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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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文件依据1、《杭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杭劳险[2001]084号、杭财社[2001]181号、杭人[2001]189号);2、《关于调整杭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意见》(杭劳社工伤[2003]247号、杭财社[2003]853号、杭人[2003]334号);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4、《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杭卫发[2006]333号、杭财社[2006]1222号)。

二、享受待遇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受理部门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办理;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五、支付办理资料(一)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1、参保企事业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1、参保企事业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三)报销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生育费用的申报材料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一)的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原始医疗发票,以及记载有关生育的门诊、住院原始病历;六、办理结果1、参保企事业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2、参保企事业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七、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

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

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新的《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办法规是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之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2)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之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发标准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杭州:实施新生育保险法 参保人员分娩基本全额报销

杭州:实施新生育保险法 参保人员分娩基本全额报销

杭州:实施新生育保险法参保人员分娩基本全额报销21日,杭州市发布并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办法》。

《办法》规定,今后参保职工生孩子的费用不管开支多少,只要符合规定的都可以在生育保险基金里按实支付。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生育津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平均每人可以多拿1500元以上。

全职太太生孩子也能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新《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把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纳入到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中来,杭州除公务员单位外,生育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工商生育保险处处长蔡坚力说,杭州个体户及其雇工有20多万人,以后,这些人中的育龄职工生孩子,也将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

正常分娩个人不用掏钱新《办法》对个人来说,最大的利好是,一般的正常分娩,不发生意外情况,生育医疗费个人基本不用掏钱,如果不是在三级医院生产,而是在二级医院生产的话,拿到手的可能比花的医疗费多。

《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1000元。

简单举个例子,按照以前的办法,如果是顺产,花费3500元或5000元,生育基金报销2400元,剩余自己负担。

如果是剖腹产,花费8000元或是9000元,报销5000元,剩余个人负担。

但是按照现在的办法,生孩子跟正常看病一样,可以刷医保卡,医保支付约80%。

蔡坚力算了一笔账,浙江省妇保剖腹产生孩子的平均花费为13000元左右,除去床位费、宝宝的尿不湿及其他非医疗花费,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9000元左右,医保支付比例为80%,医保支付近7000元,个人需要掏2000元左右。

杭州生育津贴的流程和规定

杭州生育津贴的流程和规定

杭州生育津贴的流程和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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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生育保险的问题。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涉及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以杭州市为例,介绍杭州生育保险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1.女职工女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2)年龄在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3)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满1年,或者在生育保险缴费期间怀孕的。

2.男职工男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满1年,或者在生育保险缴费期间妻子怀孕的。

二、领取标准1.女职工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产前检查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500元;(2)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2000元;(3)住院费用:每人每天最高报销500元,住院期间最高报销15天;(4)产后护理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500元。

2.男职工男职工的妻子在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产前检查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500元;(2)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2000元;(3)住院费用:每人每天最高报销500元,住院期间最高报销15天。

三、领取流程1.女职工女职工在生育后,需要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和支付。

2.男职工男职工的妻子在生育后,需要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和支付。

四、注意事项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产检和分娩证明、社保卡、身份证等。

2.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要注意申请时间和申请流程,避免错过申请期限和流程。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杭政办[2011]2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日益完善。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为女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让她们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本文将介绍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1.符合生育保险缴费要求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条件首先要求符合缴费要求。

具体来说,女性在怀孕前需要在杭州市正常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或者在怀孕前的12个月中至少有6个月的缴费记录。

2.怀孕并生育其次,女性需要怀孕并生育。

怀孕时间从孕前检查开始计算,生育时间为分娩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孕妇在生育期间因其他原因离开杭州市,那么其生育保险的领取将受到影响。

3.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最后,女性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具体来说,生育保险的领取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二、领取标准1.医疗费用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标准包括医疗费用、生育补贴和护理假。

对于医疗费用,杭州市的生育保险最高报销额度为1万元。

具体来说,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的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检查等医疗费用,均可在保险范围内报销。

2.生育补贴除了医疗费用外,杭州市的生育保险还包括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的标准为每位孕妇一次性发放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补贴只针对第一胎,且必须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合法生育。

3.护理假最后,杭州市的生育保险还包括护理假。

孕妇在生育后可以享受98天的护理假,其中产假为14周,陪产假为15天,哺乳假为1年。

在此期间,雇主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孕妇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总之,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相对比较优惠,为孕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生育保险只是一个方面,我们还需要关注孕妇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减少孕期和分娩期的风险,让孕妇和胎儿都能够健康安全地度过这段特殊的时期。

杭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

杭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

杭州市⽣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杭州市⽣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妊娠7个⽉以上(含7个⽉)⽣产或早产的,按3个⽉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术的,增加0.5个⽉;多胞胎⽣产的,每多⽣产⼀个婴⼉,增加0.5个⽉。

(⼆)妊娠3个⽉以上(含3个⽉)、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流产(含⾃然流产、⼈⼯流产),按1个⽉计发。

