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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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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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全面保障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效果。

第四条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共同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公告和相关信息,提供防治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章白蚁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预防措施、综合防治措施、生物防治措施、物理防治措施、化学防治措施等。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督,采取防虫建材、防虫工艺和防虫设施,避免白蚁产生和繁殖的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定期检查、清除房屋周围的垃圾、杂草、积水等,减少白蚁的滋生环境。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对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防治工作,及时清除白蚁和白蚁的危害。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建立白蚁监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的密切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白蚁蔓延。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加强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和能力,增强市民参与白蚁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白蚁对房屋的危害,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严禁在城市区域内建造、改造或维修房屋时使用易受白蚁侵害的建筑材料;
2.房屋建设、改建等施工单位应提前进行白蚁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3.房屋出售、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卖方、租赁方应提供房屋白蚁防治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的健康安全;
4.居民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问题,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5.白蚁防治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提供安全有效的白蚁防治服务;
6.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7.鼓励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的一些内容。

建议您查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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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城市建筑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建筑物免受白蚁侵害。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等。

四、白蚁防治工作责任1.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设前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并委托专业防治单位进行实施,确保房屋免于白蚁侵害。

2. 维修单位在进行房屋维修时,应同时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确保维修后的房屋不再受到白蚁侵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 居民应定期进行房屋自查,如发现白蚁迹象,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并配合防治工作的实施。

五、白蚁防治工作措施1. 建设单位、维修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2. 防治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检查土地周围是否存在白蚁,如有需要,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白蚁侵入建筑。

3. 防治单位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防蚁处理,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白蚁材料。

4. 防治单位应及时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灭白蚁。

5. 防治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应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及时实施。

6. 防治单位应定期向建设、维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

六、白蚁防治工作监督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定期对建筑单位、防治单位进行检查。

2.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维修单位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

3. 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居民主动举报白蚁侵害情况,对举报居民进行奖励,并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的建设、维修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建筑安全,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无公害、环保的防治方法。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防治意识。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治白蚁的危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白蚁问题,定期组织白蚁防治工作,并保持防治设施的完好,确保长效防治。

第七条业主应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木质结构,及时处理有白蚁迹象的地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第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防治操作,确保防治效果,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防治知识和建议。

第九条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三章评估和监管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房屋白蚁防治的评估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详细记录房屋白蚁防治的过程和效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如发生房屋因白蚁侵蚀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防治过程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违反规定的药剂和方法,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防治设施、阻碍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维护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措施,加强技术支撑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的责任认定和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市政府牵头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白蚁防治机构,指导和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设立白蚁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机构,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物理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在建设过程中进行防治。

第八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化学防治措施的,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上白蚁防治药剂的管理,发布合格产品名录,加强对产品的监督抽检。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机制,对市区内的房屋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白蚁危害情况。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白蚁危害的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危害排查,如发现白蚁活动迹象,应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白蚁防治技术与措施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综合运用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物理防治措施:包括密闭封堵、线缆管套管、防蚁缝等,有效阻断白蚁入侵路径。

(二)化学防治措施:要选择合适的药剂进行喷洒或涂刷,严禁使用禁用药剂,同时加强对药剂的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的监督。

(三)生物防治措施:可采用引入天敌或寄生虫等方法控制白蚁数量。

第五章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Φ牡髡?br>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近年来,城市白蚁活动日益增多,严重危害着城市环境,让居住者受到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居民的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的健康,特制定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一、防治白蚁要及时有效。

一旦发现白蚁,除立即加强防治外,还应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防治的及时有效。

二、要积极预防。

业主应在房屋内外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如检查房屋木结构是否腐烂、空气是否潮湿、避免植物积水等;定期检查和维修墙壁、楼板、门窗等缝隙,及时堵塞白蚁进入室内的渠道;及时处理垃圾,避免白蚁繁衍;使用有效的防蚁材料,如泡沫板、塑料板等,控制白蚁的活动。

三、采用有效的防治措施。

首先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白蚁活动,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然后,采用专业防治措施,比如:采用化学防治方法,如使用残杀剂、杀虫剂等;采用物理防治方法,如蒸汽除蚁等;采取生物防治方法,如释放白蚁食物竞争者、白蚁病毒等。

四、不要自行采取无效的防治措施。

一些业主为了节约费用,在防治白蚁时采取无效的措施,如使用非专业的防治药剂,甚至自行拆散墙壁、楼板、门窗等,这样会对居住者的财产和健康造成危害,
也会加重白蚁防治的难度。

综上所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白蚁防治意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自行采取无效的防治措施,以确保居民的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装修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等。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房屋装修有开凿墙体或楼地面、扩大或移动门窗位置、拆改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增大房屋使用荷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外观等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根据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对于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通常有以下规定:
1. 建筑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白蚁的措施,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等。

使用防蚁建材,采用白蚁不易侵入的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物地基要做好防护措施等。

2. 新建房屋要进行白蚁检测和处理,确保建筑物完全没有白蚁。

3. 在城市中,特别是房屋密集的地区,需要定期进行白蚁防治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4. 城市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建筑等集中地区,应建立健全的白蚁防治管理制度,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防治工作。

5. 鼓励居民参与白蚁防治工作,提高他们的白蚁防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6. 对于发现有白蚁问题的房屋和建筑,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防止蔓延。

7. 若居民发现邻居房屋有白蚁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总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居民安居乐业,维护城市环境和建筑质量,预防蚁害问题对于城市生活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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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和措施:
1. 房屋所有者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发现白蚁活动或损坏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2. 在建筑新房或进行改造时,应采用防白蚁建材和防蚁构造,如预防白蚁的防护层、蚁道密封等。

3. 房屋周围的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避免堆放木材或垃圾堆积,以减少白蚁的滋生和栖息地。

4. 室内的木制结构和家具应定期保养,如保持干燥、防潮、防虫等,防止白蚁侵蚀。

5. 在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健康。

6. 建立房屋白蚁监测网络,对于白蚁侵袭比较严重的区域,应加强巡查和防治工作。

7. 建立白蚁防治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的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请注意,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参考,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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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外房地产导报》
【年(卷),期】1999(000)023
【摘要】&lt;正&gt;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
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总页数】2页(P52-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府发[2014]1号 [J],
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J],
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J],
5.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修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20
【实施日期】2004.07.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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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施行日期】2004年7月20日
【修正废止】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本)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
序进行防治。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
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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