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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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

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

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在法学领域,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理论和实践运用方法的一门学科。

法学方法论主要研究如何理解法律规范、如何进行法律研究和判断、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规范来解决实际问题等。

随着时代的演变和学科的发展,法学方法论也出现了多元的发展取向。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分别为实证主义取向、理论主义取向和比较法取向。

实证主义取向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重要发展取向。

实证主义强调通过观察现实和事实,进行客观的实证研究,以便获得法律规则的真实含义和实际效果。

实证主义方法强调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进行客观观察和数据验证,以证据为依据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实证主义取向注重对法律的客观认识和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揭示法律规则的实质含义和实际作用,对于促进法律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另一种发展取向是理论主义取向。

理论主义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概念分析,理解法律规则的基本概念和内在逻辑,以期达到法学知识的系统化和理论化。

理论主义方法注重对法律的逻辑结构和法律现象的理论演绎,通过推理和分析,寻求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理论构建。

理论主义取向在法学研究中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普适性,对于构建法学理论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比较法取向也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重要发展取向。

比较法取向强调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揭示法律规则之间的异同和相互影响。

比较法方法注重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和分析,寻找相互借鉴和发展的可能性。

比较法取向在法学研究中强调文化多样性和制度差异,对于促进法学的国际化和多元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总之,法学方法论的多元发展取向包括实证主义取向、理论主义取向和比较法取向。

实证主义取向注重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观察和实证研究,理论主义取向注重对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和推理,比较法取向强调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推动法学的国际化和多元发展。

这些不同的方法论取向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意义——兼论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摘要: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法学独立的产物。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看法各不相同,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对法治进行了建构性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技术层面关注法律的独立性、完善性、稳定性;社会法学对法治进行了解构性的研究,既看到了法治的理想成分,也看到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命运。

我国在追求法治目标的道路上,已具备了创建法学流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关键词:法学流派法治创建一、法学流派的基本含义流派,又称派别,《辞海》解释为:“流派,指学术、文艺方面的派别”。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亦可用此意于法学流派一词。

首先,从历史过程看,法学流派之产生,是法学独立其它学科之后的产物。

人类法律史源远流长,但独立的法学史只是新近的产物。

对法理学而言,从公认的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算起,法理学的独立不过百年的历程,以往历史中虽有法理学,但很难说有法理学流派。

在其之前所谓“法学流派”,实是哲学流派在法学领域中的反光,法学自身不独立,何谈流派!没有独立的法学,便不会有独立的法学流派。

其次,从判断标准看,法学流派必须有系统的观点与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判断标准。

系统的法学观点,是构成法学流派之核,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的骨架。

要实践中,对观点与方法在法学流派中的作用常有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即要么唯观点论,要么唯方法论。

其实,观点与方法的抽象只具有相对意义,严格说来,方法就是观点。

在法学流派中,系统观点所揭示的是该流派对法律现象和本质具有定性意义的看法,而独特方法是指某一流派对法律进行探索、认识等。

事实上,某种方法常被不同的流派所运用,在此意义讲,观点之于法学流派,比方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尽管如此,不同研究方法毕竟是得出不同观点的重要基础,某一法学流派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法学流派的独特方法,从此意义上讲,则方法与观点对某一法学流派的形成具有同等的意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结为命令或者规则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纯粹法学理论是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 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理论试图回答法 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应当如 何?”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构成一个严密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 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个较高级的规范,最终 来自一个基本规范。所谓基本规范,就是一个 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的规范。它是组 成一个规范体系的各个规范之间的纽带,是该 法律规范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基石。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休谟更明确地指出,一种规范是否正当, 根据人类理性是无法判断的,只能根据 人类欲望做出取舍。因为正当问题属于 价值判断问题,而价值判断不像古代及 近代自然法理论所设想的可以依赖客观 存在的理想理性来判断,那种超验的理 想理想并不存在。实际存在的只有人类 各式各样的欲望与要求,与此相联系的 喜恶嗜好。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三法的应然与实然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结为命令或者规则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汀

