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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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96版修改之处☆
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权管理法律 制度体系方面。 (1)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 (3)国家保障各类矿业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4)对勘查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保障探矿权人的合 法权益。
198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探、采矿产资源 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第四章 利用 第五章 采矿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开发 乡镇集体、个体 法律责任
1996年版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 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采矿
☆参考文献★
❶胡德胜 编著 《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矿产与地质报 2007年 2006年
❷廖欣 编著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理论分析》
❸廖欣 编著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矿产与地质报
❹傅英 编著 《中国矿业法制史 》 中国大地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001年 1999年
❺江平 编著 《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 》
Thank you for watching!
禁止采矿区无证采煤案
✎广西来宾县中许村农民贾某于1983年冬在该村红水河边建井采煤。 1986年曾多次申请采矿许可证,但来宾县矿管局均因该井位于红水河 边及河床下,属于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 地区,始终未予批准发证。贾某在没有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法 律规定继续开采。由于贾某等无证乱采滥挖,争夺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了当地的矿产资源。来宾县矿管局责令贾某停产封井,但贾某拒不 执行,继续开采。1991年1月18日,贾某的煤井与另一煤井相互贯通, 酿成死亡3人、轻伤1人的重大恶性事故。 ✎ [思考]: 1.本案中贾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哪些规定?
2.贾某应判“非法采矿罪”还是“破坏性采矿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
1.贾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以下规定: (1)违反《矿产资源法》第17条(86年版)第20条(96年 版) 关于“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开 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2)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37条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 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1986~199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等28件有关矿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 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 个配套法规 1999年《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第七章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
附则 共七章53条
第七章
附则
共七章50条
96版修改之处
1996年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共修改18条,突出了两 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解决“发展”问
题
二是从立法上增加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执法力度的条款
——解决“治乱”问
矿产资源的分布
1、矿产资源总量丰富,
人均资源相对不足;
2、矿产质量贫富不均,
贫矿多,富矿少;
3、地区分布不均,不宜
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开发不当
☞ 土地塌陷
矿产资源保护法及其历史
矿产资源保护法:
广义:矿产资源法指国家为调整矿产资源在勘查、开采、 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5)对采矿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保障采矿权人的合 法权益。
96版修改之处★
从立法上增加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执法力度的条款。
(1)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业秩序的责任。 (2)肯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行 政执法主体地位。 (3)明确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权限和行政主体违法 或不适当行政的法律责任。 (4)增加了勘查、开采行为主体资质条件的规定。 (5)加大了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和 刑事处罚的力度。 (6)对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矿产资源保护法
目录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保护法及其历史
★《矿产资源法》86、96两版对比及96版存在的不足
☆案例分析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定义: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 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 产、 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的三大权利: 1.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矿产资源的探矿权 3.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96版存在的不足之处
1.矿业权流转制度
(1) 矿业权取得和流转有种种限制, 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 出现的新情况。
(2) 矿业权流转市场交易萎缩, 缺乏矿业权有偿转让的强制 性措施。 2.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现有的矿业权使用费的收取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不公平。 3.矿产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政出多门,易造成冲突。
2.贾某应判“非法采矿罪”。
案例分析
“非法采矿罪” :未取得开采许可证而开采,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86版) 3--7 年,并处罚金(96版)。 “破坏性采矿罪”:取得开采许可证后,破坏性开采 , 造成矿产资严重破坏。最高刑:吊销采矿许可证(86版) 5年(96版)。 贾某未取得开采许可证而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及两个罪名,以其中较重的 罪名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对贾某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非法采矿罪”定 罪, 从重处罚。
狭义:矿产资源法是特指1986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保护法及其历史
我国制定的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有: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6年修改)
96版修改之处☆
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权管理法律 制度体系方面。 (1)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 (3)国家保障各类矿业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4)对勘查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保障探矿权人的合 法权益。
198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探、采矿产资源 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第四章 利用 第五章 采矿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开发 乡镇集体、个体 法律责任
1996年版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 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采矿
☆参考文献★
❶胡德胜 编著 《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矿产与地质报 2007年 2006年
❷廖欣 编著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理论分析》
❸廖欣 编著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矿产与地质报
❹傅英 编著 《中国矿业法制史 》 中国大地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
2001年 1999年
❺江平 编著 《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 》
Thank you for watching!
禁止采矿区无证采煤案
✎广西来宾县中许村农民贾某于1983年冬在该村红水河边建井采煤。 1986年曾多次申请采矿许可证,但来宾县矿管局均因该井位于红水河 边及河床下,属于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 地区,始终未予批准发证。贾某在没有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法 律规定继续开采。由于贾某等无证乱采滥挖,争夺矿产资源,严重破 坏了当地的矿产资源。来宾县矿管局责令贾某停产封井,但贾某拒不 执行,继续开采。1991年1月18日,贾某的煤井与另一煤井相互贯通, 酿成死亡3人、轻伤1人的重大恶性事故。 ✎ [思考]: 1.本案中贾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哪些规定?
2.贾某应判“非法采矿罪”还是“破坏性采矿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
1.贾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以下规定: (1)违反《矿产资源法》第17条(86年版)第20条(96年 版) 关于“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开 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2)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37条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 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 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1986~199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等28件有关矿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 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 个配套法规 1999年《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第七章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
附则 共七章53条
第七章
附则
共七章50条
96版修改之处
1996年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共修改18条,突出了两 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解决“发展”问
题
二是从立法上增加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执法力度的条款
——解决“治乱”问
矿产资源的分布
1、矿产资源总量丰富,
人均资源相对不足;
2、矿产质量贫富不均,
贫矿多,富矿少;
3、地区分布不均,不宜
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开发不当
☞ 土地塌陷
矿产资源保护法及其历史
矿产资源保护法:
广义:矿产资源法指国家为调整矿产资源在勘查、开采、 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5)对采矿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保障采矿权人的合 法权益。
96版修改之处★
从立法上增加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执法力度的条款。
(1)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业秩序的责任。 (2)肯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行 政执法主体地位。 (3)明确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权限和行政主体违法 或不适当行政的法律责任。 (4)增加了勘查、开采行为主体资质条件的规定。 (5)加大了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和 刑事处罚的力度。 (6)对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矿产资源保护法
目录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保护法及其历史
★《矿产资源法》86、96两版对比及96版存在的不足
☆案例分析
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定义: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 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 产、 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的三大权利: 1.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矿产资源的探矿权 3.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96版存在的不足之处
1.矿业权流转制度
(1) 矿业权取得和流转有种种限制, 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 出现的新情况。
(2) 矿业权流转市场交易萎缩, 缺乏矿业权有偿转让的强制 性措施。 2.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现有的矿业权使用费的收取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不公平。 3.矿产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政出多门,易造成冲突。
2.贾某应判“非法采矿罪”。
案例分析
“非法采矿罪” :未取得开采许可证而开采,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86版) 3--7 年,并处罚金(96版)。 “破坏性采矿罪”:取得开采许可证后,破坏性开采 , 造成矿产资严重破坏。最高刑:吊销采矿许可证(86版) 5年(96版)。 贾某未取得开采许可证而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及两个罪名,以其中较重的 罪名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对贾某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非法采矿罪”定 罪, 从重处罚。
狭义:矿产资源法是特指1986年3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保护法及其历史
我国制定的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有: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6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