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2004年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2004年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增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
国家机构:军队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
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
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
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文号】国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
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04第四章教育目的(教育学模块一——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
第四章教育目的第一节教育目的概述一、教育目的的概念(一)教育目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的总的要求,规定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与标准要求。
教育目的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核心,是一切教育活动的依据和评判标准、出发点和归宿,在教育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同时也是全部教育活动的主题和灵魂,是教育的最高理想。
它贯穿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一切教育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也是确定课程与教学目标、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根据。
教育目的通常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规定人的社会角色,如劳动者、建设者、接班人、公民等;另一部分规定人的质量规格,或对人的素质的要求,如全面发展等。
教育目的一般由国家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1、教育方针的概念: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思想,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教育的根本性质、总的指导思想和教育工作的总方向等要素。
教育方针一般由政府或政党提出。
2、教育方针的内容:我国的教育方针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教育的性质和服务方向(指导思想)。
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②教育目的。
即“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它规定了学校教育培养人才的质量规格;③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即“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其中教育目的是教育方针的核心和基本内容。
3、我国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当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10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3、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教育方针是教育目的的政策性表达,具有政策的规定性,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必须贯彻的强制性,教育目的只是教育方针的若干组成要素之一。
两者的区别:①“教育目的”是理论术语,是学术性概念,属教育基本理论范畴,也属目的性范畴;“教育方针”是工作术语,是政治概念,属教育政策范畴,也属手段性范畴。
法理学 立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立法的概念 立法体制、程序 立法体制、 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含义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 所谓法的制定 , 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 、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创制、 认可、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 创制 、 认可 、 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 动 ;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 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公民个人是不能成为立法的主体,徐国栋曾经就试图创制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 公民个人是不能成为立法的主体, 徐国栋曾经就试图创制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 , 在从我国立法理论上说是不可能的,但在古罗马时期, 在从我国立法理论上说是不可能的 , 但在古罗马时期 ,法学家立法是非常正常的 事情,不过,随着历史的发展, 事情 ,不过 ,随着历史的发展,立法活动必须是一个集体意志的产物恐怕更符合 立法的民主化原则。 立法的民主化原则。
《立法法》条文选读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 原则相抵触。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 的条件成熟时, 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 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 止。
法律知识: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法律知识: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立法是一个国家形成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过程,是国家权力的表现。
一个完备的合法国家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因此立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序。
二、立法原则1.宪政原则宪政是国家所采取的管理制度,依据宪法为基础,采用宪法规定的行政权力分权、自由、民主和权利保障原则等制度。
根据宪法的声称,立法机关仅能依据其所规定的法律权力进行行使,不能越权、压制民意。
2.代议政治原则代议政治是指国家内外事务的管理是由被选举出来的代表来执行。
代议政治的核心是民主原则。
合法的代议机构包括议会和国民代表大会。
3.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为上”,依法治国,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只有法律授权的行为才能实现。
意味当一个法律制定之,立法机关应当尊重基本法律的原则,从而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性。
4.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有一定的公正性,不能偏袒某些特定的人或利益,而是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公正。
5.协商原则协商原则是代议制度不可避免遵循的一条原则。
代议机构是代表民意,它代表并反映各种势力和利益的代表,各种势力必须进行协商,才能使立法工作涵盖到尽可能广泛而合理的群体。
三、立法程序1.预备立法未来立法活动所需的市政公共议案、立法计划等的准备工作称为预备立法(Preparation of Legislation)阶段。
预备立法的主要工作是确定立法主题、明确立法的目标、进行相关调查研究和收集和评估相关意见,为立法制定做基础性啟动。
2.立法制定立法制定的主进规划阶段是严肃、高效和科学的,它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立法进程包括广泛收集建议、制定立法草案、办法和解决关注的问题,以及寻求与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3.立法审议立法审议将立法门In关键的一步。
在这个环节中,有关方面将严格审察立法制定的证明文件、备案材料以及立法草案、草案解释等审查材料。
立法调查组织必须成为代表全体国民的公正机构,开展适当的研究并在国民代表院的全体会议上提交研究结果文章。
04法制史(秦)
2、婚姻与家庭关系 结婚只有经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 法律的保护。 禁止娶人逃亡之妻 丈夫不能伤害妻子 妻子可以控告、揭发丈夫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 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 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 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 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 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 加以规定。
第一,荐举。秦朝规定具备封建德行和拥有一定 财产者才能被荐举为官。(史记· 淮阴侯列传)载:韩 信年轻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 第二,征召。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征召 的方式任官。 《史记· 刘敬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在秦朝曾 “以文学征,待诏博士”。这时文学指经学。叔孙 通为通经之士,故征召为博士官。 第三,任子。二于石以上的官可任一子为郎,即 保荐一个儿子做郎官。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 任官限制: 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 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例如,不得保举被 撤职永不叙用的官;不得任用因犯罪被司法机 关判处“候”、“司寇”等刑罚而降为“下吏” 的人为官,等等。 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 职权。秦简《置吏律》规定:“除吏、尉,已 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 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就是说,任用吏 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们行使职 权和派往就任。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 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 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 寇的劳役。 4、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 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 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四)财产刑 1、赀 2、赎(替代刑) 3、没和收
(五)身份刑 1、夺爵。夺爵实际上剥夺了做官的 权利,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也就随之消失。 2、废。一旦被废,将永不叙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共4条(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
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制定、制定要求、修订要 求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不符合标准的产地环 境中不可能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法律框架 法律解析
问题的症结
产地被污染了 本底污染(富矿区)、外源的工业污染、农业内源的种养及农业化学品污染
有意无意地违禁使用和滥用农业投入品 生产过程不规范
