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一、目的为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供需管理水平,保证公众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和监管等方面,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
三、制定程序本条例由广东省政府编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如有修改,由广东省政府修改后重新审议,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办法》6. 公司内部水资源管理规定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水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个人目的:规范公司水资源的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内容:规定水资源使用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禁止浪费水资源等责任主体: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个人执行程序: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定期进行统计和核算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2. 水资源保护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保护广东省水资源,防止水资源遭受破坏和污染内容:规定禁止污染、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规定水资源环境监测及其监测结果的公布;规定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等责任主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执行程序: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水资源环境监测和治理,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实施保护措施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3. 水资源监管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加强对广东省水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内容:规定水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规定水资源管理范围和监督方式;规定管理形式和监督机制等责任主体: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监管部门执行程序: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对水资源的调查和分析,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配合协同,水资源监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一、前言为了保护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的宝贵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水资源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库区内的水资源相关活动,包括水的开采、利用和保护等方面。
二、库区水资源调控1. 水量调度:制定详细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库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
根据季节变化和水资源状况,协调调配库区水量,确保合理利用。
2. 水质保护:加强水库入库水源的监测,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评估。
对于发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库区水质达标。
三、水资源节约利用1. 推广节水技术:积极开展节水技术宣传和培训,提高库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水意识。
鼓励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2. 合理用水:加强对库区内各类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调查和监管,确保用水单位按照合理标准使用水资源。
建立用水计量管理机制,对超标准用水单位进行处罚,引导用水单位合理用水。
四、水资源保护与监测1. 生态保护:加强库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采挖河道和库区两岸的土壤和砾石。
推动生态修复项目,提升生态系统自净能力。
2. 水资源监测:建立健全库区水资源监测系统,对水文水资源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掌握库区水资源的动态变化,为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水资源管理机构1. 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成立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库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政策和措施。
2. 水资源管理监督:加强对库区各类用水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用水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使用水资源、污染水质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以切实维护库区水资源的合法权益。
2. 奖励机制: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来。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资源规划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六条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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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12号)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第六条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是水量调度执行单位。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东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对于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
”2.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以下条款者,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责令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二十一条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的通知汕头、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省水文局、各流域管理局:《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水利厅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我省榕江、练江、龙江、潭江、儒洞河、袂花江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规范用水秩序,确保水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办资管〔2020〕15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提升河流生态系统功能。
(二)合理确定保障目标。
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特点,按照河流生态保护目标,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因地制宜,从整体到局部,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三)分类分步推进。
充分考虑河流功能类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流量管控现状,分类施策,循序渐进推动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二、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我省第一批重点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具体如下:三、调度要求(一)流域水量调度以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流域水量分配、水利工程调蓄能力、下游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取用水总量控制和防汛抗旱需要,按照流域年度(或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进行调度管理。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粤府办[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日公布实施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粤水资源〔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汕头、揭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韩江流域管理局:《练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水利厅2020年12月31日练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练江属于粤东沿海诸河水系,发源于广东省普宁市大南山五峰尖西南部杨梅坪村的白水礤,流经揭阳、汕头2个地级行政区,干流全长77公里,流域面积1446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总量16.42亿立方米。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二)节水优先、保护生态。
(三)优化配置、持续利用。
(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五)民主协商、行政决策。
二、分配意见2030年水平年,练江流域地表水多年平均来水条件下,向本流域分配的河道外总水量5.29亿立方米,其中揭阳市2.14亿立方米、汕头市3.15亿立方米。
不同来水条件下,练江流域河道外地表水2030年水量分配方案见表1。
三、主要控制断面及控制指标(一)主要控制断面确定青洋板大桥、海门湾桥闸2个断面为练江流域水量分配控制断面。
