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与联系
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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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9 2 1 )5 0 3 — 2 1 7 —1 9 (0 1 0 — 0 8 0
作 者 简 介 : 启 山 ( 9 8 , , 东广 饶 人 , 营 职 业 学 院 ( 东 东营 2 7 9 ) 生 就 业 处 助 教 , 究 方 向 为 高校 毕 业 高 1 6 一) 男 山 东 山 501招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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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0 2 1 2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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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当 防卫 ; 卫过 当 : 法侵 害 : 正 防 不 必要 限 度
重 庆科 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第5 0 年 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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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于侵害者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是可以被法律所容许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即在对非法侵害进行反击时,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该问题又存在哪些表现形式,及如何加以规避和解决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在当事人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从而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
二是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三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是适当的手段和方法。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了过度的手段或者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具体表现为对非法侵害者采取过于严重的处罚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微妙的,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下进行具体的判断。
我们需要分析防卫过当问题存在的原因。
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有些人由于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容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反击。
心理因素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恐惧、愤怒等强烈的情绪,导致在防卫过程中失去理智,从而采取过度的手段。
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导致防卫过当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社会环境中,对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容忍度较高,导致部分人对于防卫行为存在过度的解读或者过度的期待。
我们需要探讨如何解决和规避防卫过当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从根本上避免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的防卫过当问题。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导读: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有多种学说,一种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这一说法无法解释为什么同属正当防卫的正当目的性,并受这一正当目的支配的防卫过当仍要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不能说明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手段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之间的转化过程。
在该观点看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仅仅在于客观后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
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因为,根据因果关系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是有相应的行为造成的。
但是,防卫过当形成之前并无正当防卫存在。
首先防卫过当的结果不会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物;其次,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看,在防卫过当之前不存在可资认定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卫行为的超出,结果过当则是行为过当的结果而已。
正当防卫的设立充分保障了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震慑了犯罪分子。
但是根据正当防卫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当在有不法侵害的情况出现时,正当防卫一定要适度,否则产出正当防卫的范围,造成防卫过当时,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什么关系法律快车提醒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联系是:二者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二者发生的前提是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
二者的区别是: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有5个,违反这5个可成立防卫过当。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被害人在反抗他人的加害行为时,如果对施害人造成了损害,则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很多人无法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导致构成防卫过当,担负了刑事责任。
那么,应该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公民在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对此,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应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实行防卫,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以采取这种防卫的行为;其次,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犯罪的,而且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和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停止,则不在正当防卫之列;再次,防卫行为只能是侵害者的利益遭到损失,而绝对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此外,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明显超过是指从对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来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作出的反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相关规定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行动。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防卫方采取的行动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对侵犯者的伤害过于严重。
要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必须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客观事实基础。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犯的情况下采取的。
比如,如果一个人攻击了另一个人并造成了实际伤害,后者采取行动反抗,那么便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是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
必要限度是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超过保护自己权益所需的合理限度。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侵害的情况必须是正当合理的;二是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理适度。
如果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明显过度追击,或者采取了明显不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考虑到情节和后果。
在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需要考虑行为发生时的情节和后果。
比如,如果是面对一个轻微的侵害行为,被侵犯方使用了致命武器进行反击,那么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在行为发生后,需对防卫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
如果侵犯者已经停止了对被侵犯方的侵害行为,而被侵犯方依然不断采取行动进行反击,那么也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后,法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通常依据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这是因为虽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刑法概念,但其实也涉及到伦理和道德层面的问题。
因此,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不能简单地依据个人主观意愿或情绪来判断。
总之,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必要性、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伦理和道德等多个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问题浅析正当防卫是一项法定权利,在我国刑法中其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与正当防卫有本质的不同。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统属于防卫行为的并列关系,应当分别认识和把握。
如何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考察防卫过当的时候,往往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从防卫行为的客观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角度进行的。
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不能仅从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来考虑,而应立足于过当行为本身来考察其构成犯罪的要件,防卫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就具备了过当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一、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究竟是一种权利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免责化行为,中外刑法理论对此不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是一种权利行为;第二中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这种争议在表述上从不同的角度也有不同的版本。
“围绕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议论最多的德国。
19世纪以来,主要是在…个人的保全‟与…法的确认‟两个原理上寻找根据。
” 在日本,其学说是受德国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但最近也确立了若干独特的理论观点。
在众多的学说中,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的说明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用“社会的相当性”的观点来说明,立于重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为正当防卫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为维护某种法秩序服务的行为,因而作为社会的相当行为被正当化;二是用“法益衡量”的观点来说明,其是站在重视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的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对正当防卫笼统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至于其原因是什么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并不具备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
该观点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认为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合法的。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正当防卫没有超越限度,防卫过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所以在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关于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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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1.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2. 正当防卫没有超越限度,防卫过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理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
二、什么是防卫过当(一)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
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1、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都是一种防卫手段;2、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
