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众安全特别制定的一部法律。
这部法律共分为十章,其中第三十条是关于“携带管制器具罚款”的规定,下面就针对该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条文释义,以方便公众更加清楚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的条文内容如下:公安机关或者治安管理部门发现有人携带刀、棍、铁链等管制器具并无合理理由,情节轻微的,处行政拘留五日以下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经查证携带管制器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接下来针对第三十条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条文释义:1. 案件的发现者是公安机关或治安管理部门:该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治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了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针对违法行为做出相关的处罚决定。
2. 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器具:除了刀、棍、铁链等明显的管制器具外,还包括一些可能会被用作攻击或者伤人的物品,如改装后的电击器、弹簧刀等具有攻击性的物品。
3. 携带的管制器具必须无合理理由:如果携带的管制器具是有合理理由的,比如特殊职业需要或运动训练需要等,那么这种携带是可以被允许的。
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就会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行政拘留五日以下或者警告的处罚。
而对于情节较重的则要进行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携带管制器具的人来说,选择是否违法影响到罚款的数额和是否被属于行政拘留的范围内。
5. 对于案件可进行其他的法律处理:如果在罚款的过程中发现了更多的违法行为,比如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那么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更加严格的处理,比如刑事拘留等。
总的来说,第三十条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使人们尽可能地避免带有攻击性的物品携带。
尤其是在公共场合携带此类器具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治安,同时可能给其他人的安全带来威胁,这就需要在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为创造稳定和平安的社会环境而共同努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
“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
“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条例》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欢迎阅读。
一、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人力车,”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第二款规定,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无所遵循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如果由于违反这一原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追究违反人的责任。
但《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引用本条。
三、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灯信号。
一般安装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导交通流的交叉路口,与红灯、黄灯配合使用。
第(五)项中的“黄灯闪烁”信号,设在有危险的路口或路段,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四、第十一条中的“车道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
五、第十五条中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指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一86)中规定的标志、标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增加的'标志、标线。
六、第十八条中的“必须申领移动证”,是指未领取牌证的车辆或办理复驶的车辆,需要从住地到车辆管理机关进行检验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移动证,方准上路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明确这些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妨碍他人正常活动、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包括在公园、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斗殴等行为。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其次,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引发争端、制造纠纷的行为。
这类行为常常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冲突发生。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不便和危险。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解释还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解释,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该条款的解释也提醒公民要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36条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36条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我国基础性法律之一,对维护社会治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第36条围绕着处罚的程序、主体、机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该条进行全面解读。
一、程序
1. 无正式审判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下达的处罚决定,无需经过正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实施;
2. 应符合法定程序: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处罚决定必须基于法定程序,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处罚无效;
二、主体
1. 行政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罚,包括给予行政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
2. 其他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除行政机关之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也具有相关处罚权限。
三、机关
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根据不同的处罚情形,选择不同的处罚方式作为治安管理措施;
2.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容留他人吸毒、贩毒等行为进行处罚;
3.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吸毒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行过程中,各个层面的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并进行具体操作,同时,更应注重对处罚对象的教育与引导,帮助他们悔过自新。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七、对实施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这是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以及处罚后合并执行的规定。
是要解决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及执行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道德与法制观念淡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经常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又构不成犯罪,对这些人如何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什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
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有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相互独立的、不连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是连续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本条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分别决定的原则。
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分别决定,即公安机关根据每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具体的情况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而不是将行为人所有的未经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起予以评估,从而综合作出一个处罚决定。
二是合并执行的原则。
就是在对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所有的处罚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如将对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相加执行一个总的罚款数额;将拘留处罚的天数相加从而执行一个总的拘留时间;在罚款、拘留处罚的同时,还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的,也一并予以执行。
三是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拘留的,也要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对同一行为人处以几次治安拘留处罚的,如果加起来时间超过二十日,也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比如,对行为人处以两个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合并执行十日拘留;对行为人处以两个十五日治安拘留的,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 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本及条文释解 (46)
第49章法律文 2
本及条文释解 (47)
3 第50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48)
4 第51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49)
5 第52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50)
第53章法律文 1
本及条文释解 (51)
第54章法律文 2
本及条文释解 (52)
3 第55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53)
读书笔记
常年出差在外,容易与人发生冲突,所以学习一下法律,以防身。 关于执法监督方面确实改进不少,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能保证执法实体的公正,全社会都倡导文明执法 廉洁执法,对于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水平也提出较高要求。 果然只有释义没有案例比较无趣。
精彩摘录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40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38)
第41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39)
第42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0)
第43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1)
第44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2)
第45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3)
第46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4)
第47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5)
第48章法律文 1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释义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释义解读一、法律背景1.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社会治安管理和处罚力度,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宁。
2. 第99条规定了对于“聚众滋事”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因其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引起了争议。
二、第99条的基本内容及争议焦点1. 第99条规定,“聚众滋事”行为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甚至拘役处罚。
但“聚众滋事”行为的具体范围和界定在实际中并不明确。
2. 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何谓“聚众”、“滋事”行为的具体表现和界定,以及处罚力度的合理性与适用范围。
三、对第99条的释义解读与探讨1. 针对“聚众”的解读对于“聚众”概念的解读需要综合考虑人数、时间、地点等因素。
一般认为多于三人聚集即可构成“聚众”,但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2. 针对“滋事”行为的解读“滋事”行为的界定涉及到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聚集、打斗、破坏公共设施等。
