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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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嘉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发〔2023〕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科委拟定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24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21]123号),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嘉定园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定园(以下简称“嘉定园”)建设,打造创新实力凸显、创新产业引领、创新活力充沛的现代化新型科技园区。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一)聚焦创新发展导向。

专项资金使用要与嘉定园的发展规划相结合,符合区域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导向,聚焦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急需支持和投入的薄弱环节,强化专项资金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作用。

(二)强化资金统筹联动。

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错位支持、互为补充。

上海市 文创园区 政策文件

上海市 文创园区 政策文件

上海市文创园区政策文件上海市政府对文创园区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崛起,上海市高度重视文创产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之一。

为了培育和支持文创产业的发展,上海市政府特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文创园区提供有力保障和优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目标1. 培育文创园区上海市政府将大力支持各类文创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优化园区规划和布局,提升服务能力,吸引和集聚优秀的文创企业和人才。

2. 推动文创产业发展上海市政府将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土地出让优惠等,鼓励文创企业在园区内创新创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3. 加强园区管理上海市政府将加强对文创园区的监管和协调,推动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园区整体发展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政策措施1. 政府扶持措施(1)提供资金支持,资助文创园区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园区开展创新项目,推动产业不断升级。

(2)优化土地利用政策,为文创园区提供优惠土地出让条件,降低用地成本。

(3)加强政策宣传,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 创新创业支持(1)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支持文创企业的创新项目和研发成果转化。

(2)鼓励文创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

(3)提供人才支持,引进和培养文创领域的高端人才,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3. 环境改善(1)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信息通信和交通运输条件,提升园区的整体竞争力。

(2)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配套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等,提升园区内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四、政策保障上海市政府将制定专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文创园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园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推动文创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请文创园区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密切关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创园区政策文件,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共同推动文创园区的繁荣发展。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推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创新发展,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张江示范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试点目标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以推进张江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为核心,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探索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新模式和新业态,为提升张江示范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累经验。

二、工作原则试点工作遵循分类指导、择优选择,统筹规范、先行先试的原则。

三、试点条件在张江示范区分园管理机构自建、与专业机构共建或委托专业机构建设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选择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评选条件的平台开展试点。

(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检索、诉讼、调解等服务的相关资质;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张江示范区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分园管理机构与专业机构共建或委托专业机构建设的平台须有共建或委托协议。

2、具有专门用于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办公条件和服务设施。

办公和服务场所物理空间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对外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具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内设机构和工作制度,人才团队在30人以上,其中具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专业资质的专职人员不低于60%,包括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资质的人员2名以上或专利工作者4名以上,或持有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1名以上。

4、具有对外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制度、服务流程、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应包括组织开展专业人员课程培训和专利托管、专利检索、查新与技术分析、重大项目评议、融资评估、专利转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知识产权工作方案1一、总体目标通过在试点企业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新体系,探索适合我市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新办法,开展适合企业需要、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力提升全市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二、试点对象代表全市行业特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43家中小企业。

三、试点时间两年(3月至2月)。

四、主要目标到2月,43家试点企业的主要目标为:(一)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100%,一般职工知识产权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切实做到工作机构、制度、人员、经费和职责方面的“五落实”。

(三)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的比例要占申请总量的30%以上。

(四)企业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明显提高,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工作措施针对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具体情况,将采取四项主要措施,即实施“一个计划”,推进“两个工程”,建立“三个制度”,搭建“四个通道”。

1、实施“一个计划”——知识产权人才三级培养计划一是培养10名知识产权领导人才,有计划地安排试点企业领导或分管领导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参加各级各类高级进修,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生产经营、人才流动等各个环节。

二是培养100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采用在实践中锻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从经济理论、管理理论、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专业服务和应对纠纷能力。

三是培养500名专利信息运用人才,采用企业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掌握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方法,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

2、实施“两个工程”——知识产权信息三级促进工程和知识产权管理三级推进工程一是知识产权信息三级促进工程。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01•【字号】普市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质量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品牌、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区域企业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内个人。

二、扶持方式(一)支持质量发展1、政府质量奖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20万元。

对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奖励5万元。

对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按《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质量品牌对获“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再认证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机构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质量振兴攻关对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上海作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十分丰富。

本文将从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的起点开始,逐步展开,梳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脉络和主要事件,全面展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的进程和成就。

20世纪50年代初,上海市知识产权的发展任务正式提出,此时上海市处于新中国成立后初期的复工复产阶段。

上海市政府积极开展工商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当时主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利用的衔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工作。

然而,在祖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的步伐迅速加快。

上世纪80年代初,上海市开始积极向外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遭遇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

当时的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为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991年,上海市成立了知识产权局,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和维护。

该局把专利、商标、版权等各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此后,上海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渐完善。

