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一、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
1、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各种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水中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原子试验室空气中的放射性气体、辐射处理工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
2、非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非放射性物质,如有机液体废物、金属杂质废物、无机废物等。
二、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活性水平:
1、高活度废物:活度高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强度,易受外部影响,具有较强的毒性、污染性和危害性,一般需经过净化处理,才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处置。
2、中活度废物:活度在报废浓度标准上下浮动的放射性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和污染性,但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衰减处理,可以安全地存储较长时间,也可以不经过净化直接进行处置。
3、低活度废物:活度低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具有毒害性和污染性,也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可以不经过净化和处理直接进行处置。
三、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半衰期:
1、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为几个月到几年,其有比较强的放射性危害,有较快的放射性衰变速度,需要加以妥善处理和储存,防止外界污染。
2、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在几个月到几十年间的放射性废物,其输入放射性强度与长期危害关系不是特别的大,可以通过运输和安拆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3、长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超过成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放射性废物,具有较长
的排放时间,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和毒性,一般需要严格的安全保护,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放射性废物分类
本分类方法未考虑废物中与辐射危害无关的非放射性有害组分。 非放射性有害组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
第三条 本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安 全处置为目标,根据各类废物的潜在危害以及处置时所需的包容和 隔离程度进行分类,并使废物的类别与处置方式相关联,确保废物 处置的长期安全。
半衰期大于 5 年发射α粒子的超铀核素
半衰期
5.73×103a 5.73×103a 7.50×104a
96.0a 96.0a 29.1a 2.03×104a 2.13×105a 1.57×107a 30.0a
活度浓度 Bq/kg 1E+08 5E+08 1E+09 1E+10 5E+10 1E+09 1E+06 1E+07 1E+06 1E+09
第六条 原则上,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对应的 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 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如图 1 所示。
活 度 浓 度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 VSLW)
贮存衰变后解控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 HLW) 深地质处置
活度浓度 b (Bq/g) 1E+06 1E+04 1E+01 1E+04 1E+01 1E+01 1E+01 1E+04 1E+05 1E+02 1E+01 1E+01 1E+01 1E+04 1E+02 1E+01
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和处理规定
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处理工作,保障医院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维护环境卫生,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依照其特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以下五类:—类别一:感染性废物(包含病理性废物)—类别二:化学性废物—类别三:放射性废物—类别四:药物废物—类别五:其他废物各类别废物的具体定义和处理要求如下:1. 类别一:感染性废物(包含病理性废物)1.1 感染性废物包含与感染性疾病患者相关的废弃物品,如含有病原体或疑似病原体的细胞、组织、液体、分泌物等。
1.2 病理性废物指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以及尸体等。
1.3 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收集容器,对感染性废物进行封闭、密封和二次包装,并在容器上做出明显标识。
1.4 感染性废物应直接送往医废处理中心进行高效消毒、灭菌和安全处理。
2. 类别二:化学性废物2.1 化学性废物包含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弃物品,如废弃药品、废液、废溶剂等。
2.2 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容器上明确标识有关化学品的名称、浓度等信息。
2.3 化学性废物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合理包装,并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医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3. 类别三:放射性废物3.1 放射性废物教唆用放射性物质进行医疗、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品,包含荧光屏、射线防护用品等。
3.2 放射性废物应在使用后置于特地的密闭容器中,并通过专用管道或设备进行处理,确保不泄漏。
3.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要求,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4. 类别四:药物废物4.1 药物废物包含医疗机构内过期、损坏、剩余的药物及药品包装料子等废弃物品。
4.2 药物废物应集中存放,与其他废物分开,并在容器上明确标明药物的名称、规格、剩余量等信息。
4.3 医院应与相关药品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进行药品废物的回收与处理。
5. 类别五:其他废物5.1 其他废物包含医院内产生的一般生活废弃物、非感染性医疗废物等。
GB9133-19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2
6.1 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大于 7.4× 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 辐射体,比活度大于 3.7 ×105Bq/kg 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 92,半衰期大于 20a 的 辐射的放射性核素) 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 3.7 ×106Bq/kg 的为超铀废物。 6.1.3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 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 6.2 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 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 60d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7Bq/kg 。 6.2.1.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7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1.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2 含有半衰期大于 60d,小于或等于 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2.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2.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3 含有半衰期大于 5a,小于或等于 30a 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6×1011Bq/kg 。 6.2.3.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0Bq/kg 。 6.2.3.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0Bq/kg 。 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 30a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4.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9Bq/kg 。 6.2.4.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9Bq/kg 。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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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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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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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汇报人:XX
放射性废物分类、产生及最小化
废物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意义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将废物分 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和处置。不 同类型的废物要采用不同级别的包装和运 输,并实行不同要求的监测和监督。因此, 放射性废物的正确分类,是实现放射性废 物科学管理的前提。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放射性废物的区分
• • • • • • 放射性废物和免管废物:0.01mSv 短寿命和长寿命低中放废物:400Bq/g 短寿命低中放废物:10~20T1/2 长寿命低中放废物:地质处置 高放废物:释热率2KW/m3,深地质处置 伴生矿废物:特殊,灵活处理