苗种选择、种养措施、采后处理、分等分级等 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 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信息不对称 政府不重视,重视了又无法可依、投入不足
主
管
8、部省对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
部 门
9、县级以上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
职
10、县级以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责
在法条中 出现35次
涉及主体
法律解析
11.部省及授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
12.县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
13.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
14.县以上对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法律解析
三个鼓励
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第8条)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24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38条)
两个支持
法律解析
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第8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第9条)
法律解析
两个引导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9条)
卫生立法的现状与困惑
卫生立法的现状与困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临床医学、生物技术、医学科研、预防保健及卫生管理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的价值及其意义也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和卫生健康意识日益增强,这给我国卫生事业和卫生立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1】一、我国卫生立法的现状1982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新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健康权益,也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食品安全法》等10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护士条例》等38件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了200多件部门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以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相关产品管理、医疗保障等法律制度组成的卫生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卫生立法的重要性陈煜阐述了法律基本原则对于立法与法律运行的重要性,明确界定了卫生基本法基本原则的范畴,确立其保护的法益。
提出卫生基本法的构建应当遵循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改善卫生民生和保障社会卫生安全这三大基本原则,并将之在法典中明确体现。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根据交通部关于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制定方案如下:一、认真组织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一)培训对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长航公安局公务员,重点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处以上负责同志。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务员法出台背景、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管理的原则、管理的规定及法律责任等。
(三)培训的目的使局机关工作人员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公务员法》,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使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干部精通公务员法,准确、熟练掌握《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培训方法步骤1、举办2期培训班。
每期80人(含公安局部分人员),时间每期1天。
邀请湖北省行政学院及有关院校的专家就《公务员法》的出台背景、主要特点、基本内容等进行辅导。
2、个人自学。
通过下发的《公务员法》单行本,自学法律原文,1 / 12认真研读法律条文。
3、知识测试。
局公务员管理处组织制定试卷,对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了解《公务员法》具体情况进行测试,检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公务员法》的效果。
长航公安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习《公务员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在局内网开辟《公务员法》学习专栏,宣传贯彻《公务员法》的相关知识。
二、认真做好《公务员法》实施的准备工作(一)对《公务员法》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研究,为贯彻实施做好准备。
(二)为公务员登记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结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局相关的具体规定。
三、成立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局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组织领导,成立局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局长副组长:xx红副书记成员:xx(人劳处处长)xx(体改法规处处长)xx(党委组织部部长)xx(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xx(xx局组织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处,xx任办公室主任,人劳处全体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作者:谷建恩来源:《中共石家庄市党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4期[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求我们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性和方向性,必须把法治建设与党的领导统一起来,坚持依法治国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相协调,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因此,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从实际出发就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依法治国;改革开放;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中图分类号] D6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5)04-0021-0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法治的中国特色,能不能把中国的法治植根于中国实际的土壤中,关系到中国法治能不能顺利实施和终极成功。
因此,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从实际出发就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中国的根本属性与前进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求我们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性,因为任何法治体系都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相一致。
我国的政治制度包括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所以中国的法治体系必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
法律知识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法律知识立法的原则和程序一、立法的原则立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立法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立法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立法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应当经过必要的程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不能凭借单一机关或个人的意志作定。
2.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益。
立法内容应当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不能损害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过程应当透明公开,让社会各界有机会参与和监督。
3. 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指立法应当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情况,结合时代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法律。
立法不能过于繁琐、冗长,也不能过于简单粗暴。
立法应当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
4. 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借鉴和运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方法,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
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多因素的相互作用,避免立法过程中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二、立法的程序立法的程序是指法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和实施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指立法的第一步,可以来自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
立法倡议应当符合立法机关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提案、报告、建议等方式提出。
2. 立法研究立法研究是指对立法倡议进行系统、综合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立法机关应当组织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家组进行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立法倡议。
3. 立法讨论立法讨论是指立法机关对立法倡议进行详细的审议和讨论。
立法讨论可以由立法机关的常委会或特设委员会组织,也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
立法讨论要注重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形成各方面的共识。
4. 立法表决立法表决是指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倡议进行表决,形成法律的正式法定。
立法机关的表决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规定,包括主持人主持、联名或代表表决、严谨计票、宣布结果等环节。
