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中国银行关于停止兑换外汇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停止兑换外汇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7•【文号】中银财[1995]194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停止兑换外汇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7日中银财〔1995〕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1月22日《关于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公告》规定,外汇券将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兑换。
现将停止兑换外汇券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外汇券的集中和整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于7月10日前将所辖机构的外汇券全部集中到本级行保管,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和省分行所在城市的市分行的外汇券也集中到所在省的省分行保管。
考虑到广东省各行的外汇券数额较大,全部集中到省行保管有一定困难,广东省分行可划片指定几个二级分行代省行承担集中任务;沈阳市分行是外汇券发行分库所在行,沈阳市分行将其辖内机构的外汇券全部集中到外汇券发行分库,不再集中到辽宁省分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须对集中的外汇券全部进行清点,保证每捆、把数额准确无误。
二、各行于7月10日前将外汇券库存数(含外汇券发行分库库存数)传真上报总行财会部,本次上报数字必须准确,金额单位为元,保留2位小数,上报之前必须与会计对帐。
本次外汇券库存数上报之后,现行上报的外汇券业务库库存旬报、月报和外汇券发行基金状况表停止上报。
三、认真及时做好外汇券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帐实不符的应及时核对查找,有长、短款尚未处理的应按我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认真进行处理。
四、认真做好外汇券帐务核对清理工作。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对外汇券集中的同时对辖内机构的外汇券帐务进行核对清理。
个人外汇业务考试、结售汇业务试题
结售汇业务一、单选题1. 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B )美元A、1万(含)B、5万(含)C、10万(含)D、100万(含)2. 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超过年度总额,应(D )A、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B无需提供证件C仅需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D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3. 以下关于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错误的是(D )A、境内个人结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B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C境外个人结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D 境外个人购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4. 境内个人结售汇超额度应重点审核:(A )A 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来源B 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用途C 关注人民币材料,结汇审核人民币用途D 关注人民币材料,购汇审核人民币来源5. 境外个人结售汇超额度应重点审核:(C )A 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来源B 应关注外币材料,购汇审核外币用途C 关注人民币材料,结汇审核人民币用途D 关注人民币材料,购汇审核人民币用途6.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且结汇单笔等值(C )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A 1万B 2万C、5万D 10万7. 中国籍用户王先生前来办理一笔资金属性为职工报酬的收汇结汇,但是经查年度累计总额已达到5万美元,用户需提供身份证件和(D )方可办理这笔收汇结汇。
A、付款证明,协议/合同(法律、会计、咨询等)B、关系证明、给付人收入证明C、经公证的捐赠协议/合同,且符合国家规定D雇佣合同,收入证明8. 银行办理以下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要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是:(B )A、张某收汇结汇1000 .艾兀,来口国外丄fi :的女儿「B、李某将外币存款的利息100美元结汇。
C美国人约翰来中国旅游,结汇1000英镑。
D赵某收到国外亲人遗产10万美元并结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200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银行主体资格的不同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即:银行总行及地方法人机构总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管理,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
从近年来的实施情况看,该政策大大简化了准入管理程序,降低了准入门槛,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方便银行开办结售汇业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检查中发现,目前仍存在着银行重申请轻管理、对退出与变更报备意识淡薄等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门槛较低,导致银行重申请、疏管理。
《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其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并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
以上规定手续简单,大大降低了结售汇市场准入“门槛”。
产生的问题是只要银行提交备案,外汇局限于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对符合“纸面”文件条件的银行,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对于开办结售汇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结售汇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均不需审核,加大了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的随意性。
虽然《通知》第五条规定:银行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应加强对被授权机构的内控管理。
但在实际经营中,授权银行对下辖机构的内控管理并不到位,大多银行分支机构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在内部管理、业务技术、人力资源等条件并未真正达标的情况下急于到外汇局备案,出现“重准入、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
(二)市场准入对从业人员素质无硬性要求,加大银行违规操作风险。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XX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范即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我行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特制订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行为客户或自身业务需要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3 定义
4 职责分工
5 基本要求
5.1总行国际结算部是我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督导全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各分行、XX地区县区支行在总行授权业务范围内完成结售汇业务相关工作。
5.2总行国际结算部、分行国际结算部、XX地区县区支行交易银行部负责总行和XX地区市区支行、分行及下属支行、XX地区远程支行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工作。
5.3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3.1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建立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政策审核、内部审批、数据报送等操作程序,并明确尽职要求。
5.3.2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行应做好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业务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5.3.3总行国际结算部、各分行应健全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管理和操作需要,设立结售汇头寸管理岗、统计和报表岗、业务经办岗、复核和审批岗,建立各级结售汇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风险责任认定和处理规定;并开展定期评估,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落实整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中国银行以人民币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中国银行以人民币办理国际
结算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8.10.20
•【文号】汇发[1998]第5号
•【施行日期】1998.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中国银行以人民币办理国际结算业
务的通知
(汇发[1998]第5号1998年10月20日)中国银行:
鉴于你行以人民币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目前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已无实际意义的意义,我局决定停止你行办理此项业务。
请你行通知有关分行及代理行于1998年11月15日起停止以人民币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请做好善后事宜。
特此通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结售汇业务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以下是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号)。
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书面申请;、《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市场退出备案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日内备案(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备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号)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二、申请材料(一)市场准入审批、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第九条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第十条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一条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 