我国的放射性废物分类
国家标准:根据IAEA提出的建议,修订颁布了放 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1995)。 • 先按物理状态: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 • 再按比活度:高放、中放、低放、豁免废物; • 固体废物按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类。
4、废物减容
可压缩废物压实处理 破碎割切减少废物体积 水泥固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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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 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 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 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 的等级。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固体放射性废物比活度Am(Bq∕kg) 低放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订立本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适用于全部从事放射性医疗活动的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分类原则医用放射性废物依照放射性级别和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放射性级别划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和特殊放射性废物。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废物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包装、封存、密封、运输、存储和处理等。
第七条废物产生掌控医疗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掌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优化设备使用和医疗操作,降低废物的产生风险。
第八条废物收集容器医疗机构应供应符合规定的标识和密封性能的废物收集容器,并确保容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易于清理。
第九条废物收集操作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正确包装和封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条废物暂存区医疗机构应设立专用的废物暂存区,对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区存放,并做好防护和监控工作,防止废物的误操作和泄漏风险。
第四章废物运输与储存第十一条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可靠的运输,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泄漏污染。
第十二条废物储存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分类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污染。
第十三条废物储存期限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放射性级别和衰变特性,订立相应的废物储存期限,并建立相应的废物清单和档案。
辐射废物解控标准
辐射废物解控标准
1、放射性废物分为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5类,其中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和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低水平放射性
废物范畴。
5类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
2、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中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很短,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在解控水平以下,极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一般小于100天,通过最多几年时间的贮存衰变,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即可达到解控水平,实施解控。
3、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接近或者略高于
豁免水平或解控水平,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应当非常有限,仅需采取有限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可以在地表填埋设施处置,或者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中处置。
4、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可以较高,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长达几百年时间的有效包容和隔离,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处置设施中处置。
近地表处置设施深度一般为地表到地下30米。
5、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中含有相当数量的长寿命核素,特别是发
射α粒子的放射性核素,不能依靠监护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安全,需要采取比近地表处置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措施,处置深度通常为地下几十到几百米。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所含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很高,使得衰变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热,或者含有大量长寿命放射性核素,需要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离,需要采取散热措施,应采取深地质处置方式处置。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88)1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2.1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放射性气载废物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105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2.4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众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3.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表示。
3.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4.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DAC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
4.2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第I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4DAC 公众。
4.2.2第II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8DAC公众。
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现状与趋势
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现状与趋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工业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是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险物质,如何正确处理和处置这些废物已成为当今世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的现状与趋势。
一、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原料及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加工、使用以及核设施的拆除、修复等过程中产生的辐射性物质、物品或废材,统称为放射性废物。
按照放射性强度、放射性半衰期等不同特征,放射性废物可分为三类:1. 高放射性废物:指放射性强度高、放射性半衰期长的废物,例如核反应堆中的燃料元件。
2. 中等放射性废物:指放射性强度中等、放射性半衰期较长的废物,例如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废物。
3. 低放射性废物:指放射性强度低、放射性半衰期短的废物,例如乏燃料元件的包装材料等。
二、放射性废物目前的处置技术目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法可分为三类:处理、贮存和处置。
1.处理:处理是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式将放射性废物转化为无害或低毒性的废物。
例如,将放射性废水的放射性物质转化为氧化物或沉淀物,并通过过滤或吸附等方法将其除去。
2.贮存:贮存是指将放射性废物在特定设备或场所中,通过隔绝、封存和监管等措施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泄漏,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
贮存技术包括浸渍贮存、间隔贮存、深度地下贮存等。
3.处置:处置是指将放射性废物从人类活动范围内排除,使其不再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目前主要的处置技术包括海洋处置、深地贮存和转移处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的趋势随着放射性废物的不断增加,各国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在传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基础上,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也不断涌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废物产生:通过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改善原材料的质量等手段,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
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重视环境管理工作,也是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的有效措施。
放射性废物有哪些类型?它们是如何产生的?
