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战争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关于作战规则的条约
1、1956年《关于海战的巴黎宣言》 2、1899年《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3、1907年《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4、1907年《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5、1907年《陆战和海战中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公约》 6、1907年《战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7、1907年《商船改充战舰公约》 8、1907年《敷设自动水雷公约》 9、1907年《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10、1907年《战时限制捕获权公约》 11、1909年《伦敦海战宣言》 12、1930年《关于海军作战的伦敦公约》 13、1930年《关于潜艇作战的伦敦议定书》 14、1930年《关于潜艇作战规则推行于水面舰只和飞机的尼翁协定》
(二)战争法的概念 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
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 体
二、战争法的编纂
战争法的编纂始于1856年的巴黎会议,会上缔结的 《巴黎海战宣言》使战争法第一次以成文法的面孔 出现。 1864年日内瓦会议编纂了《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兵 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战时人道主义法的第一个 条约。 1868年圣彼得堡会议、1898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 平会议、1929年1949年1977年三次日内瓦会议缔结 了一系列战争法条约,完善了战争法。 所有的战争法条约主要包括如下四类:
(二)战时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1、战时中立国的权利 、
(1)禁止交战国军队入境权 (2)禁止交战国军火及军需品过境权 (3)禁止在中立国领土上实施违反中立的行为权 (4)禁止在中立国领海从事拿捕和临捡的行为权 (5)禁止在中立国领域内设捕获法庭 (6)禁止在中立国领域内攻击敌人 (7)禁止在中立国领域内装配船舰或增加武装 (8)有权在战争期间拘留限期不离开的交战国军舰。
第十二章 战争法
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 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
一、战争法的概念
(一)战争权的废除 1、1899年-1907年《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2、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3、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4、1945年《联合国宪章》 5、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 6、1979年《国家责任条文草案》
(四)惩办战犯公约
1、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 伦敦协定》 2、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3、1945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庭时效公 约》 5、《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 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
三、战争的开始
(一)宣战
1、传统规则。宣战是开战的前提条件。不宣而战是非法的。( 、传统规则。宣战是开战的前提条件。不宣而战是非法的。(1907年《关于战 。( 年 争开始的公约》 条有明确规定。) 争开始的公约》第3条有明确规定。) 条有明确规定 2、现代规则。宣战并非开战的前提条件。不宣而战并不成为非法行为。 、现代规则。宣战并非开战的前提条件。不宣而战并不成为非法行为。
八、战时人道主义规则 (一)伤病员待遇规则 1、不受歧视待遇
2、不受暴力待遇,包括不被谋杀、残伤肢体、免受虐待、 酷刑。 3、不为人质 4、不受侮辱 5、不经法庭宣判不判刑
(二)战俘待遇规则(同上) 战俘待遇规则(同上) Baidu Nhomakorabea(三)平民待遇规则
九、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一)战争罪的定义
2、对条约的影响 、
(1)政治性双边条约废除权(2)经贸性双边条约暂停或中止权(3)尊重边界条约义务 )政治性双边条约废除权( )经贸性双边条约暂停或中止权( )
3、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的影响 、
(1)对敌国国民的限期撤离权(2)对未经特许的敌国国民的拘禁、驱逐、逮捕、强制遣 )对敌国国民的限期撤离权( )对未经特许的敌国国民的拘禁、驱逐、逮捕、 返权( )对敌国国民财产的限制、冻结、征用、 返权(3)对敌国国民财产的限制、冻结、征用、并禁止转移权
(二)特殊的空战规则
1937年尼翁协定的议定书将潜艇作战规则推行于空战。
七、限制作战方法和武器的规则
(一)禁用极度残酷的常规武器原则
1、禁用爆炸性、膨胀性和燃烧性子弹、炸药 2、禁用化学性武器 3、禁用生物武器
(二)禁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三)禁止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方法 (四)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 (五)禁止广泛、长期、严重损害环境的作战方法
五、战时中立
(一)战时中立的概念 1、战时中立 、
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非交战国选择的 不加入战争和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 2、与永久中立的区别 、 (1)战时中立是以单方面自愿选择为基础的中立,而永 久中立是以中立化条约为基础的。(1915年瑞士依据维也纳 公约议定书、1955年奥地利依据《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 国家条约》) (2)战时中立是暂时的,而永久中立是永久性的。
四、战争的结束
(一)停战 是交战各方根据协议暂时停止军事行动,而不是战争状态的 结束。 (二)投降 投降是指交战一方承认自己完全战败而要求对方停止战斗。 投降必须接受,投降后的军人不得受侮辱。但投降并意味着 战争状态的结束。 (三)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 1、缔结和约 、 2、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 195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结束对德战争 状态
1、战争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规与习惯的行为” 2、战争罪包括两种类型:
(1)武装部队人员在战争中所作的违反公认的作战规则和人道主 义保护规则的行为,以及不属于武装部队成员的个人作的武装敌对行为、 战时间谍行为、叛逆和劫杀行为。 (2)以国家及其机关名义命令或允许进行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 例及人道主义规则的行为。
(二)战争状态的法律效果 1、对外交领事关系的影响
(1)断交权。 交战国有权断绝与另一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断交权。 交战国有权断绝与另一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尊重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义务。但有义务给予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以尽速离 )尊重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义务。 境的便利,同时在上述人员离境前给予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财产不可侵犯。(可以托管、 。(可以托管 境的便利,同时在上述人员离境前给予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财产不可侵犯。(可以托管、 也可留经同意后留随员保管) 也可留经同意后留随员保管)
(二)战犯的惩处 1、纽伦堡审判(电影) 、纽伦堡审判(电影)
2、东京审判(电影) 、东京审判(电影)
(三)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的条约
日内瓦四公约和两议定书 1、1949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 约》 2、1949年《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病员及遇船难者待遇 的日内瓦公约》 3、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4、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5、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 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6、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 者的第二附加议定书》。
(二)关于限制作战方法和武器的公约
1、1868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或装有易燃物质的投射物的圣 彼得堡宣言》 2、1899年《禁止从气球上投放爆炸物海牙宣言》 3、1899年《禁止使用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质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的海牙 宣言》 4、1899年《禁止使用达姆弹(膨胀)的海牙宣言》 5、1922年《关于使用潜艇及有毒气体的华盛顿条约》 6、1925年《关于禁止使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定 书》 7、1976年《禁止为军事目的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 日内瓦公约》 8、1980年《禁止和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武 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9、1971年《关于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地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 灭性武器条约》 10、1972年《关于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 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2、战时中立国的义务 、
(1)不直接参加战争行为 (2)遵守交战国有关封锁的规定 (3)遵守交战有关战时禁制品的规定
六、特殊的海战规则和空战规则
(一)特殊的海战规则
1、公海交战不妨碍国际航行原则 2、海战禁用私掠船原则 3、武装商船受国际保护原则 4、商船改充军舰与军舰地位相同原则 5 5、潜艇一般不破坏商船,必须破坏也必须确保船员和旅客安 全原则。 6、禁止敷设未系缆绳水雷原则。 7、海军不攻击未设防城市、港口、设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