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完整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5-08-13【生效日期】201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浏览次数:15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
该条例旨在提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根据条例,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各类职称的高级工、技师、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等。
该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需要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根据其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不同,要求其参加不同的学习内容和学时。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山东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培训和评估等工作。
同时,对于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还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机制,如发放继续教育积分和提供晋升岗位的机会等。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继续教育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总之,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为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管理规范,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提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验和教育需求,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农牧渔民、中小企业经营者、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志愿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选择和参加符合自身水平及需要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主动参加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企业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或参加学习活动,自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发展。
(三)严格按照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评价及时掌握学习成果和取得的证书,积极反馈学习体会和与工作实践的结合情况。
(四)加强学习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学习活动的管理,完善学习档案,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推动知行合一。
四、课程设置(一)继续教育课程含盖全国各类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管理、工程、医学、法律等领域,应根据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行业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课程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应涵盖实务操作、理论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培训课程。
(三)国家技术职称考试所需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普通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中的一部分。
五、学习方式(一)尚未制订学分制的学习班,按照学时为统计标准,对所学习到的知识应不少于45个学时,按比例折算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Love and liking, January 6, 201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远程教育;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确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
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架构、培训管理和评价、补助政策及实
施程序等。
(一)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服务国家
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国民素质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
和造就,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和培训。
2、坚持科学化、正规化、系统化、完善化原则,促进
学习机制和制度改革,构建以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为主的继
续教育体系。
3、坚持分级自治、积极联动、共建共享原则,建立统一的
规范性制度和配套支持机制,确保全社会参与、组织负责、个人主体参与、实施有效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架构1、职
业技能认证制度。
国家建立职业技能认证制度,认证范围涵盖全时段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依据用人单位或行业等需求确定培训模块
和内容,开展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给予认证证书。
2、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建立专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职业技能认证证书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
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下边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持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依占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规定,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社会集体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的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 ( 以下称持续教育 ) ,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持续教育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中心,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培育与使用相联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的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踊跃参加持续教育,完美知识构造、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持续教育推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持续教育所需经费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公司、事业单位等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经费,不停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持续教育工作推行兼顾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兼顾协调,拟订持续教育政策,编制持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域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行。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持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行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持续教育内容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广泛掌握的法律法例、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该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不断提高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我国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这一规定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规定概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国家普及继续教育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
根据该规定,所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继续教育,以满足工作需求和行业发展。
规定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和考核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育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本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深化。
2.企业发展的需要,包括管理、市场营销、新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还可以根据个人和企业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化的课程。
三、教育时间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为每三年一次,每次至少需要学习40学时。
学时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包括线上和线下学习,课堂培训和职业讲座等。
四、考核要求为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效果,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或者其他方式证明已经达到规定的学习目标。
五、意义和建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加职业竞争力,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企业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为了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更加有效,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政府应继续加大对于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
2.企业应该充分意识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安排上给予员工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支持。
3.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自身职位和岗位需求制定学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并能够促进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国逐渐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指导思想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相适应,继续教育贯穿于职业生涯始终,以提升人的素质和企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推行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费用的原则。
二、对象和内容1.对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行业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管理、经济、法律、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企业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内容。
三、方式和方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化发挥培训效果。
方式包括:1.集中授课。
例如,通过职业院校、培训中心等集中授课,组织专门的学习班和培训班。
2.现场教学。
例如,派遣专家教授相关主题,对生产和技术工作实施指导,开展师徒结对帮扶。
3.网络学习。
例如,通过互联网教学和远程教育,线上开展授课、答疑和考试。
4.自学考试。
例如,参加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考试。
四、学时和学分要求根据《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规划纲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取得一定的学分。
同时,各行业应结合实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五、费用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人员工资、奖金、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激励,以便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01•【文号】人核培发[1995]131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1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3篇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上)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促进其职业能力水平的提高,浙江省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境内所有注册或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后,每年应进行20个学时(含以上)的继续教育学习,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学时要求。
其中,2个学时应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必修课程。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符合自身专业或职业发展需求的继续教育学习项目或课程,并以学习成果为依据,向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认证。
违反规定未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学,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浙江省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资质认证以及机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1.继续教育内容应围绕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前沿知识、技术和热点问题展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发表、项目研究等活动,推崇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
2.继续教育形式应着重体现灵活性、多样性和交互性,鼓励使用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进行学习,促使学习与工作相融合。
3.资质认证应以学习成果为基础,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度,确保学时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机构管理方面,应加强继续教育机构的资质认定、课程审查、课程质量监控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继续教育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管办法(下)为了严格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浙江省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对继续教育的监管目标、监管职责、监管手段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1.监管目标是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行业声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可以因国家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
1. 持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他们应该定期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等,保持专业技能的最新状态。
2.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些国家或行业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以维持其职称或资格的有效性。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或者撰写科技论文等方式获得。
3. 职业道德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除了需要保持专业技能的更新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需要接受职业道德培训,理解并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
4. 实践经验要求:一些领域中,为了保持专业技能的有效性,专业技术人员可能需要每年或每隔一段时间参与一定数量的实际工作。
这些工作可以使他们保持对实践中的最新技术和趋势的了解。
5. 考试认证:一些职业或行业可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的考试认证才能保持其职称或资格的有效性。
这些考试通常涉及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查。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继续教育要求可能因国家、行业和具体
的职业而有所不同,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时了解并满足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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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
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
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
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
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
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
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
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
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
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
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
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
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
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
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
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
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
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
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
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
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
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
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玩
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
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