⽤⼈单位应在职⼯产后或⼿术后6个⽉内为职⼯办理⽣育保险待遇申报⼿续。

办理⼿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计划⽣育⾏政部门核发的计划⽣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育医学证明;(三)⽣育医疗费⽤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育保险费⽤⽀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清单、住院病历记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单位申报职⼯⽣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作⽇内,将职⼯⽣育保险费⽤拨付给职⼯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育保险待遇项⽬和标准将费⽤发给职⼯。

杭州⽣育保险报销是怎么报的?需要的材料:准⽣证、孩⼦出⽣证、医院发票复印件、⾝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

然后由单位⼈员或者你亲⾃去区社保办理,由于医药费是固定报销,顺产和剖腹产价格不⼀样,每年都在⼆⽉份按照去年职⼯基本⼯资⽔平⽽调整,今年顺产是固定报销2300元,所以只要复印件就可以。

同时按照⽣育保险,⼥⼯可以享受产后带薪休息的权⼒,顺产为三个⽉,剖腹产是三个⽉半。

按照你交纳养⽼保险时的⼯资基数给付,钱会在交进单⼦两个⽉后打⼊单位帐号。

顺产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单位填写《杭州市职⼯⽣育保险费⽤⽀付申报表》(⼀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3、婴⼉出⽣医学证明(复印件);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5、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流产提供的材料:1、产假证明;2、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3、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店铺⼩编贴⼼⼩提⽰:顺便提醒⼀下,需要在产后6个⽉以内申报,否则就不受理了。

杭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及操作实务

杭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及操作实务


3,计划生育手续费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 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 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费定额支付标准
放置宫内节育环 取出宫内节育环 取残环,嵌顿环 皮下埋植术 取出皮下埋植术 门诊人工流产术 住院人工流产术,引产术 药物流产 输卵管结扎术 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吻合术 输精管吻合术 130元 130元 200元 150元 100元 200 200元 800元 300元 1000元 500元 4800元 3000元
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 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 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 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五,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
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 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 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 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 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由用人单位补足.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
(1)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 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 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 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 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 流产),按1个月计发.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雇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0个月;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提高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一)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宫产术51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调整为:放置宫内节育器2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嵌顿(残)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320元,开腹取环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16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9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10周内)4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0―12周)1700元,引产术(住院)(12―28周)25 00元,抗早孕药物流产300元,输卵管结扎术1300元,输精管结扎术780元,输卵管吻合术6000元,输精管吻合术4500元。

杭州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相关标准有哪些

杭州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相关标准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杭州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相关标准有哪些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的《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办法规是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之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2)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之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发标准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杭州新生育保险办法实行

杭州新生育保险办法实行

杭州新生育保险办法实行
以下是关于杭州新生育保险办法实行,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据了解,我市新生育保险办法将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了医保结算范畴,并在享受原有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补助。

企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不满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剖宫产、助娩产和正常产分别可以享受2000、1500和1000元的医疗补助。

新办法还增加了计划生育休假津贴,如计划外流产享受14天津贴,取放宫内节育器计发1-2天津贴,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津贴等。

同时,为减轻生育人员的负担,新办法还将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生育支付范围。

个体参保者在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的前提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妊娠、分娩、产褥和计划生育手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范围可按医保办法结算,列入生育基金支付。

新生育保险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萧山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的何女士年初喜添宝宝,也因此享受到新生育办法的实惠。

原来,何女士此次生育花费了6800多块钱,经区社保中心按医保通道结算并计发医疗补助后发现,新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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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办法让何女士享受的生育待遇提高1600多元。

今后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发生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时,在统筹地区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可以直接刷卡,在统筹地区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在18个月内,填写好相关表格并携带生育证明,出生证、身份证和医疗发票、明细、病历等到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或各办事处办理相关报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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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杭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杭州生育保险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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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育保险报销流程,杭州⽣育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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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育保险报销流程:1、⽤⼈单位为职⼯⾜额缴纳⽣育保险;2、⽣育前⽣育保险连续缴纳12个⽉以上;3、⽣育保险报销符合相关计划⽣育相关规定。

⼀、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及计划⽣育医疗费⽤可在出院的时候直接结算。

⼆、统筹外的⽣育保险报销1、⼥职⼯出院后,单位在3个⽉内为职⼯办理⽣育保险报销;2、提交申请资料;3、杭州⽣育保险管理中⼼对材料进⾏审核;4、⽣育报销材料审核通过后,⽤⼈单位到杭州⽣育管理中⼼领取回执;5、⽣育保险报销费⽤当⽉结算后⼀次性发放职⼯单位。

杭州⽣育保险新规定:1、《杭州市职⼯⽣育保险费⽤⽀付申报表》;2、⽣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联(复印件);3、婴⼉出⽣医学证明;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5、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流产⽣育保险报销材料1、产假证明;2、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3、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

