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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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提单之SW海运单(SeaWaybill)和电放提单TLX

国际海运提单之SW海运单(SeaWaybill)和电放提单TLX

国际海运提单之SW海运单(SeaWaybill)和电放提单TLX展开全文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

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一)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约的证明;三是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流程及特点海运单流程:(1)船公司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收货人签署完这个到货通知并退还给船代理;(4)船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5)船抵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付清,办理结关手续,船方就可放货。

海运单有以下特点:1.简单迅捷。

2.对收货人风险小,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转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必须详尽表明,除收货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货,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货。

3.对承运人风险大。

由于具体收货人始终为承运人知晓,且必须交给该收货人,承运人必须做到万分谨慎,验明收货人的确切身份。

如果错交必须承担责任。

4.对发货人风险大。

Sea Waybill是随船提单,一旦向船东确认作Sea Waybill的话,货一到港,收货人就可以直接去提货,发货人控制不了该货。

5.海运单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证明,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因此不可流通转让。

(二)电放提单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提单是物权凭证,航空货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航空货运单是不可转让单据。

由于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能转让,是一种不可议付的单据。

货运单的右上端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其意义是指航空货运单仅作为货物航空运输的凭证,所有权属于出票航空公司,与可以转让的海运单恰恰相反。

因此,任何时 IATA 成员都不允许印制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上的“不可转让”字样不可被删去或篡改。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导致在航空运输当中信用证的保险度大大降低。

海运提单分类

海运提单分类

海运提单分类
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力证明,也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凭证。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海运提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海运提单可以分为整箱提单和拼箱提单。

整箱提单是指货物在集装箱中运输,提单上只列出一种货物,而拼箱提单则是指多种货物混装在同一集装箱中运输,提单上需详细列出每种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2. 根据货权转移的方式分类
根据货权转移的方式,海运提单可以分为到岸提单和直达提单。

到岸提单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凭提单到港口领取货物,此时货权才转移。

而直达提单则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权已经转移,收货人无需到港口领取货物。

3. 根据提单的转让方式分类
根据提单的转让方式,海运提单可以分为可转让提单和不可转让提单。

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上明确标注可以转让,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上的货权转让给其他人。

而不可转让提单则是指提单上明确标注不可转让,持有人无法将提单上的货权转让给其他人。

4. 根据提单的形式分类
根据提单的形式,海运提单可以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正式海运提单,是货权转移的凭证。

而副本
提单则是指由船公司签发的复印件,通常用于海运货物的银行结算、贸易融资等方面。

总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海运提单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在国际贸易中,正确使用和管理海运提单,对于保障货物交付和货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 海运业务单证及流程

第三章 海运业务单证及流程

无风家人无价样物资险用 商值品品金的私业的。,在运下是到未采单短的,货而到用。途情往物提,海海况往先单宜运 6
项目
性质与作用 可否买卖、抵押
收货人栏 可否转让
提货方式 格式
正本签发份数
第一节 海运单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提单/海运提单(B/L)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 运 单 (SWB) ① 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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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运业务流程
一、杂货班轮货运
货运安排
1、揽货 2、订舱 3、确定航次 货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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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子提单
二、电子提单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提单的存在或实施主要有两个基础,其一
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二是立法。电子提单 的法律性质与这两个基础紧密相关。 (1)电子提单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具有传统提单功 能的电子文件。 (2)电子提单是一般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具有传 统提单功能的电子文件。 (3)电子提单是海商法意义上的提单。 (4)电子提单是一种新型的海运单据和代表货物 的权利凭证。
10
第二节 海运提单
二、提单的内容与条款
全式提单是相对于简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除 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 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 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全式提单有正 面的印刷条款和背面的印刷条款。在提单的正面通常会 有确认条款、不知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提单背 面的印刷条款主要有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 条款、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特定货物条款等。
② 货物收据
② 货物收据
③ 物权凭证
可以 可以是:不记名,记名,指示 ①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 提单转让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的三重性质。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背书和交付两个步骤,背书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权利的转让表示,而交付则是实际转移提单的占有。

2. 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单转让后,新持有人取得与原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的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请求权、索赔权等。

3. 提单转让的限制某些情况下,提单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提单上明确记载了“不可转让”或“仅限指定收货人”等字样,那么提单的转让可能无效或受到限制。

4. 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提单的转让并不直接等同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提单持有人需通过提单背书和交付的方式,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持有人。

5. 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风险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重复转让等。

因此,提单转让时应当谨慎,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确认。

6. 提单转让的国际法律冲突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提单转让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国际交易中,应考虑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等,以确定提单转让的法律适用和效力。

