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劳务派遣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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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单位):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员派遣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工概况及工作内容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施工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二、派遣期限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次劳务派遣的期限自 2011年03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工程按质、按量、安全完成施工任务止。
三、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甲方根据确认表确定的劳务人员劳务报酬标准,结合劳务人员的人数、考勤情况,每月8日前将上月全部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劳务人员。劳务人员最后一月的劳务报酬自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关系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第四条甲方付给乙方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含工资、补贴津贴、加班费、差旅费补助、五金(五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第五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乙方劳务人员所完成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施工费用。乙方劳务人员完成以上施工任务的费用暂定为,具体金额待所有施工任务完成后进行结算并按实际工作量支付。乙方必须按时提供结算总费用的劳务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2、应支付乙方管理费其余为劳务用工人员工资。
四、劳务人员的选用
第六条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必须具备甲方提出的条件。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条件、人数,将拟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送甲方,经甲方考核或考试合格后,由甲方按双方约定安排乙方劳务人员的工作。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条件为:
(一)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史及其他传染病、精神病史,能适应工程施工需要;
(二)无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记录;
(三)身份、家庭住址和家庭成员关系清楚、确定;
(四)对从事特种作业(如登高、高压维修和高压安装、焊接等),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相关上岗证或资格证书。
第七条乙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方式、休息、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务人员工作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甲方安排劳务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十条非因乙方劳务人员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的)的,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该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劳务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乙方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甲方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务人员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三条甲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劳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均负有对劳动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乙双方均应依法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加强管理。甲乙双方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教育和培训。
(三)劳务人员的考勤考核由甲方负责。劳务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出勤。对劳务人员的考勤考核具体规定由甲方制定并实施。对不能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有违章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及依法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处理。由于甲方处理不当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四)甲方认定劳务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并报乙方备案。
(五)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如确因劳务人员的原因,甲方按约定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的,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退回乙方处理:
(一)被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理或被劳动教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和工作程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
(五)因工作需要,被调整工作岗位,或被安排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的;
(六)有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退回乙方处理,但应当提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劳务派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不能继续使用乙方的劳务人员的。
第十八条甲方退回乙方劳务人员,乙方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规定应由乙方支付给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的,由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乙方进行全额补偿。
第十九条劳务人员发生工伤(工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乙方支付给劳务人员或其亲属的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乙方进行全额补偿。
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未续签订合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未满,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经对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一)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乙方实际派遣劳务人员的人数、合同未满所余的时间,按照本合同第三、四、五条约定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
(二)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1%向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