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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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32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放开,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3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原省定或委托市物价局制定的招标文件收费一并放开,招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doc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皖价电〔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2018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工商业单一制、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分别降低了7.66分、1.13分。
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电力用户都已享受到降价红利。
但省内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把降价红利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导致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仍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就业和创业的主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减轻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是更直接、惠及面更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硬措施。
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已成为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 号)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有效期:2004年09月08日日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
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25•【字号】皖价房[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各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观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皖价服〔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精神,现就我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住宅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引导和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定价。
适时采取约谈、告诫,开展成本调查、公布经营成本等方式,督促相关经营单位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对违规涨价的,要依法查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皖价检[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的通知(皖价检〔2012〕221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方便经营者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我局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样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指导、使用等相关工作。
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
本公示牌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3.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5.填写说明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2月27日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企业投诉电话:附件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企业投诉电话:附件3二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附件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5填写说明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
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文件2008-5-16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房〔2003〕303号2003年12月23日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让双方合同约定,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取。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省辖市按照成交价的 0.4% 收取,县(市)按照成交价的 0.5% 收取;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六、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件一次性收取。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皖价控〔2013〕82号)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推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对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在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时存在落实不到位、少数商品房经营者擅自价外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和投诉增多。
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对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商品住房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范围和内涵。
根据我省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巢湖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支持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一)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
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
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1.20•【字号】皖价房[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1]25号)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行为,维护招标、招标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提供交易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按照成交中标额的百分比计收。
工程发包方承担40%,工程承包方承担60%。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1、成交中标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统一按中标额的0.2%计收。
2、成交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县(市)级按0.2%计收;省、市级按0.15%计收。
3、成交中标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县(市)级按0.5%计收;省、市级按0.10%计收。
4、成交中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县(市)级按0.10%计收;省、市级按0.08%计收。
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6万元。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按中标额的1.5%计收。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交易免收建设单位的交易服务费。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皖价电[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电[2010]21号)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药品成本监审。
药品定调价成本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审。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属省定价的药品必须经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
价格成本监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成本明细进行严格审核,对成本的真实性负责。
特别是从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要仔细审核每笔原材料购进发票,药品出厂价格发票,从严控制销售费用,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
二、完善药品定价机制。
对于进皖销售的不能按差比价规则计算的政府定价药品,企业报价必须以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相关省份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中标价格、企业产品出厂价发票等证明材料。
我局严格按程序定价,实行集中批量集体审价制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
新上市的药品,在不能提供出厂价格发票和中标价格等资料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一年内暂按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销售或招投标。
三、完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政府定价药品,特别是社会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实行跟踪调查,发现药品实际出厂价格、中标零售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差异过大的,及时报告。
建立政府定价药品定期报告制度。
选择较大规模的药品配送和销售企业定期报告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进价和销售价格。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皖价房[2001]411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1]411号2001年12月27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管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现就明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般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1.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00元/平方米,八层及八层以上2.20元/平方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的2‰计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时,按400元计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质量监督工程,按质量监督费总额加收15%。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
因随意减免或挪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市、县(市)及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所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上缴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技术指导、信息化网络建设等。
八、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4-9-8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皖价房[2004]2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日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按照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 1.0%-2.0%收取。
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检[2012]1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皖价服[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各市、县物价局,各市、县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5号)精神,按照不低于20%的下调幅度,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根据检测项目和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在检测前要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加强内部收支管理。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对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2.安徽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5日附件1附件2。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皖价服[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并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01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二、施工图审查应本着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业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施工图审查,减半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五、整幢建筑物设计重复使用图,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三次及以上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10%收取。
六、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1〕157号)各市、县物价局:我省从2008年开始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得到了社会和农民的广泛赞同。
为进一步发挥收费公示制度效应,建立健全动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公示工作的主动性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
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当前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更新公示内容,调整公示范围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均要进行公示。
2011年度公示项目见附件。
各地要严格按公布的项目建立公示制度,公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机关批准文号。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房[1988]170号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8日建房〔1988〕170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
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
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
这对理顺城市建设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房地产交易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城市要抓紧组织建立房地产交易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包括: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4.对房地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及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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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民生价格监管,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住房工作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以及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根据《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
各地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程序、办法等规范操作。
对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审核控制其建设成本,禁止乱摊费用和虚置成本,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3%和2%以内。
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制度自2005年在全省推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
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合力推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各地要于近期对“一价清”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清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真正将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落到实处。
已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的市要努力提高明码标价率,争取本地区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都实行“一价清”;还未实行“一价清”的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届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对全省“一价清”工作情况再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对那些工作迟迟没有落实的予以通报。
三、规范住房建设中涉及的各类管线建安价格,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
目前,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即“二管三线”行业及其工程建设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市场竞争不充分、强制使用、收费有随意性等。
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二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二管三线”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指导标准;要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电力、集中供热等开户费和增容费等,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四、强化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推进物业服务收费
规范化、标准化。
2005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省物价局、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管理办法和原则。
目前,多数市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联合制定颁布了实施细则,对物业小区进行了等级评定和分等级定收费标准工作,对推进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减少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和纠纷。
各地价格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标准,公正公平地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使全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都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五、着力开展商品住房价格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工作,发挥房地产价格信息的引导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必须经过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确定。
对已放开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要逐步建立分地段监审社会平均成本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实行成本监审的具体项目和地段范围,加强对商品房房价构成中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及代征代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监审,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必要时可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汇总、分析制度,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实用性,掌握和研究分析房地产价格运行态势,及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可适时向社会公布分地段各类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努力达到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以及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目的。
六、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各地要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为契机,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为切入点,必要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商品房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水平,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价外乱收费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有重点地予以公开曝光,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断改善,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