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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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煤矿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煤矿)位于乌伊公路北侧4km,行政区划隶属伊宁县管辖,距伊宁县20km,是伊宁地区主要煤产地之一。**煤矿矿区井田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81°06′15″,北纬43°58′40″。东西长约1.9km,南北宽约0.9km,面积约1.367km2。可采储量为231.69万t,以长焰煤为主。按矿井年产量9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为18.4年。本井田不具备露天开采条件,设计确定本矿井采用井工开采方式。采用主斜井作混合提升井的开拓方案,2号、3号、6号、7号、8号、12号煤层采煤方法采用走向长壁分层单体液压支柱爆破采煤法。11号煤层采用走向长壁倾斜分层单体液压支柱爆破采煤法,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方式为全部垮落法。本矿井煤、矸、材料及设备等选用蓄电池电机车牵引矿车的轨道运输方式。全矿总用水量224.24m3/d,本工程以界梁子糖厂供水站水作为本矿井的生活用水的供水水源。以井下排水作为本矿井工业场地的地面洒水、消防用水及井下消防洒水的供水水源。生产生活的排水约98.88m3/d,经处理后,灌溉季节用于矿区绿化,非灌溉季节排入附近自然沟散失。电源一回路取自铁厂沟变电所,拟从相距2km处的界梁子变电所新建一回10KV接至本矿做为备用电源。该项目由矿井工程、工业广场、进场道路、供排水工程、临时生产生活工程、弃渣排放场等组成。项目总占地6.32hm2,其中永久占地5.42hm2,临时占地0.90hm2;移动土石方总量为1.70万m3,其中挖方0.96万m3,填方0.74万m3。矿井建井工期16个月,2006年2月开工,2007年5月试运行。工程总投资2756.06万元。

矿区位于伊宁地区盆地北缘低山丘陵区域,地形总体山南高北低,东高西低。矿区为大陆性盆地型气候,区内气候较湿润,夏季酷热多雨,冬季严寒少雪。多年平均气温7.8℃,降水量167.4~228.6mm左右,蒸发量1685.6mm,无霜期约160~180天,全年风力大多为3-4级,以偏东北风为主。土壤主要为灰钙土,质地为中壤—重壤。林草覆盖率约为20~30%,属四等七级草场;土壤侵蚀类型为中度水力侵蚀、轻度风蚀,水蚀平均侵蚀模数为2650t/km2·a,风蚀平均侵蚀模数为1500t/km2·a,土壤侵蚀模数容许值为500t/km2·a。根据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规定,项目区属于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根据《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的要求,**煤矿为伊宁州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改扩建规模9.0万t/a。**煤矿委托伊宁单位编制相关的设计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伊宁,受**煤矿改扩建工程的委托,我们承担了《**煤矿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方案编制技术人员针对煤矿工程的特点,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查,收集了大量工程资料和相关图件,于伊宁年5月完成了报告的编制工作。

一.方案编制总则

1.1编制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改扩建工程的建设等破坏了项目周边区域的植被及土体结构,使土壤抗蚀抗冲性下降,在风力、降雨等作用下易产生水土流失。通过对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的调查研究,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危害进行预测、分析,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的合理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使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改善项目区及周边的环境。方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

(1)通过编制合理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法律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使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为防治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提供技术依据;

(2)明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预测工程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和防治方案,拟定方案实施进度和实施保证措施;

(3)将水土流失防治纳入主体工程建设及年度计划,充分发挥水土保持设施的作用,保证“三同时”的落实;

(4)经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为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5)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为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撑;

(6)达到开发建设项目与区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

(9)《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3年1月19日国发[1993]5号);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通过)。

1.2.2部委规章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局14号令);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2年12月1日,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5)《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2000年1月31日);

(6)《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4号);

(7)《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5号文)。

1.2.3规范性文件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务院国发[1998]36号文);

(3)《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2006]1350号);

(6)《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水利部2004年8月18日);

(7)《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局、水利部[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文);

(8)《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水利部保监[2001]15号文);

(9)《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函[2002]154号文);

(10)《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2005年121号);

(11)《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文);

(12)《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4]97号文);

(1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79号文);

(1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通知》(水保[2003]202号文);

(15)《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2003年67号文);

(17)《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2号);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划分的公告》(2000年10月31日);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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