其中青洋板大桥为揭阳汕头交界控制断面,海门湾桥闸为流域出口控制断面。
(二)下泄水量控制指标多年平均及不同来水频率下练江流域主要断面下泄水量控制指标见表2。
各控制断面下泄水量均以实测径流量核定。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将水量分配方案实施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内容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95号发布日期:2014-1-6生效日期:2014-3-1《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月6日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东深供水工程,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利用东江流域水资源向深圳市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本工程是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由取水口、泵站、隧洞、箱涵、管道、渡槽、倒虹吸管、明渠、阀室(井)、计量室、水闸、调蓄工程、管理站、弃渣场、变电站、监测防护设施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道路、照明设施、标志物等组成。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沿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深莞惠联动执法机制。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是本工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运营管护具体工作和依法委托管理的事项。
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保护水资源及水源工程的社会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传真:************。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取水、供水、用水、排水、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供水调度方案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供水调度方案(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2012年12月前言东江是珠江流域三大水系之一,担负着向广州、深圳、河源、惠州、东莞等地及香港地区供水的重要任务。
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三大水库是东江流域主要的控制性蓄水工程,控制集雨面积11740km2,约占东江流域博罗水文站以上集雨面积的46%,对东江流域水资源的调控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
省政府于2002年将新丰江、枫树坝水库功能调整为防洪、供水、灌溉为主并兼顾发电、航运(粤府办〔2002〕82号);惠州市政府于2004年将白盆珠水库功能调整为以防洪、供水为主,兼顾灌溉、发电(惠府函〔2004〕2号)。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提出了要实施西江上游骨干水库和东江三大水库的联合调度,保障珠江三角洲及港澳地区供水安全的要求。
2008年8月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粤府办〔2008〕50号),明确提出了三大水库要按照防洪、供水为主兼顾发电的功能进行联合优化调度,落实水库功能调整及调度方案,统筹协调好防洪与供水、水量调度与电力调度的关系,统一调配水库水资源,实现一水多用、一库多利,充分发挥水库整体综合效益。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省水利厅联合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共同开展了三大水库联合优化调度方案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委托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牵头,联合中山大学水资源与环境研究中心、省电力调度中心以及三大水库管理单位共同开展。
2012年12月4日,省政府批复《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三大水库供水调度方案(试行)》,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总体原则(一)和谐公正原则在以防洪、供水为主兼顾发电的总原则下,合理考虑各部门、各区域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文明和谐为理念,协调好各方利益,统一好流域防洪、供水、发电以及生态环境等之间关系,促进东江流域人水和谐及其受水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高效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保障供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不包括防治水害进行的防洪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调度需要,应当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将重要江河湖泊和对水资源配置或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纳入统一调度管理对象。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流域水资源调度和区域水资源调度。
流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或汇水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
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当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相关区域之间的用水关系。
区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受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调水工程的统一调度,调水工程应当优先保障调水区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生态安全,因河施策、统筹兼顾,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
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
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天然水体的基本生态用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航运和人工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开展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应当建立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机制,适时开展流域梯级联合调度。
水量调度管理制度
水量调度管理制度一、水资源现状与面临的挑战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再加上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进步,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
据统计,我国的总水资源量达到25000亿立方米,仅次于巴西和俄罗斯位列世界第三。
但是,由于水资源的分布不均衡以及受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一些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
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水环境污染也成为水资源管理面临的严重问题。
二、水量调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水资源供应。
建立水量调度管理制度,可以合理分配水资源的利用,保障各地区的水需求。
2. 保护生态环境。
合理的水量调度管理制度,可以调控水流,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3.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水量调度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农田灌溉和工业生产等用水需求,进而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水量调度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理利用水资源。
保障供水需求的同时,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在水量调度管理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3. 公平公正。
水量调度管理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4. 综合治理。
水量调度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水资源、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四、水量调度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建立水资源信息平台。
通过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信息平台,掌握实时的水资源分布和使用情况,为水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水资源保护法规。
通过立法,明确水资源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3. 完善水资源利用价格机制。
通过定价机制,引导用户合理利用水资源,并鼓励节约用水。
4. 建立跨区域水资源调度机制。
建立跨区域的水资源调度机制,通过调度水资源的流向,满足不同地区的用水需求。
5. 推行水资源节约利用技术。
推广高效用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资源浪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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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第六条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是水量调度执行单位。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东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
责任人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东江水量调度管理的设施建设,完善东江水量水质监控体系。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水量调度管理设施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