随着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优化,一大批知名国内外企业纷纷入驻上海,带动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事业的迅速发展。

上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上海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

上海市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近年来,上海市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上海市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7]296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申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一)拟申报企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申报条件、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填写《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表二)》,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网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对2016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上海市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2016年度工作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一定方式公布。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对象2013年度通过复核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2015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2016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附件1)。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上海市在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从完善法律规制和构建自身保护机制这两方面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

关键词: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重要性文化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国梦”的重要促成力量。

近年来,上海市文化产业发展呈井喷之势,其重要的依托便是文化产业集聚园区。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为通过创意获取价值的精神消费商品相关企业提供孵化和集聚功能的空间形态,而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随着文化产业园区在城市中的兴起,对于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一轮的核心关注点,二者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

首先,知识产权为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提供保障。

知识产权能够在文化产业园区的兴起、发展和繁荣的过程中提供切实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文化创意产业成果产权化的形式正是知识产权,其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收益保障机制。

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文化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其次,知识产权将促进文化产业园区进一步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文化创意的制造者以一定期间内的排他性的权利,保证其能从有价值的文化创意中获得经济回报,以利益刺激更多的人从事文化产业服务,可谓”为文化创意产业浇上利益之油”。

上海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起步较早、成长迅速、最具活力的地区,其取得的成就离不开上海市长期以来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是这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促进了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壮大。

二、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一)取得的成就为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上海市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等。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一)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一)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管理薄弱等原因,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频发。

因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市场秩序,国家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二、目的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三、内容1. 规范市场秩序为防止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对违法侵权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力度。

同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重点对企业、产业园区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示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

3.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确认和运用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提升国家竞争力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先保护、后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四、结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

这将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因此,应该全力支持和积极落实该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沪知局﹝2017﹞62号)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沪知局﹝2017﹞62号)

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5月27日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如何实施园区经济的有效经营和管理——以上海知识产权园探索、实践为例

如何实施园区经济的有效经营和管理——以上海知识产权园探索、实践为例
轨道 。 再次是执法 透明化 , 法人严格依 执
提 从而构筑一个在地理空间上相对集中的 队伍保证层面 , 高园区可持续发展 力。 企业群。
园区经济是区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
管理创新是 园区经济 发展的支撑 法办事 , 力营造公 平 、 努 公正、 公开的园
上海知识 产权园的 实践 表明 ,只有 区投资 环境 ,使 企业清 楚地 了解 园区管
园 区经济 的核心是体现特 色 ,它离
力、 高市场பைடு நூலகம்有率且具有自身特色的 “ 园
区经济 ” 。
优 化布局 , 规模推 进。 要依据资源特
府 职 能的标 准不 完全 依赖 效 益和效 率 ,
而主要取决于服 务对象的满 意程度 。更 小 的政府 、 更好的服 务 , 是园区管理体制 创新 的中轴 。
园 区经济管 理体 制的创新 。有
经济体 。在 当前我 市园 区经 济为发展 主
导的背景下 , 整合园区与园 区、 区与 周 园
效的政府作 用在于补 充市场 ,而不是 替
代市场。新的形势下园区的政府职能主 边 资源 ,促 进园 区经济 向产业 集群性经
要体现为 引导 ,研究和分 析世界和 区域 济体 转变 ,对于园 区经 济在新 阶段再仓
在对外开放、 发展外向型经济、 调整产业
结构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窗口、 辐射、 示范 先进的 理念 和制度 才能创造 一流 的投资
和带动作用。 立新的增长点。具体表现在 :
理依据 、 程序和方法 , 而使执法 主体与 从
环境 ,从而 为经济 社会持续稳 定技展建 客体之 间形成信 息对称。
— —
不开资源 、 市场和技术 三个基 本要素。 在
园区经济 ” 发展园区经济过程中 , 必须要结合当地 点和 园区的总体规 划 ,优化 “ 经济发展水 平 , 实际出发 ,扬长避 短 , 从 发 挥优势 ,培 育和发展具 有区域特 色的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

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并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健康发展,形成具有浦东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根据国家和本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结合浦东新区实际,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经认定的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获得文化产业资金引导、公共平台支持、公共服务、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重点支持。

第二条认定范围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系符合浦东新区城市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鼓励相关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旧区改造和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从扶持文化企业、完善产业链和优化资源配置出发,采用“三个不变”(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形态不变、土地性质不变)的开发方式,利用工业老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已获得国家、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自然获得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相关材料备案即可。

第三条认定条件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一)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园区发展规划;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充分体现区域资源禀赋优势,符合文化产业发展趋势;(二)具备文化企业规模集聚、开拓发展所需的物理空间;(三)有明确的、有利于园区(基地)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优惠条件;(四)具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五)园区(基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无违法违规行为,遵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相关法规;园区(基地)如有历史建筑,能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认定机构浦东新区文化及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成员单位宣传部(文广影视局)、商务委及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园区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推进认定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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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河南科技》
【年(卷),期】2023(42)1
【摘要】修订背景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管理创建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2月2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