放射性废物有哪些类型?它们是如何产生的?
放射性废物的三种主要类型是低放废物、中放废物和高放废物。
根据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定义,低放废物“包括那些已经被放射性材料污染的物件或者因暴露于中子辐射而具有放射性的物件”。
这些废物通常由发射真正低剂量电离辐射的材料组成,如保护鞋罩、医用试管、拖把、抹布、注射器和被污染的实验室动物尸体。
但是,不管名称如何,低放废物也可能由一些高放射性的材料组成——特别是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内部的零件。
美国以外的许多国家常常把来自反应堆容器的材料称作中放废物,这些可能包括过滤出来的离子交换树脂、过滤出来的沉渣、沉淀物、蒸发器浓缩液、焚烧炉灰渣和燃料包壳。
通常,产生低剂量辐射的低放废物可以在现场存放地衰变,现场存放地是指废物产生地点的存放地。
中放射性废物则需要与环境隔离更长时间,使得放射性衰变充分进行。
短时衰变材料的典型半衰期小于30年。
低放废物常常在积累到足够数量后被运送到具有许可证的低放废物处理场。
在运送过程中,必须使用政府批准的容器,这些容器要满足安全和安保要求。
高放废物是由反应堆内部的裂变反应产生的。
这些废物的许多成分在短时间内衰变——从几秒到几天,而剩余下来的废物则要持续衰变几十年,甚至长达几万年。
由于具有非常强的放射性,处理高放废物需要采取特殊的步骤并做好足够的屏蔽工作,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医疗废物的分类
医疗废物的分类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日新月异,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
正确分类和处理医疗废物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医疗废物的分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废物的来源、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医疗废物的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放射性废物和一般废物等,为读者了解和应对医疗废物提供参考。
一、感染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是指那些携带或疑似携带病原体的废物。
这类废物通常来源于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比如手术室、病房、实验室等。
感染性废物需要特殊注意,因为它们可能会传播疾病,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
感染性废物的分类如下:1. 感染性固体废物:包括被污染的纱布、石膏、手术用具等。
2. 感染性液体废物:包括被污染的血液、体液、输液管道等。
3. 感染性尖锐器械:包括被污染的针头、针管、手术刀片等。
4. 感染性药物废物:包括过期、未使用完或受污染的药物。
5. 感染性动物废物:包括被感染动物的遗体、排泄物等。
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感染性废物需要进行专门处理,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常见的处理方式有高温蒸汽灭菌、化学消毒、医疗废物焚烧等。
举例:手术室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具,在手术过程中可能会被污染。
这些废物属于感染性固体废物,应当进行专门处理,以防止传播病原体。
二、化学废物化学废物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或有害的化学物质。
这类废物通常来源于医疗实验室、放射治疗室等。
化学废物的分类如下:1. 废弃药品:包括过期的药物、不再使用的药物等。
2. 酸碱废液:包括酸性溶液、碱性溶液、中和后的废液等。
3. 有机溶剂:包括使用过的麻醉剂、溶剂等。
4. 重金属废液:包括含铅、汞、镉等重金属的废液。
5. 其他化学废液:包括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的废液。
化学废物的处理:化学废物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分装和妥善处理。
合理使用、正确储存和定期处理化学废物是非常重要的,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举例:医疗实验室中的废除湿剂,含有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指的是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
医用放射性废物主要来自医院的核医学、放射治疗和放射诊断等科室,其中包括放射源、放射性药物及其包装、使用后的废弃物、污染物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具有一定的放射性危害性,若管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制定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阐述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标识医用放射性废物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和标识。
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废物为高放射性废物,二类废物为中放射性废物,三类废物为低放射性废物。
在对医用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和贮存时,应根据其分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严格的标识,以确保废物的安全管理和辨识。
二、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系统,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收集和贮存。
收集系统应包括废物收集容器、临时贮存区和永久储存设施。
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防漏、防污染、防辐射的性能,临时贮存区应根据废物类型进行分区管理,而永久储存设施应符合放射性废物的贮存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废物的无控释放和污染。
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放射性防护。
运输过程中废物应采取合适的包装措施,并配备防护手套、防护手提箱等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
运输车辆应具有防辐射和密闭性能,避免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或溢出。
四、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般来说,高放射性废物应经过处理后转运至相关单位进行综合处理;中放射性废物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进行初步处理,然后转运至合格的处置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低放射性废物可以在医疗机构进行储存后,可以选择将其以普通固体废弃物形式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废物的二次污染和释放。
关于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的分析
众所周知,放射性废物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而且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在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该做好其分类管理工作,从而使放射性废物对外界产生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现阶段,我国所实施的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方法多种多样,需要以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差异作为依据,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方法,从而使放射性废物的合理化管理效率及效果实现最大化,保证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的质效。
一、放射性废物的主要分类根据目前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主要是依据其性质来进行分类,当前,放射性废物主要分为以下五类:1.放射性废气与废液。
在放射性废物之中,包含着一些废气和废液,我国政府根据此类放射性废物给出明确规定,即对解控排放以及暂存衰变无具体性规定之外,针对具有放射性性质的废气和废液军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将放射性废气和废液转化成具有稳定性质的固体废物。