法律意见书——分析实证主义

法律意见书——分析实证主义

法律意见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班林柏松20101853怨毒告密者的难题的大体概况是在虚构的一个国家中, 这里曾经拥有公认的宪政和法治秩序。

然而, 一个自称紫衫党的团体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在一次大选中登上了执政党的位置, 掌握了国家的政权。

上台之后, 紫衫党立即着手巩固其政权。

他们并没有废除此前的那些行之有效的法律, 甚至在一些领域仍然维持了这些法律的效力。

但是在维持政权稳固的方面, 他们却毫不手软, 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国家暴力性质的措施。

当然, 在这些行为之后, 为了增添合法性的砝码, 他们也常常通过颁布一些溯及既往的法令来掩人耳目。

在紫衫党当政期间, 很多人出于各种目的, 常向当局举报一些有反对当局性质的人和事, 不少当事人因此受到牵连, 被紫衫党加以惩治甚至处决。

紫衫党的政权被推翻了, 人们强烈要求新的政府对那些曾经的告密者加以惩罚。

作为这个国家新的合法政权的司法部长, 现在必须对如何处理这些人曾经的行为提出司法意见。

而站在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的立场上,并主要从分析法学的角度上,综合多方面考虑,我认为,我们应该通过颁布一部可溯及既往的法律来对以前的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严格按照这部法律的内容来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而不应该在无特定法律的前提下去对这些历史问题来进行处理。

我的理由如下:一、首先,无论是奥斯丁或是哈特都认为,在刑法这一方面,法律可以解释为主权者的命令。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特定的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

这是奥斯丁对实在法的理解。

即使哈特对奥斯丁的“命令说”极为批判,但在对刑法的这一方面,哈特也认为可以解释过去。

也就是说,在刑法这部法律上来说,只要是国家主权的命令,无论是通过主权者直接以声明的方式来颁布,或是以立法的方式,通过立法机关来颁布,或是通过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审判案件以此创造出法律,其实质都是一种主权命令的赋予。

因此,在当时的紫衫党时期,紫衫党政法所通过的秘密法令,或是对原先刑法的含义的公然扭曲,或是其他的一些声明与规范,都是紫衫党政府的一种主权命令,都是一种法律,因此理所当然地,告密者的行为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当时来说是合法有效的。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

这两种思维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解读和处理,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

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文期望能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简要介绍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和核心理念。

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和逻辑性,认为法律规则是客观、中立和普遍适用的,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进行裁判。

而法律现实主义则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官在裁判时应考虑社会现实、政策需要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

本文将详细比较和分析这两种思维方法的异同点。

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创新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法律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文本解释和逻辑演绎,而法律现实主义则更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实质正义。

然而,这两种思维方法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和协调。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效果。

这些案例将涵盖不同领域的法律争议,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个方面。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本文将揭示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和局限,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法官的裁判思维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研究和分析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运用和影响,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二、法律形式主义概述法律形式主义,又称为法律教条主义或法律文字主义,是一种强调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理论观点。

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的眼中,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和规则是事先设定好的,法官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而无需过多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现实和公共政策。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 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理学也逐渐形成了几个不同的流派。

本文将介绍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并对其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一、自然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流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将法律视为一种理性的良心准则。

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客观性和永恒性,超越了人们的意志和权力。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世的道德原则之上,以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古代的自然法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等,强调法律与自然法的内在联系。

而近代的自然法学家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强调法律的理性性质,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确立法律秩序。

不同于传统的形而上学方法,近代自然法学采用了更加理性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二、实证法学流派实证法学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力和社会背景,将法律视为一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

实证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是社会规范的产物。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来制定和解释。

实证法学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特沃尔德、霍尔伯特·哈特等。

他们主张通过对实际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描述,来揭示法律的规律和特征。

实证法学注重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史的研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

三、法律实用主义流派法律实用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实用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应该根据其实际影响来制定和解释,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有欧内斯特·尼克兹伯格、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等。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来制定和解释,否则就会失去其合法性和效力。