立法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立法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立法原则是指在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它们是为了保障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规范性准则。
立法原则旨在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指导。
立法原则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立法原则的核心之一。
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符
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程序的合法性,确保立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的基础。
其次,公正性原则是立法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正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应
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平等对待和公正实施。
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各方需求,确保公众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信任。
再次,合理性原则是立法原则的基础之一。
合理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应该考
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确保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立法应该充分调研和研究相关问题,考虑各种因素,尽可能地预见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法律具备实际操作性。
最后,权威性原则是立法原则的重要保障。
权威性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应该由
专业立法机构负责,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立法机构应该由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立法人员组成,确保制定的法律具备科学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立法原则是指在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合
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立法原则的遵循能够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和权威性,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指导。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22•【文号】国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国发[2004]1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纲要》的贯彻执行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
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五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立法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一)
立法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一)
立法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立法原则的定义
立法原则指的是在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原则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对象、立法程序、立法形式等方面。
立法目的
1.宪法目的:立法要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保障公民权利。
2.社会目的:立法要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3.国家目的:立法要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
民族团结。
立法对象
立法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要适用的事物、对象或范围。
立法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物品、行为等。
立法对象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社会实际需求、法律效果和公平公正等因素。
立法程序
1.立法机关:立法由具有立法职权的机关来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立法机关有所不同,如国家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等。
2.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制定法律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包括提出
草案、讨论审议、表决通过等环节。
立法形式
立法形式指的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和载体。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形式有所不同,常见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立法形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到法律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因素。
总结
立法原则是制定法律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包括立法目的、立法对象、立法程序和立法形式等内容。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符合社会需求、维护国家利益,并通过严格的程序和适当的形式来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法律。
国家安全法解读
国家安全法解读新中国成立后,为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保障作出了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安排,为构建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完整的框架,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一、制定《国家安全法》,是适应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
我国已有的国家安全立法同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远远不相适应。
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的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迫切需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
为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要求,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存在的国家安全资源和力量分散,统筹协调不够;国家安全战略规划缺乏,顶层设计不够;情报信息捕捉滞后,综合研判不够;应对机制运转迟缓,快速反应不够等问题,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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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和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能改变。
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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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立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 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 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 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各 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基本指导思想:总的指导思想与一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 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各个历史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内,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常规的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 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产生的毛 泽东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一定的国家政权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整 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指导思想。如:中国现阶段主要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
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它反映立法 主体根据什么思想、理论方法和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政者法
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
立法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 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 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 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二、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产生的毛泽东思想, 是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 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的构成和特点 构成:(1)整个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
(2)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立法、法制以及与立法、法制紧
密关联的问题的基本观点 (3)毛泽东思想关于其他问题的基本观点。 特征:集体成果、历史痕迹、发展中形成。
第四章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界说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三、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客观性
四、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潮流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界说
(1)世界是物质的,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
(2)意识对物质的反映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辩证过 程,依赖于实践,又为实践服务。实践、认识、再实践、再 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 识论的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 (3)对立统一规律: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辩证法的实 质和核心,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本原因。
