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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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

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

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

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

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

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

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

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

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

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避税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税收领域关注的焦点。

避税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家间的税收公平与正义,也阻碍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因此,对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不仅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具有重要价值,也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课题。

二、避税行为的定义及现状分析(一)避税行为定义避税行为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税制差异,采取各种方式减轻或逃避应纳税额的行为。

(二)避税行为现状当前,避税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进行避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一)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反避税法律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避税行为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导致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不均衡分配。

(二)国际税收合作原则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是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制定反避税的国际公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四、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发展及完善(一)国内外反避税法律规制的演变从国内法来看,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反避税法律规制,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法来看,OECD等国际组织也在推动制定反避税的国际准则和标准。

(二)我国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在反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法规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

(三)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税收法规体系,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五、具体反避税法律措施分析(一)加强税收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通过完善税收法规体系,填补税法漏洞,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同时,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确保税收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建立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是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的关键。

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分析_

反资本弱化的法律分析_

5 我国反资本弱化法制的完善5.1 我国反资本弱化法制的不足及其应对从前文的分析,不管是从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可以看出中国在反资本弱化法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都是有漏洞的,或者说有不完善之处,那么在法律中我们如何有效规制资本弱化,以及控制在一个怎样的度里面才是极为关键的。

资本弱化避税有其特殊的性质:如隐蔽性、以及其合法性难以确定。

其中,合法性问题目前在国际上还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非法,因为其侵害了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和公共利益;有人认为是合法的,因为只要没有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其实质上是违背法律意图,侵害了国家的权益,但作为一个资本主体追求利润的本来动机和内在推动力是可以理解并且无可厚非的,所以在税收实务界才有合理避税的说法,可以说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笔者认为避税实质上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法律的不明确以及制定不完善,企业抓住法律规制的漏洞来进行商业资本的策划,又称税务筹划,也是可取的,所以我们不应该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公司的这些税务安排、资本筹划中,而应该从法律层面,追根溯源,把法律尽量完善,避免较多的漏洞,也避免较多的不确定性带给纳税人行使法律的诸多不便。

2008年以前可以说我国没有反资本弱化法律规制,但经过国家的重视,于近一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反资本弱化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反资本弱化法制的整体构建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

笔者查阅以前的相关研究文章,发现学者们之前提出的建议,如完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确定以固定比率法为主、独立交易法为补充的原则、明确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等方面的分析、思考和构想,我国在09年的《特别纳税调整法(试行)》中均已有所采纳,表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体系化的反资本弱化法则。

但笔者认为我国的反资本弱化规则还是有些许不足之处,希望能在本文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构想。

5.1.1 具体细分债务资本类型从笔者前文对整个我国税法法律中反资本弱化规则的一个体系化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反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定是很薄弱的,其相关措施和体系不完善,有时候甚至只有寥寥数语用以概括。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一、资本弱化的相关概念一般来说,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融通资金,一种是股权融资,另一种是债权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尽相同。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从税收角度来说,选择债权融资方式比股权融资方式更具优势。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就有动机通过调整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一般是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蔽资本。

贷款可能按照市场利率提供,但贷款数量,根据正常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商业运作则是不合理的。

超额利息就构成隐藏股息分配,因为它本来应该作为股息分配。

资本弱化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扣除的同时减少对股息的课税。

防止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重点自然在于利息扣除的界定,或者将名义上由债权产生而实际却是由股权产生的所得推定为股息加以课税,或者两者并用。

二、资本弱化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补充指出:1.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集团内的统借统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曾经指出:“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活跃,企业为降低税负、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不断采取各种避税手段。

这种避税行为虽有助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但却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巨大的损失,影响社会公平与公正。

因此,对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反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国税法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我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反避税工作机制。

然而,随着避税手段的不断翻新和复杂化,现有的反避税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反避税法律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使得一些避税行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存在执法不严、不力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得以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避税。

3. 避税手段的复杂性: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复杂化,避税手段也不断翻新和复杂化,使得税务机关在识别和打击避税行为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四、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律制度,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使法律更加严密、完善。

同时,应加强对避税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提高税务机关的识别能力:应加强对税务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打击避税行为的能力。

同时,应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结论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对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避税现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跨国企业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国际税收规则的利用,不断挑战传统的税收管理规则。

为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各国家都积极研究并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