7. 提单转让的登记与公示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提单转让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或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这有助于保护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防止因未登记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8. 提单转让与电子提单随着电子提单的普及,提单转让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电子提单的转让通常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需要遵守相关的电子签名和数据保护法律。

9. 提单转让的争议解决提单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提单转让的法律规制建议为了规范提单转让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单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以及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防范措施。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

7、其他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 ◆ 舱面提单(On Deck B/L) ◆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 租船提单(Chart Party B/L) ◆ 先期提单 ◆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四)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 2、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三)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按有无不良批注划分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3、按收货人抬头划分: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Open B/L ◆指示提单 Order B/L
三、装运条款(TERMS OF SHIPMENT)
• 装运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
港、目的港以及分批装运、转运等。
四、装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
• 装船通知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给进口方
的通知,其目的是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 装船发运,可准备付款接货了。
第二节 海运托运单与海运提单
4、按是否转船划分
◆直达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5、按提单的内容繁简划分
◆全式提单Full Form B/L ◆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
6、按提单签发时间划分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顺签提单Post-date B/L

seaway bill

seaway bill

seaway bill=海运单定义:海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运并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海上运输单证,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way Bill)。

它只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ownership licence)。

基本作用:1, 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货物的收据;2, 运输契约的证明;3. 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海运单与提单相比,有以下几个区别:(1)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指示抬头的提单可以背书转让;而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

(2)提单上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名称;而海运单上必须详尽标明收货人。

(3)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提货;而海运单在一般情况下,除收货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货(除非有收货人指示)。

并且,前者提货时必须出具提单,而后者提货时不必出具海运单,只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证据。

(4) 提单有简式、全式之分,全式提单背面印有运输合同条款,而海运单都是简式的,背面没有印上运输合同的条款(但它与合同是一致的)。

海运单与记名提单(Straight B/L)有相似之处,即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者。

两者本质区别:前者为物权凭证,提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及身份证明提货。

实际操作情况:1.基本有货代与船公司,客户与船公司两种seaway bill的模式。

前者收货人栏是货代公司目的港代理,后者是客户自己。

对于发货人而言,除非已在发货前结清货款,或特别信任客户,若不然有很大的风险。

而前者,到港的货物其货代代理有实际控制权,如果未得到发货人同意,也无法放货给实际收货人。

2.对于发货人,货物尚未放行前,可改签提单给新收货人(若原市场丧失,或找到新买主),因为此时货物仍在船公司的控制下。

海运单提单比较

海运单提单比较

海运单提单比较海运单(SEAWAYBILL)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

运单最初在陆运和空运中使用,因运输过程相对短暂,收货人再转让货物的可能性极小,所以,运单是不可转让的。

同时,承运人无需凭运单放货,只需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海运单在海上运输中的使用,正是希望利用这个点,在海上集装箱运输中实现快速交货,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入海运单。

一、海运单的优势1.使用海运单能够补充提单的缺陷(1)解决了近洋运输中的货物压港问题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

不过,随着船舶技术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在近洋运输中常常出现货等单的情况。

如在上海到新加坡的海运中,货物只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就会到达,但是提单却在银行之间流转,尚未到达收货人的手中,从而影响了收货人即时提货。

而海运单在使用中不需要凭单提货,只需要到货通知或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取货物,避免了货等单,从而解决了凭提单提货的货物压港问题。

(2)减少了海运提单的流转风险提单的收货人可做成记名式、指示式、来人抬头三种情况,其中后面两种都是能够转让的,指示式提单凭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提单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如果这两种提单在流转中遗失,货物则有被冒领的风险。

而海运单的收货人只能做成记名式的,收货人凭身份证明能够提货,即使海运单遗失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3)有利于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在国际贸易的无纸化进程中,始终无法解决电子提单的传递问题。

提单不但是一种书面文件,同时还包含了持有人的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以占有提单本身为条件的,电子数据交换能够传递书面文件上的信息,但却无法传递提单本身。

同时,提单是能够转让的,电子提单的转让如何实现也是迄待解决的问题。

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具有不可转让性,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传输中能够顺利实现海运单信息的传递,从而有利于EDI的发展。

二、使用海运单的风险分析1.出口商的风险在国际贸易的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T/T、D/P、L/C,在D/P方式中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取得运输单据,通过代收行托收货款,出口商控制风险的关键在于代表物权的提单,进口商只有在支付货款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在L/C方式中出口商控制风险的关键表面看在于单证是否一致,但实质上仍然是对物权的控制,即进口商只有付款才能提货。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合法性分析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合法性分析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合法性分析摘要:《联合国全部会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对全部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交付确立了一些基本的行为规则,试图达到各国在货物交付和无单放货问题上的国际统一,促进法律的确定性,从而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

