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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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依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制定本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医保基金的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三)监督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四)定期对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五)协调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申报、审核、结算等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流程。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控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部考核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医保基金。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防范医保基金风险。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规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一)虚构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的;(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五)其他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避免滥用和欺诈行为,我们必须构建一套坚实、完善的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从几个方面提出的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的措施:一、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管责任1. 强化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责任。

医保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2. 强化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检查责任。

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

3. 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4. 强化行业部门主管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监管责任。

5. 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1. 大数据技术监管。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2. 人工智能辅助监管。

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医保基金使用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提高监管精准度。

3. 信息化管理。

推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保基金使用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透明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1. 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医保政策,提高公众对医保基金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2. 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培训。

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医保政策,自觉规范诊疗行为。

3. 增强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安全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1. 建立医保基金使用信用档案。

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各方进行信用评级,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2.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规成本。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医保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审批制度,对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理、合规。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控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审计制度,定期对医保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合规。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监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督机制,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保基金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满意度。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管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是医保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支付第八条医保基金的筹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制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确保基金的稳定来源。

第九条医保基金的支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支付标准进行,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支付程序和权限,确保医保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合理使用基金的意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医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四条医保基金由政府设立,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医保基金来源包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医保基金支出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四)其他法定支出。

第七条医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三)合理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应当根据以下因素:(一)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三)本年度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四)本年度医疗需求预测。

第九条医保基金预算审批程序:(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草案;(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草案;(三)政府批准预算;(四)医保经办机构执行预算。

三、医保基金使用第十条医保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二)支付费用应当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挂钩;(三)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重点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二)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一、医保基金安全风险分析1. 贪污风险医保基金作为公共财政资金,存在贪污风险。

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员工和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医保基金。

而且一些乱收费、虚开发票等行为也会导致医保基金的流失。

2. 滥用风险一些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个人和集体利益,可能会滥用医保基金,进行不必要的医疗、虚报医疗费用、越级就医等行为,导致医保基金被浪费。

3. 挥霍风险一些医院和医保管理部门,为了提高业绩,可能会挥霍医保基金,进行不符合医疗政策的大规模医疗项目,导致医保基金浪费。

4. 盗窃风险医保基金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的系统,可能会受到黑客攻击、信息泄露、盗窃等风险。

二、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方案1.建立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范围、流程和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

2.完善医保基金账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医保基金账务管理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3.加强医保基金的风险管控建立医保基金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保基金的安全风险,提高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建立医保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医保基金的监督机构,强化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考核。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究责任,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

5.加强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医保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防止医保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6.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医保基金的使用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完善的医保政策和制度,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合理使用基金,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价值。

7.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于不符合医保政策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投资、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通过参保人员缴费、政府补贴、用人单位缴费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筹集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医保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合理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第十条医保基金投资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结算制度,规范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结算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依法查处贪污、挪用、挤占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医保基金使用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使用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使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住院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费用;(三)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四)生育医疗费用;(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一)购置固定资产;(二)支付罚款、赔偿金;(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基金监管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咨询服务。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基金是指用于支付我院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

第三条我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保障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我院应当设立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保基金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财务科、医疗保险科、审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医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医疗保险科,办公室主任由医疗保险科科长兼任。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医疗保险科:负责医保基金的申报、结算、监管等工作,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财务科:负责医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政策。

(三)审计科:负责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四)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提供医保基金管理所需的医疗服务、药品、检验等工作,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章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八条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急诊、康复等费用。

第九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十条医保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非医疗费用,如美容、保健、体检等;(二)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三)违规、违法支出;(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规定的支出。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区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明确基金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风险,提升基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基金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度涉及面广且需精细化,本规定包含以下九个方面,请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1、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是管理全区医疗保险基金的主体经办机构,医保处主任承担基金安全管理领导责任,为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分管副主任、信息科、业务科、稽核科、财务科科长和办公室主任在各自业务职能范围内承担主办责任。

各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岗位和业务范围承担业务责任。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区基金安全管理相关规章执行。

2、基金收支管理制度1)医疗保险收缴一律通过农业银行支行转账入我处收入户,不得接受任何现金、支票、证券或其他票据的缴费。

2)医疗保险报销支付一律通过网银转账操作,将报销款项打入报销人银行卡或存折,严禁现金支付。

3)银行账户管理要明确收入户、支出户功能。

收入户余额月底全额转入财政专户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4)完善经办管理模式,按照市处要求规范使用各类收缴、支付和查询子系统,财务凭证制作必须使用计算机业务接口制作凭证。

