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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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排查表

煤矿隐患排查表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火区启封不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拦截高位来水措施不完善
《四川省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条:采用平硐上、下山开拓开采的矿井以及平硐暗斜井开拓开采的矿井,要实现平硐标高中的所有水平巷道〔岩巷、煤巷、石门〕对上山来水的有效拦截,并在巷道下方留设>20m的连续的煤〔岩〕柱。
7.冲击地压防治
防冲机构及措施
无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风筒敷设不符合要求
风筒应吊挂平、直;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等。
通风设施
密闭管理不符合要求
通风设施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等。
风门风窗管理不符合要求
风门能联锁自动关闭,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开关传感器等。
风桥管理不符合要求
桥面平整不漏风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瓦斯防治
瓦斯积聚时,未采取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

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检查表

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检查表

(5)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
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6)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8)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
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抽查矿井瓦斯地质图、 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地质预测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二百条,《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9号)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
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 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 (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相 关设计及图纸。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
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 抽查新水平、新采区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
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突专项设计。

煤矿企业矿井瓦斯管理检查清单

煤矿企业矿井瓦斯管理检查清单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七十条。
13
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
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测定报告,测定风量、瓦斯检查原始记录,安全监控系统记录,测定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6
突出煤层工作面瓦斯检查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检查工分工记录,瓦斯检查工入井位置监测记录,调度记录。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条。
7
停工、峒室、瓦斯涌出地点巷道瓦斯检查
调度汇报处理记录,通风系统图,瓦斯检查记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馈电状态历史记录,封闭施工记录,停风区域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
17
停风区瓦斯排放
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条。
4
瓦斯班报日报审阅
通风值班人员要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要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日报,汇报处理记录。现场抽查。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岩巷超前距离必须满足穿层钻孔预抽的最短时间不少于6个月,但不得小于100m。钻场滞后迎头不得超过50m,穿层钻孔施工滞后迎头不超过100m。
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必须设计水煤沉淀分离和煤水排放系统。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名
瓦斯
抽采
1.突出矿井必须建地面永久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必须建立井下临时抽放系统。突出矿井的突出采区至少建立两套以上抽放系统,实现分源分抽。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能够满足抽放的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突工作
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每隔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不准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瓦斯抽放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且单孔抽放瓦斯浓度均降到5%以下时,方可进行效果检验。若区域验证(效检)连续两次超标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停止掘进,必须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不大于2m时,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必须至少施工6个区域探测钻孔进行区域探测,探测超前距不少于20m,控制范围为间隔煤柱和实煤帮,倾斜、急倾斜煤层控制上帮至少20m或下帮至少10m范围内的煤层、缓倾斜及近水平煤层控制上或下两帮至少15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突出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与采空区间隔煤柱大于2m时,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在复采区内进行掘进施工时,必须首先查明复采区内煤柱留设情况,确认无煤柱区段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可直接掘进。
突出危险区岩巷应超前探测,距钻孔见煤点保持不少于20m的探测超前距,保证距煤层的法向距离不小于10m;小于等于7m大于5m时除超前20m探测外,必须进行Δh2或K1值测定,指标不超、探测钻孔无异常方准掘进,否则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小于等于5m的岩巷必须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检查表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检查表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检查表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1防突管理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门防突机构,掌握突出动态规律,制定防突计划和措施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为突出煤层。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层的突出危险性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2开采保护层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和开采条件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高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正在开采的保护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高的两倍,并不得小于30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 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查3突出煤层采掘面防治瓦斯突出必须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岂知须加强支护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必须有经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的防突出措施和设计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灶台、非正规采煤法采煤、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石门揭穿突出煤导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工作面与煤层间的岩柱尺寸应符合防突出措施要求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工作前距煤层灶台线10m(地质构造复杂、围岩破碎区域20m)之外,至少打两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予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是地,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式范围等的专门措施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瓦斯防治检查资料清单

