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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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每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学生正常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

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重修、副修及学籍异动收费

第七条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修读“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一条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退费

第十二条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

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停学或参军的,参照退选课程和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停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十六条修读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和课程重修的学分学费单独收取。

第十七条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缴纳的固定费用,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应缴纳的费用。

农科类专业的专业学费免收,非农科类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为14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为3600元/生·年,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80元,各专业收费总学分基准值为160学分。

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范围内,正常修读课程超过收费总学分基准值的学分学费,学校全部予以免收。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的交费情况进行一次核算。(一)一年级学生首次注册报到时,按国家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第一学年全部学费。

(二)学年结束,学校根据学生该学年实际选课修读情况对其产生的学费进行核算。下一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其所学专业的年度专业学费加上一学年学分学费的余缺之和。

(三)毕业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年度专业学费加学生已取得有效学分与收费学分基准值之差的学分学费。学生毕业前,学校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四)每学期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即可在选课系统中查阅自己的选课记录和产生的选课费用。

(五)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办理贷款、资助、还款计划等手续,经学院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暂时允许其注册选课。

(六)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上一学年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不入档;毕业前仍有欠缴学费的,不予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推荐就业材料和办理离校手

续。

第二章选课与修读

第六条学分制收费的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科类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科类方向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公共选修课,不包括必读课和选读课。

应缴纳学分学费的主要有正常修读的课程、重修及补修的课程和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其中必修课预置为所有相关学生应修已选课程,选修课由学生在网上选课系统中自主选择。除第一学期的课程外,均在前一学期安排下一学期有关课程的预选和正选,在当学期开学第1-2周安排退补选。退补选结束后,最终保留在选课系统中的数据即为学生当学期选定修读的课程,此数据为核算有关费用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退补选结束,学生不得再申请补选或退选课程;如确因学籍异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有关课程的,须向学院提交退选课程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第九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需要重修相应课程的,应按标准缴纳重修学分学费。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但可允许学生免费再选修一次相同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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