因此,在处理放射性废气和废液过程中,应该对转化具备便利性多加考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放射性废气以及废液从形成至转化过程之中的管理质量实现提升。
除此之外,在对放射性废气和废液进行处理时,依据管理质量要求,一分部高放和中放竣工废液仍然处于处理暂存的状态,所以应该将原版本之中包含的一些定量分类进行保留。
2.天然放射性废物。
天然放射性废物虽然定性为天然,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人为活动所致,天然放射性废物在目前比较受到政府关注,有关部门也正在根据实际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性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放射性污染物分类》IAEA-GSG-1之中针对铀矿开采以及冶炼过程中出现的废石和尾矿进行了合理探讨,并且在针对《放射性废物分类》GB9133实施修订时,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细致的调研,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确定定量分类数值,与此同时,还应该有效规定一些引用标准,从而为天然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提供规范和依据。
3.废放射源。
废放射源属于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一类放射性废物,在《放射性污染物分类》IAEA-GSG-1的附录之中,该分类制定的主要目的便是通过极低放废物填埋场以及城市废物填埋场实施处理,从而使极低放废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并将少极低放废物暂存、处理以及运输费用得到降低,比较明确的对废放射源进行了分类,有关部门已经有效完善了《废放射源分类》。
放射性废物分类(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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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高的特点,需要根据放射性核素活度和寿命,通过评价确定废密 封放射源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主要术语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 活度浓度大于国家确定的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监护(有组织控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对废物场 地(例如处置场)的控制。这种控制可以是主动的(监测、监视、 修复工作),或者是被动的(控制土地使用),并可能是核设施(例 如近地表处置设施)设计中的一个因素。 贮存:是指将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 行保管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的 活动。 第十八条 本分类方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活度浓度下限值为解控水平,上限值一 般为解控水平的 10~100 倍。
常见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如核设施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土壤 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废物中短寿命放射性核素活度浓 度可以较高,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需要长达几百年时间的 有效包容和隔离,可以在具有工程屏障的近地表处置设施中处置。 近地表处置设施深度一般为地表到地下 30 米。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活度浓度下限值为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活 度浓度上限值,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活度浓度上限值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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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活度浓度上限值
放射性核素
碳-14 活化金属中的碳-14 活化金属中的镍-59
镍-63 活化金属中的镍-63
锶-90 活化金属中的铌-94
锝-99 碘-129 铯-137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活度浓度下限值为 4E+11Bq/kg,或释热率 大于 2kW/m3。
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标准放射性废弃物的危害包括物理毒性、化学毒性和生物毒性。
通常主要是物理毒性。
有些核素如铀还具有化学毒性,此外,对于混合废物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
至于生物毒性,仅来自医院的个别废物才可能掺有。
物理毒性指的是辐射作用。
大剂量照射可出现确定性效应,小剂量照射会出现随机性效应。
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标准是什么?请看一下分解。
放射性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放射性矿物的加工以及放射性物质在核电站、工业、医学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用过程和核武器的试验等。
铀是目前核能工业的主要原料,每生产1吨铀约有200吨废渣产生,其中约含1.5×10贝可(400居里) 的镭。
一般反应堆每年约产生10~100米放射性固体废渣。
同其他固体废渣相似,放射性废渣应先经回收后再进行处理。
随着核能源的日益发展,放射性固体废物量迅速增加,控制和防止环境中放射性污染,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面。
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标准: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表示。
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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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看点:放射性固体废物有害健康吗?同样精彩。
放射科医疗废物处理规范
放射科医疗废物处理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放射科医疗废物的处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放射科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物质、污染设备和其他与放射性治疗相关的废物。
2. 放射科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将放射科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1. 放射性物质废物:包括已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源、药剂和破裂的封装物。
2. 污染设备废物:包括污染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3. 其他放射性废物:包括与放射性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3. 放射科医疗废物处理程序为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1. 分类:按照废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
2. 封装:将放射科医疗废物妥善封装,以防止泄漏和污染。
3. 存储:按照放射性废物的不同类型,选择合适的存储场所和进行存储。
4. 运输:进行放射科医疗废物的运输时,需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5. 处理: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如远程辐射消毒、密封处置或专业机构处理等。
6. 记录:对放射科医疗废物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分类、封装、存储、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4. 废物处理安全要求为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放射科医疗废物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废物处理的流程和安全要求。