本文将围绕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进行探讨,旨在揭示其内在的原理、实施方式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避税与反避税的概述避税,指的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税收规则的不完善或者通过合理安排交易活动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而反避税则是国家为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公平、公正,防止纳税人通过避税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手段。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反避税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优化和强化。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反避税法律必须遵守宪法的精神与基本原则,必须依法进行制定和实施。

2. 公正公平原则:反避税法律应确保税收的公正公平,防止因避税行为导致的税收不公。

3.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处理避税问题时,应注重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形式上的合法性逃避纳税义务。

四、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当前,各国对反避税的法律规制在逐步完善,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全球经济发展和交易的复杂性,跨国企业可能通过多种手段规避税收监管;另一方面,各国的税法规定不尽相同,执行起来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五、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实践措施为有效应对避税问题,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一系列实践措施:1. 完善税法体系:各国不断优化和完善税法体系,尽可能消除税收规则的漏洞。

2.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3. 加强税收监管:加强税收监管力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引入惩罚性措施:对发现的避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引入惩罚性措施以示警戒。

六、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未来,反避税法律规制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 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交易的复杂性增加,各国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

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

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赵德芳资本弱化通常是跨国企业在国际避税上的手段,近年来,内资企业也开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本文以××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出企业利用资本弱化形式进行避税的新趋势,以期对税务部门有效开展反避税工作有所裨益。

一、案情介绍(一)D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当地税务部门列入检查范围D机械公司是××市的一家内资企业,成立于1998年,坐落在经济开发区,拥有厂房及办公楼6000平方米,员工约150人,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构件及制品。

D 公司投资方为进出口公司B,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007年12月,××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在对该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历年来一直维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上。

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却在不断膨胀。

反避税人员注意到,该公司开业8年来,累计投资3500万元,账面累计利润却为亏损1800万元。

在最初的500万元投资分文未收回的情况下,B公司又于2007年追加了9000万元投资,扩大生产规模。

2004~2006年,D机械公司的销售规模分别为3549万元、7894万元、10273万元,企业稳步发展,其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在不断增长,但长期保持微利,不符合规模效应和经营常规。

根据《××市统计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该市2004年、2005年、2006年制造业平均利润率分别为6.37%.6.23%,7.87%,而D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仅为-1.01%、2.13%、2.37%,远远低于同行业水平。

该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认为,D公司可能存在隐瞒关联交易掩盖转移利润避税的问题,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随之成立。

(二)指标分析发现线索税务人员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一些数据审核发现,D公司2006年度共列支财务费用656万元,而在以往年度,财务费用一般不会超过20万元,财务费用突然间增长了30多倍,D公司作为零配件生产公司,由于累计追加投资,资金实力已经十分雄厚,加上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该公司为筑路机械生产的配件也销路较好,不可能对外举债。

“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解读

“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解读

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投资方案投资总额税息前所得利息税前所得注册资本借款1 2 3 4 5=3*5% 6方案一 200 100 0 100方案二 100 100 100 5 95方案三 50 150 100 7.5 92.5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浅析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浅析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浅析避税与反避税的法律对策摘要:避税的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实施宏观管理职能所面对的一项重大问题,避税与反避税也就成了这个专业课题的焦点。

避税活动让其企业相对降低其产品的销售成本,与同行进行相对不公平的竞争从而无形中破坏了商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因此,为了确保公平税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完善反避税的法律对策,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十分必要。

关键词:避税反避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与政府在利益的搏弈,逐渐成了各国的一个专业性课题。

于企业,榨取最大的剩余价值取得最高的经济利益是其最终的目的;于政府,国家机器运行主要是靠税收,特别是企业税的征收。

于是,避税与反避税自然而然就成了这个专业课题的焦点。

什么是避税?避税就是纳税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税务法律法规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者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者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是企业与政府在利益搏弈中最常用的招数。

而何谓反避税?反避税就是国家政府针对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所进行避税活动的行为进行完善或者补充各种法律规范的行为。

反避税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全面认识反避税的法律对策,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反避税法律对策的意义,避税活动的现象和反避税法律对策的主要内容。

随着一些适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的现象日趋严重,国家进行反避税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避税的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实施宏观管理职能所面对的一项重大问题。

