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合集下载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检验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建成,能否合法、正常生产和使用所做的验收工作;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总结工程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投料试车工作结束后两年内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宜超过投料试车工作完成后三年。

第二章竣工验收级别划分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股份公司内部划分为两个级别,即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

需上报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上报。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是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其中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1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的建设项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授权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是指除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地区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10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1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过程协调。

(三)负责1亿元及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与分析。

第八条地区公司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地区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规定

7 竣工验收文件
7.1 竣工验收报告
7.1.1 竣工验收报告应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 全过程的概括总结,其内容、格式参见附录B。
7.1.2 竣工验收报告采用A4幅面,横排竖装。
7.2 竣工验收证书
7.2.1 竣工验收证书应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评价, 其内容、格式参见附录C。
7.2.2 竣工验收证书采用A4幅面,封面为红色烫 金字,横排竖装。
5.6.2 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 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 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收 后,建设单位编制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在 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
5.6.3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 理登记事宜。
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1996年10月17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 第13号 2001年12月27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署令 第3号 2001年8月1日)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2]25号 2000年12月29日)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5.6.4 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 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6 竣工验收会议
6.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6.1.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 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预验收已完成。
6.1.2 建设单位已按本规定7.1条的要求完成竣工 验收报告的编写工作。
5.2.2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 “工程交工证书”。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程序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程序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程序1J421201竣工验收的内容(1)竣工验收的概念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全部内容建成,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的过程。

(此概念的理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竣工验收是一项工作,是一个过程,是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阶段;二是交工人是施工单位或叫承包人;三是组织人是发包人或叫业主、建设单位;四是交工的基本条件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全部建成。

)(2)竣工验收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3条:①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是承包人,验收主体是发包人。

②承包人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符合《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二条中应重点掌握的是对交付的工程的基本要求。

交付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③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执行。

(第三条规定强调的是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随意进行,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3)竣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便于记忆,根据书上的内容,可以概括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

)①全面自查自检。

(自查自检对象是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②成立收尾组织。

(落实责任人和明确收尾职责)③编制收尾计划。

(此计划要根据全面自查自检的情况进行编制)④组织进行整改。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整个项目的整改工作)⑤检查整改情况。

(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收尾计划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⑥提出验收申请。

(承包人在以上工作完毕后,向发包人或业主、建设单位发出预约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4)竣工验收的内容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用计算机术语说,验收包括软件的验收和硬件的验收)①施工现场工程实物验收。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法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法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进展,化工工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化工项目的建设也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进展的紧要支柱。

化工项目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业品的品质、节省资源、削减污染,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化工项目建设中,竣工验收是一道紧要的关卡,它旨在确保已建成的化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一、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系,明确竣工验收工作的责任和职权,确保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当进行。

(一)竣工验收组织机构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局属单位等有关部门构成的。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各自的工作任务,保证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当进行。

(二)竣工验收领导体系竣工验收领导体系包括化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领导部门。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各级领导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引导和管理,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化工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和步骤如下:(一)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应依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GB50203-2011)、《化工厂房设计规范》(GB50160-2013)、《化学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2006)等相关标准和法规。

(二)竣工验收前准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受检单位供给的说明资料等相关文件,验收组织机构应进行资料审核。

(三)竣工验收现场勘验验收组织机构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已建成的化工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和大数据分析,同时对使用设备和材料进行抽验和检测。

(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审核验收组织机构应对项目的原始设计文件、工程实施图、竣工验收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文件进行全面审核,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石化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石化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石化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贯彻执行股份公司下发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检查工程设计与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有效行为,对总结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划分原则1.公司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2.工程管理处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工程管理处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负责与实施部门。

3.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专项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专项验收工作协调与落实,积极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或与竣工验收工作相关联的各部门和二级单位,从项目可研批复时就应介入验收工作,收集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5.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方的竣工验收职责(一)工程管理处竣工验收职责1.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交组织工作,及时将项目计划下达给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信息。