本文结合《鹿特丹规则》在该问题上的有关规定,对《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合法性。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运输单证无单放货一、《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概念《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与传统的无单放货在概念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单证范围扩大,以及放货人只限于承运人。

传统的无单放货中的”单”是指正本提单,而在《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单”是指《鹿特丹规则》调整下的运输单证。

依据《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14项的规定,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签发的单证,该单证:(a)证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运输合同下的货物;并且(b)证明或者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因此,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就是承运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将货物交给有提货权的人,即收货人。

二、《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是否合法依据《鹿特丹规则》对”运输单证”的分类,《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的无单放货问题;和2.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的无单放货问题。

(一)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的无单放货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是指不是可转让运输单证的运输单证。

在签发了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凭单交货?《鹿特丹规则》在第45条和第46条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的货物交付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在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上未载明必须提交单证才能提货的,按照《鹿特丹规则》第45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只要提货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证明其就是收货人,而无需提交单证。

同时在非因承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未能交付的特定情况下,即货物未能交付是因为(i)收货人接到了到货通知而未能在《鹿特丹规则》第43条述及的时间或者期限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ii)承运人因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而拒绝交货或者(iii)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收货人,经请求,承运人可以按照控制方、托运人或者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以解除其在运输合同下交付货物的义务。

海运提单的分类

海运提单的分类

海运提单的分类各位读者早上好可以收藏文章先内容比较长具体分类如下:1、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①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提单(straight)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

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

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

在国内,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②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B/L):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是指向无论是谁只要是提单持有人的人交付货物的提单。

若提单1、明确指出它是不记名提单;2、它将收货人指为不记名;3、它作为指示提单但未能表明根据谁的指示;4、它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③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2、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①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

②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①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

单证员考试辅导: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单证员考试辅导: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一、定义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 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租船合约提单上应该有类似这样一些文字:“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 束”。 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
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 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
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法议付。 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
一、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相比)
根据单据的性质,单据可以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
据;商业单据主要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

海运提单 (2)

海运提单 (2)

提单种类 班轮提单 租船提单
英文名称
Liner B/L Charter party B/L
提单内容繁简 提单签发时间
提单签发人不 同
全式提单 略式提单 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 顺签提单 先期提单
船东提单 无船承运人提 单 一般货代提单
Long Form B/L Short Form B/L Advanced B/L Antedated B/L Postdated B/L 提单签发日期早于信用证的开立 日期 Master B/L NVOCC B/L
(十)Marks & Nos and Container No.and Seal No.
如实的将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唛头完整填写,没有唛 头,则填写N/M。 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填写集装箱箱号。海运集装箱 号码由四个字母箱主代码(第四位为海运集装箱代号 U)+顺序号六位数+核对数一位组成,KHLU6206867 共11位。 一般随附集装箱铅封号封箱号一般由五位数组成 如“SEAL 08134”。 常见格式:1X20’ CY/CY
按照《UCP600》的要求,装运单据有9种
二类是货运单证:
常见的有10种
三类是集装箱运输特有单证:
常见有11种一、海运提单的来自义❖提单是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 物的单证。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①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 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六)海运船只、航次 (Ocean Vessel Voy. No)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七)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浅谈海运货物“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浅谈海运货物“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浅谈海运货物“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试分析目前公司货物承运方式内容摘要近年来近洋运输、货等单问题造成了载货船舶已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海运提单而无法提取货物,以致造成承运人也无法及时放货,货物滞留港口。

为了解决这一困惑,便有了“电放”货物的交货方式的产生。

这些变化既会给企业出口带来有利面,如果操作不妥也会导致很大的风险。

物流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长期为海油系统内、外广大客户办理国际货运代理项下的报关、报检、租船订舱、催运催提、合同管理、港口提运、长短途陆运等业务。

业务主要遍布中海油企业内部,优势项目国内货物运输,远洋货运代理服务,逐步扩展海外市场。

当今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呈现以传统的海运提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局面。

贸易商如何正确选择使用不同的运输单据和交货方式,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损害,需要仔细研究。

关键字:海运提单、海运单电放目录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1)二、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1)(一) 海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2)(二) 电放提单的含义、运行程序及特点 (3)三、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异同 (5)(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相同点 (5)(二)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不同点 (6)四、目前公司海运货物承运代理分析 (7)五、结论 (7)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随着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发展、变化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

