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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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再好的安全计划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予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他们都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因此理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他们予以保证。这笔资金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划清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范围,以保证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技术措施项目,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本法从法律规定上保证这笔资金,使生产安全落到了实处。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的技改项目,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止粉尘危害设施的计划和费用比例,不得任意削减。企业防止粉尘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 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不足部分可从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中补充。

2.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宇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 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 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每一个新建工程、新建项目,都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能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削减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无论是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小的生产单位,都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整改。要把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顾嫌钱,看见事故不闻不问,把危险留给职工和群众。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真正得到落实,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乡镇露天煤矿劳动条件争议案。申诉人:董某某等人,某乡镇露天煤矿工人;被诉人:某乡镇露天煤矿。1998年11月26日,董某某等17名工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申诉人被被诉人招用后,从事采剥作业,矿区作业面管理混乱,无安全标志;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检查,工人无安全防护,请求煤矿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仲裁委员会受害后,经调查,被诉人某乡镇露天煤矿矿场采剥顺序混乱,采剥工作面凸凹不平,工人在浮石区从事作业,工人无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具,有时夜间从事爆破作业等。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乡镇露天煤矿缺乏有效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面劳动条件存在较多事故隐患。经调解,该乡镇露天煤矿接受仲裁建议,在一周内完善劳动安全制度,改进采剥劳动条件,向工人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这是一起乡镇企业工人与单位因劳动安全发生的争议,争议的事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不多见,但都带有普遍性,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乡镇企业劳动关系中的问题。本案中,企业劳动条件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矿采剥作业面存在不安全隐患。按照《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必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从案情看,被诉人均未按上述规定做好安全工作,不仅采剥工作面不平整、混乱,而且浮石危险区无醒目标志。其次,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也规定,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本案中,被诉人没有完善的劳动安全制度,无专人进行安全检查,更无观测预报。同时,该矿还有时违反规定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第三,劳动防护措施不落实。《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的作业人员,

必须使用安全绳。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可是,本案中该乡镇露天煤矿的作业工人根本无任何劳动防护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势,乡镇露天采石、采矿有了很大发展,已成为我国采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许多矿场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伤亡事故较多,给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也影响了乡镇采石、采矿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乡镇采矿、采石场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不仅应对是否具备办矿条件予以严格审批,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方面把好关,而且对已经开办的矿场,应从采矿面到爆破等每个环节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培训劳动安全检查员,对工人发放劳动保护用具,切实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到安全生产。促进乡镇采矿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以及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保证安全,首先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不少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不配套,往往是主体工程建成投产了,安全设施还没有着落。这些都为生产经营留下了事故隐患。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大量增加,其中不少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的问题更为严重。因此,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本条特意规定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所谓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这是保证安全设施建设的第一个环节,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进地施工,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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