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解析~
三、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概述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 (三)工伤认定具体条款的理解
(一)工伤认定概述
1.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认定结论的过程。
(二)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和保障性,与养老、失业、 医疗保险比较,待遇最为优厚,保险内容最为完备、 保险服务最周到,其基本特征是:
1.强制性 2.广泛的社会性 3.互济性 4.福利性
(三)工伤保险的宗旨
1.保障权益—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 医疗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这是工 伤保险制度的最初目的,也是工伤 保险制度的核心)。
不足之处:一是雇员必须证明雇主有错,这十 分不易;二是如果雇工因工负伤纯系个人过错, 雇主便不给予任何收入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体现:英国1897年《不列颠雇工赔偿法》、法国1898 年《雇主对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赔偿责任法 律》、美国1908年《雇员赔偿法》。
进步意义:从劳动关系角度看,雇主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 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负有保障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 务;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看,雇员是经济弱者;从 公平合理原则来看,享受利益者应当承担风险。
主要特征: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单位责任保障。
第二阶段: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主要政策: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发布施行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工 伤保险制度。
主要特征:这一阶段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 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 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建 立了社会统筹模式。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到年上半年,全国已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万,其中,国有企业万、集体企业万、其他内资企业万、外资企业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工程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的年月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及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展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及职业康复。
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及赔偿,对工伤的预防及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点击: 304 日期: 2010-12-30工伤保险条例(2010国务院第586号令最新修订版)(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参照社会保险原则,由雇主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近,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保障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引发职业病所致伤害的工伤保险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独立核算、专户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保护、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危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所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工伤。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有权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定期生活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发放,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国家的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护工伤保险职工权益、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风险补偿的管理体制。
市级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为原则,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减少和中止。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工伤事故方面的处理做出的,但为了更好的适用该条例,我国随后又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那具体来说这个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都有怎样的内容呢?律师365带来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针对工伤事故方面的处理做出的,但为了更好的适用该条例,我国随后又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那具体来说这个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都有怎样的内容呢?带来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残疾津贴等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并适用于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国家制定,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从工资中扣除并缴纳个人部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到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少缴。
第九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企业或行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差异化调整。
第三章保险范围与待遇第十条参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生命、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费等。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根据国家的规定报销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三条康复费用包括康复器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必要费用,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确定赔付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津贴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计算,每月按一定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丧葬费根据职工死亡情况和所在地标准确定,按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伤残鉴定与鉴定机构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申请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伤残鉴定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科学进行,结果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近日,湖南省人社厅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与的补贴;五其他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数额。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解(doc 10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解(doc 10页)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工伤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为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下面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析。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对象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城市居民等。
这一规定保障了各个群体的权益,使得广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和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工伤医疗费等,并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按规定给予抚恤。
同时,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享受工伤保险金、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等待遇。
这一规定保护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损害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的若干倍缴费基数,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伤防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和职业卫生保护等工作,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这一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水平,促进了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进一步增强了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对象、责任和权益,并要求提高保障水平。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加大对小微企业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完善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机制等。
只有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 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 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 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基本概念及原则
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 金,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安全卫生制度建立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卫生职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 生。
安全设施配备
危险源管理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定 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 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论事故责任在谁, 受伤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同时实行“风险共担” 原则,即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形成社会保险基 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来工伤保险制度将更加注重全面保障和公平性,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
计,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
02
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随着社会对健康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将更加
受到重视。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预防和康复工作的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