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
案例一1.事实一:13周岁的赵某抢夺他人财物,但因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犯罪。
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决定着甲、乙将其打伤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赵某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甲、乙追赶并打伤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赵某使被害人财产面临丧失的紧迫危险,甲、乙为追回财物不得已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观点二认为,赵某虽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他人法益,属于“不法侵害”;而且在财产侵害案件中,即使财产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被人发现并随即追赶的整个过程,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故甲、乙追赶并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轻伤不可能过当),不成立犯罪。
我坚持后一种观点,因为赵某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时否负刑事责任与认定其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区分违法与有责能合理解决法秩序中更多的问题:赵某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要求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对其收容教养。
该处理结论就是以认定赵某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注意:这里答前一观点也可以,言之成理即可)2.事实二: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乙追赶赵某,赵某跳入水中遇到生命危险,甲、乙的先前行为引起赵某生命危险,甲、乙具有救助义务;甲、乙在能救助赵某的前提下,不仅不救助赵某,还阻止丙救助赵某,最终致使赵某死亡,故甲、乙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认识到上述事实,而且知道如果不救赵某,赵某将会溺死,但甲、乙仍然不救助,至少放任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乙16周岁当天,乙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应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能判处其死刑(包括死缓);同理,即使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应对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警察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刘凤科刑法2012-365页讲义版本活学活用答案
刘凤科365刑法--活学活用答案[1]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本题正确答案为D。
[3]本题正确答案为CD。
[4]本题正确答案为BD。
[5]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6]本题正确答案为D。
[7]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8]本题正确答案为D。
[9]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要点说明:对于B选项中的案件我国没有管辖权。
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而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的范围,只能按照其他原则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
该案不属于我国其他原则管辖的范围,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
[10]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1]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12]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的犯罪发生于中国领空,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D选项的案件发生于公海或者外国,属于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形,我国适用属人原则管辖。
C选项的案件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按照旗国主义原则,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14]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共犯行为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选项中,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适用属任原则管辖。
C选项中,对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绑架行为,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D选项中,只要是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15]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本题要点说明:D选项中的规定,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从宽处罚情节。
[16]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本题要点说明:本案中尽管发生了死亡结果,但甲只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死亡的原因是甲的过失行为。
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必须存在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7]本题正确单位为BC。
本题要点说明:甲不成立犯罪。
乙成立不作为犯罪。
丙对年幼的女儿负有扶养义务而不扶养,将孩子弃置于火车站长椅,成立遗弃罪。
201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精讲: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关法条: 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为对象:国家、单位或者他⼈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
毁坏耕地或者进⾏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为⾮法占⽤农⽤地罪、破坏性采矿罪。
毁坏交通⼯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为内容:毁坏,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以及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的⼀切⾏为。
具体表现为: (1)由于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导致财物的效⽤丧失或减少(如使他⼈鱼池的鱼游失、将他⼈的戒指扔⼊海中); (2)由于⼼理上、感情上的缘故⽽导致财物的效⽤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投⼊他⼈餐具,⽽使他⼈不再使⽤餐具); (3)财物本⾝的丧失以及被害⼈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财物单纯予以隐藏)。
注意以下⼏种情形: 1.甲意图将⼄的电视机抱到院⼦⾥摔坏,但刚将电视机抱起,电视机滑落在地被摔坏,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2.甲意图将⼄的电视机抱到院⼦⾥摔坏,刚出⼄的家门,甲发现⼄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家单纯予以放置,事后案发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3.甲意图将⼄的电视机抱到院⼦⾥摔坏,刚出⼄的家门,甲发现⼄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家,事后予以积极利⽤的,只成⽴侵占罪。
3.主观要件:故意。
4.数额较⼤(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经典考题】 甲⼄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丙。
由于⼄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但未将此意告诉甲。
某⽇,甲、⼄⼆⼈共同去丙处。
为确保万⽆⼀失,甲、⼄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
进⼈丙的房间后,甲、⼄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
甲、⼄⼆⼈旋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拿⾛⼈民币5万元。
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罪状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罪名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三、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间谍罪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二、区分: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限于资助。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一)