避税活动不仅严重妨碍了政府税收征管工作的展开、运作和税收效率,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流失,更因为其表面上所拥有的合法性,极大地损害了税法本身所具备的实质正义理念。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大量流失,保护国家税收收入不受侵蚀,维护税法本身的正义,对各种避税行为制定和完善反避税的法律对策势在必行;另外,避税活动让其企业相对降低其产品的销售成本,与同行进行相对不公平的竞争。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间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国企业避税行为逐渐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一大难题。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与正义,各国纷纷加强反避税法律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1. 国际层面国际社会为应对跨国企业避税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国际税收协定和规则。

如《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等,为各国在反避税方面提供了指导。

此外,全球税务合作不断加强,各国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协作日益密切。

2. 国内层面我国在反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与修订,不断完善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国加强了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了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在反避税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规体系,但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

如对某些新型避税手段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困难。

2. 税务部门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税务部门在反避税执法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目前部分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提升执法水平。

3. 国际合作仍需加强虽然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建立了税务信息交换机制,但仍有部分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

如加强与跨国企业的母国税务部门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避税行为。

四、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措施1. 完善法规体系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划,填补空白和漏洞,确保法规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新型避税手段的研究和立法,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避税手段。

2. 提高税务部门执法能力税务部门应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避税行为。

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我国应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合作与交流,建立更加紧密的税务信息交换机制。

反资本弱化税收规制问题探究

反资本弱化税收规制问题探究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1.3上旬·47·□反资本弱化税收规制问题探究【摘要】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的方式,增加利息支出从而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受资国家的税收权益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为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反资本弱化规则,这些规定在抑制资本弱化、维护国家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的反资本弱化规则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反资本弱化纳税调整评析刘艳琨(郑州大学商学院郑州450001)实践中,国内外企业都在思考如何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加以灵活应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资本弱化应运而生,其目的在于通过资本结构安排,改变企业纳税义务,起到避税的作用。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提高负债的比重,降低股本的比重,以贷款方式代替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以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

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常常被跨国公司作为避税的手段,为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设置了“特别纳税调整”内容,对应付关联方利息进行规制,这些规定在抑制资本弱化、维护我国利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我国反资本弱化税制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此规定,确定企业是否采取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必须考察以下几点:1.相关企业间的关系是否为关联关系。

该政策专门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而出台,如果借贷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不适用该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避税现象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对于那些实行资本开放、税制较为宽松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维护税收公平、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各国纷纷加强了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一)国际层面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间税收协调和合作愈发重要。

联合国、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反避税的法律文件,为各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此外,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二)国内层面我国在反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

例如,我国制定了《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避税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制度,加大了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

然而,由于避税手段的不断翻新,现有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当前,我国反避税法律规制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和不足。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避税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另一方面,部分法规过于陈旧,未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难以应对新型避税手段。

(二)执法方面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手段有限等原因,导致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不够。

此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四、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应加强在反避税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税收规则。

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项目,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

(二)完善立法体系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律体系,明确避税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

同时,应加强对新型避税手段的研究和应对,确保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资本弱化税收规制问题探究

资本弱化税收规制问题探究

通过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 , 加大借人资金 比例 , 扩大债务与权益 的比率 , 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 国际或国内避税 , 实现企业集团价
值最大化。 由于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 , 破坏 了税 收中性原则 , 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 争 , 损害 了国家的税 收利益 , 因此 许多 国家都 对资本弱化作 出了不同的安排 , 建 的期限、 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 分享利润和损失 、 参与准备金提 出和破产清偿程序)
以及融 资租赁 、 补偿贸易债权性融 资。 目前 , 学界对背靠 背贷款( 股东先将款项存人银行 , 由银行向公 司提供贷款 ,以及短期贷款是 再 )
否属于适用安全港规则 的债权性投资还存在很大争议 。 笔者认为, 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 , 不宜列为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债权性投资 , 否则 , 可能影响无关联关 系的银行或受托人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融资活动。5 利息支 出。 1 1 () “ 2 号文件” 并没有对利息支出做 出定义 , 考
虑到利息性支出形式和类型的多样化 , 税法有必要给 出一个指导性的定义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 《 试行 )征求意见稿 )( ( 》 以下简称 管理规程) 规定利息支出包括企业发生 的直接或间接来 自 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利息、 担保费 、 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6 () 债权股权投资比例。 如果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全年发生变动, 应按纳税年度全年月末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余额的平均数计算
李传双 : 资本弱化税 收规 制问题探究
资本 弱化税收规 制问题探究
李 传 双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 浙江 杭州 30 5 0 3) 1
摘要: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的利 息支出如何税 前扣 除, 一直是纳税人 普遍 关注的问题 。 本文 阐述 了财政部