【总页数】1页(PF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创新科技》杂志社;河南科技期刊传媒集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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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株潭创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5.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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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科技企业带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轨道”——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知识产权工作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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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云信息技 术有限公 司是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成
功 培育的一 家拥 有知 识产 权 的 企业 . 目前以发 展 成 为 国内少
次聘 请 专业 人士 , 大 知识 产 权 宣传培 训 力度 , 加 为在 孵 企业
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基础知 识培训及辅导, 并为发展前景较
好的 企业 量身 制定 企业 知识 产权 发 展战 略, 供后 续 辅导服 提 务。 有与上 海市 知识 产权 服 务中心签 订了 《 务合作 协议 》 服 , 与上海方正律 师事 务所达 成协 议。 尽可能 搭建合作 平台, 创造 便 利 条件 , 企业 提 供 便 捷 的服 务, 力于 提高 企 业知 识 产 为 致
权 运用能 力。
数几家有能力自 主研发和销售医疗系统软件的公 司之一。 作 为重点扶持 的孵育对象, 中心为其提供 了 进式 的企业发 推
展 跟踪服务, 第一 步配 备 企 业辅 导员帮助 其 了解 企 业 初 创 期 的管理 方 向; 二步 加 大 知 识 产权 知 识 宣传 力度 并 积 极 第
随着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化的深入发展, 识产权日益 知
成 为企业 提 升核心竞 争力 的关键 要素 。 帮助孵 化 企业 适 应 为
新 经 济时代竞 争 的需要 , 提升 自主创新 能 力, 创业 中心针对孵 化 企 业的 个性 发展 量身 制定了知 识产权 发 展 战略 , 通过 成立
景好、 发展潜力大的科技 企业, 开展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同
为企业申报 ; 第三步组织企业参 ̄2 0 年上海 国际工业博 08 览会 ; 第四步成功推荐 企业产品到上海青浦、 江嘉 兴等 浙 医院单位使 用, 现在该企业 已申请 了 项专利, 3 获得计算机
软件 著 作权 1 项 青 浦 区科 技 创业 中心 ( 以下 简称 创业 中心 ) 知 识 产权 在 工作 上取 得了 一 定成效 。 经过 上 海市知 识产权 局 评审, 中心被

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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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5篇]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咸字"2015"3号)与《XX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咸政发”2015TO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与引领作用,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XX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进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的原则,实行“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与项目下达、资金拨付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一1一第五条专项资金要紧用于资助市政府重点进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重点产业及其他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的专利申请、专利运用转化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要紧以事后补助与奖励为主。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二)专利实施;(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六)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七)专利示范、试点工作;(A)专利奖励;(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标准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报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咸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12-(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XX市居住证》或者者在我XX县区有固定居所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咸阳籍学生。

第九条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给予IOOO元资助;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给予200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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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评定与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上海市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完善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品牌建设为目的,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正考评、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园区。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与工作指导。

各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
(二)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出台知识产权政策,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具有专利代理师、专利工作者或知识产权职称等证书),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园区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本市平均水平的2倍,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10%以上,拥有有效商标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30%以上,近三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专利工作和商标品牌的指导服务,配备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10%;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等相关服务;
(四)近五年园区属地企业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第七条申报与评定流程: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园区根据通知要求,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表、创建试点或示范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各区知识产权局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
(四)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形成初步意见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有异议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八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任务:
(一)基础工作:推动构建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高品质服务、高效能管理的工作格局,完备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特色工作: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推进专利商标协同运用,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正当权益。

第九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任务:
(一)巩固试点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成果;
(二)引导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鼓励申报各级知识产权奖项;
(三)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开展专利导航与分析评议,加强知识产权资源市场流转,推动知识产权实现市场价值;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服务。

(五)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专业人才,扩大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影响力。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应于认定后3个月内,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工作合同,正式印发园区三年工作方案,并报区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应及时通过区知识产权局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期限各为3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进行验收。

验收未通过的应按要求整改,一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上海市知识产权试
点、示范园区参评资格或撤销称号: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参加项目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经整改,试点园区验收得分仍低于70分,示范园区验收得分仍低于80分的;
(四)试点或示范期间未按要求完成或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的相关工作两次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群体性、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挪用项目资金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已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应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交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并参加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园区相关工作。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的,或者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园区相关工作的,视为自行退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

第十五条被撤销试点(示范)称号或者退出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

(二)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

(三)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导航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

(四)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七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区可以给予配套工作扶持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园区出现退出试点(示范)工作、未通过考核验收、被撤销称号等情形的,在内部工作和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试点示范园区称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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