瓦斯防治检查资料清单

瓦斯防治安全检查资料清单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2、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评估报告(0.3 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3、矿井各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报告;4、所有采掘工作面的防突设计及消突评价报告及其公司批复;5、审阅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或不进行抽采的论证报告及其公司批复;6、所有采掘工作面的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7、瓦斯日报和瓦检手册;8、光干涉甲烷检定器维护、发放记录;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维护、发放记录;10、自救器发放记录;11、光干涉甲烷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的安全检验证明材料;1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的定期调校记录;13、年度瓦斯抽采及防突措施计划;矿井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

14、防突培训档案;15、瓦斯防治机构设置文件及管理人员资格证;16、瓦斯防治部门班前会议记录、点名册;17、瓦斯防治部门特殊工种资格证;18、瓦斯抽采参数观测台账或报表;19、抽查部分钻孔原始小票(瓦斯抽采、效果检验钻孔开孔前应由技术人员现场标定钻孔位置、方位、角度等参数,钻孔施工完后应及时上图并与设计参数比对分析)。

20、矿井瓦斯地质图;21、矿井、采区、采面瓦斯地质图和掘进面地质说明书22、掘进地质探测钻孔资料(钻孔设计图和竣工图、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小票):“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每循环应探明前方至少 60 米、巷道轮廓线外 10 米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情况,确定工作面最大允掘距离。

23、瓦斯抽采、防突装备台账;24、瓦斯抽放泵安全检验报告。

25、《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和《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

26、矿井瓦斯抽采和防突专项设计。

实地检查内容:1、井下各地点抽放管路、计量装置、放水器、钻孔参数牌板;2、区域和工作面局部防突管理牌板、基点;3、井下防突风门及其防逆流装置;4、采掘工作面、架间、上隅角及其回风瓦斯实际检查、瓦斯检查牌板、瓦检手册及光干涉甲烷检定器完好性;5、抽采泵站的管材及其连接方式、三防装置、排空管、计量装置、冷却水出水口瓦斯浓度、避雷设施等等。

煤矿企业瓦斯抽采检查清单

煤矿企业瓦斯抽采检查清单
在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三条。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泵站内、抽采管路、排放口、栅栏外设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
3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
临时抽采瓦斯泵站要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瓦斯抽采设计,安全监控系统历史记录。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三条。
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7
瓦斯抽采规划
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
抽采达标规划。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一条。
2
地面永久抽放泵站
地面泵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防雷电装置。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泵房防火符合规定。抽采瓦斯泵能力符合规定。
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要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8
瓦斯抽采计划
编制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计划要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指标等内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1.井下通风系统是否完备?2.瓦斯抽放、管道、降压泵站是否运行正常?3.剖面构造是否稳定?4.煤质、煤层厚度、埋深、产瓦斯量等是否达到突出易发性要求?5.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确定?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前期准备情况1.工作面预掘是否到位?2.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抽放措施?3.是否建立了稳定性监测体系?4.是否准备了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情况1.固定瓦斯涌出量是否达到要求?2.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有瓦斯浓度变化?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等异常情况?3.液压支架是否严密稳固?是否存在严重异动、垮塌等现象?4.工作面是否存在冲击地压?5.是否存在瓦斯抽放量变化、不足等问题?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1.瓦斯抽放、降压泵站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是否及时清理障碍物、堆放物、报废物等?3.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支护、排水、加强通风、降低阻力等安全措施?4.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煤与瓦斯突出监测预警机制?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日常管理情况1.管理人员是否履行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监管职责?2.煤与瓦斯突出日常安全巡查是否到位?3.是否落实了煤与瓦斯管理制度?4.是否有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隐患排查情况1.存在哪些突出危险因素?2.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隐患治理措施?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范措施建议1.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现象,采取哪些有效的防范措施?2.哪些方面的安全技术应该加强,以预防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防范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

同时,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

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方面主要对照检查内容表煤矿企业

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方面主要对照检查内容表煤矿企业

附件1:
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方面主要对照检查内容表
煤矿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签名):
检查组组长(签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集中整治重点内容
重大隐患及 问题简述
整治 意见 整治 期限 检查人 员签字 1
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有无角联通风问题;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无风、微风作业问题。

2
风门、风桥、风窗等设施设置是否合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使用风帘、风帐控风等问题。