【例1】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B)A.甲与⼄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甲⼄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丙丁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导致被害⼈轻伤。
事后证明只有⼀⼈的⾏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为导致其轻伤。
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单独⼊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腹部猛踢⼀脚,被害⼈极⼒抓捕甲,经过现场的⼄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的腹部猛踢⼀脚,被害⼈因脾脏破裂流⾎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甲⼄两⼈构成抢劫罪共犯,按照抢劫致⼈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例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缩⼩解释⽅法本⾝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解释⽅法得出的解释结论⼀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刑法第238条组织他⼈卖*罪中的“他⼈”可以缩⼩解释为⼥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为⼈的原则。
换⾔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为⼈的⾓度解释,从⽽得出有⼒于⾏为⼈的解释结论。
罪刑法定原允许有利于⾏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为⼈的溯及既往等就是这⼀思路的体现。
C.刑法分则的部分条⽂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
D.刑事⽴法与刑事司法不允许在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从⽽增加犯罪可能性,也不允许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从⽽事后能够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例3】对下列案件,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A.美国⼈甲乘坐中国国际列车前往俄罗斯,列车进⼊俄罗斯国境后,该美国⼈在车上杀死了⼀个⽇本⼈。
B.⼀架开往⽇本的法国航空器飞经中国领空时,机上乘客菲律宾⼈⼄劫持该航空器飞往中东某国。
刑法168题刘凤科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168金题阶段]刑法授课纲要①刘凤科1 1.①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但不包括其作出的立法解释②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罪状的描述需要根据其他法律加以补充,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③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④对同一法条中的同一术语,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这并不矛盾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B.第①④句正确,第②③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而不包括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B.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于犯罪行为,但不能查证属实,因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仍然成立犯罪,这是对“不能说明来源”的限制解释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成立教唆他人吸毒罪,那么,将教唆他人自伤身体的行为解释为故意伤害罪,属于当然解释D.将枪支被抢劫的情形解释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属于扩大解释3.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未经允许经营合格香烟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未经允许经营伪劣香烟的行为也成立非法经营罪,这属于当然解释B.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解释为包括证据资料,而不限于狭义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属于扩大解释C.因螺丝刀具有致人死伤的属性,故将携带螺丝刀用于盗窃的行为解释为“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D.把《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2刑法4.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聚众淫乱罪的成立要求聚众淫乱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然性,这属于限制解释B.将诬告陷害罪中“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解释为“意图使他人受刑罚处罚”,属于缩小解释C.将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解释为包括抢夺、抢劫儿童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D.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成立都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但二者的含义不同5.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将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抢劫”、“抢夺”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解释为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当然解释B.为实现赌债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那么,为实现合法债权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更不成立抢劫罪,这属于当然解释C.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罪,那么,抢劫财物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的行为也成立抢劫罪,这属于当然解释D.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那么,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属于当然解释6.A国人甲在B国劫持了该国民航飞机飞往C国,但C国警方未能成功抓住甲。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刘凤科word版讲义DOC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2015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14)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B】例: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故意伤害罪。
2.关联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刘凤科刑法专题公开课讲义
专题五 财产犯罪的结构和认定标准一、财产犯罪概述(一)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1.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
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
(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第一,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
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第二,代为保管物:即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解读讲座—刘凤科老师刑法解读分享
解读讲座—刘凤科老师刑法解读分享1.《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注意第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且在其他犯罪中有上述情节的,同样要数罪并罚,这也就是说妨害公务罪的考查可能相对容易有命题出现。
该司法解释其他内容只要依据刑法的基本原理来把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相关犯罪即可。
2.《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为重要,因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每年考试基本都会涉及的罪名,在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相对常见的考点。
第1条,就对此罪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注意第(2)、(4)项的行为方式,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和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此类行为即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大家要注意,2014年命题人很可能在今年选项设置中对上述行为进行考查,特别是出现“病死、死因不明”。