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3、防卫过当的基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的延伸,所以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从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定和区分。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abstract】The paper is self-defense to protect the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with a legal weapon in the fight against criminal acts, is a legal righ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empowering citizens, its aim is to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from being violated by the correct use effectively and timely prevention and crime prevention. If exercised properly,it is transformed into the Boundless,which will be harmful to society,forming crime.In reality,the definition of self-defense and Boundless has been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Boundless how to carry out a more precise definition of self-defense and became a top priority.【Keywords】Boundless necessary limits of self-defense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及时而有效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目录摘要与关键词------------------------------------------------------第1页一、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构成条件--------------------------------------第2页二、防卫过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第4页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第6页参考文献----------------------------------------------------------第9页[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构成要件1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下面我从二者的定义、认定条件及区别与联系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新刑法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一目的,防卫的限度仅以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为限,因而它有益于社会,是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有限性、合法性正是该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只所以把“有限性”作为其本质特征之一,是因为防卫的限度直接关系到行为的正当与过当,因而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志正当防卫既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同时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要保障公民充分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利,必须首先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从我国新刑法的立法精神可见,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假想的、想当然的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实施防卫,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故处理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通常认为,如果其侵权行为已经具备了下列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应当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有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对待只有对那些带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谓带有紧迫性的侵害,是指迫在2眉睫的或正在进行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形成防卫紧迫感的侵害,这类侵害往往会给客体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轻微的、不会给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方法来解决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侵害如果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凭主观想象或推测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行防卫,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又尚未结束不法侵害正当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构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际不法侵害时开始不法侵害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或不法侵害已遂但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也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末结束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虽然抢劫罪已完成,但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视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已被制服或已经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如侵权人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则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末开始或已经结束时,釆取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可将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是指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进行防卫,属假想防卫,一般按照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来处理事后防卫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防卫人误认为还没有结束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事后防卫一般按照故意犯罪、过失罪和意外事件来处理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或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反击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如果由于防卫人错误地把第三人当成侵害人而对其实行防卫反击,应按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处理;如果是故意对第三人实施侵害,则按故意犯罪论处防卫人并不限于常见的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方法,来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3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具有正当性,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只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才能保证其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行为人防卫目的是否正当,以下几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1 为了侵害对方,胡意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激怒对方,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即防卫挑拨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而是为蓄意侵害他人的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制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就是防卫过当2 互相斗殴的行为,因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没有侵害者和防卫者之分,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双方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其中一方已主动退让,停止斗殴,而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行凶,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实行正当防卫3 对于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由于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比如:盗窃人、赌博人的非法所得在被别人行抢或偷盗时,把行抢或偷盗人打伤或者打死等防卫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不具有正当性,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只有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必须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度内继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时即变成了防卫过当由此可见,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二、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的概念包括二层含义,其一,防卫过当必须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是进行假想防卫、防卫挑拔、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就构不成防卫过当第二层含义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它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4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中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5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 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3 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4 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5 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是权利的合理运用而防卫过当则是对社会有害的,对权利的滥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所谓“必要限度”,本质上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为防卫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例如杀死正在抢劫国家银行的不法侵害人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即使非此不能保护,也不允许防卫者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例如:李某看见王华手里拿着五元钱,于是乘王华不注意的时候抢过来就跑,王华追上李某并把他打成重伤本案例中,王华把李某打成重伤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目是为了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法外惩治王华追上李某后可以把他交给派出所处理,没有必要为了这么轻微的权益把李某打成重伤要看不法侵害者的强度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情况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或有武功,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敌强的特殊情况下,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就应当认定是必需的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住6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看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用的危险程度在某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从上面三个方面考察外,还要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由于不法侵害者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者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规定苛刻的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对于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将防卫过当行为笼统地定为“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罪名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可见,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人虽然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特征也就成了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既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是一种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此外,在实践中确定必要限度时,还应把握以下几点:以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为出发点、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具有紧迫性,防卫人一时很难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所以,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应过于苛求,只要没有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能定为犯罪,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指的是防卫人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对轻微的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要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不法侵害人的力量情况和防卫人的力量情况等因素,全面考虑,具体分析7综上所述,考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必须遵循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并严格按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进行量刑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有利于公民更好、更准确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激励广大公民拿起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果断地打击犯罪,惩治不法分子,捍卫法律神圣尊严,弘扬社会正气8[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年x月x日修订[2]赵秉志刑法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XX年12月[3]王政勋正当行为论北京:法律出版社XX年6月[4]周国钧、刘根菊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6月[5]游伟防卫权、正当性及其限度-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与法律XX年第1期9。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见义勇为
注 意
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 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 如:你路遇小偷,偷完东西,(犯罪结 束),刚打算逃跑就被你发现,立即追踪 并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3、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
防卫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 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 定。 如:对不法侵害人的家属,不能进行防卫。 你追赶劫匪,到他家里,看见他的家人, 你想以他的家人作为人质,把自己东西要 回来,则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限度的情况
(1)事前防卫
(2)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为实 施不法侵害行为做准备,或仅有犯意表示, 即采取了防卫,构成事前防卫。 如:抢劫者正在磨刀 如:你跟别人吵架,别人扬言,要过来教 训你。
(2)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如:抢劫者已经被控制住了,你仍然 很生 气,拿砖头把他打伤,就不能认为侵害的 事实正在进行,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研习法律
感受法律 用法律保护自己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块神圣的领 地,那就是自己的权利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 你自己权利
谢
谢!
