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证守则.doc
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销售)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购进食品时经营者向食品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半年核对一次。
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任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
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
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负责人签字:。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的工作流程,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本单位从供应商处进货的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肉类、蛋类、乳制品、酒类、饮料等。
三、基本要求1.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2.本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货,并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单位应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查验和验收,检查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确认食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合格证明。
6.本单位应对进货的食品进行妥善的存储和管理,按照不同类型和要求分区分类存放,遵守先进先出原则,防止过期变质污染。
7.本单位应定期对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档案管理。
四、附件1. 《食品进货登记表》2.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表》3. 《食品进货合同范本》五、专属名词及注释1.预包装食品:指在预先确定的量中用包装或者容器密封包装,在销售点以外生产或者包装,并标明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在销售点现场加工或者未经预先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散装或者散称销售的食品。
3.检验检疫证明:指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进出口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文件。
4.合格证明:指由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出具的证明食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文件。
六、难点及解决办法1.难点:部份供应商不愿意提供发票和凭证,或者提供的发票和凭证不完整或者不真实,导致无法核实食品的来源和质量。
解决办法:本单位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明确索票索证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对于不配合的供应商,可以采取拒绝进货、终止合同、举报投诉等措施,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泉州市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决策部署,为确保今年年底,晋江市区的中心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销售经营者对入市的食品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复印件备查的制度。
索证索票是抓好食品质量的有效保障。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三、经营者应把握好食品采购环节,有明确的食品供应商引进标准。
四、对供应商资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供应商基本资料档案。
主要审核的资质材料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书;组织结构代码;卫生许可证;企业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一)进口商品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进口商要出示承诺书,注明该类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权、冒用商标等行为均由进口商承担;(二)供应商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登记表;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自有品牌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三)商标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注册人一致、如不一致则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四)供应商经营范围应在资质材料中限定的有效范围内;全部资质材料应查看正本或清晰的正本复印件,同时留存企业盖章复印件,建立供应商专门档案。
五、对即将上市的食品品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并严格记录每批次食品质量状况,建立食品基本资料档案。
六、入市的食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做到每批次的食品都必须具备;(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用29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涉及食品经营者的有12条,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有2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的义务。
下面分别释疑。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经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就是说: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
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
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索票索证制度范本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和票据,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制度。
第三条索证索票内容3.1 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证照和票据:(1)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2)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行业资质证明;(3)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4)销售发票或销售凭证,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原印章;(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3.2 进口食品还需提供以下证照和票据:(1)进口商检证明;(2)报关单;(3)代理商营业执照;(4)注册证;(5)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四条索证索票要求4.1 食品经营者与供货商初次交易时,应详细核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证照,确保其合法有效。
每年对供货商的证照进行一次核对,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4.2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种类、批次、数量等分类整理索证索票,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3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4.4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估,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供货商,应立即停止采购其食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违规处理5.1 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3 食品经营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食品证照和票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是一种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而实施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食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审核,通过索证索票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管理。
首先,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具备生产安全的能力。
这样可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标准。
其次,食品经销商和批发商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他们从合法渠道获得食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
此外,食品经销商和批发商还需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即在进货和销售时对食品进行记录和管理。
这可以让监管部门随时查阅食品的来源和去向,以便在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追溯和处理。
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同时,消费者也能通过索证索票制度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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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一、背景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对于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操作,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销售、流通、服务环节的索证索票制度,并强化对食品监管措施的落实,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生产、销售、流通、服务环节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管理办法1、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对食品生产、销售、流通、服务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产品进货证明、销售凭证和销售清单等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的来源可追溯、销售流向可查明。
3、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库存索证索票制度,每批次原料均应有进货证明,保证原料的来源可追溯、使用记录可查明。
4、食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清单、销售凭证等索证索票记录制度,保证销售记录真实、可靠。
5、餐饮、连锁经营等服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索证索票制度,对销售的食品和服务均应有明确记录,保证消费者权益。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定期重新审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七、责任与处罚1、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档案,不得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
2、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与索证索票制度的企业,应根据违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停生产或经营等措施。
3、对于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应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并列入食品安全失信名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八、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企业在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中建立的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2篇)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一)营业执照;(二)生产许可证;(三)经营许可证;(四)卫生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验(检疫)证明;(三)销售票据;(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书、注册证。
第六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索证索票制度规范

索证索票操作要求
采购畜禽肉类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 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 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索证索票操作要求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
在购买食品时的索证索票是餐饮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法 律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
主要内容
一、采购 二、索证索票 三、进货查验 四、采购记录 五、票证和验收记录的保存
六、如何核查各种文件
七、法律责任
第一讲:采购
采购物品的种类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遵守本规定。
采购规范
另:学校食堂采购或加工制作食品的要求: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相 关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 产品。 禁止采购供应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禁止采购供应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禁止采购供应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 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 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 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 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 严禁学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和票据,以证实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
