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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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规定: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解析:一、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指工作场所内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而设置的物理设备、器具、装置等。

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1.防护设施:如安全防护网、栏杆护栏、安全护栏等,用于防止人员或物体从高处坠落、阻止不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报警装置:如烟雾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能及时侦测并报警,使人们能够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3.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用于扑灭火灾和控制火势,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指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生产过程的特点,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以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工作场所安全。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毒等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2.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存在危害的设备和机械,必须设立隔离区域、防护罩等,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规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制定在工作场所进行各项操作过程中必需遵守的作业规范、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生产过程的特点制定,并经员工培训和教育,确保所有操作人员掌握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

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

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只有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保障生产安全的实际作用。

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有意外性、偶然性和突发性,但它也有一定的规律。

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就要努力去发现这种规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针对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的研究开发,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特别是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采用保障生产安全的先进技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例如,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要求矿山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力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等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并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对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主管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者,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设施、工艺技术和生产操作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责任人员是企业中直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应急救援人员等。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有效进行的基础,它包括确定各级主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等。

企业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确保责任明确、定位准确。

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企业应当建立起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总之,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并落实到位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面向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

其中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意味着企业应当形成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层级分工,确保责任的到位和落实。

其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要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这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

再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这些规章制度应当从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制定,包括从生产设备、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操作、人员管理等方面,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规范。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控制风险。

这包括对潜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并减轻事故带来的损失。

最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

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总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十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监督和管理,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安全生产法》。

这部法律共有97条,其中第十八条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它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下面,我将对这一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读。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分类确定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首先,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这个制度包括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分类确定和分工制度明确,确保不同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有明确的认识和分工。

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可以让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责任明确,有序进行,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明确一名或数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

第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作为委员组成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委员会在单位内部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决策作用,可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措施。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法》的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一条的出台,是为了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

只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位,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第十八条是安全生产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条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确保未发生机械性质的事故,不得有侵害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缺陷。

”这一条规定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责任。

首先,企业要保持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它们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任何事故。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能够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其次,企业应确保未发生机械性质的事故。

机械性质的事故是针对使用机械设备的企业而言的,这类事故往往会对员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

为了防止机械性质的事故发生,企业需要安装和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让他们了解和掌握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最后,企业不得有侵害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缺陷。

这一条是对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要求。

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必须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缺陷。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或者召回,保护用户的人身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要求。

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确保未发生机械性质的事故,同时不得有侵害生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缺陷。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员工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要举措。

我们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落实,通过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共同确保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制度。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他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其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同时,各岗位的责任也要明确,岗位责任人要落实好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另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他们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和审核工作。

此外,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还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不足和缺陷,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是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制度。

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保证他们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需的权益。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其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督促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

再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到“预防为主”,即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工艺措施和操作规程,提供安全用具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加员工的安全意识。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例如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和危险工艺的管理,建立消防设施并严格检查消防安全等。

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减小损失,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作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下面是对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该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作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如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要求等。

这些技术标准是经过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研究和验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标准应用到实际生产中,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来组织生产作业。

安全操作规程是根据具体生产行业和工艺流程制定的,它详细规定了各项作业活动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指南。

用人单位必须将这些规程贯彻到生产实践中,确保劳动者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安全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用人单位组织生产作业时,还应当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装备,确保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环境和设备上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作业活动,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进行,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作业活动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

如果有明显的安全风险存在,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寻求技术支持和协助,保障安全生产。

总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核心要求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作业,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装备,并进行安全培训,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此外,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进行,并采取整改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保证安全生产:(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二)配备执法检查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改善工作环境,及时更新设备设施;(四)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妥善保存记录,加强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用人单位在实际生产中必须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首先,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其次,配备执法检查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故的发生。

另外,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改善工作环境,及时更新设备设施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只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才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最后,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妥善保存记录,加强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可以帮助各单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用人单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为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来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共同确保安全生产。

只有依法规范生产,才能让职工安心工作,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再好的安全计划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予以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他们都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因此理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他们予以保证。

这笔资金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划清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范围,以保证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技术措施项目,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本法从法律规定上保证这笔资金,使生产安全落到了实处。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的技改项目,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止粉尘危害设施的计划和费用比例,不得任意削减。

企业防止粉尘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1. 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不足部分可从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中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条⽣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产条件所必需的资⾦投⼊,由⽣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产所必需的资⾦投⼊不⾜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必须保证安全⽣产资⾦投⼊的规定。

⼀、本法第16条要求⽣产经营单位从事⽣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产条件。

⽣产经营单位要达到这⼀要求,必须要有⼀定的资⾦保证,⽤于安全设施的建设、为职⼯配备劳动防护⽤品、对安全设备进⾏检测、维护、保养等。

因此,本法规定,⽣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产资⾦投⼊。

有关法律、⾏政法规也对⽣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资⾦投⼊问题进⾏了规定,如《矿⼭安全法》第32条规定,矿⼭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全部⽤于改善矿⼭安全⽣产条件。

⼆、安全⽣产资⾦投⼊,是⽣产经营单位⽣产经营活动安全进⾏,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的资⾦保障。

⽽当前⼀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产资⾦投⼊严重不⾜,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带病运转,防灾抗灾能⼒下降,这也是造成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

有些民营企业的⽼板“要钱不要(⼯⼈)命”,不顾⼯⼈死活,千⽅百计减少安全⽣产资⾦投⼊甚⾄不投⼊,不具备基本的安全⽣产条件,安全隐患很多。

针对这⼀问题,本条特别强调,⽣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对安全⽣产资⾦投⼊要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产所必需的资⾦投⼊不⾜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本条所称的⽣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案和投资计划等重⼤事项进⾏决策的机构。

