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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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
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A、坚持实事;
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
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
领域的方法。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
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
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
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
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
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
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
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
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
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
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
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
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3、基本容:(1)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
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
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
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
排序。
(2)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4、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个方面清晰地呈现出来;
实证研究方法:
1、概念: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
各种方法的总称。
价值中立——指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
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
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至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
“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
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
际上是怎样的。
3、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二、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论具体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作为法的核心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逻辑展开等重大问题。关于法的本体问题的回答历来是划分各种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2、分类:(1)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分为预期
作用和实际作用;
(2)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3)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容之间的区别,分为规作用和社会作用;
3、法的规作用:
(1)告示作用;
(2)指引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
4、法的社会作用:(从法对社会文明的作用的角度来分析法的社会作用)
(1)很多法律制度都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
(2)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3)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明显的;
(4)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5、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A、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B、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C、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D、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E、良好的物质条件。
法的渊源:
1、概念:是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是基于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之类形成的;
进路——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是基于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之类形成的。
动因——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2、三要素:
(1)资源性要素(最基本的要素)
(2)进路性要素(途径性要素)
(3)动因性要素(根本要素)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