第二章索证索票内容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索取以下证明文件和票据:1. 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 供货方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4. 检验(检疫)证明;5. 销售票据;6.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7.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8.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等。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4.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进货票据;5.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货票据。
第三章索证索票流程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索证索票:1. 采购人员与供货方联系,了解食品来源、质量等信息;2. 采购人员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和票据;3. 采购人员核对证明文件和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4. 采购人员将证明文件和票据整理归档,并建立索证索票台账;5. 采购人员将索证索票结果报告给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第四章索证索票管理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索证索票管理制度,明确索证索票范围、流程、责任等,并定期对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工作,确保索证索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将索证索票结果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2.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作说明。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
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
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
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
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
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五是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word版本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索证索票制度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3、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4、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5、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2、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中国食品安全法 对于索证索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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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2篇)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一)营业执照;(二)生产许可证;(三)经营许可证;(四)卫生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验(检疫)证明;(三)销售票据;(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书、注册证。
第六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供应等与食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索票机制,促进食品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应当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配套。
第六条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应当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的快速反应和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对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食品监管工作。
第二章索证审核程序第八条食品从业者在进行食品生产、经营、销售、供应等活动前,必须办理相应的食品索证。
第九条食品索证的办理程序如下:(一)食品从业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所需索证的类型,进行资料准备。
(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索证申请,提交所需资料。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者发放食品索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理由,并要求其重新整理资料。
第十条食品索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索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二)索证人所从事的食品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索证人的工作经历和资质证明。
(四)索证人的健康证明。
(五)索证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食品索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食品索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索证的年度审核。
第三章索票销售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销售、供应等单位在进行食品销售活动时,应当进行索票管理。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索票的办理程序如下:(一)食品生产、经营、销售、供应等单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索票申请,提交所需资料。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索证索票制度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据.二、列入索证索范围的重点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畜、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酒、饮料等.三、食品经营者与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一营业执照;二生产许可证;三卫生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六畜牧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四、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疫检验证明;三进货票据.五、食品经营者应对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详细记录食品的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七、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八、食品经营者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九、县工商局对全县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各工商所帮助和监督本辖区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十、对因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出现违法问题的食品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十一、本制度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食品经营者索票索证制度

食品经营者索票索证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并索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首次购入食品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之后应当每半年查验和索取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工程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平安的相关工程。
三、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复印件,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食品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批次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加盖供货商印鉴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发票(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五、食品经营者索取的相关证明文件、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六、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取相关证、票存档。
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
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取并查验相关票证。
七、食品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八、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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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
证制度-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对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供货者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来源:新华社编辑:陈秀军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1.4主观要件
由于在食品流通损害环节的作用不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赔偿条款区分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原则,对着食品源头的生产者,责任承担更重,不论生产者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有主观过错,都用无过错责任归责;而流通环节中的销售者则要“明知”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违法行为,对销售者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如果销售者缺乏主管故意意思,则不能试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仅赔偿民事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
1.5客观要件
一是行为的不法性,行为的不法性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损害事实确定存在,消费者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因义务主体的不法行为确实对消费者造成现实损害,并不以造成损害事实为条件是因为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领域被消费者购买,现实损害已经存在,消费者的人身利益和信赖利益造成损失。
2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立法建议
2.1明确主观条件
立法中销售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过错归
责已经不能完全使流通环节的销售者重视自身在食品销售中的注意义务,忽视了销售者因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安全食品事故。
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的责任应该是不低于食品生产者本身,其是把食品呈送到消费者面者的直接关系人,在食品流程中更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现行发条规定只有销售者在“明知”的主观故意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引用惩罚性规则,极大地规避了销售者的销售注意义务,可以说,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并没有引起销售者足够的重视因为其可能触及的利益关系深度不够,其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制度应有的报应和遏制不发行为功能。
美国部分州立法已经明确重大过失在销售者归责责任的适用,台湾也有类似条款,把销售者重大过失列入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范围,可以更好地实现此项立法目的。
2.2应补充赔偿金相应细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消费者提供了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针对不安全食品追责的依据,但是对于消费者最关心的赔偿金问题,现行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此条法规在实际运用中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类似案件结果差别巨大。
首先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应该以消费者实际损害作为基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补偿消费者,不应该以购买的价款作为赔偿基数,要实际考虑实际公平,实际消费中,食品的价格都是偏小了,若是仅仅以价款作为计算基数,即使是“十倍赔偿”,消费者所能得到的补偿也是偏少,有时候甚至不能和因不安全食品造成自身的实际损失相抵,更逞论实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所以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
金的计算基数,不但符合现行各国食品法的立法趋势,也能更好实现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立法目的。
其次应确定弹性的赔偿金计算条款,现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食品价款的十倍过于古板,不符合实际,并不能很好保护消防这权益。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违法者的惩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的计算方面存在问题。
这种固定倍数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一方面难以体现法官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和具体分析时的能动性,另一方面难以体现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所以建议综合个案和立法需求,对计算倍数做相应的浮动条款规定。
3结语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的出台是我们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在现实生活的作用却不明显,我国应该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正确理解惩罚性条款的构成要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确实保障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