2.负责编写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检查、督促、协调各部门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负责将招投标、设计、施工管理文件资料归档,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交工技术文件及竣工图,确保其齐全完整,真实准确。

5.负责组织审核、收集验收项目的单项总结、竣工验收报告书、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其它重要文件资料、专项验收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要求汇编印制成册,并代竣工验收委员会草拟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将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归档。

石油化工项目建构筑物_“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石油化工项目建构筑物_“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石油化工项目建构筑物_“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规定(试行)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构筑物“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4)第三章三查四定 (6)第四章竣工预验收 (8)第五章竣工验收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物投用前的检查和验收程序,强化工程环节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陕西省和集团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参考的相关国家、陕西省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四)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三查四定制度》(五)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竣工验收工作指南》第三条“三查四定”是工程即将完工前,由生产中心/厂外项目组组织生产、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单位,按专业、分单元开展的一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三查”是查设计漏项﹙含设计隐患﹚、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

“四定”是对“三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

第四条“工程竣工预验收”也称工程(含专项工程)竣工初验,属于对专项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在指专项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前,为了避免验收承包商不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的一种预验收形式的质量验收。

该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职责(一)监督、检查各区域建筑物“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督促检查对“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所提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完整版)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完整版)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3.2单位工程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3投料试车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3.4试生产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3.6专项验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3.7生产考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据实施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3.8竣工结算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3.9竣工决算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3.10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3.11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4.总则4.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技术合同4.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4.3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4.44.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6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5.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5.1竣工验收程序5.1.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防雷设备验收、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5.1.3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行72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应在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完成5.1.4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5.1.5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该组织生产考核,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档案验收5.1.6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5.1.7项目批准部门应批复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5.2交工验收5.2.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a)全部工程内容已按工程合同完成,验收合格b)按SH/T3503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c)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出具d)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已向建设单位提交e)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5.2.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按SH/T3503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交工技术文件,并提交验收申请5.2.3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单独办理交工验收5.2.4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独立办理交工验收5.2.5建设单位在受理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生产使用单位、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5.2.6交工验收后应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5.2.7自签署“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承包商开始履行保修责任5.3专项验收5.3.1一般规定5.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3.1.2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5.3.1.3消防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5.3.1.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5.3.2消防验收5.3.2.1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5.3.2.2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并经检查调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5.3.2.3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相应的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2.4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3.3防雷设施验收5.3.3.1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验收应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5.3.3.2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完工并经检查测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3.3.3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经气象上等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3.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5.3.4.1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5.3.4.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3.4.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5.3.4.4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职业病风险分类别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5.3.4.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5.3.5安全设施验收5.3.5.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3.5.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相应的备案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5.3.5.3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3.5.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5.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3.5.6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5.3.6环境保护验收5.3.6.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5.3.6.2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5.3.6.3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5.3.6.4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6.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5.4生产考核5.4.1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生产考核,编制生产考核评价报告,非生产装置应参照附录A和设计指标进行性能测试5.4.2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

石油化工项目建构筑物_“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石油化工项目建构筑物_“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规定(试行)

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构筑物“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4)第三章三查四定 (6)第四章竣工预验收 (8)第五章竣工验收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物投用前的检查和验收程序,强化工程环节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陕西省和集团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参考的相关国家、陕西省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四)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三查四定制度》(五)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竣工验收工作指南》第三条“三查四定”是工程即将完工前,由生产中心/厂外项目组组织生产、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单位,按专业、分单元开展的一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三查”是查设计漏项﹙含设计隐患﹚、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

“四定”是对“三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

第四条“工程竣工预验收”也称工程(含专项工程)竣工初验,属于对专项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在指专项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前,为了避免验收承包商不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的一种预验收形式的质量验收。

该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职责(一)监督、检查各区域建筑物“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督促检查对“三查四定”和“竣工验收”所提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竣工验收”环节检查验收和签字手续办理情况。