法律实用主义注重对法律政策和法律效果的研究,强调法律的实践价值。

四、法律形式主义流派法律形式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规则和程序准则。

1浅析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1浅析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1浅析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浅析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摘要]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当代的实证主义法学或称之为法律实证主义,它拥有自己的法学传统,并有在此基础上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

它拥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我们应对其给予批判和继承。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的一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在价值问题上实证主义或者认为价值不可知,或者坚持价值中立或价值多元主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

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

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

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

”“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

其中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他的信徒奥斯汀。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

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司法考试法理学篇上半年内容概述:上半年的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主要围绕着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展开。

这些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对于成功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上半年司法考试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大家复习。

一、法律理论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属性、法的功能、法的效力、法的系统、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1.法的本质: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规范的具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法的本质既包括形式上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实质上的法律规范。

2.法的属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

法律既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

3.法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功能、秩序功能、预测功能、调整功能和合理化功能。

法律通过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

4.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绑定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效力取决于其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5.法的系统:法的系统主要包括法的结构和法的体系两个方面,法律结构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整体关系。

6.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灵活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二、法律哲学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主要涉及到法律的本源、价值、正当性以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正的关系等问题。

1.法律的本源:法律的本源可以从自然法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观点来理解,不同的学说对于法律本源的界定存在争议。

2.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可以从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积极价值等不同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否保障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3.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作为合乎理性和公正的社会规范的程度,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符合道德和公正的标准。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资料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资料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 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法学方法论中的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的比较

法学方法论中的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的比较

法学方法论中的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的比较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是法学方法论中两种不同的取向,本文将比较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优缺点。

首先,实证主义是一种注重实证研究和基于经验的法学方法论。

它强调通过对社会实际情况的观察和实证研究,寻求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观察和研究来揭示其内在规律。

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通常包括实证调查、比较研究和统计分析等。

实证主义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经常运用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相比之下,法学形而上学是一种更关注法律本质、价值和理论的方法。

它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范的产物,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法学形而上学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通过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方法来探讨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意义。

法学形而上学关注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基础,通过分析理论和伦理来剖析法律问题。

在比较这两种方法时,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实证主义的优点在于它强调基于实证研究和经验观察来建立法律理论,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实证主义能够提供数据和事实依据,以及更具体和实用的研究结论。

然而,实证主义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将法律简化为客观规律的倾向,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人类主观性的问题。

与此相反,法学形而上学注重法律的价值和道德,强调法律的伦理基础。

法学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更加广泛,能够应用多种哲学和伦理观点来分析法律问题,从而能够提出更全面和深入的讨论。

然而,法学形而上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较为抽象和理论化,往往缺乏实证依据和实践经验。

因此,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并非完全对立的方法,而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可以根据研究对象和目的的不同,选择适合的方法。

例如,在法律制度和案例分析方面,实证主义的方法更为适用;而在法律理论和伦理研究方面,法学形而上学的方法更为适用。

通过综合应用这两种方法,可以使法学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PS: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从法律形式主义到法律现实主义

从法律形式主义到法律现实主义

从法律形式主义到法律现实主义摘要:法律形式主义肇始于法律文化发生与发达古代罗马,它不是一个学派或法律的分支,而是一种在适用法律、分析法律过程中凸显逻辑作用的思想。

经过中世纪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及十八世纪欧洲法典化运动以及十九世纪分析法学的发展,使法律形式主义登峰造极,但过头强调逻辑使法律形式主义遭受到丧失自身自治性的危机,上世纪上半叶勃兴的法律现实主义对传统法律形式主义发动尖锐的批判,它的兴起让法官们摘下眼罩,审慎考量裁决与现实世界间的联系。

关键词: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逻辑基础一、法律形式主义的缘起“法律形式主义”一词在当今法学界常常是在贬义的意义上被理解与使用的,人们习惯于把“概念法学”和传统的分析法学都归入法律形式主义。

