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658-1990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的检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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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_RR_CNG_0145 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检定方法1.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检定规程说明
2.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检定规程摘要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以下简称水分仪) 的检定。
一技术要求
1 在仪器明显部位应装有铭牌,标明该水分仪名称、型号、准确度等级、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和制造年月等。
2 烘干装置
2.1 加热元件应性能稳定,质量可靠。
2.2 烘干装置的内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热和保温性能。
2.3 烘干装置内必须装有分度值不大于2℃的温度计。
2.4 温度调节器应灵敏可靠,控温允差应符合本规程第6条允差表的规定。
2.5 水分仪电源回路和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Ω。
2.6 水分仪电源回路和外壳间应能承受50 Hz、电压为1 500 V的正弦波交流电1 min 的试验,试验中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 秤量装置(天平或象限秤)
3.1 标尺
3.1.1 天平微分标尺的刻线或象限秤标尺的刻线应清晰,不允许有断线和斑点等现象,分度值必须等于下列表示的若干kg:
nnn1×10 、2×10 、5×10 。式中n是负整数。
分度值也可以用表示水分含量的0.1%、0.2%来划分。
3.1.2 分度的间距不得小于1mm,刻线宽度不得大于0.3 mm。
3.2 指针
指针针尖宽度不得大于分度线的宽度,指针与标尺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 mm。3.3 刀子和刀承
3.3.1 钢制刀子工作部位的硬度为:HRC58~62。刀承和挡刀板的硬度不低于HRC 62。玛瑙刀子、刀承的硬度不低于HV 850。
3.3.2 刀子轴向移动量不得大于0.8 mm。
3.4 阻尼
指针偏离平衡位置5个分度时,在阻尼器的作用下,其摆动不得超过7个周期。
3.5 试样盒
同一台水分仪中所有试样盒之间的重量差值应不大于5 mg, 试样盒必须用耐高温的金属材料制造。
4 水准器
用来调整水分仪水平的水准器,其灵敏度应不低于10′。
二 检定条件
7 标准砝码一组,其误差不得大于被检器在该载荷下,最大允许误差的1/5。
8 分度值不大于0.1 mg 的天平一台。
9 2.5级500 V 兆欧表一只,3 kV 高压试验台一台。
三 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10 外观和主要零部件的检查
根据本规程第1,2,3,4,5条的要求对水分仪进行检查。其中第2.4款调温装置应在装配后进行抽检,第3.3款刀子、刀承的硬度应在装配前进行抽检,第3.5款试样盒可用分度值不大于0.1 mg 的天平抽检。
11 绝缘电阻测量和耐压试验
11.1 用500 V 兆欧表测量水分仪供电回路和外壳间的绝缘电阻,测量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2.5款的要求。
11.2 用高压试验台对水分仪供电回路和外壳间加上交流电压,然后将电压平稳地上升到1 500 V 试验电压,不可出现明显的瞬变现象,试验结果应符合第2.6款的要求。
12 秤量准确度的检定
12.1 以水分刻度的天平或象限秤的检定
12.1.1 标尺准确度的检定
先将水分仪置于坚固的平台上, 调整水平,在试样盒内放10 g 标准砝码,调整平衡,使指针与标尺上零位分度线相重合 (或微分标尺零线与基准线相重合)。然后减去相应砝码,使在标尺全长上检定大致均匀分布的5点,每点的误差均5 表面镀 (涂) 层
5.1 漆层表面应无明显起泡和脱皮、流痕等缺陷。
5.2 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无明显露底、起泡、斑痕、成片擦伤和较深划痕。 表1
6 准确度等级和允差应符合表1要求。
12.1.2 鉴别力的检定
对处于平衡状态的秤量装置,在其试样盒上轻缓地加上或取下相当于一个分度值的标准砝码,指针的恒定位移或微分标尺的偏移不得小于7/10分度。
12.1.3 重复性检定
在试样盒上加上10 g标准砝码,调整平衡然后取下1 g砝码,测定其平衡位置,重复上述步骤三次。其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允差表中秤量重复性的规定。
12.2 对无水分刻度的天平,则按现行的天平检定规程检定。
13 水分测定准确度的检定
13.1 从小麦或大米(净粮)的平均样品中分取约50 g试样,除尽杂质,用谷物粉碎机粉碎试样(细度需通过1.0 mm圆孔筛) 粉碎后的试样装入磨砂广口瓶中,混匀。用分度值不大2于0.1 mg的天平和经过烘干已达恒重的试样盒(连盖),称取适量(按试样盒每cm 底而积盛样不超过0.3 g计算试样重量)的试样2份作双
试验。
烘干条件和操作方法如下:
烘干设备:电热烘箱。
烘干温度:105±2℃
操作方法:将盛有试样的试样盒放入烘箱内,离温度计水银球约2.5 cm。在105℃温度下烘3 h后,取出试样盒,加盖置于干燥器冷却至室温,取出称重。再按上述方法进行复烘,每隔1 h取出冷却称重一次,烘至前后二次重量差不超过0.001 g为止,如后一次重量大于前一次重量,以前一次重量为准。
按下列公式计算试样的水分:
式中:M——水分含量(%);
W1——烘干前试样的重量(g);
W2——烘干后试样的重量(g)。
双试验结果之差不大于0.1%,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标准水分含量。如双试验结果之差大于0.1%,则须另取二份试样重新测量,直到双试验结果之差不大于0.1%为止。
13.2 用被检定的水分仪测定同一试样的水分含量,双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同标准的水分含量比较,其误差不得大于允差表的规定,除定型鉴定外,一般不做此项检定,如有疑问可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