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管理办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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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108线改建工程合同治理方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道108下北泉至神堂堡段线改建工程建设的合同治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确保合同治理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和山西省公路局有关规定,结合国道108下北泉至神堂堡段线改建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道108下北泉至神堂堡段线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路基、桥隧、路面工程的合同治理。本项目涉及的房建工程、沿线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合同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合同治理的任务及范围
第三条合同治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规定,采纳指导、组织、监督的手段,使当事人依法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合同,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廉政合同,征地拆迁,招标代理,设备及工(器)具租赁,材料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必须纳入合同治理。施工单位应将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材料采备合同纳入合同治理。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指挥部对材料供应、机械租凭、劳务合作、汽车拉运等施工中要紧涉及的合同格式做了修改、补充、完善,供各单位参考。各施工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工程实际选择性的应用,也可依照实际情况自行起草,但要件必须齐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咨询把关,不同意有无效合同存在,杜绝口头协议。
第六条合同(或协议)的内容由当事双方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的对象和任务;
(2)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
(3)工程量和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4)质量及技术要求;
(5)价款或酬劳;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签定,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合同签约时按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履约担保,合同签约后必须及时存档备案,并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施工单位必须与有劳务资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第七条为进一步加强合同治理,指挥部建立了合同台帐,各施
工单位应对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劳务合作、汽车拉运等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指挥部技术合同部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九条签定合同的双方各负其责,国道108线指挥部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责任,及时提供技术资料,按期计量支付,制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主动解决合同中的纠纷及合同条款必要的变动和修改,及时确定工程中的各种变更方案及数量,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变更的单价和总价。
第十条如施工单位违约,有权终止合同并授权其它人完成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劳务合同的履行和工资的按时发放并积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包括试验检测仪器)须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量及时到位。要均衡组织生产,编制施工组织打算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打算进行施工,加强现场治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按工程进度及工艺要求进行各工序必要的试验和检测并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须按合同规定配足监理人员和相关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治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稳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挥部发觉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有权要求
更换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指挥部的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地对施工单位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治理、协调。如超越权限时,必须报请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公布有关命令,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要紧负责人员必须保证每月许多于26天出勤天数,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请假,其他人员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相关部室请假;总监、监理部主任必须保证每月许多于26天出勤天数,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请假;其他人员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相关部室请假。
第十四条要严格按指挥部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要认真填写资金支付打算表,经指挥部相关人员签字后才可办理付款手续。支付的款项必须依据合同,无合同或超出合同范围的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指挥部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建设期可派驻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履行确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困难而需变更和解除,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应将合同变更和解除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核查备案。
第十七条若指挥部发觉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督促对方接着履行外,应立立即对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报主管施工单位的上级部门,并将拟采取的措施一并告知。确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讲明理由。
第十八条变更、解除合同,须采纳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
方的信件、函件、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同意免除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档案治理
第十九条合同各方都必须配备专职的合同治理人员,合同治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文件,按合同规定,认真收集有关方面的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的合同业务工作,在合同期内,各单位合同治理人员不得随意变动,要保持相对稳定,合同文件、附件及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全部资料的归类治理工作,施工单位还要建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并完善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建立合同治理台帐。各单位应依照合同的种类,建立分类台帐和合同汇总表。分类台帐要紧包括: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变更解除台帐、违约合同登记,农民工工资台帐。其要紧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金额、对方单位、农民工身份证号、农民工使用时刻及合同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国道108下北泉至神堂堡段线改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