估师,由中电建协登记注册并接受定期继续教育。

第五条信用专家库由信用办公室负责管理。

信用专家按《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条件评选,为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其工作职责:(一)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标准等制度性文件的专业技术工作;(二)负责完成企业信用评价现场访谈、评价报告编写和信用评审工作;(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四)信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管理制度-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精品

管理制度-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精品

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有关精神,规范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备案确认,全国电力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电建协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以评价电力建设企业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电力建设企业守信为目标,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电力建设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

管委会下设信用办公室,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信用评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编制行业信用评价发展规划;(三)编制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专家库、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信用监督等制度性文件;(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信评价的年度工作计划;(五)组织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和评审会。

按有关规定公示和向有关部门备案确认并公布信用评价成果,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六)负责信用评价有效期内的年检和复评等动态管理工作;(七)负责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审核、使用和披露。

与关联协会交流信用信息;(八)负责信用专家库的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

(九)负责会员单位信用管理知识普及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开展信用管理培训。

各会员单位应有至少2名经培训合格的信用评估师,由中电建协登记注册并接受定期继续教育。

第五条信用专家库由信用办公室负责管理。

信用专家按《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条件评选,为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其工作职责:(一)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和评价标准等制度性文件的专业技术工作;(二)负责完成企业信用评价现场访谈、评价报告编写和信用评审工作;(三)为会员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四)信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强化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土建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管理素质、检试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提供符合规定的试验数据及检定证书资格的一项专门活动。

第三条凡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的建筑构件、商品砼以及其他相关工程提供试验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建设施工企业或其所属的土建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行电力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并负责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第五条凡承揽电力土建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土建试验室资质。

经认证合格并取得许可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其所属的土建试验机构,具备提供土建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的资格。

第六条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的1依据。

第二章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型、分公司(工程处)型及搅拌站型。

其中,公司型又分为两级。

各等级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试验室所有试验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九条试验室应按证书许可类型、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十条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经负责管理试验机构的法人单位对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章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司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对其他类型的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专门的行业组织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一)组织机构与职能;2(二)人员配备和资质等级;(三)试验项目范围;(四)环境与安全;(五)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六)管理制度;(七)技术规范、标准;(八)技术资料与档案;(九)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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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工程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

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规定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两级。

具体规定如下:一、发电工程类(一)甲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2)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

(3)输变电电压等级750kV及以上。

(4)风电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

其中,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6、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8、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乙级必备条件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质量评价的需要:(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下。

(2)水电单机容量600MW以下(不含600MW)。

(3)输变电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下。

(4)风电装机容量49MW及以下。

3、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岗位资格的人员40人以上。

其中,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4、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6、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7、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2A级及以上;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8、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第四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相应执业范围第十三条发电工程类(含火电、水电、风电、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执业范围。

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类工程的质量评价。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下列发电机组类工程的质量评价业务: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下。

2、水电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下。

3、风电装机容量49MW及以下。

4、装机容量100MW的各类新能源工程。

第十四条输变电工程类(含换流站、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执业范围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质量评价业务。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50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质量评价业务。

第五章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管理第十五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申请一、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二、首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必须加入中电建协满两年,原则上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三、质量评价单位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影印件。

(五)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六)各专业质量评价人员名单及对应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本单位负责完成及联合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业绩(业主证明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及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影印件)。

(八)技术检测设备台帐。

(九)质量管理体系或“三标一体”建立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升级一、升级的条件(一)发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工程质量评价3个及以上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执业范围的工程,且至少有2台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二)输变电工程类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质量评价3个及以上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执行范围的工程且至少有2个75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二、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中电建协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一)质量评价单位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本单位与甲级资质联合承担工程质量评价的合同(原件)及质量评价报告。

(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的合同(原件)及有关质量评价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升级的质量评价单位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的能力资格。

第十七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一、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不进行能力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

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和能力资格复审资料。

能力资格复审资料的内容包括:(一)近两年质量评价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

(二)法人代表、技术评价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

(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四)质量评价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五)技术检测装备变动情况表。

(六)近两年事故及损失情况表。

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质量评价单位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是否存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的为“合格”。

(二)能力资格条件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有一条不合格,其中包括在过去两年内发生过质量评价结论与实际质量严重不符,质量评价程序不规范,评价过程不公正;发生市场行为违规;发生人身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受到业主单位重大投诉且经查属实;或连续二年没有承担本能力资格相应等级工程质量评价者为“不合格”。

三、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

新核定的能力资格等级应当低于原能力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时,取消其能力资格。

四、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由秘书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审批一、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将申报资料按照要求报秘书处。

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二、凡申请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升级的单位,在申报资料按照要求交齐后,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升级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九条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管理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颁发。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

三、质量评价单位在领取新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证书交中电建协予以注销。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中电建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一)由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成的质量评价单位,其能力资格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能力资格条件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在能力资格证书副本中作变更说明或重新发证。

(二)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应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中止业务,须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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