尽管它仅仅是一种思想倾向,但它的产生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公元前五世纪,希腊的哲学和思想演绎着一场深刻的变化,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亘古不变的神授命令,而把它看作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因为时事的变迁而予以更改。

在此期间,人们还逐渐舍弃了正义概念中的形而上的特性,对正义的分析与探寻开始基于人们的心理感受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逻辑分析的方法被哲学家们广泛运用,并经历了一个从发生到强化再到登峰造极的过程:(1)起源于罗马法的形成。

在希腊和罗马的古典文化时期,哲学和社会科学是交融在一起的,法学则交融在政治学与伦理学之中,尚未形成自己的体系,但随着罗马帝国时期立法活动的频发与精细化,法学家阶层在罗马逐渐形成并成为罗马统治者不可缺少的政治工具。

在他们的努力下,完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查士丁尼新律》古代罗马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解释法律、制定法律者不仅重视法律所应彰显的精神,还尤为关注法律的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言:罗马法中公、私法的划分、法律的分类、法典的编撰,采用抽象的方法对于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实质予以高度概括的规定,赋予各种实际的财产权利以观念的原则,并注重程序法的地位等,使罗马法所确立的各种私法法律关系的概念、制度和体系富有深刻的法理性,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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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2.社会事实命题。

在坚持法律和道德相分离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就会问:“什么样的法律是有效的?”或者“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在于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

这一命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

不过,不同的学者对社会事实的阐述是不一样的:奥斯丁认为,“准确意义上的法(laws),具有命令(commands)的性质”5,他将主权者对臣民的命令作为鉴别法律的事实;凯尔森则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级规范的授权这一事实;而哈特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在于通过了承认规则的检验。

当然,至于奥斯丁的“主权者”、凯尔森的“基本规范”1顾肃,小田桐忍(日).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与方法论特色.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112页.2同上,113页.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边沁为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的话,实证主义法学会比近代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要早,但是笔者认为实证主义法学仍然可以归入西方实证主义的哲学传统。

4H.L.A.哈特,支振锋译.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约翰·奥斯丁,刘星译.法理学的范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6笔者以为,“主权者”和“基本规范”只是一种先验的或预设的事实,至于“承认规则”,依哈特的观点可以认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哈特的“承认规则”,它们是否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也是有疑问的6。

3.概念分析。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们采用的(并不唯一但却最为常见的)研究方法是对法律概念的分析。

奥斯丁曾在他的著作中“仔细分析了一些法律术语所应当具有的精确含义,如主权者、义务、制裁、权利和赔偿等等,以此达到对法律的统一认识和理解。

”7哈特引用J.L.奥斯丁教授的话说,“我们可以用‘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

’”8他认为,法律的词语依其被使用的环境、条件和方式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词语被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才能确定它们的意义。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对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以及对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等概念,都运用了具体情境对其进行了严密的分析。

最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还会包含其他的特点,不同的学者也往往有自己的见解,但是以上三点可以说是被学者公认的。

总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是将法律作为事实来研究,以此区别于那些将实在法之外的对象看作法律并进行研究的各种法学流派。

二、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如前文所述,作为一个法学流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具有自己的关于法律一般性质的理论,而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并没有试图提出关于法律性质的一般理论,或者给出日常中使用的法律一词的意义。

”9所以,严格地说,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都不能被称为法学流派,它们只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或观念。

(一)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形式主义主要是一种法律研究和适用的方法,其核心主张是法律是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的概念体系。

比如,波斯纳认为“作为形式主义者的唯一必要条件就是,绝对确信自己的前提以及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方法。

”10又如,在法律适用中,“成为一个形式主义的唯一条件是对逻辑方法有最高的信任,凡是认为司法决定的过程是一个严格的演绎过程的学者都属于法律形式主义。

”11由此可知,作为一种方法,法律形式主义并非为某一学派所专有而是散见于各种学派之中。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哈特以及自然法学派里的布莱克斯通、德沃金都被认为是法律形式主义者,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见波斯纳的论述:在两千多年里,法理学领域里一直有两个截然不同、尽管是复杂多样的群体在激战。