第8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注意其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限制规定。
第13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即注意销售金额达到5万以上或者虽然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以上但是货值达到三倍15万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乘以3加上剩余货值加起来达到15万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第18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考试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个题目主要考察考生对于刑法中相关罪名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下面将对这个考点进行详细解析。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损毁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属于犯罪行为。
这个罪名在刑法中是以保护公私财产安全为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
小明因为与邻居发生争执,心生怨恨,故意将邻居家的汽车划伤。
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考生在解答题目时,应该注意分析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该罪的要件。
在这个例子中,小明的行为明显是故意的,他有明确的目的就是要损坏邻居的财物。
而汽车的划伤也符合行为的客观要件,因此可以认定小明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实际行为,即对公私财物进行毁坏、损毁或者破坏的行为。
在解答题目时,考生需要对这些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分析。
例如,在一道题目中,考生需要根据案例描述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考生可以先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即他是否有故意损坏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然后再分析他的实际行为,即他是否对财物进行了毁坏、损毁或者破坏。
只有当这两个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除了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外,考生还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法,应用到其他类似的案例中。
例如,在一道题目中,考生需要判断某人故意损坏了他人的手机是否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考生可以按照同样的思路,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了该罪名。
在解答题目时,考生还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分析。
例如,我国刑法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规定,考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来判断犯罪人的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9)侵犯财产罪罪 (99)贪污贿赂犯罪 (124)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四、强奸罪★★★★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六、非法拘禁罪★★★★★七、绑架罪★★★★★八、拐卖妇女、儿童罪★★★★★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十、诬告陷害罪★★十一、侮辱罪★十二、诽谤罪★十三、刑讯逼供罪★★★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十五、重婚罪★★十七、遗弃罪★★。
十八、拐骗儿童罪★★★【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二、抢夺罪★★★三、盗窃罪★★★★★四、诈骗罪★★★★★五、敲诈勒索罪★★★★六、侵占罪★★★★★七、职务侵占罪★★★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行贿罪★★★第十七章渎职罪第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重点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刘凤科48刑法重点下
刑法48个要点(下)要点三十一、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一)交通肇事罪1.行为主体:(1)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2)根据司法实践,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3)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危害行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危害结果: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应以本罪处理,否则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4.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5.罪数问题: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毁灭他人的财物,其行为
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
在我国刑法中,对
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标准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的标准是指破坏、
毁灭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应当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主体必须具备故意破坏财物的目的和行为;二是客体必须是他人的财物;三是行为必须达到破坏、毁灭的程度;四是情节必须严重,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违法标准。
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的标准还包括了犯罪的程度和处罚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
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同时,犯罪行为的
轻重程度将根据破坏财物的价值、数量、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处罚的轻重和具体刑罚的适用。
最后,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标准,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加强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增强对他人财产的尊
重和保护意识,避免因个人私欲或情绪冲动而犯下此类违法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大对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之,故意毁坏财物的立案标准是有明确规定和处罚标准的,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开课刘凤科财产型犯罪
厚大名师刘凤科亲临中央民族大学主讲“财产型犯罪”
财产型犯罪专题讲座历年命题的特点:1.财产型犯罪是历年司法考试的必考点。
原因在于:(1)财产型犯罪是实践中常见的、典型的犯罪。
(2)这些不同类型的财产型犯罪的手段行为可能会存在一些交叉,如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如何区分等,也正是基于此,命题老师容易在这一块出现考题。
(3).历年考题中财产犯罪的分值分布来看,大致表现为如下特点: (1)仅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财产罪而言,每年的分值至少在10 分以上。
主题:详细解读“刑法---财产型犯罪”
主讲人:刘凤科教授
时间:1月10日(周六)9:00—12:00 14:00—17:00
地点: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东401
中央民族大学-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86路, 92路, 332路, 563路,608路, 653路, 689路, 695路, 717路, 特18路, 特19路, 特4路, 特6路, 夜8路, 运通105线, 运通106线
途经地铁:地铁4号线:魏公村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毁坏财物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对象: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性采矿罪。
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行为内容:毁坏,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以及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具体表现为:
(1)由于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法律敎育网(2)由于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
(3)财物本身的丧失以及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
3.主观要件:故意。
4.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