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案件所需主要证据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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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今年以来,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统筹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在各大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年未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岁末年初通常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集中爆发时期,为有效防止因企业工资拖欠引发集体讨薪等社会治安问题,12月14日,市公安局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因此,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从三方面抓好此项工作:一、高度重视抓认识深入开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实实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服务民生、服务发展要求的实际行动。

我局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站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协作抓落实一是我局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将积极会同县人社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认真排摸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苗头性信息。

同时,我局也会及时将获取的拖欠工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主动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形式定期交换举报投诉、案件侦办等信息资源。

二是会同人社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认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规范移送程序,对拖欠数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派出民警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证据采集和案件协调工作。

截至目前,我局配合县人社局、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提前介入对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的国泽光电、明悦天街、白家大佛寺等10余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了证据材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赣人社字〔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依据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15〕4号)要求,现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请各地结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安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20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27日附件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柳江县,身份证号4502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2区1栋4单元2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段宿舍**1区1楼。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代理检察员唐萧栩、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滕培胜、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以每平方100元价款向陈**、罗**二人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项目共53***平主米的工程,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外墙装修,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的工资里面。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3*******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胡**在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元的情况下逃匿。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XX市公安局:为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为XX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我局拟将赵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贵局,现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被投诉人赵X,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4日,住X省盐亭县云溪镇凤池后街30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案件由来投诉人刘X德等于2016年2月17日起向我局投诉被投诉人赵X 拖欠工资83540元,经我局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工资,我局经研究拟将本案移送贵局。

三、查明的事实赵X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XX市翠屏区理想城项目中的包工头。

2016年2月6日,在XX市人社局、XX市住建局、XX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等部门的协调下,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赵X民工工资218271.4元。

赵X承诺收到的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剩余的工程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得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及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为,否则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2月17日起,陆续有工人到我局投诉赵X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经初步统计,共83540元,约15人。

我局高度重视赵X工资拖欠问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通知赵X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但赵X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并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我局于2016年3月1日向已出具承诺书的赵X发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人社监令字[2016]第11号),要求其支付班组下所有民工工资,但赵X仍拒绝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四、处理意见我局认为赵X以逃匿等方式拖欠劳动报酬8万余元,数额巨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赵X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建工程项目欠薪案件线索核查表

在建工程项目欠薪案件线索核查表
欠薪案件线索核查表
核查日期:
案件名称:工程拖欠等 名农民工工资案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所属行业:住建口 交通口 水利口 其他口
投资(承接)属性:政府投资工程 口 国企投资或承接工程口 其他口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劳务(专业)分包单位:
农民工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处置情况:
骨口. 序号
是口否口
9
国有企业投资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在2019年底
前未全部清偿(第52项)
是口否口
10
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第53项)
是口否口
11
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第54项)
是口否口
问题清单
(存在以下冋题的,请在右侧核查结果处选 是”;不存
在的,选否”
核查结果
备注
1
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考核细则第24项,下同)
是口否口
2
有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第28项)
是口否口
3
房屋市政类项目工人未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 记(非房屋市政类项目不必选填)(第28项)
是口否口
4
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工资(第31
项)
是口否口

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第33项)
是口否口
6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
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第34项)
是口否口
7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
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第34项)
是口否口
8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恶意欠薪行为仅仅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而处理欠薪的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用工单位的恶意拖欠,造成劳动者无法追索其应得的工资,久拖不决造成有些人员做出过激的行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至此,恶意欠薪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但并不是所有的欠薪行为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必须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如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因此,对于一般欠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文主要从无罪案例中整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裁判要旨,提炼相应的无罪辩点,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思路和方向,不足之处,望请指正。

无罪案例一:1.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大刑初字第1129号3.裁判要旨: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1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证人证言存在疑点,重要书证缺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范×1关于其无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二:1.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案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吉01刑终327号3.裁判要旨:行为人对款项没有实际支配权,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4.裁判理由:……即使雷某某实际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但根据雷某某、工人的证言及孙某某的供述均证实雷某某直接给工人开工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某对工程款有实际支配权,公诉机关亦无法提供证实孙某某有足额财产足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发包方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

第七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意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意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已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刘某家属苏某某已在本案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主持将被害人要求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且辩护人对刘某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质疑,故现仅就目前所掌握的案件资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参考:一、本案被告人刘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侦查机关以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必须要证明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故意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系安徽宝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翔万商国际商贸城四区2#楼及美食广场幕墙工程分包商,被害人张某某班组2015年3月11日向劳动监察诉称共完成该项目325560元的工作量,被告人欠付161960元。

对此,除被害人张某某班组单方面的口述之外,并未得到被告人刘某的认可,也未与刘某进行核实确认工作量,人社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中亦无其他任何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欠薪数额等事实。

因此,被告人欠付被害人劳动报酬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的调查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的调查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及建议调查报告摘要: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总量屈指可数、判刑率不高等问题,存在对“劳动报酬”范围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存在理解分歧与规定空白、“有能力支付”的判定标准不明等问题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劳动报酬范围、对“政府有关部门”应作限制性理解、责令支付的方式可考虑增加公告送达。