3
掘进工作面是否采用机械通风,有无随意停开风机问题;局扇能力、安装位置和风筒直径、材质是否符合要求,局扇吸风口处巷道供风量是否满足需要,有无循环风问题。

4
瓦斯抽采能力是否满足需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面生产前预抽瓦斯时间是否达到半年以上,有无抽采不达标和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5m 3
/min 、3m 3
/min 及“掘、抽、采”不平衡问题。

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开采保护层,有无“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6 监测监控系统可靠运行,传感器数量、定期标校、悬挂位置等是否存在问题。

7 瓦斯人工检查和瓦斯超限停产撤人,追查处理制度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8
其他重大隐患和问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检查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检查表

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 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 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 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 查阅边探边掘措施及掘进巷道、
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前探钻孔剖面图。
6.石门和
立井、斜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
井工作面 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 检查揭煤记录。
2.局部综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
合防突措 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 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
施基本要 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 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

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 件下进行采掘作业。查阅预测预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 层前,必须采取前探钻孔、物探 等手段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 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检查前 探钻孔、物探有关资料。
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
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3.石门和 立井、斜 井工作面 揭煤基本 要求
5.石门和 立井、斜 井工作面 掘进的最 小法向距 离
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 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 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 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 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 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

煤矿企业矿井瓦斯管理检查清单

煤矿企业矿井瓦斯管理检查清单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检查工分工记录,瓦斯检查工入井位置监测记录,调度记录。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条。
7
停工、峒室、瓦斯涌出地点巷道瓦斯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七十条。
14
瓦斯浓度超限处理措施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汇报处理记录,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检查班报,安全监控系统瓦斯、馈电状态记录 ,矿调度记录,通风调度记录,调度录音记录,区域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2
瓦斯检查仪器携带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发放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条。
10
一氧化碳检查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要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装备配备情况,瓦斯检查班报,原始检查记录,矿调度记录,通风调度记录,气体分析记录,检查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条。
11
有害气体检查
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装备配备情况,原始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三十五、一百六十七条。

煤矿企业瓦斯抽采检查清单

煤矿企业瓦斯抽采检查清单
16
瓦斯抽采钻孔封孔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钻孔封孔设计,钻孔封孔设备,钻孔封口材料。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七条。
17
瓦斯抽采负压
预抽瓦斯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9
瓦斯抽采方法工艺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包括各项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内容。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艺方案。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八条。
10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8
瓦斯抽采计划
编制瓦斯抽采年度实施计划。计划要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指标等内容。
年度实施计划,生产计划,瓦斯地质相关资料。现场抽查。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八十一条。
2
地面永久抽放泵站
地面泵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有防雷电装置。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泵房防火符合规定。抽采瓦斯泵能力符合规定。
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要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玛瑙煤矿
防突工作专项检查记录表
二0一二年
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及
完成时间
检查人通风ຫໍສະໝຸດ 系统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独立
矿井和采区及掘进工作面均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
符合要求
方碧文
罗跃华
陈吉忠
罗朝均
2.矿井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回风巷内不得行人、运料、安设电器设备等。
地面抽放泵站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符合要求
方碧文
罗跃华
陈吉忠
罗朝均
3、地面抽放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219mm,干、支管直径不得小于159mm。井下瓦斯抽放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8mm,干、支管不得小于50mm。
地面主抽采管路符合规定,支管直径均为159mm,采区巷道主管路和支管均符合规定
符合要求
4.顺层抽放钻孔直径不小于65mm;底板岩石穿层钻孔直径不小于65mm。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地点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及
完成时间
检查人
瓦斯隐患排查
1.建立临时停风停电管理制度
2.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建立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设置有专用回风巷
符合要求
4.井下回风巷道(矿井、采区回风巷以及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及回风联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但矿井总回风断面不得小于5㎡,采区回风巷不得小于4.5㎡,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不得小于4㎡
现场检查,均不小于设计断面的70%,总回风断面均符合设计要求且大于6㎡以上,其它巷道现场检查均达到规定
查措施资料和现场检查、地面查抽采管路
符合要求
10.抽放泵运行抽放负压不大于50Kpa,卸压区及采空区系统未端负压不小于9Kpa,预抽钻孔系统未端负压不小于13Kpa。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内容明细表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内容明细表
16
采掘工作面通风是否符合规定。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18
通风机房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I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取暖。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5
是否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工。
6
是否建立防突机构。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7
设备仪器
24
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是否满足要求。
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5
井下现场是否存在盲巷。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26
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是否符合实际。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检查清单