在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必须同时 考察(1)(2)两点。 如:你路遇小偷,虽然超过限度击打侵害 人,但他穿着厚棉衣,没有造成严重损害, 你就不需要负责任。
三、防卫过当
1、防卫过当。 概念: 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 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 应有的危害行为。
问题: 歹徒持刀正要加害你,还未对你造成伤害 时,可否防卫? 如果对你只造成了轻伤,你把对方打死, 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论防卫过当(一)
论防卫过当(一)论文摘要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不法侵害的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3.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4.防卫须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5.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对正当与过当的准确判定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对防卫过当的标准及判定的方法进行了解。
防卫过当的性:1.主观罪过性.2.损害扩大性.3.刑事违法性.4.客体不定性.5.罪名多样性本文具体分析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认为他不可能由过失构成.而只能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间接故意.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意识间接故意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作了较大修改,放宽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其中防卫过当问题改动最大。
本文试就正当防卫制度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是例外。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那么防卫过当则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是防卫过当。
1]那么防卫过当构成的条件是什么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应该是相辅相承的,因为没有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开题报告概述本文探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界限、判断依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深入了解这一领域并探讨其中的争议与问题。
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界限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抵御他人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或者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具有依法采取自卫行为的权利。
界限正当防卫有一定的界限,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是相对适当和必要的。
2. 急迫性:防卫行为必须是急迫的,即必须立即采取,不能采取滞后行为。
3. 合理性:防卫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必须是相对合理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不能过度或者滥用权利。
防卫过当的概念与判断依据概念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采取的防卫手段或者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判断依据判断防卫是否过当,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损害程度: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相对过重,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
2. 防卫手段: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是否符合正当防卫原则,是否存在过度或滥用的情况。
3. 情境分析:分析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包括被侵害人的主观恐惧程度、被侵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实力悬殊、是否存在被逼迫行为等因素。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 刑法第20条:规定了对正在侵害或即将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或本人、他人不正当侵害的行为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
2. 刑法第22条:明确了在正当防卫范围内造成不法侵害或者变相侵害的情况,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 刑法第25条: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 刑法第37条:对于防卫行为的过当与滥用,予以法律限制和不予保护。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争议与问题争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判断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 - 在判断防卫的必要性是否合理时,如何权衡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与侵害人的攻击行为之间的关系。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行使条件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使条件众所周知,为了防⽌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者的⾏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怎么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以及正当防卫的⾏使条件呢,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讲解,欢迎阅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为。
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为。
2、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在犯罪⾏为中,犯罪的主体。
3、正当防卫⾏为必须是实际发⽣⽽且正在进⾏的违法侵害⾏为4、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是⼀种犯罪⾏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防卫过当⾏为的构成要件: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实施不法侵害的⾏为⼈。
它是不法侵害⼈的⼈⾝权利,既不法侵害⼈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命权和健康权。
2、防卫⾏为明显超过了制⽌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4、防卫过当防卫⼈在主观上有罪过。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意的过失和过于⾃信的过失)。
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正当防卫”的⾏使应该具备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侵害⾏为必须具有“不法性”,如:对为了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进⾏的“紧急避险”等“合法”⾏为,虽然实施了“侵害”⾏为却不应⾏使“正当防卫”权。
但可以可就其“紧急避险”⾏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获得应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这⾥要说明的三点是:其⼀、所谓“不法侵害”是实际发⽣且现实存在的,其⼆、不法⾏为也包括犯罪⾏为,但并不要求该“侵害⾏为”⼀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该侵害⾏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三、对在征收、拆迁活动中,相当⼀部分征收、拆迁⼈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未取得⾏政许可,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性质,⽽进⾏征收、拆迁⾏为其“违法性”是显然的;及算其经过了法定程序,取的了征收、拆迁的⾏政许可,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却在征收、拆迁活动中违法地雇⽤⾝份不明的社会⾮执法⼈员对被征收、拆迁⼈进⾏群殴,⼈⾝污辱、⾮法拘禁、毁损个⼈合法财物,甚⾄钓鱼执法(即下⾯要谈到的“防卫挑拨”)等野蛮“执法”⾏为同样不具合法性;2、实施“正当防卫”⾏为必须具有“即时性”:如前所述:实施“正当防卫”的⽬的是“制⽌”不法⾏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为”,如果该“不法侵害”为开始或处于已经结束的状态,则防卫⾏为就不具针对性,防卫⼈仍然实施所谓的防卫⾏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卫⼈的因假想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发侵害后”⼀时“情绪激动”、“⽓愤难平”地实施“打复架”或实施“报复”的⾏为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要承担其⾏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正当防卫是最重要的正当行为,各国刑法对此都有专门的规定。
但在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和适用条件上,各国又存在差异。
中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如下区别:首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其次,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特别是如何正确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及一般犯罪之间的界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因而,如何确保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当前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段时期以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区分问题纠葛不断,且呈加剧态势,严重限制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运用,也影响了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于欢案”的相继发生,不仅暴露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实践问题,督促司法机关重新认真审视与制定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逻辑与认定标准,也更好地引导了公民正确行使防卫权。
在区分逻辑上,既要深究法理的逻辑,也要根据立法原意阐明规范的逻辑。
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纠葛1997年《刑法》相比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做了如下修改:一是放宽防卫限度的条件。
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后果又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或造成的损害虽然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但是实际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