杭州⽣育保险报销范围1、⽣育医疗费补贴(不包括婴⼉费和超出⽀付标准的床位费)2、计划⽣育⼿术补贴(门诊和住院)3、产前检查费⽤4、国家规定的与⽣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杭州⽣育保险报销标准⼀、⽣育津贴报销标准1、妊娠7个⽉以上(含)⽣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术的,增加0.5个⽉;3、多胞胎⽣产的,每多⽣产⼀个婴⼉,增加0.5个⽉。

杭州市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杭州市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杭州市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15•【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89年12月15日)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女职工生养基金,对女职工生育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进行必要的补偿,给女职工所在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女职工生养基金(以下简称生养基金)统筹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市辖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区属、中央部属、省属及部队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民政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均列入统筹范围,其中农垦企业、农林牧渔场以及中央规定不参加地方社会劳动保险的企业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生养基金统筹对象:列入统筹范围的企业中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村招用的合同制工人)、长期计划内临时工。

第四条生养基金的提取,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按照全市女职工每年计划生育人数、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参加统筹职工总数及统筹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等,测算出应缴的统筹基金标准,由企业于每年一季度末一次性向统筹机构交纳。

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列支渠道:10%在企业福利基金中列支;90%进入成本,随支随列。

企业承包基数和工效挂钩基数不变。

第五条生养基金的补偿。

女职工怀孕及生育、哺乳期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休假、医疗、工资等劳保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统筹对象中的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由统筹机构按每人一千一百元标准给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补偿。

企业领取补偿费,凭女职工本人证件及计划内生育证件填报“女职工生养基金”报表,季末向统筹机构领取。

企业所得补偿费10%列入企业福利基金,90%冲减成本,随收随冲。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7]62号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7]62号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7]62号1997年4月1日)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浙扛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应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应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偿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险费。

第五条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并缴纳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企业破产、解散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生育保险费用,落实好女职工的生育待遇。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第七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原产假工资);2、一次性营养费;3、医疗费用补偿。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地当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给。

2022年杭州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及报销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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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职⼯⽣育保险政策:1、⽤⼈单位为职⼯⾜额缴纳⽣育保险;2、⽣育前⽣育保险连续缴纳12个⽉以上;3、⽣育保险报销符合相关计划⽣育相关规定。

杭州⽣育保险报销流程⼀、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及计划⽣育医疗费⽤可在出院的时候直接结算。

⼆、统筹外的⽣育保险报销1、⼥职⼯出院后,单位在3个⽉内为职⼯办理⽣育保险报销;2、提交申请资料;3、杭州⽣育保险管理中⼼对材料进⾏审核;4、⽣育报销材料审核通过后,⽤⼈单位到杭州⽣育管理中⼼领取回执;5、⽣育保险报销费⽤当⽉结算后⼀次性发放职⼯单位。

报销条件:⼀、顺产⽣育保险报销材料1、《杭州市职⼯⽣育保险费⽤⽀付申报表》;2、⽣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联(复印件);3、婴⼉出⽣医学证明;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5、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流产⽣育保险报销材料1、产假证明;2、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3、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

杭州⽣育保险报销范围1、⽣育医疗费补贴(不包括婴⼉费和超出⽀付标准的床位费)2、计划⽣育⼿术补贴(门诊和住院)3、产前检查费⽤4、国家规定的与⽣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杭州⽣育保险报销标准⼀、⽣育津贴报销标准1、妊娠7个⽉以上(含)⽣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术的,增加0.5个⽉;3、多胞胎⽣产的,每多⽣产⼀个婴⼉,增加0.5个⽉。

4、妊娠3个⽉以上(含)、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计发。

5、妊娠不满3个⽉流产(含⾃然流产、⼈⼯流产)的,按1个⽉计发。

杭州在职员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杭州在职员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杭州在职员工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医保待遇期内。

3、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4、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二、申报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书一份。

4、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5、医保卡或社保卡。

三、申请流程
1、线下窗口办理。

可线下前往属地医保经办窗口申报。

2、线上办理
登录杭州医保机构网站→“我要报销”→“生育津贴支付”办理。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最新版)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最新版)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最新版)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杭政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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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社会化
管理服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杭州市区女工生育保险为一个统筹单位,其他各县(市)分别为统筹单位。

第五条统筹范围内,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经市政府核准进行调整。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九条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企业发生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分立、兼(合) 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30 日内,到社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一)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全额计发。

(二)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费用。

具体支付标准为:
顺产( 含七个月以上引产) 每人次2300 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 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 元;
七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 元;
流产每人次300 元;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杭价医〔1998〕280 号、杭财综〔98〕字833号、杭计生委〔98〕72 号文规定的费用支付。

(如需住院手术的,床位费按每床每日不高于20元标准支付)。

(四)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 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病假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

第十五条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确需休息的,其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不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 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

(二) 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三) 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管理;
(四) 按照规定核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五) 为用人单位及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并认真做好基金的发放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没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缴费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 擅自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二) 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 管理不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 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 给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因医疗事故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职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或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冒领金额,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二00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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