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核实申请表
建设所的职能和工作流程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正确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认真执行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决定,搞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及时部署检查、总结、汇报工作情况。
四、协助上级对全乡的总体规划建制。
端正城建指导思想,认真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质量监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镇乡国有土地上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及移民安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乡国有土地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镇乡规划区内申请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中居民点项目,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述建设项目均须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镇乡规划区外、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其办理程序如下:一、《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及移民安置,且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材料: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扩建项目);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原件,编制控规阶段已作地灾评估的除外);5、经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的拟选址范围的1:500现状实测地形图(一式六份和光盘一张);6、工业项目和须作环评的项目应提交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原件);(三)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或个人送交上述申请材料到片区规建所;2、规建所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2日内转交规划管理二科经办人,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管理二科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调查踏勘,形成书面初审意见,提交规划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的,同意的,由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办理《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由规建所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业务办公会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城乡一户一宅申请表格
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建房行为,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具体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具体适用范围的通知》中确定的九龙镇11个村庄,包括: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和麦村。
已完成“村改居”、已列入搬迁计划、已完成旧村改造或处于改造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镇人民政府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具体包括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及规划审核、现场实勘、专项资金安排、委托放验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巡查、验收核实等。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明确村民建房管理的具体办理部门,并依职能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法建设。
区发改、公安、环保、建设、水务、农业、城管、财政、林业、园林、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各村委会、经济社负责协助村民申请村民建房、审查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公示、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宣传本实施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流程图城乡规划类表格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流程图城乡规划类表格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向行政服务窗口依法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窗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进行现场勘探不予许可,法定告知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管局长对申办资料和经办科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许可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时限办理送达行政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审查村镇规划科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提出审查意见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2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概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
建设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法律依据和规定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字号: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北至:
地类
Hale Waihona Puke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1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指南济宁市城乡规划局目录一、前言 0二、审批要素 0三、审批流程 (2)四、投诉举报 (5)五、表单及文书 (5)一、前言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二)实施机构1、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具体负责项目登记、一次告知、分件、规划证件打印及发放工作,并负责规划行政审查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2、许可服务科、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各分局。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工作。
(三)审批对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的建设工程。
(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五)审批条件1、相关材料真实齐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六)审查材料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规划批后管理服务手册,含验线确认等监管意见);2、《规划竣工测量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划建设项目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马鞍山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办理程序1、报建申请;2、项目预审;3、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局业务会审议、规委会、土委会审定等); 4、审批发证。
申请条件1、经发展改革部门备案;2、符合城乡规划要求;3、所提供图件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可在局政务中心窗口索取或局网站下载);2、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的);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项目);5、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法规要求的);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地区尚未完成文物勘探的);7、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的);8、1/500地形图;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马鞍山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办理程序1、报建申请;2、项目预审;3、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局业务会审议、规委会、土委会审定等);4、审批发证。
申请条件1、划拨土地类项目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出让土地类项目需取得《土地出让合同》;3、所提供图件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3、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4、1/500地形图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范围不明确的。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一)加快编制村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村规划,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合理安排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农村房屋风貌。
强化村规划管控作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生态管控区不得布局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适度集中,整合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
村建设规划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强化房屋风貌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农村居民按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使用标准图集或进行风貌设计,区规划分局要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房屋建设的风貌管理。
(二)严把选址关口。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用地须在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
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取得区林业局意见;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加固解危的除外);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应符合村建设规划。
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是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主要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内容已全部竣工,用地范围内配套绿地景观、道路交通设施、停车位配置等已全部完成,并可投入使用;(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三)项目场地清理干净,规划许可确定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和设施已拆除;(四)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单体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
第五条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原则:(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时,原则上以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许可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办理多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分批次办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可在最后一期或最后一批次规划核实时一并办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分为中心城区内村民和中心城区外村民。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实行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传承特色。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外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村庄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理。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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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2023 年修订版试行)
项目编号: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
证件号码
本单位(人)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依 (身份证)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 设 单 法人代表:(名章) 位 ︵
建设单位(人):(公章、名章)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 码证号或统 一社会信用
报告及论证意见
提供林草部门关于自然保护区、 原件纸质一份
8
占用林草地的审核意见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纸质一份 9 提供水源地保护区的审核意见
电子版(PDF 格式)
提供文物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 原件纸质一份
10
位的审核意见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纸质一份
11
பைடு நூலகம்
节约集约用地分析专章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纸质一份
12
其他材料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纸质二份
13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纸质二份
14
项目建议书文本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纸质二份 15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纸质二份
16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复印件纸质
17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意见
二份
电子版(PDF 格式)
原件、复印件纸质
18
移民安置规划
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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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文府办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府办规〔2021〕1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4日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第三章竣工规划核实程序和内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规范化,规范农房竣工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文府〔2019〕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区域和时间界定。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含垦区域)内,除了文城镇主城区(开发边界)、各镇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覆盖的区域外农房规划核实。
2019年6月27日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本意见执行,2019年6月27日前,农村建房按照房地一体化进行确权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概念、内容、程序与规划核实技术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 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 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只有通过测量手段,获取竣工 后建设工程的各项规划指标,才能检查城乡规划 的建设工程许可是否已得到正确实施,评估建设 工程项目社会效益和影响。规划核实测量是规划 核实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相关部门科学行政、依 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 3. 建筑间距测算指标
– 一定要结合该项目规划总平布置图,准确标注于竣工总平面图上。 建筑间距标注时应考虑到项目规划时对邻宗建筑的间距要求,总 平面图和规划许可证上明确要求的间距应全部测绘并准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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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中重点 把握的6 个技术指标
• 4.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测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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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分类
• 建(构)筑工程 • 管线工程 • 道路工程 • 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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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核实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
• 相比竣工测量,规划核实测量工作内容和技术指标应该具有更广泛的 内涵,测量内容能够更好地服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批后管理 的要求。因此,在编制规划核实技术规程时,设定测量及调查的内容 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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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工程竣工核实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 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 工程竣工核实,是指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 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 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山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
索引号 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名称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公开日期2011-06-16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按照本办法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法规监察处、开发区规划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现场踏查、向局例会汇报和办理工作。
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道路)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竣工;(二)土地整理界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建设工程已按要求进行竣工规划实测。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规划局要求提供的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齐全;(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三)建设工程的总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单体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性质、平面位置、立面造型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地下管线工程等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完成;(五)规划整理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综合报告(说明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违反规划建设的处理结果、经批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及实施情况、环境工程完成情况,利害关系人问题解决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二)规划条件及附图一份;(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附图、立面效果图、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原件各一份;(四)《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五)经过竣工规划实测培训的建设工程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图八份(含各类地下管线)。
个人自建自住房屋管理规定(2021年参考新格式)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原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各镇
(街道办)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
是否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议。
第二十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需
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住房应当在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心城区外的
自住房向各镇
(街道办)提出申请,由各镇
(街道办)负责审批,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办理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从如下规定:
( 一)新建 自住房 的建筑层数原 则上不 超过 7 层 ;土地 面积 150 平方 米以上 且
10 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房屋 竣工后 ,村民 向镇
(街道 办)申领 建设工 程竣工规
划核实意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村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 申 请 人 ( 委 托 代 理人 )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和 委 托 授 权 书;
第二十九条
自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确
需变更的,须经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 十条 全市 范围内 的自住 房建筑 面积达 300 平方 米以上(含 300 平方 米)
的,须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的自住房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
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居住性质,或所使用的土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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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个人)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时间
申请
规划
核实
文件
及资
料
乡村建具建设项目正式坐标放线资料(原件)
()份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原件)及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份
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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