浅谈我国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制
广角 I Wi d e F l n g l e
浅谈我 国资本 弱化 的法律规制
彭 笑 兴 中 央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1 0 0 0 8 1
摘要 : 资本弱化 一直是各 国在税 收征 管中遇到 的难题 , 各 国对 其有 着不 同的处理模 式 , 我 国对 于资本 弱化的规制 上 属 于起 步阶段 , 存在 着诸 多不 足之处 , 本文在对 比新 企业会 计 准则和 新 《 企业所得 税法》及 其 《 实施 条例》 中的相 关条款 的基础上 , 借 鉴国际反避税 经验 为提 高我 国资本弱化 的法律规制 上提 供 具有可操作 性的政 策建 议。 关键 词 : 避税 ; 反避 税 ; 资 本弱化 ; 企业所得税
各国的规定有所不 同。多数国家规定资本弱化税制仅适用于非居 民投资方 , 即只有 当非居民投资方投资于本 国企业 的债务与权益的 比例超过安全港界 限时才适用安全港规则 , 居 民投资方则不适用资 本弱化规则。笔者认为, 安全港规则不要防范有关联关系的非居 民 投资方利用资本弱化手段规避来源 国税收, 也应当防止有关联关系 的居 民投资方利用资本弱化手段规避居住 国税收, 这样才符合税收 待遇的非歧视原则 。因此 , 适用安全港规的关联方既应包括居民投 资方也应包括非居民投资方 。 企业为了避税往往利用关联关系把投资作为贷款来虚增利息 支出, 以此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这也是各国征纳双方避税 与反避税 斗争 的焦点。美国针对资本弱化问题有着较为严密的税 法规定 , 其资本弱化税制主要表现为 “ 收益剥离”规则, 以防止受控 美国公司通过向其关联方支付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而破坏税基 。 从现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 防范资本弱化方法主要固定 比 率法和公平交易法。安全港规则也称为 固定债务/ 股本 比率方法 , 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 , 如果公司债务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税收环境的日益复杂化,避税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国际税收公平和效率的重要问题。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收流失,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反避税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分析当前国际反避税法律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的反避税法律规制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国际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一)国际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国间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避税问题也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加强了反避税法律规制,形成了以国内法为基础,以国际法和双边协定为主导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避税法律实践在反避税法律实践中,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各有特点。

例如,美国通过设立国内收入局,对跨境交易进行严格监管;欧盟则通过实施《欧盟反避税指令》,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进行规范;而我国则通过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收征管等措施,积极应对避税问题。

三、当前反避税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一)跨国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跨国公司利用各国间的税收差异和政策漏洞,通过设立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税收公平和效率,也给各国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国际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的不足当前,国际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方面,各国在税收政策和法规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的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各国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障碍,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获取跨国企业的真实信息和数据。

四、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是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重要途径。

各国应加强在税收政策和法规上的协调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国企业信息的互通互享。

同时,应加强国际税务稽查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二)完善国内反避税法律体系完善国内反避税法律体系是防范和打击避税行为的关键。

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日益激 烈。
2 、 制度的缺陷和差异是资本弱化现象存在 的必要条件 。任何 制度都是 客观基础 。制度的失时和法律条文与立法宗 旨的脱 节也 就难 以避免。因此 , 制 度缺陷也 是客观存 在 的。制 度上 的缺 陷和
客观存在 的国际税 制差 异为纳税 人进行纳税 筹划 、 合理避税 提供 了现实条件 。 3 、 经济人 的对利润 的追逐是资本弱化存在 的内在动 因。税收
制或被控制关系 的关联企业 。
3 、 对负债利息 的相 关规 定。我 国规 定, 企业 与关 联企 业 之间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 者收 取 的利 息, 超 过或者 低于 没有关 联关 系所
税 所得额进 而损害 了国家应有 的税 收权益 。
( 二) 认 定 标 准
控制股份达到 2 5 %或 以上 的: 企 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另一企 业之 间借贷 资金 占企 业 自有资金 5 0 %或 以上, 或企 业借 贷资金 总额 的 1 0 %是 由另 一企 业 担保的等等 。企业 间存 在上述 任何一 种情 况, 均 可认定 为有 控
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政策研究
唐春艳
( 湘潭大学 4 1 1 1 0 5 )
【 摘 要】 资本弱化 已成为跨 国公 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 的一种重要手
规则 。
段, 也 是 国际税 收领 域 面 临的 新课 题 。 随着 企 业越 来越 多地 利 用 资本 弱 化进 行避 税 。 目前我 国新 的企 业所得 税 法规 定存在 着安 全港 比率定 得 偏低 、 对债 权性 投 资的认 定过 于笼统 等 问题 , 所 以在借 鉴 国际 经验的 基 础上 , 结合 我 国 实际 , 提 出 了制 定相 应的税 收政 策的 建议 。