对于本条来说,主要是指对安全⽣产资⾦投⼊进⾏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

此外,实践中⼀些民营企业,投资⼈对企业的资⾦投⼊等事项掌握最后的决策权,⽣产经营单位安全⽣产资⾦投⼊与否以及数量多少,与他们有直接关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重要的一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重要的一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重要的一条1、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是什么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来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自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百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度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问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copy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不是第八十条。

最重要的当然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道制,划分责任、落实责任,单位领导必须重视这个。

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opy(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内容对于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未经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禁止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未经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充分了解和评估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问题,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未经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会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可能给员工、公众和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二是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评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就要求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制度和程序,确保评价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安全评价应考虑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过程和环节,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评价结果应确保真实、客观、准确,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全面、清晰的描述和预警,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科学、可行的安全措施。

对于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停产停业整顿,可以责令关闭;情节较重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效地强调了安全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并将其制度落实到位,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确定和划分各级单位和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与权限,以便各级单位和责任人能够按照责任制度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内部的专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用人单位内部的负责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能够有效地分工协作,落实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将责任制度落实到位。

落实到位是指用人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制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这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

总之,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并将其落实到位。

这样做能够有效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确保他们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位、到人。

为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应急预案等,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和检查督导工作。

该机构或部门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确保他们了解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认识到自己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履行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方式可以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演练、安全教育等。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评估的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5.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同时,单位还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合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 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经费和物质资源,投入足够的资金购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维护。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单位能够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18条

安全生产法18条

安全生产法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维护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普通法律。

该法共有70条,其中包括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该法的前18条的概要。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的措施,采用的设备、工艺、作业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责任、监督检查等制度。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对人身、设备、建筑物造成伤害。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确保从业人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合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配合生产经营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上报事故,组织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逝世或者重伤、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人员在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对潜在的危险和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拥有举报权。

安全生产第18条规定7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第18条规定7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第18条规定7方面的职责1、安全生产法七条法定责任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

5&#57360,协调劳动关系: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的途径,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包括乡镇,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措施时,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体现,并向工会做出答复、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3&#57360。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给予答复、法规规定,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等等、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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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再好的安全计划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予以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他们都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因此理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他们予以保证。

这笔资金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划清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范围,以保证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技术措施项目,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本法从法律规定上保证这笔资金,使生产安全落到了实处。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的技改项目,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止粉尘危害设施的计划和费用比例,不得任意削减。

企业防止粉尘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 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不足部分可从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中补充。

2.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中开支。

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宇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 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 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每一个新建工程、新建项目,都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能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削减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

无论是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小的生产单位,都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整改。

要把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顾嫌钱,看见事故不闻不问,把危险留给职工和群众。

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真正得到落实,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乡镇露天煤矿劳动条件争议案。

申诉人:董某某等人,某乡镇露天煤矿工人;被诉人:某乡镇露天煤矿。

1998年11月26日,董某某等17名工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申诉人被被诉人招用后,从事采剥作业,矿区作业面管理混乱,无安全标志;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检查,工人无安全防护,请求煤矿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仲裁委员会受害后,经调查,被诉人某乡镇露天煤矿矿场采剥顺序混乱,采剥工作面凸凹不平,工人在浮石区从事作业,工人无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具,有时夜间从事爆破作业等。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乡镇露天煤矿缺乏有效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面劳动条件存在较多事故隐患。

经调解,该乡镇露天煤矿接受仲裁建议,在一周内完善劳动安全制度,改进采剥劳动条件,向工人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

这是一起乡镇企业工人与单位因劳动安全发生的争议,争议的事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不多见,但都带有普遍性,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乡镇企业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本案中,企业劳动条件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矿采剥作业面存在不安全隐患。

按照《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

并必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

从案情看,被诉人均未按上述规定做好安全工作,不仅采剥工作面不平整、混乱,而且浮石危险区无醒目标志。

其次,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

《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也规定,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

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

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本案中,被诉人没有完善的劳动安全制度,无专人进行安全检查,更无观测预报。

同时,该矿还有时违反规定在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劳动防护措施不落实。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

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的作业人员,
必须使用安全绳。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

可是,本案中该乡镇露天煤矿的作业工人根本无任何劳动防护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势,乡镇露天采石、采矿有了很大发展,已成为我国采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许多矿场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伤亡事故较多,给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也影响了乡镇采石、采矿业的发展。

因此,必须加强乡镇采矿、采石场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不仅应对是否具备办矿条件予以严格审批,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方面把好关,而且对已经开办的矿场,应从采矿面到爆破等每个环节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培训劳动安全检查员,对工人发放劳动保护用具,切实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到安全生产。

促进乡镇采矿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以及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

保证安全,首先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不少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必要的安全设施,有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不配套,往往是主体工程建成投产了,安全设施还没有着落。

这些都为生产经营留下了事故隐患。

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大量增加,其中不少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的问题更为严重。

因此,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本条特意规定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所谓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

这是保证安全设施建设的第一个环节,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进地施工,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需要说明的,“三同时”是一个原则要求,并不要求在时间上完全亦步亦趋。

(二)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概算,也称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是指对进行某项工程建设预计花费的全部费用的计划。

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可以为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提供资金保障,对于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针对目前实际中大量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问题,本条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照此办理,并切实按照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安全设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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