石化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汇总

石化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汇总

石化工程竣工验收规定1、交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2、专项验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和实施效果的验收。

3、生产考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 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 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 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 12个月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 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竣工验收程序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2、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进行交工验收。

3、试生产阶段,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4、试生产阶段,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

6、建设单位办理档案验收。

7、建设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8、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3、施工单位按 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5、工程监理单位按 GB/T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需准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根据签定的合同和国外供应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帮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意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经考核,生产实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公平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

劳动爱护、工业卫生、平安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实力,要准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实力,并办理竣工验收。

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布置三个月的试生产。

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

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的确达不到设计实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实力核定新的生产实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实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缘由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缘由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实力仍按设计实力计算。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规定.

5.1.8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按本规定 6.2 条的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
5.2 交工验收
5.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 并签署结算文件;
b)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c)施工单位按 SH 3503 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 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5.3 专项验收
5.3.1 一般规定
5.3.1.1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5.3.1.2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 设施技术测试。
5.3.1.3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 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4.5 建设单位自建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的监督。
5 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
5.1 竣工验收程序
5.1.1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 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5.1.2 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 后,按本规定5.2条要求进行交工验收。 5.1.3 试生产阶段,按本规定 5.3.3 条、 5.3.4 条、 5.3.5 条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及峻工验收规范条文讲座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SH/T 3904-2005
本规范使用范围
1、范 围

本规定明确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竣工验收的实施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5.3 专项验收
5.3.1 一般规定
5.3.1.1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5.3.1.2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 设施技术测试。
5.3.1.3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 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5.1.8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按本规定 6.2 条的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
5.2 交工验收
5.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 并签署结算文件;
b)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c)施工单位按 SH 3503 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 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6.2.3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主持竣工验 收会议。 6.2.4 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质 量监督和相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6.3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工作
6.3.1 听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汇报。 6.3.2 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相关资料。
6.3.3 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6.3.4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 形 成 “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6.3.5 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d)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e)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 移交监理文件。
5.2.2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 “工程交工证书”。
5.2.3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或实行勘察、设计、 采购、施工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按合同约定和本规定 5.2.1 条、 5.2.2 条的要求向 建设单位交工。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4.2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 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 验收的标志。 4.3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 书”后12个月内完成。
4.4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 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 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5.3.5.4 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 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 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 理批准手续。
5.3.5.5 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 办理批准手续。
4.5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 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的监督。
5 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
5.1 竣工验收程序
5.1.1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 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5.1.2 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 后,按本规定5.2条要求进行交工验收。 5.1.3 试生产阶段,按本规定 5.3.3 条、 5.3.4 条、 5.3.5 条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5.3.2 消防验收
5.3.2.1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 5.3.2.2 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 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 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5.3.2.3 消防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 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 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 第13号 2001年12月27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署令 第3号 2001年8月1日)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2]25号 2000年12月29日)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 [1992]8 号 1992年5月6日)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 [1997]15号 1997年8月19日)
5.3.2 消防验收
5.3.2.1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 5.3.2.2 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 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 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5.3.2.3 消防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 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 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1.8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按本规定 6.2 条的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
5.2 交工验收
5.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 并签署结算文件;
b)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c)施工单位按 SH 3503 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 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5.3 专项验收
5.3.1 一般规定
5.3.1.1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5.3.1.2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 设施技术测试。