2. 废物处理场所应拥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密封、防辐射屏障等。
3. 废物处理时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辐射服、手套、口罩等。
4. 废物处理过程中需定期监测辐射水平和环境污染情况,确保放射性物质未泄漏。
5. 废物处理场所应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检查和环境保护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废物处理监管与责任为加强对放射科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管和责任落实,应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和审查放射科医疗废物处理的合规性。
2. 规定废物处理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废物分类、封装、运输、处理和记录等。
3. 加强对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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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88
(1988年5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9月1日实施)
1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
2.1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放射性气载废物
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5×10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 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
2.4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众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3.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3.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
4.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
4.2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第I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4DAC公众。
4.2.2第II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8DAC公众。
4.2.3第III级(高放废气):浓度大于1×108DAC公众。
4.3气载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m(公众)
值按式(1)计算:
式中:DAC1,2……k--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5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分级
5.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液体废物为非放射性液体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为放射性液体废物。
5.2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深度水平分为四级。
5.2.1第I级(弱放废液):浓度大于DIC公众,小于或等于3.7×102Bq/L。
5.2.2第II级(低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2Bq/L,小于或等于3.7×105Bq/L。
5.2.3第III级(中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5Bq/L,小于或等于3.7×109Bq/L。
5.2.4第IV级(高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9Bq/L。
5.3放射性液体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m(公众)值按式(2)计算:
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
大于7.4×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辐射体,比活度大于3.7 ×105Bq/kg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92,半衰期大于20a的辐射的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3.7
×106Bq/kg的为超铀废物。
6.1.3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
6.2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60d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7Bq/kg 。
6.2.1.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7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 。
6.2.1.3第III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2含有半衰期大于60d,小于或等于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 ×106Bq/kg 。
6.2.2.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 。
6.2.2.3第III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3含有半衰期大于5a,小于或等于30a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3.76×1011Bq/kg 。
6.2.3.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0Bq/kg 。
6.2.3.3第III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0Bq/kg 。
6.2.4含有半衰期大于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第I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 ×106Bq/kg 。
6.2.4.2第II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9Bq/kg 。
6.2.4.3第III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9Bq/kg 。
附录A放射性废物分类系统表(补充件)
类别级别名称放射性浓度Av,Bq/m3
气载废物I 低放DAC公众<A V≤104DAC公众
II 中放104DAC公众<A V≤108DAC公众
III 高放108DAC公众<A V
放射性浓度Av,Bq/L
液体废物I 弱放DAC公众<A V≤3.7×102
II 低放3.7×102<AV≤3.7×105
III 中放3.7×105<A V≤3.7×109
IV 高放3.7×109<A V
放射性比活度Am,Bq/kg
固体废物I 低放T≤60d 60d<T≤5a1) 5a<T≤30a2) 30a<T 超铀废物7.4×1043) <Am≤3.7×107 7.4×1043) <Am≤3.7×106 7.4×1043)
<Am≤3.7×106 7.4×1043) <Am≤3.7×106 Am≥3.7×106Bq/kg
II 中放3.7×107<Am≤3.7×1011 3.7×106<Am≤3.7×1011
3.7×106<Am≤3.7×1010 3.7×106<Am≤3.7×109
III 高放3.7×1011<Am 3.7×1011<Am 3.7×1010<Am 3.7×109<Am
注:1)包括放射性核素钴-60(T=5.271a)。
2)包括放射性核素铯-137(T=30.17a)。
3)对仅含天然a辐射体的固体废物,下限值为3.7×105Bq/k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部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牛志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