二、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发展
立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
社会得以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条件也在发展,立法的指导思 想和基本原则也随之演变。
历史的每一时代都会有相应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如:中世纪神学时代和文艺复兴时代和之后的时代。同时, 这种发展表现在每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甚至每一历 史阶段的不同历史时期,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本位) 和垄断时期(社会本位)等,中国封建社会立法思想的发展。
3、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由
观念形态向法定制度形态的正式转变。 4、目前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有了观念化的形式和和法 律制度形式这样的双重存在形式
三、 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
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
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 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
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 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
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
联的特色。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 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在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 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 最后,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 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5
(二) 立法指导思想的 种类
阶段指 导思想 基本指 导思想 总的指导思 想
三者之间应协调统一, 方能确保有序运转。 总的指导思想居于最 高层次,是另二者的渊源; 另二者是总的指导思想的 不同程度的具体化。阶段 指导思想是总和基本与一 定历史阶段的实际情况相 结合的产物
总的指导思想:同一性质的国家政权的不同历史时期的 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如:当代中国的立法的 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一、 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
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
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确立了立法应
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使这些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 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
法律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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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以立法法的诞生为标志,中国现时期的立法基本原则, 实现了由观念形态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这样,中国现 时期的立法基本原则就不单是观念性的准则,而是法律化和 制度化的准则和观念化准则相结合的准则,并且首先是法律
立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4)实行民主的法制化和立法
的民主化。
三、 中国立法阶段指导思想
阶段指导思想:主要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 执政党的基本路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学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的开拓和奠基之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
(三) 立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1、立法基本原则的层次
(1)整个立法的总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 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2)各种级别立法,如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3)各种主体立法,如议会立法、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
(4)各种法的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
立法的基本原则 (5)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立法基本原则
2、以马克思主义立法观的其他观点指导中国立法 (1)立法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相互作用;
(2)立法的发展过程是历史必然性(如中国和平崛起、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偶然性(具体事件,如三鹿奶粉案)相 结合而以必然性为主导的过程;
(3)立法是体现一定阶级意志的活动,我国立法就应当
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4)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尊重现实和从实际出发正 确处理执政党与立法的关系; (5)立法应当讲究立法技术。
化和制度化的准则。这是中国立法基本原则和立法制度两个
方面的重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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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实际生活表明它们的立法基本
原则通常主要是以观念形态对立法发挥作用的。 2、中国立法基本原则通常也是以一定的观念形态存在的。 然而由于中西社会形态、历史发展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并没 有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那种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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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中国立法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其含义和内容应当包括三个要 素: 其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 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中央与地方、 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应当有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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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中国立法 历史唯物主义者认为历史发展是有其特定规律的,即生 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生产关系 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1)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 在; (3)社会的发展主要是由社会内部的矛盾推动的,生产 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 的基本矛盾。 (4)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群众实践活动的历史,群众、个 人和专门人才应当正确对待。
3
(二)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本质: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构成立法的内在精
神品格的主体框架,其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是一定 社会中执政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体现,是由作 为立法主体的执政者生活在其中的国情所决定的,尤其是由 国情因素中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功能:立法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 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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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潮流
市场经济潮流之下,形形色色的思潮激荡。有人把立法 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发展市场经济对立起来是错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立法指导思想和基
本原则对于立法的正确发展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
要的作用。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是思想的羁绊,恰恰相反,
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
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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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立法的宪法原则
中国立法法以其深具特色的宪法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立 法的首要基本原则。遵循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意味着: 其一,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应当积极 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其二,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法的社会主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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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毛泽东思想立法观指导中国立法
1、基本原理原则:强调实际、经验、理论与立法的结合, 主张废旧创新,还包含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的科学 性、严肃性、稳定性和适时性等 2、关于民主、法制、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结
合的观点
(1)民主原则是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加强 法制就是做好立法工作;(3)为保障人民民主而加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