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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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分类】知识产权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专利分类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
第四章展出证明
第二十三条展出证明书
第三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专利申请的提交
第二十四条总则
第二十五条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专利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说明书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
第二十八条之二微生物的重新保藏
第二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条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
第三十一条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
第三十二条附图的格式
第三十三条文摘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四条禁止内容
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
第三十六条申请后提交的文件
第三章年费
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
第四章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优先权声明及文件
第四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受理处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受理审查后的通知
第四十条某些形式条件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申请文件内容的补正
第四十二条发明人的最后指定
第四十三条附图的遗漏或迟交
第二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
第四十四条检索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不完全的检索
第四十六条发明缺少单一性检索报告
第四十七条文摘的确定内容
第三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
第四十八条公布的技术准备
第四十九条专利申请及检索报告的公开形式第五十条公布的通知
第四章审查部的审查
第五十一条审查程序
第五十二条向共同申请人批准欧洲专利
第五章欧洲专利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形式
第五十四条欧洲专利证书
第五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五部分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异议书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不能受理的异议书的驳回
第五十七条异议审查的准备
第五十八条异议审查
第五十九条证明文件的提交
第六十条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
第六十一条专利的转让
第六十一条之二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
第六十二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异议程序中的形式第六十二条之二欧洲新专利证书
第六十三条费用
第六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
第六十四条申诉书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
第六十六条上诉审查
第六十七条上诉费的退回
第七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七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和通知
第六十八条决定的形式
第六十九条权利丧失的通知
第七十条欧洲专利局通知书的形式
第二章口头程序和审理
第七十一条传讯参加口头程序
第七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的审理
第七十三条专家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审理费
第七十五条证据的保留
第七十六条口头程序的记录和审理
第三章通知
第七十七条关于通知的总则
第七十八条经邮局通知
第七十九条直接通知
第八十条公布通知
第八十一条通知代理人和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通知的缺陷
第四章期限
第八十三条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四条期限的长短
第八十五条期限的顺延
第八十五条之一交费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五条之二请求审查的延长期限
第五章修改和更正
第八十六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八十七条不同国家的不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第八十八条对申请文件中错误的修改
第八十九条对决定书中错误的修改
第六章程序的中止
第九十条程序的中止
第七章放弃强制性收回
第九十一条放弃强制性收回
第八章情报的公布
第九十二条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上登记
第九十三条非公开查阅文档
第九十四条公众查阅的方式
第九十五条文档中有关情报的通告
第九十五条之二文档的保存
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局的其他出版物
第九章法律与管理的协调
第九十七条欧洲专利局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联系
第九十八条向缔约国法院、主管当局或其中间人查阅文档
第九十九条委托程序
第十章代表人
第一百条共同代表人的指定
第一百零一条委托书
第一百零二条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
第八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八、第十、第十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变更的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欧洲专利局的受理资格
第一百零四条之二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资格第一百零四条之三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的资格
第一百零五条对审查的限制
第一百零六条过渡期间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之二过渡期间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机构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在书面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
(1)提出异议者和参加异议程序的第三者都可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正式语言制定的文件。如上述为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用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翻译文件。
(2)和欧洲专利局提供的正式文件,尤其是出版物,可用任一语言,然而,欧洲专利局可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用一种正式语言翻译。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
(1)参加欧洲专利局口头程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用该局的另外一种正式语言代替口头程序用语言,其条件是最少在审理有两星期内将此通知该局或者负责译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