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咱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一、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动身,按照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本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居处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五、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处地至起诉时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六、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肯定管辖;两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常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两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追索供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居处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是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居处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及适用
其他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的,法院可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涉及未到庭参与该调 解协议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应该依法作出裁判。(《审判监督指导》2008年第 3辑) • (四)调解书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 生效的调解书和未生效的调解书。生效的调解书属于送交,不存在送达的问题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共 同被告
•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五)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或被注销后,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 • *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
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三)如何理司法解解释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规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人民法院是否一概予以确认? • 解释:第92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 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盂县不认合伙关系的诉讼
• *西山法庭
• 四、调 解
• (一)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协议。
• 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 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201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多部司法解释,对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本文将重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意和要求,以及处理民事案件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
整个司法解释分为七章,共计106条,对案件受理、管辖、证据、调查、审判、执行和裁判文书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件受理和管辖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案件提起后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立即受理,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则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阐述了何为“立即受理”,即不得拖延时间,要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取应得的法律救济。
对于管辖权的规定,新司法解释总结了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二、证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4条作出了详细解释。
其中第63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交的书面材料,其视为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其视为验明当事人身份。
”这一规定有利于加速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也需要对数据真实性和保护进行更加严密的管理和控制。
第64条则规定了原公证机构或认证机构证明的证据,明确了其合法性和效力。
三、调查和鉴定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调查和鉴定问题做出了澄清和规范。
关于鉴定费用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无论是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还是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费用均应由当事人承担。
对于鉴定人的选择和资格要求,司法解释增加了具体的规定,以保证鉴定人的公正、严谨和专业性。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分23章,共552条,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为确保正确、严格适用新解释,近日来,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天萍率先组织民二庭、民三庭干警认真学习《民诉法司法解释》。
3月5日党组会上,党组书记、院长赵大杰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要求民一庭、立案庭、人民法庭等有关业务庭室也要通过法官自学、集体讨论等方式抓紧新法学习。
下一步,法院将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
一是明确学习目的,提高思想认识。
把学习《民诉法司法解释》上升到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上,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引导干警逐条分析理解,做到法条入脑入心,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能力。
二是注重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学习采取每位干警分章负责的方式进行宣讲。
参会干警积极参与讨论学习,针对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深入研究、各抒己见,全面领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确保正确运用。
整个学习研讨会气氛热烈、成效明显。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增进学习实效。
学习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庭秩序等内容为重点,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以立案登记、期间和送达、小额诉讼、执行程序等方面为突破,逐案自查不合规定的法律文书,改进工作方式,确保解释得到有效地施行。
民诉法解释2023
民诉法解释2023【最新版】目录一、民诉法司法解释 2023 概述二、民诉法司法解释 2023 的具体规定1.管辖2.专利纠纷案件3.海事、海商案件4.公民的住所地和法人的住所地三、2023 法考:三大诉讼法比较笔记四、2022 新民诉法解释 199 条正文民诉法司法解释 2023 是为了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 2023 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在民诉法司法解释 2023 中,管辖是一个重要的规定。
根据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 2023 还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诉法,2023 法考提供了三大诉讼法的比较笔记。
这些笔记将帮助考生减小记忆负担,精确记忆差异部分,从而更好地应对考试。
此外,2022 新民诉法解释 199 条也对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民诉法的实施。
这些修正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 2022 全文,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以及公民的住所地和法人的住所地等规定。
总之,民诉法司法解释 2023 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解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一)本次司法解释,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1、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视了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此次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第一审撤诉(司解第238 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审撤诉(司解第338 条):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第410 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公共、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
撤回起诉后,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平衡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1)举证时限制度1)视为未逾期:司法解释第101条第2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2)采纳逾期证据但予以程序性制裁。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但应当予以制裁:训诫、罚款、承提对方当事人的费用。
3)证据失权适用的限制。
司法解释第102 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2)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司法解释第232 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同理适用。
(3)二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第326 条: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327 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发布于2015年2月6日11:48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发布了,咱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仍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冲破,以方便法律人最快掌握这部份量十足的司法解释。
整编/天同诉讼圈王大莹哲哲哲王昱淇施小杨冲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1.明确立案记录制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成立案记录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表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记录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不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进程中的撤诉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能够准予。
准予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组成要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归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肯定“一事再也不理”的认定标准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再也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一、总则民事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法律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管辖和受理1. 一审案件的管辖,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为主要管辖依据。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其他管辖准则。
2. 对于案件的受理,要求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
受理案件应当及时、公正、公开,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保护。
三、证据的举证和审查1. 证据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举证。
2.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辩论和结案1. 包括原告、被告在内的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发言权,并组织庭审过程的合理进行。
2. 在结案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五、执行和申请执行程序1. 对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与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如有拒不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2.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六、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发布1.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和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公开途径发布。
2. 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发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
七、裁判员和法警的行为规范1. 裁判员和法警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守法律和法院相关规章制度。
2. 对于裁判员和法警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八、附则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 法律文书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法律文书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修改了!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附全文)
民诉法解释修改了!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附全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
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
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
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发布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诉法的贯彻实施,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题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中《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精神,以及补充其中的不足之处,我国法律界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新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这一新版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7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分为十篇,共计157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难以具体操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首先,新版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程序规定,如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事公益诉讼等,这些规定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新版司法解释针对现实中的一些司法难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和举证责任、诉讼保全、案件受理、调解和和解等。
新版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对一些过去模糊、空白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义务,增加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新版司法解释也加强了对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提高了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新版司法解释还关注了一些实践中的新兴问题,如网络诉讼、电子取证、数据保护等。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些问题对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版司法解释就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和规则,为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争议提供了指引,有力地促进了互联网时代的民事诉讼发展。
最后,新版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规范,并明确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这是为了增强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行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诚信,提高当事人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结起来,新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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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水版: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的7项关键突破天同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5年2月6日 11:48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公布了,我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突破,以方便法律人最快掌握这部分量十足的司法解释。
整编/天同诉讼圈王大莹哲哲哲王昱淇施小杨突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1.明确立案登记制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撤诉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细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再审过程中,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6.细化规定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早在司法解释意见起草阶段,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就被包括法官、学者、律师等在内的法律人积极讨论过,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
若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
突破二: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保证司法公开1. 限制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中满足以下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而在再审案件中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2.提高裁判文书水平规定裁判文书查阅方式和范围一个司法解释往往需要配套设施,虽然有关裁判文书的规定没有体现在本次司法解释的文本中,但在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却特意强调了此点。
司法解释项目组的主任孙佑海称,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未来会有上千种诉讼文书;同时也在明确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突破三: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明确举证责任原则及规则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即在确认、变更或消灭之诉中,当事人应对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举证不力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指引法官质证、认证及公开相关依据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同时对质证对象进行了说明,即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形。
此次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的同时需要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电子证据的认定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其特别之处在于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呈堂证供”。
4.专家辅助人制度此次司法解释对民诉法中一笔带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身份用了两个条文,265字进行专项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当事人可申请的人数为一至二名,其发言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并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突破四:提高审判效率1. 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规定民诉解释细化了简易程序的各项规则,包括送达可以简便方式进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审理前的准备可以简便方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民诉解释列举了适用该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类型。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2. 规定期间和送达问题为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司法解释还细化了诉讼程序的期间和送达问题。
如,民诉解释规定了再审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送达方面,民诉解释规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规则。
在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进一步明确了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具体条件等等。
3. 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为了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4. 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携带下列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突破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1.制裁虚假诉讼若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当事人、证人虚假作证新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在于,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而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若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