一派主张,法律不仅仅是政治,认为在精明强干的法官手中,至少某些时候,在稳定条件下,即使对最疑难的法律问题,也会得出正确的法律答案。

而另一派则认为,法律彻头彻尾地就是政治,认为法官行使着广泛的裁量权。

在认为法律是客观的实体和自给自足的学科的这一派中,我们找出了一个由杰出人物组成的谱系:安提戈涅、苏格拉底、柯克、布莱克斯东、兰德尔、哈特、萨克斯以及德沃金,让我们称其为“法条主义者”。

而另一派则认为法律即政治、是强者的意志或是有权执业的职业者(法官、立法者等等)的活动。

在这里,我们也有一个同样出色的人物谱系:克瑞翁、色拉西马克、詹姆斯一世、霍布斯、边沁、霍姆斯以及H.L. A.哈特,让我们称其为“怀疑主义者”。

127贺林波.解构与批判: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事实.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7月,44页.8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柯岚.法律方法中的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5页.10波斯纳,苏力译.法理学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52页.11陈锐.法理学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11月,3-4页.另外,司法决定的演绎过程是一个三段论:大前提是对一个司法规则的陈述,通过法官的逻辑推理来确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由法庭通过对事实的考察来确定;结论不可避免地由两者得出。

12波斯纳,苏力译.法理学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32-33页.法律形式主义在19世纪的欧美都非常盛行,并发展到了顶点。

在欧洲,其典型表现是当时法学界的法典化运动以及德国的一些学者对“概念法学”的追求;在美国,“自1870年到1920年的五十年间,法律形式主义一直是美国法学界的正统理论”13,其代表人物是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Langdell)。

(二)法律现实主义欧美国家进入二十世纪后,法律形式主义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对它的反叛成为一种学术思潮。

欧洲大陆出现了批判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14,稍后在美国(20、30年代)出现了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是对法律形式主义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批判者。

如前文所述,法律现实主义也不是一个学派,而只是针对当时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而形成的一种学术思潮。

法律现实主义者的基本立场是,“法律只是一些官员活动的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

法律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

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等在实际上对法律案件的所做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就任何具体特定情形而论,法律或者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形的一个已在过去作出的;或者是可能的法律,即对一个将来的判决的预测。

”15具体地说,法律现实主义或者否定法律规则,对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判决的传统观点表示怀疑;或者认为案件事实不确定,怀疑法院确定事实的能力。

以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弗兰克概括的审判过程公式为例16,形式主义的审判过程公式:法律规则+ 事实= 判决;现实的审判过程公式:刺激+ 个性= 判决。

在弗兰克看来,法官的判决取决于他受到的外部“刺激”及其“个性”。

如此,我们就无法预测法官对某一案件将如何裁决,司法过程变成了完全不确定的偶然事件。

弗兰克进一步在现实的审判过程基础上,提出现实主义的审判过程公式:法律规则+ 主观事实= 判决。

这一公式与形式主义审判公式的区别在于,“强调与判决有关的事实是主观事实,也就是由法官和陪审团认定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即在初审之前特定的时间、地点所实际发生的事实。

”17总之,持法律现实主义观点的学者们观点繁芜复杂,彼此之间也往往见解相异,我们很难给他们划定一个较严格的范围。

但是,从他们都一致反对法律形式主义这一共同点来看,我们可以“将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之争浓缩为法律推理中逻辑和直觉谁更起作用、谁作用更大之争。

”1813刘翀.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与建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14页.14自由法运动主要的目的是将法官从各种各样的规则中解放出来。

自由法运动的法学家拒绝形式主义的中心信条——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可以通过对成文法的客观解释来回答。

他们主张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可以不受立法的约束,而由法官“自由的”做出判决和决定。

“——参见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51页.15转引自刘星.法律的不确定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述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增刊,198页.16参见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98页.17同上.18陈锐.法理学中的法律形式主义.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11月,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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