5)严格执行业务初审确认和复核制度,切实做到货币资金的保管和账务处理相分离,票据与财务印章相分离,网银支出录入和审核支付相分离,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3、内部牵制制度:1)会计不能同时担任出纳。

2)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4)出纳不得保管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全部印鉴。

5)会计主管人员应随时抽查盘点现金,随时核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帐)。

6)材料、物品的采购与验收、保管人员适度分离。

7)材料、物品的记帐员不得兼任储藏保管职务。

8)材料、物品的盘点由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牵头,会计、实物保管员及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医保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风险。

(三)合规性原则: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医保政策,确保基金合规使用。

(四)公开透明原则: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保基金筹集第四条医保基金的筹集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贴和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政府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保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制定。

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八条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医保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二)对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对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督,确保基金合规使用。

(四)对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医保政策。

(二)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三)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四)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避免浪费和损失。

第四章医保基金监督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违反医保基金筹集规定的;(二)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三)违反医保基金使用规定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障基金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程。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确保基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防止资金流失和违规使用;2. 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3. 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医保基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2. 设立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工作;3.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级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2.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合理编制医保基金预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3.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流程,确保基金支付合规;4. 加强医保基金稽核审计,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5. 加强医保基金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6. 强化医保基金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效率;7. 加强医保基金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等各方对医保基金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五、责任追究1. 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 对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 对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医保基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3. 各级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基金管理。

(二)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基金收支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医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审批医保基金使用计划;(三)监督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四)处理医保基金违规行为;(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医保基金管理情况。

第六条医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基金管理部:负责医保基金筹集、支付、核算、审计等工作;(二)业务管理部: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咨询、业务办理等工作;(三)监督管理部:负责医保基金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三、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七条医保基金筹集:(一)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征收医疗保险费;(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三)及时足额收取医保基金。

第八条医保基金管理:(一)建立医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医保基金进行核算、支付和监督;(三)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四、基金支付与结算第九条医保基金支付:(一)按照国家规定,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核,确保支付合规;(三)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医保基金结算:(一)建立医保基金结算制度,明确结算流程和时限;(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确保结算及时、准确;(三)定期对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结算合规。

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医保工作人员,以及与我单位合作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公开透明: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参保人员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谨细致:对医保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医保服务质量。

(四)预防为主: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成立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一)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副主任:由医保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委员:由医保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医保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医保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定期对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四)对医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医保基金管理第七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账目清晰: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必须账目清晰,定期进行审计。

第八条医保基金的管理职责:(一)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核算、审计和报告。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医保业务管理第九条医保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理医保业务。

县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县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医院内所有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提高医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三)科学合理:合理配置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监管: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医保基金筹集第四条医保基金筹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筹资比例、筹资方式、缴费基数等要求执行。

第五条医保基金筹集渠道包括:(一)个人缴费: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居民个人缴纳医保费用。

(二)单位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医保费用。

(三)政府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政府给予一定的医保基金补贴。

第三章医保基金支付第六条医保基金支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要求执行。

第七条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包括:(一)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

(四)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第四章医保基金使用第八条医保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专款专用:医保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度。

(四)监督审计: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章医保基金监管第九条医保基金监管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内部监管:设立医保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1.3 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参保人员享有平等的医疗待遇,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2)效率原则: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

(3)安全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滥用。

(4)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医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二、医保基金筹集与支付2.1 筹集2.1.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左右。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组成,缴费比例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

2.1.2 大病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患大病的高额医疗费用。

2.1.3 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2 支付2.2.1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范围支付。

(2)门诊慢性病费用: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范围支付。

(3)特殊疾病费用: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范围支付。

2.2.2 大病保险支付对参保人员患大病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范围支付。

2.2.3 医疗救助支付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范围支付。

三、医保基金管理与监督3.1 管理机构3.1.1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1.2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结算等工作。

3.1.3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2 管理措施3.2.1 预算管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医保基金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医保基金的安全应始终放在首位,确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民主原则: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实现公正、透明、公开。

3.严肃纪律原则:所有参与医保基金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规定,将纪律放在首位,依法纪律做好工作。

4.依法管理原则: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不得违反规定。

三、管理责任1.国家医保部门负责全国医保基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制定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

2.地方医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国家医保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3.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负责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并配合医保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和审计。