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检查清单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
10
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范围符合要求;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按规定落实。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符合要求,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按规定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责任人
1
防突措施贯彻实施
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瓦斯抽采管路图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抽采资料,工作面留设煤柱资料。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二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检查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检查表

鉴定单位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结 果是否备案,是否发生过突出事 故。
检查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 计、防突专项验收报告。检查矿 井是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 统,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286923677.xls
一、一般规定 项目 规定要求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 7.防突工 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 程计划和 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 实施 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 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1)运输 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 8.突出矿 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减少井巷揭穿突 井巷道布 出煤层的次数;(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 置 开地质构造破坏带;(4)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 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质测量 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应共同按要求编制矿井瓦斯地质 图;(2)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9.突出矿 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 井地质测 有关采掘区(队);(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 量 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 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 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 10.非突 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煤层和高 、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 煤层瓦斯 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 参数测定 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 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采用水 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2)急倾 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 并加强支护;(3)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 11.突出 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 煤层采掘 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 作业 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 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4)煤 、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 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检查内容 防突工程计划和实施是否满足抽 采掘平衡及接替要求,是否确保 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存在问题 处理情况 备注

煤矿防治瓦斯安全检查表

煤矿防治瓦斯安全检查表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必须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超过2.5%报警,并切断工作面电源
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但不得留有盲巷
专用排瓦斯巷中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撞击火花的措施
专用排瓦斯巷中风速不得低于0.5m/s
使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
5
瓦斯、二氧化碳管理制度
通风值班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矿调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瓦斯检查次数。采掘工作面: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突出或异常设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未进行作业的至少检查1次;硐室: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
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等级鉴定
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7
瓦斯抽放一般原则
井上、下抽放管路吊挂牢固,不破损漏气,不与带电体接触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
大于15m3/min;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大于5 m3/min,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是不合理的矿井
3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
应安设抽放瓦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抽出的瓦斯可排到地面、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限
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出口(上风5m,下风30m)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式牌等

煤矿企业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检查清单

煤矿企业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检查清单
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责任人
1
井巷揭煤瓦斯参数测定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矿井综合柱状图,石门设计剖面图,测定钻孔设计 ,测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记录,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
3
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
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巷道施工图,测定钻孔设计 ,测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记录,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二十六条。
4
低瓦斯矿井瓦斯参数测定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测定钻孔设计 ,测定钻孔施工记录,瓦斯压力观测记录,取样及测定记录,测定装备,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6.2。
5
突出危险性评估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地质综合柱状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一百九十一条。
6
突出危险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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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突出煤层采掘作业
预测或者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六条。
13
突出煤层工作面爆破管理
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实验考察报告,批准资料。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16
防突预警及处置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先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再报告矿调度室。
8
防突装备
突出矿井必须有满足需要的防突设备。
防突设计,相关设备台账,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
9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水平采区设计。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
10
防突专项设计验收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验收资料,生产计划,采煤工作面生产记录,安全监控系统,调度记录,火工品领用记录,瓦斯检查记录。现场核查。
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4
职能部门及负责人防突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按规定汇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技术档案。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条。
15
突出危险预测指标考察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合理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一般规定检查清单
序号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检查依据
责任人
1
主要负责人防突责任
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防突专题会议记录,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5
区队班组负责人防突责任
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6
岗位人员防突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相关参数的测定记录。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零一条。
17
突出矿井大巷运输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三条。
岗位责任制,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
7
防突计划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
防突措施计划,生产计划。现场抽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规定,专职爆破工分工记录,调度记录,相关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六条。
14
防突技术资料管理
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2
技术负责人防突责任
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批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规划、计划和措施,下井检查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核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3
分管负责人防突责任
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八条。
11
突出矿井巷道布置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五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二条、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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