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

1、SH3904-201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3.2单位工程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3投料试车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3.4试生产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3.6专项验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3.7生产考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据实施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3.8竣工结算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3.9竣工决算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3.10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3.11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4.总则4.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技术合同4.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4.3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4.44.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6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5.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5.1竣工验收程序5.1.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防雷设备验收、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5.1.3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行72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应在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完成5.1.4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5.1.5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该组织生产考核,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档案验收5.1.6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5.1.7项目批准部门应批复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5.2交工验收5.2.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a)全部工程内容已按工程合同完成,验收合格b)按SH/T3503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c)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出具d)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已向建设单位提交e)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5.2.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按SH/T3503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交工技术文件,并提交验收申请5.2.3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单独办理交工验收5.2.4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独立办理交工验收5.2.5建设单位在受理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生产使用单位、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5.2.6交工验收后应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5.2.7自签署“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承包商开始履行保修责任5.3专项验收5.3.1一般规定5.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3.1.2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5.3.1.3消防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5.3.1.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5.3.2消防验收5.3.2.1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5.3.2.2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并经检查调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5.3.2.3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相应的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2.4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3.3防雷设施验收5.3.3.1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验收应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5.3.3.2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完工并经检查测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5.3.3.3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经气象上等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5.3.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5.3.4.1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5.3.4.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3.4.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5.3.4.4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职业病风险分类别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5.3.4.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5.3.5安全设施验收5.3.5.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3.5.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相应的备案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5.3.5.3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3.5.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5.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3.5.6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5.3.6环境保护验收5.3.6.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5.3.6.2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5.3.6.3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5.3.6.4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5.3.6.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5.4生产考核5.4.1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生产考核,编制生产考核评价报告,非生产装置应参照附录A和设计指标进行性能测试5.4.2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5.1.8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按本规定 6.2 条的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
5.2 交工验收
5.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 并签署结算文件;
b)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c)施工单位按 SH 3503 的规定向建安全卫生验收
5.3.4.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 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 安全卫生验收。
5.3.4.2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 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5.3.4.3 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 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 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 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5.3.4.4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 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 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 生验收审批手续。
d)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e)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 移交监理文件。
5.2.2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 “工程交工证书”。
5.2.3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或实行勘察、设计、 采购、施工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按合同约定和本规定 5.2.1 条、 5.2.2 条的要求向 建设单位交工。
5.3.5.4 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 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 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 理批准手续。

化工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精)

化工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精)

龙海市贝特利香料有限公司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程序:1、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2、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进行交工验收。

3、试生产阶段,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4、试生产阶段,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5、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

档案验收。

6、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7、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3、施工单位按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5、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专项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
3.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投料试车
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3.4试生产
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6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
3.7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
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
据实施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3.8竣工结算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
终工程款结算
3.9竣工决算
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
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
3.10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3.11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
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
4.总则
4.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
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技术合

4.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4.3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
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
4.4
4.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
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5.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
5.1竣工验收程序
5.1.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防雷设备验收、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
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1.3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行72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
应在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5.1.4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5.1.5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该组织生产考核,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档案验收
5.1.6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1.7项目批准部门应批复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
5.2交工验收
5.2.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全部工程内容已按工程合同完成,验收合格
b)按SH/T3503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设工程交工技术
文件
c)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出具
d)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已向建设单位提交
e)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
5.2.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按SH/T3503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交工技术文件,并提交验收申请
5.2.3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单独办理交工验收
5.2.4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独立办理交工验收
5.2.5建设单位在受理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生产使用单位、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2.6交工验收后应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5.2.7自签署“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承包商开始履行保修责任
5.3专项验收
5.3.1一般规定
5.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1.2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
5.3.1.3消防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5.3.1.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
5.3.2消防验收
5.3.2.1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5.3.2.2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并经检查调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3.2.3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相应的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2.4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3.3防雷设施验收
5.3.3.1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验收应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
5.3.3.2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完工并经检查测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3.3.3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经气象上等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明文件
5.3.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5.3.4.1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5.3.4.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3.4.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5.3.4.4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职业病风险分类别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同时报
送相应的验收资料
5.3.4.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职业病防
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5.3.5安全设施验收
5.3.5.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3.5.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相应的备案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
5.3.5.3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3.5.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5.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5.6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5.3.6环境保护验收
5.3.
6.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5.3.
6.2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5.3.
6.3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
5.3.
6.4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
6.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
5.4生产考核
5.4.1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生产考核,编制生产考核评价报告,非生产装置应参照附录A和设计指标进行性能测试
5.4.2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