级以上;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第十三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第十四条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第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第十六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3;第十七条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第十八条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第十九条外汇局应根据本细则要求,按照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善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第三章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第二十条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第二十二条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第二十三条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按照下列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第二十四条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二税务备案表;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第二十五条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第二十六条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第二十七条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第二十八条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第二十九条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第四章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第三十条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三十一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二条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第三十三条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应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不允许办理差额结算;二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如果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银行在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对应金额的平仓或按照客户实际需要进行展期,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第三十四条期权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银行可以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期权费币种为人民币;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办理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二银行对客户办理的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期权合约行权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第三十五条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二对于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购入外汇,并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或按照规定对外支付;远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的外汇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结汇;三外汇掉期业务中因客户远端无法履约而形成的银行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第三十六条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包括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两次均不实际交换本金、仅一次交换本金等形式;二货币掉期业务中客户在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规定;对于一次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实需交易原则,银行由此形成的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三货币掉期业务的利率由银行与客户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四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第三十七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双方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期权业务采用差额结算时,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第三十八条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第三十九条银行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银行应依法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管理制度,限制此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第四十条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准确、合理计量和管理衍生产品交易头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由其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四十一条银行、境内机构参与境外市场衍生产品交易,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银行等外汇市场参与者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完善衍生产品的客户管理、风险控制等行业规范,维护外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第五章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第四十三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下列原则管理:一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二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四按周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理;。
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网络方式
□其他方式请说明: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案对私结售汇业务需填写)
个人结售汇系统使用身份:
□用上级行代码登录上级行名称和代码:
□用本行代码登录业务权限管理员: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是□否
联系人员
职责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备案银行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签章)
年月日
附件1: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备案时间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颁证时间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
标识码
□已赋码号码为:
□未赋码
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
□对公结售汇业务□对私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计划开办时间
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汇统计
系统说明
采用的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方式:
□并入上级行报送上级行名称: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XXX银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1)第三章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1)第四章外汇业务市场退出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统一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X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外汇业务的准入。
第三条分支行经营外汇业务需取得上级管理机构授权,其中即期结售汇业务还需向当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并在开办前由总行和开办机构分别向广西银监局和当地银监分局行文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业务品种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即期结售汇、自营外汇买卖及代客外汇买卖等,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本行外汇业务机构准入实行“统一管理、逐级授权”的管理原则。
第三章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分支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一)申办机构所在地外汇资源丰富,市场交易活跃,现有客户的结售汇需求较大。
(二)具有从事外汇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从业人员需符合《XXX 银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
(三)具有支持结售汇牌价接收与发送管理、结售汇业务处理电子化系统。
(四)具有可以登录外汇局业务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
(五)银监会、外汇局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应有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内控制度齐全等。
(六)对申请办理对私结售汇业务的,还应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并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及附表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分值:(一)合规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共分为三类:1.业务合规,共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2.数据质量,共30分。
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3。
内控制度及其他,共10分。
考核银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以及检查情况.此项内容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各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评分。
(二)风险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阶段性外汇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共10分。
具体指标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提前向银行公布。
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总行单独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共10分。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四)附加项目,考核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共30分,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附加项目分值不纳入总成绩。
第五条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
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见附表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事
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事指南目录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文件依据(一)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和结售汇相关业务(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与调整业务(三)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外币代兑机构、新台币兑换业务二、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办理工作流程(一)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变更管理1.1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1.1.1核准制管理1.1.2备案制管理1.2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1.2.1备案制管理1.2.2 报告制管理1.3银行结售汇期间变动管理1.3.1 发生合并或分立1.3.2发生基本信息变更1.4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二)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管理(三)外币兑换机备案管理(四)新台币兑换备案管理(五)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六)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备案管理(七)银行和企业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三、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业务联系方式一、业务办理文件依据(一)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和结售汇相关业务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与调整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三)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外币代兑机构、新台币兑换1.《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第一条已废止)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11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