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合集下载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6年)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故A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B项错误。

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项正确。

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刑法上司法考试:/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xsf/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表格口诀)适用范围执行条件限度附加刑执行程序刑期起算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判决判决之日起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附加刑也可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2. 对累犯以及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

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假释撤销的含义是:假释撤销是指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如发生特定事由,须将假释撤销。

各国刑事立法对假释撤销事由的规定不尽相同。

中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应立即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什么是假释撤销,含义是什么?假释撤销的含义是:假释撤销是指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如发生特定事由,须将假释撤销。

各国刑事立法对假释撤销事由的规定不尽相同。

中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则应立即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如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仍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则上也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假释撤销后,已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

二、假释撤销的条件1、重新犯罪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还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是指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假释后又犯新罪的,不论故意或过失,轻罪或重罪,也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一律撤销假释。

对于新罪实施于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于考验期满外,是否撤销假释?若新罪过了追诉时效,应当撤销假释,但不数罪并罚;若新罪未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社区矫正,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社会组织、单位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矫正,以消除对其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

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在相关教育机构指定地点进行。

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报到,接受报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

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经原批准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不脱管、重新犯罪。

在接收后6个月内有条件回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确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解除司法拘留。

对因逃避监管导致重新犯罪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免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也可以依法决定不执行有期徒刑……”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对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定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门场所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在其法定刑满释放后不再实施新的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按照我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分缓刑、假释两种情形进行。

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情节严重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原判刑罚。

被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后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遵守监规的前提下在各县级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这就是《社区矫正法》所说的“被撤销缓刑”。

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置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司法所主要负责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工作;承担具体事务。

由具有基层司法所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过硬、工作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等工作人员组成。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社区矫正中心。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社区矫正机构,比如:宁夏自治区为全区统一设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5.08.21•【文号】法(研)字[1985]第18号•【施行日期】1985.08.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法(研)字[1985]第18号)二十九、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规定有:盗窃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并无盗窃爆炸物的规定。

那么,对盗窃炸药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我们意见:基于某种犯罪目的而盗窃炸药的,定盗窃爆炸物罪,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类推判处;其他盗窃炸药数量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理。

(四川、辽宁)答:我们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其法定最高刑可以直至判处死刑。

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不需要类推。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2.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

前者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

后者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刑事犯罪中对罪犯作出处罚,如果是触犯了多个罪名的,则此时就会进行数罪并罚。

不过此时实际计算刑期的时候有的是先并后减,而有的则是先减后并。

那这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并后减”。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该没有判决的罪即为漏判之罪”。

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

(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

(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XX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标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以下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司考试题一

司考试题一

110218期第一版减刑、假使、缓刑、累犯、从重情节、附加刑1、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

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假释。

A项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被假释的,不能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所以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限制,故不构成累犯。

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可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没有规定不能假释,故只要乙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假释的。

C项说法正确。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D项说法正确。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不属于不得假释的情形,故可以适用假释。

2.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我们都在生活中听说过假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假释是什么意思,假释是一种提前释放制度,什么是假释?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考验期间是多久?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假释,假释犯的考验期限怎么确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假释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因其特殊性质,不存在假释的问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备了假释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假释。

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或者减刑。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内执行,仅限制部分自由,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也就是说,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或因执行方式,或因刑期较短所决定而不能或不必适用假释。

(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杀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其中,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所列情形是:(1)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 假释和刑满释放

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  假释和刑满释放

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刑法是国家用来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

判决执行是刑法的一部分,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犯罪分子实施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等措施,以期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改造。

本文将对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进行详细探讨。

缓刑是指在判决中,法院暂缓执行刑罚,判定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行为方式,通过考验期的监督和帮助,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以期其能够改过自新。

缓刑的执行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且未再犯罪,则可以免除刑罚,也就是说,刑罚成为悬而未决的状态,否则刑罚将会得到执行。

假释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判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期满之前具备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可以提前结束刑罚,准许其回到社会生活中。

假释的核心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并成为社会正常的一员。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是通过减刑的方式来实现的,可以减轻刑罚的长度或提前释放。

然而,假释并非完全释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仍需要接受社会矫正机构的监督与教育。

当然,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再次犯罪,则假释状态将被撤销,其还需继续执行刑罚。

刑满释放是当犯罪分子刑期已满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释放。

与缓刑、假释相比,刑满释放没有提前解除刑罚的措施,犯罪分子只是在刑期届满后获得释放。

在刑满释放后,犯罪分子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应当得到恢复,但其也需要自觉遵守法律,并接受相应的法律限制和社会监督。

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这些判决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矫治罪犯,促使其身心得到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同时,这些措施也旨在减轻监狱系统的压力和社会资源的消耗。

然而,这些措施的执行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标准,确保对刑罚的合理应用和犯罪分子的有效管理。

总结而言,了解刑法的判决执行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对于我们理解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只执行有期徒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徐卫东盗窃案发布时间:2006-09-14 08:20:15裁判要旨被宣告拘役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可只执行有期徒刑,不执行拘役。