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一直以来提单在国际海运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遭遇冲击,主要原因是海运业和EDI贸易的快速发展。

8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等等,海运时间大大缩短。

swb提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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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SWB是海运单(Sea Waybill)缩写,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出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不可转让海运单未交付》案例背景(精)

《不可转让海运单未交付》案例背景(精)

《不可转让海运单未交付》案例背景
2015年初,无锡大华公司通过贸易中间商KISA公司接受了作为乐购公司供应商的BF公司发出的童装订单,贸易术语为FOB,货物价值共计623,302.75美元,结汇方式为信用证。

同年1月至4月期间,大华公司委托丹马士公司办理了23票货物的代理出运事宜。

丹马士公司接收每票货物后,均签发丹马士公司抬头的货运代理人货物收据(以下简称FCR),大华公司在支付每票货代费用后,亦要求丹马士公司寄送正本FCR,未曾提出索要海运单的主张,以往贸易项下货物出运时均接受丹马士公司所签发的FCR。

FCR载明托运人为大华公司,收货人/通知方为乐购关联公司;FCR正面载明,该文件非物权凭证,仅用于帮助托运人议付相关信用证;一旦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丹马士公司,收货人将拥有不可撤销的处置货物的权力。

大华公司议付最后一笔信用证项下货款时,由于出现多个单证不符点,导致尾号为394728等9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相关货款149,087.30美元未收取。

大华公司认为丹马士公司未向其交付不可转让海运单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其丧失货物控制权。

遂要求丹马公司赔偿其损失149,087.30美元。

丹马士公司对以上情形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不可转让单据、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的含义?

不可转让单据、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的含义?

考试⼤·单证员辅导:不可转让单据、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的含义?
不可转让单据[Non Negotiable Document] 指不能凭背书或交付⽽转让的单据。

通常指代表货权的海运提单的抄本。

但有时也泛指其他单据的抄本,如信⽤证规定受益⼈于装运后⽴即寄送收货⼈“⼀套不可转让单据”,就意味着寄送该信⽤证所要求的各类单据的抄本各⼀份。

正本单据[Original Document] ⼜称原本单据。

指经过出票⼈签字后具有法律效⼒的单据。

传统的制单⽅法是利⽤打字机加复写纸缮打⼀式数份,其中以打字机⾊带缮打的⼀份作为正本,由复写纸复写的均作副本。

但复写的份数中如注明“正本”字样,并加签字或盖章,也可作正本,例如正本海运提单,常有⼀式数份,其中有复写制成的正本,也具有同等效⼒。

随着科技的发展,先进的复制技术⼀如静电复印已较普及,因此
副本单据(Duplicate Document) ⼜称复本单据、第⼆联。

指完全按照正本复制或加复写纸复写的第⼆份单据。

有的单据,其副本经签字或盖章后,与正本具有同样效⼒,如商业汇票。

如复制的份数超过⼀份,就应称为抄本。

抄本通常不签字或盖章,也不具有正本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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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解析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不可转让
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背书转让。

如果信用证没有表示可接受此类单据时,银行就不能接受。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正面内容与提单基本一致,其主要内容和缮
制规范,不再赘述。

1.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两项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
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作为物权
凭证,海运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

而海运单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项、第二项两项作用,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以背书转让。

(2)提单有正反两面内容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
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规则《海牙规则》、《海牙/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制约。

提单中托运人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有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但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背面一般没有任何条款,海运单中的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2.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的其他作用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
法规范畴,但却在世界各地被普遍使用。

其原因在于海运单除了以上两项作用外,从贸易和运输业务角度看还有以下作用:
(1)对进口商而言,用海运单提货方便、及时、节省费用、手续简
便。

(2)对托运人和承运人而言,容易推行EDI电子数据交换。

(3)海运单容易与空运、陆运等运单统一使用。

3.目前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可适用性
(1)货运代理公司拼箱业务中的“总运单”一般采用海运单;
(2)货代接受货主委托,但以自己名义向承运人托运时.收货人显示货代公司目的港代理人。

则“总运单”采用海运单,货代公司再签发\’
分运单\’交货主。

(3)跨国总公司与其子公司、或与其相关公司间采用汇付、托收结汇方式时。

常用海运单;
(4)贸易双方交往悠久、彼此信任、关系密切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5)对于货物价值低、数量少,或样品的业务,常采用海运单;
(6)出口商已收到买方部分或全部货款的业务,也常采用海运单。

4.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尚需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
(1)制约海运单的国际规则和必要条款问题。

(2) 信用证方式下使用海运单对进口方、出口方和银行等各方利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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