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职业院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成才服务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校内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学院纪律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参加有损学院名誉、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团委、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学院积极鼓励校内各单位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由团委牵头,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协助。
其主要工作职责:(一)人事处按照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定并安排各用工单位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人数。
(二)人事处商财务处负责核定每年勤工助学费用总额度,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数和部门分配计划。
(三)团委根据确定的岗位数和部门分配计划在校内进行公开招聘,审查勤工助学学生资格,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对接。
代表学院与用工单位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依法维护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人事处、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审核、公布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协调用工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核发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配合财务处进行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为规范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职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各设岗单位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考评等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和资助计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信息和招聘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初通过网页和宣传栏向全院学生公布。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若干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设岗的单位须根据工作特点及实际需要,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并报送《XX师大XX 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招聘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在校就读;(2)经学院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5)勤俭节约,无不良消费习惯。
2.申请及聘用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
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技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经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可适当考虑安排其他同学参加。
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学院招聘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填写并上交《XX师大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相关部门面试考核后决定是否聘用。
3.聘用期限: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一经聘用,聘期一般为一学年。
4 .每位学生不能同时兼任2份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引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在月初交至财务处。
第七条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八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勤工助学经费第十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划拨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大学生更好的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树立自强自立,热爱劳动的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一)在校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酬金发放等工作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同时对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及处理;(二)积极开拓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生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三)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训。
第五条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
学校内营业性或经营承包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用人部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双方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贵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贵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根据《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本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岗位。
第四条 助学管理科在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过程中,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申请上岗,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合理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培训上岗,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助学管理科必须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内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适当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上岗的原则,向助学管理科申请设置若干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七条 需要设岗的学校职能部门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向助学管理科申报设岗计划。
经审核设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用工部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本校全日制学生上岗。
第八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由助学管理科负责核发。
因缺编而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有创收来源的单位,应负责支付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利用本单位资源和经费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岗位设置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备案,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果业务量大则可通过适当增加岗位数的办法来解决。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注册中职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归口管理,学院团委及各系应积极配合,分工负责。
学院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在学生处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
第四条勤工助学工作以“自愿申请、扶困优先、资助育人”为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定期考核,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有:助教、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
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学期为周期,实行申请评审制。
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上学期结束前(或用工两周前)向院学生处申报,填写《**学院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
申请临时岗位的单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七条设岗单位在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经公示确认后,与学生签订岗位责任书,统一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名单》提交院学生处备案,原则上该学期内聘用名单不再变动。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
设岗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与要求,强化管理与考核,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设岗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招聘、培训、酬金造表等日常管理,配合学生处做好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勤工俭学岗位管理办法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年初或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院各系学生工作审核,期间根据情况可进行调整。
临时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
2、学院设置勤工俭学岗位应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为原则,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上岗。
3、申请勤工助学采用组织安排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应聘学生须提前填写好《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二、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原则上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2.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5.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6.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上岗学生的纪律和要求1、固定岗位上岗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
凡在聘期期间有过院纪处分,下一学年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2、勤工助学岗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或离岗,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需变更岗位或离岗的学生,需以书面形式提前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
3、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和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4、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
凡自动脱岗一次者,取消其当月上岗资格;脱岗两次者,取消一学期上岗资格;对劳动不认真,效率低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扣除其全部酬金,直至取消其上岗资格。
5、对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严重违反上岗纪律或校纪校规者,除取消上岗资格。
6、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勤工助学金的发放1、勤工助学岗位学院暂定每周80元,每月发放一次。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XX]X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具有XX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生。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XX城市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教务二处、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部门用人情况信息库;检查用工部门(或个人)的用工情况;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发放和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指导,配合用人部门做好岗前培训;调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学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4]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规的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组织与实施,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协调校内各单位的用人需求,并负责公共岗位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同时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和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学生科全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各类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做好在本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工作。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处或二级学院学生科做好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劳动安全。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精)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一、岗位申请1。
固定岗位:拟设岗单位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核定审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备案,并向各设岗单位下达勤工助学岗位。
未在规定日期内申报岗位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设岗或增加人数,如需则必须补交岗位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一份,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2。
临时岗位: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的申请根据实际需要分批进行,拟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向设岗单位下达勤工助学岗位。
二、选聘学生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学生公布校内勤工助学的设岗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工作时间、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各设岗单位就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的聘用情况接受学生咨询和申请。
2。
固定岗位的招聘必须通过勤工助学中心进行,用人单位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招聘。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只招聘贫困生,且要在合肥工业大学贫困生数据库中有备案。
固定岗位招聘信息发布后,申请上岗的贫困生须到勤工助学中心网站http://www.hfutjob。
com下载《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岗位学生申请表》,填写信息后交至勤工助学中心考核,通过考核的同学方可参加面试。
考核的信息包括学习成绩,是否是贫困生,平时表现等.3.面试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4。
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试用,一般为一个月,在试用期间,由各用人单位进行试用期考核,对不符合岗位要求者,由单位提出更换人选,重新公示竞聘。
5。
原则上一名学生只能同时从事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对于未经勤工助学中心备案的勤工助学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设岗单位支付。
三、岗位管理岗位有效时间:各设岗单位所申报勤工助学岗位有效时间一般为一个学年.统一管理及考核:各设岗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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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洋学院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律、自强精神,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拟在全校范围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一、受聘对象及要求
1、全日制在籍家庭贫困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4、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二、岗位设置要求
1、本着必要的原则,因人设岗;
2、各用工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3、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4、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设岗程序
1、由拟设岗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海洋学院勤
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岗位;
2、未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擅自以勤工助学名义设立的岗位,学生处不予承认,责任自负。
四、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程序
1、根据推荐人数组织有能力、有责任心、被界定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处从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中聘用符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4、受聘学生名单汇总至《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单》由学生处备案。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1、校内各用工单位须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并及时向学生处反馈本单位用工情况;
2、学生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学生上岗情况,一旦发现违纪情况,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3、学生处不定期抽查校内用工单位设岗情况及工时使用情况,对存在虚假设岗或虚报工时的用工单位,取消设岗并上报学院党政领导,进行全院通报。
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
1、原则上一般岗位按8元/小时计算;
2、固定岗位酬金按月计算,每月200元。
七、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审核
1、各用工单位在每月25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将本单位该月工时交到学生处;
2、学生处在每月28日前(逢休息日顺延)完成对校内各单位学生工时的审核汇总《海洋勤工俭学工资发放单》;
3、学生处在每月30日前(逢休息日顺延)根据审核后的《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单》汇总酬金金额,报学校财务处核发。
附:
1、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单
泉州海洋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泉州海洋学院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单日期:2014年月学生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