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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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资料

最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资料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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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期间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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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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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项目
复查结论
复查机构
离岗时检查情况
检查日期
结论
检查机构
教育培训情况表
培训日期
放射作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
姓名
单位
电话
建档日期
劳动者基本情况表
单位: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家庭地址:
工种:学历:技术职称:
放射工作人员证号:所在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史
既往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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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
上岗前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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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
培训结果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作业场所
名称
检测日期
检测结论
检测机构
复测
日期
复测结论
复测
机构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监测年度
监测单位
第一季度
uGy
第二季度
uGy
第三季度
uGy
第四季度
uGy
合计
mSv/年
职业病诊疗情况表
诊断情况
诊断日期
职业病种类
诊断机构
治疗情况
治疗日期
病情
处方
治疗机构
主治医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1 总则1.1 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总的原则是,保证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与健康的误操作。

1.2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主要目的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并为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1.3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1.4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

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义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和义务应同时符合GBZ188的相关要求。

1.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应同时符合GBZ188的相关规定。

1.6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1.7 放射工作单位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8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按照GBZ98执行。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GBZ98和GBZ/T164的要求。

1.9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c)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d) 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e)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一)
监护档案
工作单位(盖章):
姓名:
建档日期:
填写说明
为规范医疗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GB1887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且务必认真组织并落实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详细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经历,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1、本档案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个档案融合在一起,便于放射工作单位填写;
2、本档案由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填写并终身保存;如果放射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由新的工作单位重新建立本档案,原档案由原单位终身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要求复印本人的档案;
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主管负责人:
放射工作负责人:安全防护负责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放射诊疗许可证号: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放射人员基本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接触情况
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常规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5mSv调查报告粘贴处
应急或放射事故受照剂量情况
应急事件或事故调查报告粘贴处:
放射性疾病诊疗或医学观察情况
放射性疾病或医学随访资料粘贴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放射科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达到职业健康标准的才允许上岗工作。

二、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从事放射操作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四、所有检测结果应存档管理。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工作人员健康资料。

X X X市X X X医院
X X X年X X 月X X 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完整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完整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完整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___Name:Work Unit:Unit ___:Gender:Date of Birth:Place of Birth:___:n/Title:Residential ID Number:Home Address:Postal Code:Personal Contact Number:___:01 Primary School02 r High School03 Technical School04 ___05 High School06 ___07 r College08 ___09 ___ or above___:___ and Code1 ___ Uranium Mining1A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1B ___1C Fuel Manufacturing___1E Fuel Reprocessing1F ___1G2 Medical ___2A ___2B Nuclear Medicine___2D ___2E Other2F3 Industrial ns Industrial ___3A Industrial n3B luminescent Paint Industry 3C ___3D Well Logging3E Accelerator n3F Other3G4 Natural Sources Civil n4A Coal Mining___4C Oil and Gas Industry4D Mineral and Ore Processing 4E Other4F5 ___5A Veterinary Medicine5B Scientific Research5C Other5D n ___Start and End Year Work Unit MonthDepartmentType and Name of Harmful Factors n Measures______~ Year/Month~ Year/Month~ ___DepartmentnType of n___Cumulative DoseExcessive ___RemarksPast Medical History (___)Disease Name Diagnosis Diagnosis FormNumber Date n___Menstrual HistoryMenarche (years) ___:Cycle (days)d (days)Marital HistoryMarriage Date:___ Status and Health Status:Obstetric HistoryGravida:。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矿物和矿石处理4E其它4F
5其它
教育5A兽医学5B科学研究5C其它5D
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部门
工种
有害因素种类、名称
防护措施
放射工作职业史
项目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工作单位
部门
工种
放射线种类
每日工作时数或工作量
累积受照剂量
过量照射史
备注
既往患病史(包括职业病史)
编号
疾病名称
诊断日期
铀矿开采1A铀矿水冶1B铀的浓缩和转化1C燃料制造1D
反应堆运行1E燃料后处理1F核燃料循环研究1G
2医学应用
诊断放射学2A牙科放射学2B核医学2C放射治疗2D
介入放射学2E其它2F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应用
工业辐照3A工业探伤3B发光涂料工业3C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
测井3E加速器运行3F其它3G
4天然源
民用航空4A煤矿开采4B其它矿藏开采4C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
诊断单位
治疗经过
转归
月经史
初潮(岁)末次月经或停经年龄:
婚姻史
结婚日期:年月日配偶接触放射线情况:
配偶职业及健康状况:
生育史
孕次:,活产:次,早产:次,死产:次,自然流产:次,
畸胎:次,多胎:次,异位妊娠:次,不孕不育原因:
现有男孩人,出生日期:年月;女孩人,出生日期:年月
子女健康情况:
个人生活史(长期生活地区,饮食习惯,有无地方病流行地区或疫区生活史、药物滥用情况及烟酒嗜好等)
监测结果总评价:
附件: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历次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探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探讨
为 ,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卫生法规意识淡薄 ,对放射工作人员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档
4 . 3 规范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何建
立 ,笔者认为 ,至少应包括 以下内容 :( 1 )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 职业病危害 因素接触史 ;( 2 )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资料 ;( 3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隋况 ;( 4 ) 职业病诊疗等劳
பைடு நூலகம்
3. 1 放射 工作单位方面。放射工作单位是放射工作人员职
业健康监护的义务主体 。当前 ,用人单位为最大限度地获取 经济效益 ,不愿意或不主动为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
护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
位接触人数分布 ;( 9 )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 ;( 1 o ) 职 业健康监护委托 书 ;( 1 1 ) 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
一 i 工 作 园 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探讨
一 齐玉萍
笔者结合有关法规 和工作实践 ,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监护档案管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 、科学化方面作 了进一 步探
讨 ,并提出相应对策。
职业危害及其有关的防护知识不 了解 ,不知道享有健康检查 的权利 。三是没有认识到档案资料是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与治
疗 的重要依据。
1放射工作 人员职 l 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的依据
《 职业病 防治法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 法 》等法律法规 ,对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监护及档案管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措施
4 . 1 加大卫生监管力度。要始终坚持执法监督与服务指
导 、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本着 “ 严格执法 、热情 服