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

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

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资本弱化是企业采取的一种避税方式。

近些年,资本弱化因其灵活性、隐蔽性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由此带来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

不仅造成税源流失,进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当涉及到跨国企业时,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税收主权。

同时,资本弱化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相关制度,但实际并不健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相关制度与税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并不相符;其次,在相关体系架构上,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亦有一些缺陷;再次,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有尚待完善之处。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施效果并不理想。

有鉴于此,本文在阐述资本弱化及其税法规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分析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对域外国家相关制度与实践的考察及相关启示的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除开引言与结论之外,本文的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本弱化及其税法规制的法理分析。

本部分一方面介绍了资本弱化的概念、产生原因、运作机理及危害,另一方面着重分析了对资本弱化进行税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就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

本部分首先通过对相关规定的梳理,进而呈现出我国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整体框架。

同时又从价值理念、体系架构、具体技术三个不同的层面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相关税法规制的实践考察与启示。

具体来看,本部分选取了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四个国家,对其各自的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资本弱化税法规制的对策。

本部分针对我国现行资本弱化税法规制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其一为秉持正确的价值理念,分别从税法基本原则、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入手;其二为构建严密的税法规制体系;其三为设计科学的税法规制制度;最后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税收环境的日益复杂化,避税行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避税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公平和税收正义,还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研究反避税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反避税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避税行为及其影响避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避税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度或不正当的避税行为会导致税收不公和税收流失。

避税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税收公平:避税行为使部分纳税人得以减少应纳税款,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

2. 降低财政收入:避税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国家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3. 扰乱经济秩序:不正当的避税行为可能引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现状目前,各国为应对避税行为,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法律规制。

这些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收立法: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纳税行为。

2. 税务稽查: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对涉嫌避税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信息交换: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4. 惩罚措施:对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刑事追究等。

然而,现有的反避税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国际合作不足等。

四、反避税法律规制的问题及挑战1. 法规不够完善:部分国家的反避税法律规制存在漏洞,使得部分避税行为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国家在执行反避税法律时,存在执法不严、力度不足的问题。

3. 国际合作不足:跨国避税行为日益猖獗,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4. 避税天堂的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成为避税天堂,吸引了大量跨国企业设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

五、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立法,填补法律漏洞,使反避税法律规制更加完善。

探析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

探析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探析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提要: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

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

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

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

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

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

企业进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考虑,但也不排除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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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本弱化;关联企业;安全港规则;公平交易规则内容提要: 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

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

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

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

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

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

企业进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考虑,但也不排除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

[1]当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使资本弱化时,将导致以增加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税所得,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一般来说,企业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一)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可以;(二)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即在公司层面上和股东层面上都征税,而利息则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三)利息预提税的税率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要低,甚至为零。

因此,企业往往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或国内避税。

由于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作出了不同的安排,建立了资本弱化税制。

那么,判断企业资本弱化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多数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国家都是以企业债务资本(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不过各国的认定标准有一定的差异。

例如,oecd 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比高于1:1的比例;美国、法国、德国则实行高于1.5:1的比例;葡萄牙、加拿大实行高于2:1的比例;澳大利亚、日本、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等国实行高于3:1的比例;丹麦实行高于4:1的比例。

[2]不同的认定标准反映了各国对资本弱化问题的不同态度:固定比例较低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旨在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制止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抑制投资者对税盾效应的滥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固定比例较高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一方面是为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阻碍本国或跨国投资,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及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因此,目前全球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尚未制定资本弱化规则。

另外,还有些国家采用公平交易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如英国、荷兰、土耳其、奥地利等国。

这一标准,根据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贷款的不同侧面进行考量:在与关联方贷款相同的条件下,判断一个非关联方是否也会向其提供债务资金—会提供的为公平债务,不会提供的则属于资本弱化。

即在注重事实以及对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该项贷款事实上是债务还是资产,从而判断是否属于资本弱化避税。

