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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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有关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事宜说明一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文精神,著作论文要求,可简单概括为:(一)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二)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二申报高、中级职称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申报高、中职称学历、资历条件调整如下:(一)高级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二)中级(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一)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广东省职称申报细则

广东省职称申报细则

⼴东省职称申报细则⼀、申报评审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员,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的限制。

具体评审条件如下:(⼀)申报⾼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条件限制。

具备博⼠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满3年的⼈员,达到副⾼级或不分正副⾼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级或不分正副⾼级资格;取得副⾼级或不分正副⾼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满3年的⼈员,达到正⾼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级资格。

其中博⼠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相应专业⾼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作经历(能⼒)、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学位后做出的⽅为有效。

(⼆)申报中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为:1.硕⼠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作4年以上。

3.⼤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作5年以上。

4.⼤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8年以上。

中专毕业的⼩学(幼⼉园)教师,取得⼩学(幼⼉园)⼀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学(幼⼉园)⾼级教师资格。

(三)申报初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申报评审初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为:1.⼤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粤建人函〔2023〕82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文件依据(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年度职称评审通知》)。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配套规定》)。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等要求。

申报人应满足《年度职称评审通知》《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要求。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粤人发[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有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

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学校:近年来,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我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日趋科学、公开和规范,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但由于少数教师治学态度不端正,在职称申报时存在材料和业绩等情况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些基层单位在审核材料时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存在纵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为;少数评委在职称评审时缺乏职业道德不能客观评价,甚至受利益驱动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这些现象和问题严重损害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广大教师当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维护教师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净化职称评审风气,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职称申报要求,防范弄虚作假行为(一)实行申报人公开述职制度。

申报人当年申报职称前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

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大规模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

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

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单位领导填写清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缓刑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粤人社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专业)实际发展需求、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等条件之一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粤人发[2002]23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后观、按征、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与安全工程专业助理级工程师职称对应,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与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对应,不再组织相应的职称评审和认定。

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通过评审产生,待国家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后做好相应衔接。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应急管理厅人事教育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4月21日广东省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各等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三、安全工程、应急管理工程领域设置安全与应急技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和安全系统工程等5个专业。

安全与应急技术专业包括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撑的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设施相关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咨询和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电气安全、防静电检测;产品安全性能测试;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前期预防(包括防范事故、灾害的监测预警等)、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事故或灾情评估的技术服务(含管理技术);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等技术岗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8.07
•【字号】粤人社规〔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
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5个配套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7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粤职改字﹝1987﹞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广东省计量高级工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详表(粤人社规[2019]55号)

广东省计量高级工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详表(粤人社规[2019]55号)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人 排名第 1 排名第 1 作为工作组成员 作为主要起草人
其他补充要求
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技术 文件 本企业或行业,负责专项技术内容, 并在本企业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 实施
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广东省计量高级工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55 号)
计量标准、标 标准物质研制
准物质
(符合之一) 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
(8)
计量标准建标
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
主持完成 1 项 主持完成 4 项 主持完成 3 项 主持完成 3 项
附加要求 作为工作组成员
其他补充要求
作为主要起草人
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 验验证工作
作为企业人员,排名第 1 编写相应具有一定原创性的技术资料、 讲义(或) 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 3 项以上 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省级以上行政主 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主持完成 1 项
主持完成 2 项
排名第 1 作为主要参加者 排名第 1
排名第 1
排名第 1
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 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负责完成了其中技术工作,编写相应 的技术报告,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广东省计量高级工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55 号)
评价标 准条件
符合条件 数量 条件(条号)
评价标 准条件
符合条件 数量
条件(条号)
条件分类
其他地方标准及团体 标准 本企业产品标准
专利
专利和成果
(符合之一)
(4)
技术成果
基本要求
完成制修订 4 项
主持制定 5 项 发明专利 1 项(或) 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 权2项 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 效益并(或)

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新标准

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新标准

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新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已发布了关于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新标准的通知。

新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职称评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的专职教师,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2. 职称评审的等级分类:按照职称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分为高级职称(高级教师)、一级职称(中级教师)和二级职称(初级教师)。

3. 评审条件和指标:评审条件包括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育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评审时将综合考虑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评价、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情况。