四、基金的使用1.医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益性、效益性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变相收费。

3.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4.严禁将医保基金用于非法目的,如贪污、挪用、私分、贿赂等违法活动。

五、基金的管理1.医保基金的管理应当健全完善,包括资金流向的监控、资金收支的登记和核实、基金数据的备份与存档等。

2.每个参保人员应建立完善的个人医保账户,确保个人缴费和医疗费用的核准与结算的一致性。

3.建立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医保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4.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情况的透明化。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员,应追究其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并要求追回相关违规所得。

3.对于医保基金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加强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民营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民营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部门、科室和个人。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浪费和违规使用。

2. 合理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3. 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4. 责任原则:明确各部门、科室和个人在医保基金管理中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院成立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保基金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2. 监督检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3. 处理医保基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4. 向医院领导汇报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保基金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2. 负责医保基金核算、结算和支付;3. 负责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4. 负责医保基金使用中的信息报送和沟通。

第三章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医保基金的使用范围:1. 医疗服务费用;2. 医疗药品费用;3. 医疗器械费用;4. 医疗检查费用;5. 医疗护理费用;6. 其他经医保部门批准的费用。

第八条医保基金使用要求:1. 符合医保政策规定;2. 符合医院实际情况;3. 严格按照医保基金使用标准执行;4. 不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第九条医保基金结算:1. 医院与医保部门按照约定结算周期结算医保基金;2. 医保基金结算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结算效率;3. 医保基金结算情况应及时向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医保部门、审计部门和医院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十一条医院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科室和个人绩效考核。

医保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医保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保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医保中心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保中心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医保基金安全(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保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2)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对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2. 信息安全(1)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加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管理,严格控制访问权限,防止信息泄露。

(3)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人员安全(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资产安全(1)加强医保中心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2)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3)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安全监督检查1.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医保中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保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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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区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明确基金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风险,提升基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基金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度涉及面广且需精细化,本规定包含以下九个方面,请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1、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是管理全区医疗保险基金的主体经办机构,医保处主任承担基金安全管理领导责任,为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分管副主任、信息科、业务科、稽核科、财务科科长和办公室主任在各自业务职能范围内承担主办责任。

各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岗位和业务范围承担业务责任。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区基金安全管理相关规章执行。

2、基金收支管理制度
1)医疗保险收缴一律通过农业银行支行转账入我处收入户,不得接受任何现金、支票、证券或其他票据的缴费。

2)医疗保险报销支付一律通过网银转账操作,将报销款项打入报销人银行卡或存折,严禁现金支付。

3)银行账户管理要明确收入户、支出户功能。

收入户余额月底全额转入财政专户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4)完善经办管理模式,按照市处要求规范使用各类收缴、支付和查询
子系统,财务凭证制作必须使用计算机业务接口制作凭证。

5)严格执行业务初审确认和复核制度,切实做到货币资金的保管和账务处理相分离,票据与财务印章相分离,网银支出录入和审核支付相分离,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3、内部牵制制度:
1)会计不能同时担任出纳。

2)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4)出纳不得保管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全部印鉴。

5)会计主管人员应随时抽查盘点现金,随时核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帐)。

6)材料、物品的采购与验收、保管人员适度分离。

7)材料、物品的记帐员不得兼任储藏保管职务。

8)材料、物品的盘点由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牵头,会计、实物保管员及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9)业务审核与经办,业务稽核与经办、审核人员相分离。

4、回避制度:
单位任用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

5、现金、银行票据安全管理制度:
1)用于零星支付的现金、银行票据必须放入保险柜中,保险柜只能由
出纳使用。

2)保险柜密码只能由出纳保管,并要严格保密,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准将钥匙放在办公室内。

3)出纳打开保险柜时要请其他无关的人员适当远离保险柜,以防保险柜密码泄漏。

4)放有保险柜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并在保险柜的放置处安装报警器。

报警器要接通本单位的值班室,上班时间要将报警器关闭,下班时间打开。

5)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限额,特殊情况收到大量现金时必须在下班前存入银行,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加派看护力量。

6)空白银行票据盖章必须在使用当天盖好,严禁将盖好图章的票据存放过夜,空白票据只能由出纳购买、填写、保存,领取票据必须在票据登记簿上登记并有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字。