关键词: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支付能力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现状(一)适用总量屈指可数。

目前欠薪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但侦查机关移送作为刑事处理的案件总量仍屈指可数。

根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2013年6件6人,2014年5件6人。

这反映出2013年1月《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人社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数增加,但也存在可探讨和需完善之处,导致总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仍不大。

(二)适用主体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经营管理松散,且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

根据统计,我院受理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大部分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甚至有一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袜厂,其中涉服装生产加工行业的有7件,主要原因在于服装领域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的特点,较易因成本上升、经营不善、融资困难等原因使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欠薪问题。

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发生与经营管理不规范之间也常具有密切关系。

(三)客观上多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统计,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11件案件中,有8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四)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统计,劳动者多以信访方式追讨工资,在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有5件涉及劳动者以集体信访,对政府施压的方式追讨工资,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研究——以50件恶意欠薪刑事案件为样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研究——以50件恶意欠薪刑事案件为样本

第30卷第3期2020年9月信阳农林学院学报Journal o£Xiny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Vol.30No.3Sep.20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研究——以50件恶意欠薪刑事案件为样本宋立宵,王书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数量虽逐年上升,但占恶意欠薪案总量的比例较低,且主要集中在被害人人数众多、欠薪数额普遍较大的建筑行业。

该罪在司法适用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难以区分其与民生劳务纠纷的界限,二是对被害人人数较少、欠薪数额不大的非建筑行业保护力度不强,三是量刑时不区分清偿比例有违刑罚公平性。

针对上述问题,从罪与非罪、量刑和刑事政策三方面反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罪与非罪的判断要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打造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权,惩治恶意欠薪现象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适用问题;罪与非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978(2020)03-0018-04近年来,由于恶意欠薪而导致的极端性、群体性讨薪案件频发,2011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惩处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

2013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对“逃避支付”的手段、“数额较大”的判断、“责令支付”的方式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作出细化规定。

在实践中,解决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问题的主要途径有:第一,可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主要是通过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后,宜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第三,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出仲裁裁决后的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当在30日内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给移送 该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工作 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现你(厅)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现提请你(厅)局复议。理由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立案监督建议书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 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并下达了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的,可视为已达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公 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3、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取保候审申请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取保候审申请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取保候审申请书我,被害人(姓名)于(年月日)被公司(或个人)雇佣从事(职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时间段),应支付劳动报酬为(具体数额),但公司(或个人)至今已拖欠了我(具体数额)的劳动报酬。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多次与公司(或个人)协商要求支付工资,但始终未见其付款。

于是,我决定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在(日期)前向该公司(或个人)发出了(具体)要求,但依旧未得到回复和付款。

经过与律师的商议,我决定向法院提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取保候审申请。

为此,我特在此申请如下: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被申请人姓名)性别:(被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被申请人出生年月)住所:(被申请人住所)二、案件基本情况经过我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应获得报酬为(具体数额),但对方至今未付。

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见其支付。

我在(日期)后向该公司(或个人)发出了(具体)要求,但仍未得到其回复和支付。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共同犯罪行为我认为被申请人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九!条规定:“用雇工劳动所得支付工资、酬金数额不足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我认为被申请人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四、案件证据作为证明的有:•我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或个人)向我支付的部分劳动报酬的证明•向该公司(或个人)发出的要求支付工资的函件及快递单、证明•更多证据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自己添加五、法律意见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有的劳动报酬必须按照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服务索酬人数支付,并应保证支付数额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涉嫌犯罪行为,因此应依法从严处理。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法律文书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法律文书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薪案移字〔〕号
公安(分)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人社薪案移字〔〕号)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册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接收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不予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公安(分)局: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

现你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现提请你局复议。

理由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立案监督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分)局。

但该局以
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我局认为,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通报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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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证明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证人证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票证、住宿证明、有关照片或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等。
3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证据,如银行存款,车辆等应登记动产的相关证明;房产等不动产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五、履行职责的证据: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等。
六、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有关转移财产、逃匿或者有能力支付的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或者相关线索的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或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等;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一并附上。
法定的足以认定转移财产的证据,如笔迹鉴定意见;勘查、检查、搜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的证据: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属于非法用工主体的,附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证据。
三、劳动关系等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等,如果已被销毁,或者不存在相关证据无法收集的,相关调查笔录要核实,反映出被销毁或者不存在的相关事实。
四、劳动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确认、联系方式及电话等。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案件所需主要证据材料
序号
涉嫌犯罪行为方式
移送材料
人人力资源和社会料
备注
1
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案件移送书;
2.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一、欠薪数额的证据:1.非逃匿的,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授权代表用人单位接受调查的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逃匿的,附用人单位办公室、财务、劳资管理等岗位负责工资发放工作、对欠薪事实知情人员的调查笔录;2.欠薪数额需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且数额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黔高法〔2013〕230号)规定的定罪标准;3.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至少附十名劳动者的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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