GBZ_235-2011_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_235-2011_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主检医师应当向下列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咨询和医学建议: a) 怀孕或可能怀孕的以及哺乳期的女性放射工作人员; b) 已经或可能受到明显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c) 可能对自己受到辐射照射的情况感到忧虑的放射工作人员; d) 由于其他原因而要求咨询的放射工作人员。
5.10 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广义的职责范围内,必要时,主检医师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 除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之外必要的健康检查项目。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GBZ 98和GBZ/T 164的要求。 4.9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5.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GBZ 235—2011
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駆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 术语和定义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2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评价。

放射辐射安全之—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辐射安全之—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八:
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二、设立影像中心主任负责放射个人剂量监测与档案管理。

三、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由影像中心主任负责收取热释光体剂量计(TLD),集中后每季寄到监测单位监测。

四、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进入辐射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侧佩戴个人
剂量计外,还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

六、每年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一、基本概念
(二)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 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 人员。 (三)职业照射: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职业照射是指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 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 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


1.核工业系统: A.核原料的勘探、开采、冶炼与精加工 部门。 B.核燃料及反应堆的生产、使用或研究 部门,核电站等。 2.放射性核素及其制剂的生产、加工和使 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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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

3.生产、使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开放源) 以及含有开放源的产品部门,如夜光粉, 气灯纱罩、核医学诊断用放射性试剂等。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和原则


(一)目的: 放射卫生医学监护是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 全面的健康管理,包括常规医学监护(如健康检 查、医学评价和保健等)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 处理及观察等。其目的在于:评价职业人员的健 康状况,保证职业性人员的健康状况在开始就业 时和就业后都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为事故受照 射和职业性疾病诊断时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④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 在正常范围内。 例如外周血: 男 血红蛋白 120-160g/L,红细胞数(4.0-5.5)×1012/L; 女 血红蛋白 110-150g/L,红细胞数(3.5-5.0)×1012/L; 就业前 白细胞总数(4.5-10)×109/L,血小板数(110300)×109/L; 就业后 白细胞总数(4.0-11.0)×109/L,血小板数(90300)×109/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三、建立培训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的时间、考核成绩等资料。

四、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

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工作单位时,有权向放射工作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放射人员健康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人员健康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放射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2. 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档案建立与管理1. 档案建立(1)放射工作人员入职时,单位应为其建立健康监测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2. 档案管理(1)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

(2)档案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3)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

四、职业健康检查1.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包括:(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健康监测档案中,并由放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五、个人剂量监测1.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健康监测档案中,并由放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六、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护意识。

2. 单位应确保放射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的完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人员健康监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与相关法规的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新聘放射工作人员或调入本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定期参加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调离放射岗位或离开单位时,应参加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者不得从事该职业。

(2)、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时,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要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二、个人剂量监测: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本单位采取每90天送检1次。

三、放射工作人员培训1、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做到每个人员都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2、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4天。

3、在岗期间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2天。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终生保存。

2、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相关检查档案。

五、费用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的费用均由本单位负责支出,不得向放射工作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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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个人分户档)
案卷题名(姓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立卷单位
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终生
密级秘密
卷内目录
注:表内供参考,内容可根据情况增减。

说明
一、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档案。

二、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此档案应由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并终生保存。

三、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四、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助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上岗前职业病健康体检情况表
注:对于已在岗,但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填,加以说明(如首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复检情况表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表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考核情况记录
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表
注:职业人员有效剂量为20msv/年,连续5年的年平均,其中任何一年不大于50msv。

放射性职业病诊疗情况表
历次体检结果通知粘贴栏
《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粘贴栏
放射工作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综合档)
案卷题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立卷单位
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长期
密级秘密
卷内目录
注:表中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但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必须齐备,备查或溯源。

放射工作人员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综合档)
案卷题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立卷单位
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长期
密级秘密
卷内目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注:表中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但放射工作人员本年度连续监测结果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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