4. 评审程序和流程:评审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复评等环节。

申报材料需由教职工本人提供,并经所在单位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结果将通过专家论证和部门审核,最终由广东省教育厅审核确认。

5. 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在职称评审的基础上,广东教师还需要参加绩效考核。

职称评审结果将作为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新标准的实施旨在促进广东省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广东教育的质量和竞争力。

教师可以根据新标准自查自评,积极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职称评审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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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下:一、评定对象: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二)初、中、高级评审所需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二份,中、高级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二份;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3、申报人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4、申报人现有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5、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代表性论文、著作一式三份(中级一篇,高级二篇以上);6、申报人专业技术总结一份;7、申报人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8、申报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9、申报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0、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表(A3纸复印一式15份)。

五、申报程序: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初级职称材料报各区、县职改办认定、评审。

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初级职称材料报市流动人员职评办认定、评审。

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人员中级职称工程系列可报市流动人员职称评审办公室工程师评委会评审,其他系列由市流动人员职称评审办公室委托市职改办或相关部门评审。

高级职称由市流动人员职称评审办公室报市职改办评审。

1、什么是任职资历?任职资历的计算有哪些规定?答:任职资历是指受聘担任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

任职资历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从受聘之月起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底。

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2、什么是正常申报?什么是破格申报?答:正常申报,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但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省职改办制定的有关破格条件,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原则上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破格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破格申报要求填写《破格申报申请表》,由校职改办审核、省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按正常申报程序参加评审。

3、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计算机考试有什么要求?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湖北省职称计算机考试的适用范围及要求: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计算机初级证书,该合格证书在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同时有效;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该合格证书在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同时有效。

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的适用范围及要求: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三个科目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四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初级程序员证书者,申报中、初级职称资格评审时,可免予参加计算机考试。

(2)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及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及以上证书者,可免予参加相应的计算机考试。

(3)年满50周岁者(以档案年龄为准),可免予参加相应的计算机考试。

4、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水平能力测试有什么要求?答:凡拟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

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取得所从事相应专业水平能力测试中级证书、副高级证书、正高级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实行百分制。

合格线由省人事考试院报省职改办审定。

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考试院颁发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含当年)。

水平能力测试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

⑴对于操作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采用面试的方法,包括工程系列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土木建筑和农业技术两个专业除外)、正高职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自然科学研究(正高)、医药工程研究(正高)、林业研究(正高)、体育研究(正高)、播音、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法医技术、教师、卫生等系列。

其它系列均采用笔试,其中审计(高级)、会计(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高、中、初级)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水平)考试除外。

⑵教师面试由各单位根据教师工作特点和教学工作实际,主要以说课的方式进行。

应由三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小组,对每一位测试对象随机指定或抽签确定其说课内容,准备时间为20分钟,说课时间为一课时。

专家组听课后结合专业进行提问,遵照“公平、公正、合理、先后一致、适当兼顾小组之间平衡”的原则,按《评分表》进行量化综合判分,满分为70分。

结合教育工作特点,从2004年起,全省已将教师平时教学考核情况纳入到水平能力测试成绩中,平时教学考核占30分,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评分。

平时教学考核设4个等次,即:优秀(25-30分)、良好(20-25分)、合格(15-20分)、不合格(15分以下)。

以上面(笔)试和平时考核两项合计为100分。

5、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职称外语考试有什么要求?答: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从事专业类别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参加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考试。

考试合格证书在申报本级专业技术职务内有效。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日、俄、德、法、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其它语种不分专业。

湖北省职称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医古文、古汉语。

考试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其适用范围分别为:A级:①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②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③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B级:①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③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⑤报考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人员。

C级: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去相应的外语考试。

①女同志年满51周岁(男同志年满55周岁)申报副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免试外语;满足相应年龄要求,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且晋升副高时外语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免试外语。

②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时外语免试;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时外语免试。

③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博士后人员,可以免试外语。

④参加外语等级考试合格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换系列,申报评审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与申报职务所要求的外语考试等级一致,可免试外语。

6、什么是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何具体规定?答:下列人员在全日制院校毕业,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⑴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⑵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⑶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⑷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⑸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需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一份,经审核后由单位和上级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7、申报副教授职务,有哪些基本的学历、资历要求?答: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二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8、申报教授职务,有哪些基本的学历、资历要求?答: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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