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信息交流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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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信息交流控制程序

(IATF16949-2016/ISO14001-2015)

1.0目的

为保证QMS&EMS&BLC管理体系信息在工厂内外交流窗口信息及时畅通传递、交流。

2.0范围

适用于工厂内外信息交流相关单位。

3.0权责

3.1业务部:正常订单及报价信息窗口;对客户需求及供货商要求信息联络窗口.

3.2行政部:内外部QMS&EMS&BLC管理体系信息交流窗口,负责对内外部QMS&EMS&BLC管理体系信息的受理和传达。

3.3品管部:质量改进与追溯信息窗口;

3.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接收和传递。

4.0定义

5.0内容

5.1内部信息

5.1.1本公司内部信息之沟通藉由各项会议,倡导公告,广告牌,联络单等方式

进行。

5.1.2各信息接收单位须依信息内容,对权责工作展开后续作业,幷将作业结果回馈原始信息发出单位。

5.1.3行政部应针对管理手册规定的内部信息和交流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推进员,或张贴公告,具体事项包括:

5.1.3.1QMS&EMS&BLC方针(或修改后的QMS&EMS&BLC方针)应在2天内书面递交给各部门推进员,并于10天内制作新的公告板挂于厂区显著位置。

5.1.3.2(新识别或修改)环境因素应于3天内书面递交有关部门推进员,推进员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整理出新的《环境因素识别表》。

5.1.3.3(新收录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于3天内整理出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5.1.3.4(修改的)目标指针和管理方案应于2天内递交给有关部门。

5.1.3.5培训计划及记录、试卷应于完成后的三天内递交给各部门。

5.1.3.6(新的或修改的)文件应于批准颁发后当天递交各部门。

5.1.3.7紧急响应演习情况应于演习后5天内传达到各部门。

5.1.3.8监测与测量的信息在5天内传达至有关部门。

5.1.3.9其它为公众所知的环境信息载体,如环保报纸、杂志、宣传画、论文、照片等,应张贴于厂区公共宣传栏,有新资料时及时更换。

5.1.4各部门推进员在收到其它部门的信息数据后,对新的或修改的数据要分类保存,而过期作废的信息数据立即加盖“作废”印章另行存档。

5.1.5各部门推进员要把如下信息及时传达到其它部门或本部门员工。

5.1.5.1运行控制有关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规定要传达的信息应于当天递交至有关部门。

5.1.5.2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5.1.5.3对运行控制、目标指针达成状况和环境绩效的监测结果应按《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要求定期公布于本部门宣传栏,并同时递交至品管部。

5.1.5.4针对本部门监测和内审发现的不符合,推进员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人员,并在纠正、预防措施制定后当天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5.1.5.5针对员工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投诉或建议,推进员应于2天内通知行政部。

5.1.6各部门(或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均需填写《信息接收及处理报告书》(附件一),连同信息数据一起交付,接收人接收时要签字。《信息接收及处理报告书》(附件一)由发出部门保存。

5.2外部信息

5.2.1外部信息藉由电话、传真、书面、口头或EMAIL等方式接收,接收窗口必须将各信息数据记录于《信息接收及处理报告书》(附件一)再依各信息数据处理之权责单位分发,权责单位于接收时须在《信息接收及处理报告书》(附件一)中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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