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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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注:1、本表可由初审单位手工填写,也可从业务系统中输出;
2、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初审单位、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各一份。
填表说明
1、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职)、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填写《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初审单位不签章)和“审核意见”栏(初审单位签章)。
2、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填写《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初审单位签章),由市社会保险局填写《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受委托办理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第一条规定填写。
社会保险局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退休条件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作出认定,认定的事项与初审认定的事项一致的,签署同意初审认定的事项;认定的事项与初审认定的事项不一致的,签署不一致的事项。同时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签署:该同志符合正常退休或病退休或病退职或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同意报批。
3、办理正常退休、病退休、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写《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办理的由参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写《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对退休条件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作出认定,认定的事项与审核认定的事项一致的,签署同意审核认定的事项;认定的事项与审核认定的事项不一致的,签署不一致的事项。同时,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签署准予退休和退休类别或退职及其依据,并签署退休时间和待遇支付时间。即:该同志符合正常退休或病退休或病退职或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准予正常退休或病退休或病退职或特殊工种退休或提前退休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按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签署退休时间和待遇支付时间。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签署不予退休、退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4、在确认实行个人缴费前间断年限时,实行个人缴费时间的确定:对1993年3月1日前或1993年3月1日起参保的人员,按1993年3月作为个人缴费
时间;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参保的人员,按改制的次月作为个人缴费时间;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个人缴费时间。
在确认实行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和折算工龄时,实行个人缴费时间的确定:对1992年4月1日前或1992年4月1日起参保的人员,按1992年4月作为个人缴费时间;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参保的人员,按改制的次月作为个人缴费时间;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确定个人缴费时间。
5、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的确定:对1996年1月1日前或1996年1月1日起参保的人员,按1996年1月作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参保的人员,按改制的次月作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建立个人账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