二是增设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其立法理由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针对暴力犯罪实施的,然而,由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更没有针对暴力犯罪而实施正当防卫的专门规定,导致在很多情况下,遭受严重暴力侵害的行为人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可能以防卫过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强化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三是不再单独规定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这是因为此类主观状态的认定非常复杂,且防卫过当处罚的规定包含了“免除处罚”的内容,故不单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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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与联系1、 (一)防卫过当的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 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
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
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由于直接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质,决定了防卫人在脑中不可能并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则是完全可能的,而其他几种罪过形式,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与防卫过当成立需要具备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此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种罪过形式。
2、 防卫过当界定的几种不同观点对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从立法上看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立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1)“基本相适应说”,该观点认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必要说”,该观点认为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
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3)“需要说”,该观点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
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刑法原有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
修订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
新刑法已经从立法上否定了“基本相适应说”,作出了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可以超过,而不强求要基本适应,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且从立法上认定了“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
对于新立法的规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它在继续强调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同时,通过增加“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等字眼,显然拓展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范围,具体地讲,就是取消了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及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限制,明确肯定了“超过”的合法性。
注重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当性,而相对忽视了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是我们在适用现行的刑法的规则分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案件性质时必须克服在观念上的障碍。
“需要说”主张的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是难以成立的。
三、如何正确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如何正确和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实际就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标准,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
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这也正是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因为采取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要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评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强度后果相联系,因而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停止或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
同时,这种必需性,还体现在是否必须进行防卫。
因为绝大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由行为人对侵害者的打击造成的。
而确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侵害者进行打击,是否有必要采取以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的方式进行防卫,对确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许多情况下,当不法侵害者对行为人进行侵害时,行为人用避开、喊叫等方式,可以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和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就不应再对侵害者进行打击,否则,就属于互相斗殴或有意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是必需还是不必需,也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
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虑。
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有时防卫人往往是在猝不及防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其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间之息。
在如此短暂的时刻倘若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确实意图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判断,继而恰当选择防卫方式、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对于享有正当防卫权的大多数公民来说,都可谓是一种苛求。
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
这样就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卫人须作复杂判断的“苛求”之弊,同时又使防卫行为“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因而是可取的。
所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无限度正当防卫的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的,绝对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为采用这种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暴力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是合理的正当的,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对于保证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充分调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一)二者关系的几种观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在法学界主要存在“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
(1)“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2)“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
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3)“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二)如何正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上三种观点我比较赞成“并引说”,作为防卫行为的不同形态,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防卫的条件上,如在防卫意图,不法侵害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相同或相近之处。
但若从防卫人的主观方面分析,如果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的手段等方面是正当的,即使客观后果超出必要限度,也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只要防卫目的正当,防卫客体指向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不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也不管损害的程度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都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
而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防卫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罪过心理,客观上为了防卫采取了不当的行为和手段,在这种情形下,造成严重后果才有成立防卫过当之可能。
防卫行为与其引起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品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各自有其独立的因果关系。
防卫过当是过当行为和过当结果的统一,而正当防卫是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的统一,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防卫行为性质的界定应结合防卫人的行为独立地来认识,实际上,在防卫的过程中,防卫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防卫结果是集中出现的且具有结论性和整体性,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要么是正当防卫,要么是防卫过当。
而不是说,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只是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认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具备防卫行为的特征,虽然超出必要限度,但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