7)工作人员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首饰不得存放在保险柜或办公室内。

8)每天下班之前要认真检查办公室的门窗、抽屉是否锁好,出纳要检查保险柜是否锁好,遇到“五一”、“国庆”、“春节”等长假期要在保险柜、门窗上贴好封条。

6、发票、收据、印鉴安全管理制度:
6.1 财务发票安全管理制度:
1)财务发票、收据由专人购买、填写,购买时在发票领购登记簿上作好记录,注明购买的数量及发票号码。

2)开具的发票、收据要有领用登记表,注明开票日期、发票号码、金额、项目,领用时要有领用人签字。

3)使用完的发票、收据存根要由发票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作好记录,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6.2 印鉴安全管理制度:
1)银行印鉴分人保管、使用。

2)银行印鉴应放置在铁皮柜中,不得随便放入办公室抽屉中,铁皮柜钥匙应随身携带。

3)使用银行印鉴时要由保管人员亲自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使用印鉴。

6.3 会计档案存放安全管理制度:
1)收到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入帐,入帐后要及时贴入记帐凭证后,不得随意丟放原始凭证以及记帐凭证。

2)下班后会计人员要把收到的原始凭证、打印的记帐凭证等重要会计资料放入抽屉中锁好,不得随意摆放在桌面上。

3)每月的记帐凭证在结帐后应及时装订,年度结束后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合同、文件等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非人员不得随意翻阅,财务人员查阅后要及时放归原处。

4)存放在财务部的会计档案要放置在铁皮柜中,由档案管理员保管钥匙,下班后将铁皮柜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

7、会计电算化安全管理制度:
7.1 会计电算化软件安全管理制度:
1)用于操作的会计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硬盘上,一般情况下不得重新安装。

2)程序修正和会计软件参数的调整一般由软件开发公司来实施,会计数据的更正与恢复一般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其他操作人员一律不得进行维护操作,维护人员实施数据更正与恢复必须作好详细记录。

3)会计数据的修正与恢复操作必须由系统维护人员或软件开发公司专业维护人员负责,其他操作人员不得进行维护操作。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实施数据恢复操作,只有当硬盘数据已被破坏,并无法修正或更换硬件设备时,才能实施数据恢复操作。

5)由于凭证填制或录入错误而导致会计帐簿数据的错误,只能通过凭证更正方法进行数据的修正,不得通过维护操作给予修正。

6)应根据软件提供的功能和工作需要设置操作人员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操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7.2 计算机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每个操作人员均要设有自己的专人密码,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日常输入的原始数据及时复制备份,数据要备份两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2)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时,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版本更新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由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3)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防止数据丢失。

4)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每日打印,明细帐按季打印,年末应将总帐和全部帐簿打印输出。

7.3 电算化会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和清理硬盘,以
及移动存储设备会计档案的安全和正确等,由系统管理员专职负责。

2)对微机上的会计数据必须用移动存储设备备份,每月备份不得少于一次,每天操作的数据当天备份,不得直接对移动存储设备上的会计数据以及档案备份盘的会计数据进行任何非法操作,如果对会计数据进行加工,必须使用备份数据的副本,不得删改移动存储设备的数据。

恢复系统数据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3)会计数据备份必须妥善保管。

备份移动存储设备应装在保护封套和包装套中,存放在档案室和财务科办公室,存入地点应安全、洁净、防热、防潮,并由专人保管。

移动存储设备不得随便乱放和外借。

4)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移动存储设备要定期进行重新复制,以防止数据自动丢失。

5)应每隔三年清理一次移动存储设备,删除移动存储设备上以前年度的会计数据,以利于提高机器的利用率和运行速度,没有做过备份的硬盘数据,不得清理删除。

8、计算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计算机和打印机应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定期进行清洗。

2)财务专用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盘、专用,避免感染病毒后带来严重危害。

3)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定期清理计算机内部文件。

严禁在微机内安装、运行游戏盘。

严禁使用盗版软件。

4)计算机的启用必须遵照以下顺序:总闸开关、UPS电源、打印机、主机、显示器;关闭时顺序相反。

5)要配置不间断电源,避免因突然断电造成的数据丢失。

6)严格保守开机密码,禁止非财务人员操作装有财务软件的计算机。

7)不准对外服务,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软U盘,不准无关人员上机操作。

9、基金安全管理考核
1)每年12月,对本年度基金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考评,涉及上述八个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基金安全管理论文调研、制度创新或工作创新、有无工作失误等。

2)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并获得职称聘用和年度评优资格;考核不合格的,自动取消本年度职称聘用和年度评优资格;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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