然而,该行为的边界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3. 处罚力度的合理性与适用范围针对“聚众滋事”行为的处罚力度值得进一步审慎权衡,要区别对待各种不同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四、可以做的改进和加强1. 优化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和解释,使之更加明确和有针对性。
2. 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不断完善对“聚众滋事”行为的认识和适用。
3. 在行政执法中加强对“聚众滋事”行为的监测和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五、结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对于“聚众滋事”行为的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支撑,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界定在现实中存在一定争议。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解读和探讨,加强实践操作,不断完善司法解释和裁判,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针对“聚众滋事”行为的规定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该条款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需要进一步加强解释和裁判实践,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专门规定处罚治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共分为六章五十四条,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对其内容有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
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二条则明确了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该章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相关责任。
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治安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场所治安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该章主要对违反交通秩序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了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第十四条则规定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倒车、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禁毒工作该章对禁毒工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非法生产、贩卖、运输毒品的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则规定了吸毒人员的治疗与教育措施。
第五章社会面积管理该章对社会面积管理的相关规定集中在第二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性单位不按规定关闭、停业整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擅自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该章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的处罚;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了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内容主要包含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禁毒工作、社会面积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精选文档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主旨本条是关于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对四种行为作了规定。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
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
“拒不执行”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2)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二个方面的条件,才是本项所要处罚的行为。
如果决定、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而是在一般情况下发布的,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应当处罚的行为。
这一项内容是本法新增的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这一《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安法第102条释义
安法第102条释义根据你的问题,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地解释法律中的安法第102条。
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律于2005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安法的第102条是其中的一条法律条款,下面是对该条款的多角度解释: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安法第102条规定了有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私权,破坏了住宅的安全和秩序。
根据安法第102条的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相关的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法律背景角度来看,安法第102条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住宅安全而设立的。
住宅是公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住宅的安全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明确界定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从实践应用角度来看,安法第102条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方和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判断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并非适用于一切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况,例如正当的法律程序、紧急救援等情况下的进入是被允许的。
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安法第102条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以指导实践中的判决和裁决。
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更具体和详细的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安法第10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住宅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
义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
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
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第二,诽谤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行为人实施了诽谤他人的行为。
这里的“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
(3)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如果不是捏造事实,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不是诽谤的行为。
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
(4)行为人必须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和名誉。
如果只是私下里谈论不实事实,不属于诽谤行为。
诽谤他人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使用言语文字,通过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网络等方法散布等。
(5)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是谁或者可以推断出或者明显地影射特定的人,就可以构成诽谤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行为论处。
实际执法中要注意区分诽谤他人的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他人的行为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能构成诽谤他人的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或者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都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如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不属于诽谤他人的行为。
本条第三项是关于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规定。
诬告陷害他人,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必须是捏造事实。
如果不是捏造事实,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不属于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以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为目的,且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只是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奖励或者升职等为目的,或者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也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不仅捏造了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而且意图使有关机关对所捏造事实进行追查。
(4)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违法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属于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5)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
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则不属于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本条第四项是关于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罚规定。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打击犯罪或者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作证是公民的义务,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首先就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本条规定,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证人及其近亲属。
“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证人。
“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
“威胁”是指实行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
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
本条第五项关于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
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手机和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联系,增进友谊。
但是,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先进的通信工具,发送一些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打击。
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其行为特征是:(1)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实施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
这里的“淫秽”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受到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
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2)行为人发送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
本条第六项是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主要特征是:(1)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隐私。
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受我国法律保护。
所谓“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带来心理压力。
(2)行为人必须采用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
这里的“偷窥”他人隐私,是指对他人的隐私活动进行偷看的行为;“偷拍”他人隐私,是指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行为;“窃听”他人隐私,是指对他人的谈话或者通话等进行偷听或者秘密录音的行为;“散布”他人隐私,是指以文字、语言或者其他手段将他人的隐私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行为,包括口头散布,或者通过媒体、信函、短信、网络等书面方式散布。
根据本条规定,有上述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