案情被告人徐卫东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徐卫东利用其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厂织造车间安装织造机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进入织造车间的配备仓库,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432元的VFC409A-7W 电动机14台、VFC303A-7W电动机11台等物。

徐卫东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徐卫东判决:一、撤销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卫东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徐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问题,应当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遂于2005年11月9日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该问题予以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于2006年8月16日以法研[2006]145号文答复如下:“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并罚问题,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个案处理,就本案而言,即可以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减刑的法律规定1. 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减刑:(1)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减刑的限度减刑的限度是指罪犯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年。

3. 减刑的程序减刑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三、假释的法律规定1. 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 假释的考验期假释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 假释的程序假释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假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缓刑、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法的后果与劳动教养适用的界分

缓刑、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法的后果与劳动教养适用的界分
教养这种最严厉 的行政处罚方式基本 相当甚至更重 ,
可见 , 法 机 关对 于在 缓 刑 、 释 考验 期 内违 反 监 督 管 立 假 理 的规 定 能 否 适 用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是 持 否 定 态 度 的 , 否 则也 不 会 仅 仅在 有 关 管 制 规 定 中 特别 规 定 可 以适 用 治 安 管 理处 罚 。因此 可 以认 为 , 考 验期 内 的缓 刑 、 释 对 假 分 子 适用 劳 动 教 养 违反 立 法精 神 。
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长 、 法 成本 高 也 是 重 要 的 刺 激 因素 。根 据 1 9 执 9 8年
分子 , 在假 释 或 者 缓 刑 考 验 期 限 内 , 只有 再 犯 新 罪 才 能 撤 销 缓 刑 或 假 释 。 ” 于 17 基 9 9年 《 法 》 规 定 ,9 3 刑 的 19
年 公 安 部 法 制 司 《 于 对 假 释 、 刑 人 员 能 否 劳 动 教 养 关 缓
执行 , 须 有 效 简化 收监 执 行 原 判 决 的程 序 。首 先 , 必 既
管理 处 罚 法 》 《 政 处 罚 法 》 劳 动 教 养 均没 有 规 定 , 及 行 对
涉及 劳动 教 养 规 定 的公 安 部 1 8 9 2年 的 《 动 教养 试 行 劳 办法》 以及 2 0 0 2年 的 《 安 机 关 办 理 劳 动 教 养 案 件 规 公 定 》 只是 行 政 规 章 , 效 力 等 级 低 于法 律 , 具 有 规 均 其 不
复存在。 外 , 另 根据 《 法 法 》 8条 之规 定 :下 列 事项 立 第 “
只能 制定 法 律 : … ( ) 公 民政 治 权 利 的 剥 夺 、 制 … 五 对 限 人 身 自由 的强 制 措施 和处 罚 …… ” 。作 为 法律 的《 安 治

适用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哪些内容

适用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哪些内容

适⽤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哪些内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由法院宣告暂缓执⾏原判刑罚,对于适⽤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两种情况阐述,⼀种是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种是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

那么下⾯来了解⼀下适⽤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哪些内容吧!适⽤缓刑的司法解释包含哪些内容⼀、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所谓可以宣告缓刑,是指法院对犯罪⼈既可以适⽤缓刑,也可以不适⽤缓刑,但“可以”⼀词是有倾向性的,即,⼀般情况下要适⽤缓刑,特殊情况下才不适⽤。

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缓刑: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的“被判处”,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

即使法定刑远远⼤于三年,如果因为减轻处罚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适⽤缓刑。

这⾥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或罪过种类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可能被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

这是对第1个条件的重申,即,只有犯罪情节较轻者,才可以适⽤缓刑。

所谓犯罪情节较轻,是指犯罪事实本⾝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如主观恶性不⼤、客观危害较⼩等。

与犯罪事实⽆关的情节,如犯罪以后⾃⾸、坦⽩、⽴功等表现,是累犯、惯犯还是初犯、偶犯,是未成年⼈还是成年⼈等,均属于犯罪后的表现或者犯罪⼈个⼈情况,可能影响其他⼏个条件的认定,但本⾝不属于犯罪情节。

3、有悔罪表现。

指犯罪⼈对于⾃⼰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出来。

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对不起被害⼈,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的损失等。

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或者有⽴功表现等均不⼀定属于有悔罪表现。

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是指犯罪⼈在缓刑考验期间应该不会再次犯罪,这主要根据犯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刑罚轻重、⼈际关系、性格特征、⽣活经历、⽣活环境、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从事职业等多种因素来预测。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ﻭ对于本条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一般情况下不再判缓刑,但如新罪或漏罪情节较轻的,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

在司法中,XX也有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后的判决再宣告缓刑的判例.但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能再宣告缓刑,理由是:一、从条文的含义看,应当撤销缓刑的含义是将缓刑撤销,即撤销的是缓刑,而不是原判决。