二、发达国家应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在本国或跨国投资活动中,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利用关联关系把投资作为贷款来虚增利息支出,以此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各国征纳双方避税与反避税斗争的一个焦点。

近十几年来,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融资中债务与准债务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

1987年oecd推出了《资本弱化政策》,1992年在重新修订的oecd范本中,又对联属企业条款注释中的“资本弱化”作了详尽的补充,为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负债权益比提供了参考依据。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

美国针对资本弱化问题有着较为严密的税法规定,其资本弱化税制主要表现为“收益剥离”规则,以防止受控美国公司通过向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公司股份)支付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而破坏税基。

该关联方包括享受美国免税或税收优惠的个人、合伙或公司(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因此,这影响到对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减免预提税的外国公司进行的利息支付。

根据该规则,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出现超额利息费用,则其利息扣减将受到限制。

超额利息是指超过利息支付前的应税收入50%(调整后)的利息费用。

但如果美国公司在税收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1.5:1,则这一年不适用“收益剥离”规则。

澳大利亚应对资本弱化问题的法律依据是1936年实行的《所得税征收法》第3部分的第16f部分。

该法规定,澳大利亚的居民纳税人不得将其支付给外国控制方的“超额利息”作为商业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外国控制方”是指在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5%或以上的股权,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获得15%或以上股息或资本分配的非居民公司。

“超额利息”是指外国控制方提供的贷款超过了股份投资的一定比例时,居民公司向外国控制方支付的贷款利息。

根据2001年7月澳大利亚对资本弱化规则的新修订,如果外国控制方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5%,按照正常交易标准,利息扣除就得受到限制。

英国应对资本弱化的规则是以公平交易标准为原则。

英国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支付利息,则不允许扣除过量利息,并将不允许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视为股息,按照股息的规定征税。

即按照公平交易标准来检验该项贷款的数量和条件是否合理,在贷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联关系就不可能发生该项贷款的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利息就按股息处理。

“关联企业”是指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跨国公司对英国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贷款占它们贷款比例的75%;如果没达到该标准,则两公司是非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部扣除。

而且,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即给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设在英国境内的居民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非居民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

从发达国家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可以看出,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固定比率法。

即当企业资本结构比例超过税法规定的债务与权益的固定比例时,对于超过固定比例部分的债务,其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

税法规定的债务权益的固定比率又称安全港规则,即企业的债务利息支出在港内是安全的,允许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而在港外则是不安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

固定比率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的客观性、确定性、简便性和可遵循性。

这不仅便于税务机关依法操作、减少主观臆断,而且简便易行、便于企业遵守,从而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循法的可预见性。

对企业未超过固定比率的融资利息支出,只要融资条件与市场上同类融资相符合,税务机关就不需要对企业的融资活动进行审查,企业也不需要提供可比交易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融资活动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当然,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高于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时,也并不必然表明关联企业之间就一定存在着非独立公平交易;反之,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低于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时,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关联企业之间就遵循了公平交易规则。

因此,固定比率法虽然具有客观性强、透明度高、简便易行等优点,但由于其对某些特殊商业情况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也可能使调整后的应税所得有悖于关联方之间的独立公平交易原则。

(二)公平交易法(正常交易法)。

即在非控制的融资交易中,主管税务当局通过考察关联方贷款的条件、性质、资产负债率等相关事项是否与非关联方相同或类似来判断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的水平或程度,从而确认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属于正常交易;如果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则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被视为隐藏资本,那么其过量贷款利息支出(借款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公平交易原则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差)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过量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

也就是说,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超额债务利息成本的调整来提高借款人的应税所得,从而防范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避税。

公平交易法作为一种准确、灵活而又公平的方法,它往往是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特征而作出具体的判断,力图排除任何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所导致的对市场力量的扭曲,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关联企业之间的真实意图,以此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当然,由于公平交易法存在着适用弹性大、透明度低、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较大、主观性较强、非关联可比价格很难确定等缺陷,因此,采用公平交易法控制资本弱化有可能出现在抑制了资本流动、防范税收流失的同时,又造成了税收成本的增加和税收行政效率的低下。

正如罗伊·罗哈德所指出的:“在非控制的融资交易中,很难找出可供比较的数据,公平交易法的主观性也很强,这样就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

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依靠公平交易原则去控制资本弱化。

”[3] 三、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为安全港规则模式,即固定比率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构建安全港模式的具体法律规则,目前尚未完全明确。

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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