原判决判处的刑罚继续有效,不可撤销。

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撤销缓刑的情况下,有期徒刑六个月继续有效,则原判刑罚变成了六个月的实刑,必须执行.再与新判决合并时,该有期徒刑就是刑期的基础,是最起码的起点刑,不可再宣告缓刑。

二、从缓刑适用条件看,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必须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适用缓刑。

三、从条文结构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这类违规行为情节再严重,肯定不是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也肯定没有达到必须制裁的程度,这类违规行为尚且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举轻以明重,对比这类行为更严重的再犯新罪的行为(漏罪与之并列),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ﻭ四、最高人民XX1985年8月20日《人民XX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第三十五条对缓刑期内发现漏罪的法律适用的解释,已经被新所取代,不能再适用.该答复是在1979年没有类似1997年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仅是对漏罪问题的规定,而新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将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情形并列,则应依规定执行,先撤销缓刑,合并后不可适用缓刑。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刑罚的裁量5)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刑罚的裁量5)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五)1. 下列有关缓刑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顾某(17岁)犯抢夺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没有再犯危险,对于顾某可以适用缓刑B顾某被判处管制9个月,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以适用缓刑C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顾某特殊的犯罪情况,可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接触特定的人D顾某系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A选项,顾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因此对于顾某是应当宣告缓刑,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A选项错误,不当选。

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管制犯在内。

因此B选项情形不可以适用缓刑,B选项不当选。

|学\法\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2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D选项的情形属于首要分子,因此即使其有立功表现,也不得适用缓刑。

D选项不当选。

本题应选C。

2.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答案CD解析:依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故不选A.依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累犯判缓刑的例子吗

有累犯判缓刑的例子吗

有累犯判缓刑的例⼦吗累犯是指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以后,在⼀定的时期内重新犯罪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在加重、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缓刑,不得取保候审,那么有累犯判缓刑的例⼦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有累犯判缓刑的例⼦吗没有。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个⽅⾯的问题:(⼀)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论成⽴⼀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为与某⼀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进⾏的横向⽐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律判处法定最⾼刑。

由此可见,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缓刑和假释。

判缓刑的条件根据现⾏刑法第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

”第七⼗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不适⽤缓刑。

这就是说,适⽤⼀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是犯罪分⼦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根据犯罪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要分⼦。

刑罚试题_??????

刑罚试题_??????

刑罚[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款B.取保候审C.管制D.监视居住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刑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单项选择题]2、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前罪和后罪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或拘役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D.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刑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单项选择题]3、根据刑法相关理论,下列有关数罪并罚的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A.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B.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C.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D.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原则。

选项A实际上表述的是限制加重原则。

[单项选择题]4、禁止令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的一种司法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关于适用禁止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A.禁止令可以与假释同时适用B.禁止令不得与主刑同时适用C.禁止令可以与逮捕同时适用D.禁止令可以与宣告缓刑同时适用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禁止令。

禁止令可以与管制和宣告缓刑同时适用。

假释是什么意思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假释是什么意思和缓刑有什么区别?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假释是什么意思和缓刑有什么区别?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与缓刑不同。

两者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但是缓刑和假释还是有很多东西不同的。

假释是什么意思和缓刑有什么区别?一、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三、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不同。

两者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但两者也存在许多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则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怎么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怎么处罚

社区矫正⼈员⼜犯罪的怎么处罚社区矫正⼈员通常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的⼈员。

对罪犯进⾏社区矫正,是胃了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那么,社区矫正⼈员⼜犯罪的怎么处罚呢?下⾯就让店铺⼩编来为您解答。

社区矫正⼈员⼜犯罪的怎么处罚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两⾼两部制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政机关向原裁判⼈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民法院应当⾃收到之⽇起⼀个⽉内依法作出裁定:(⼀)违反⼈民法院禁⽌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个⽉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员居住地同级⼈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六条暂予监外执⾏的社区矫正⼈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收到之⽇起⼗五⽇内依法作出决定:(⼀)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条件的;(⼆)未经司法⾏政机关批准擅⾃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义务被取消保证⼈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政机关的收监执⾏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员居住地同级⼈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假释期间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五年后被假释。

在假释期间,王某伙同贾某窜至某停车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8370元。

王某被抓获后,为减轻罪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贾某等3人,使公安机关破获两起重大盗窃案件。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对于王某在假释期间故意重新犯罪能否适用缓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理由是: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王某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即两年假释考验期合并执行,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其最高刑期在总和刑期三年以下。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王某虽然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在其归案以后,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从综合情况判断,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王某有立功表现,依照刑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也正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具体体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缓刑。

理由是: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然后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

显而易见,前后两罪的判决活动是相对独立的,对他的从轻处罚不应体现在数罪并罚后的判决中。

2.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在假释期间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虽然犯罪情节较轻,但说明王某屡教不改,毫无悔改之意,其立功行为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不能认定是一种悔改表现,假如对其适用缓刑,难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

3.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由此可以看出,在假释期内有一般违法行为尚且要收监执行,更何况是故意犯罪,否则体现不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4.王某虽然不是累犯,但他的行为较之累犯来说,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不能适用缓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