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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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五、普查内容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2.污染源类别:依据国家污染源分类标准,明确污染源类别。
3.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4.污染防治设施:设施名称、处理能力、处理效率、运行状况等。
5.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2.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对拒绝或阻挠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总结与展望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支撑,将为环境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希望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第1篇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一、背景
为进一步掌握我国环境污染源现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
1.摸清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为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提高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3.调查阶段:按照普查要求,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数据。
4.数据审核与处理: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整理、分析,确保数据质量。
5.成果编制与发布:编制普查报告,公布普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
2.清查阶段: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
3.调查阶段: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
3.标准统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一普查方法、流程及指标体系。

第一次全国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一.编制目的与依据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做好普查清查工作,保证普查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清查的目的清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科学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三.清查内容清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以乡镇(或国营农场)为单位填写清查表,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

四.清查原则(一)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即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二)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登记清查。

(三)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按乡为单位,规模化农场按农场为单位登记。

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的清查按村为单位登记。

清查工作由普查机构负责。

通过了解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乡镇的相关信息,按照污染源类型分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清查表格。

五.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一)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清查基础资料由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厅、公安厅等)共同提供,以各地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作为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依据。

(二)走访清查登记阶段可以按街道(社区)、村(镇)划分清查区域。

普查员进入清查区域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

首先明确该清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汇编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汇编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1 普查员工作制度普查员工作制度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一、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3—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目录一、总说明 (8)二、普查表目录 (12)三、普查表式 (15)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5—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60)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6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2)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5)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8)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9)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7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71)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7)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8)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9)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81)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2)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3)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84)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6)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8)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9)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91)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3)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4)机动车保有量 (9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7)农业机械拥有量 (98)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100)机动渔船拥有量 (101)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四、指标解释 (104)五、附录 (170)—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70)(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70)(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70)(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70)(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71)(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5)(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4)—7—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xx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

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精品文档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1 / 6精品文档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免费论文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2007年10月9日第508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7年10月9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第五章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第六章表彰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污染源排查制度

污染源排查制度

扬尘防治排查制度1、为加强扬尘防治排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环境保护法与本项目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扬尘防治排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扬尘状况管理。

3、扬尘防治排查是指对污染物、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定期对排放点的检查,达到从源头上消灭或降低扬尘的目的。

一、任务分工(一)、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全天候监测和定期全面排查,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编制扬尘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开展对扬尘防治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3、组织对本项目扬尘防治排查小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二)项目部具体负责对扬尘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1、具体实施对扬尘防治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扬尘治理管控制度。

2、开展扬尘防治监测排查,参加本项目扬尘污染事故调查。

3、向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督监测结果。

4、承担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或人员支持。

(三)项目部对本项目扬尘防治排查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业主、监理和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情况。

二、污染源排查管理制度1、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场、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排查管理。

2、项目部对扬尘防治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形成排查记录,项目部要全天候对污染源进行监控,防治污染事故对环境的破坏。

3、项目部应按相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对本项目扬尘治理进行公示,安装公示牌,并对登记内容做到做到明确、标准。

4、对扬尘防治的监控要安排专人24小时监控,并随时向项目经理部上报情况。

5、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城投▪御峰项目(一期C、D地块)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国污普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国污普办[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质量,指导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质量核查工作,我们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二月四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核查的目的通过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机构”)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督促各地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核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核查的原则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

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同时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核查的技术路线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以县(市、区、旗)为样本区;在样本区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类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核查。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市污染源普查办具体负责,接受省污染源普查办和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文件类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3.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等;4.市普查办及工作办公室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5.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6.污染源普查公报。

二、表册、资料类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

三、音像、实物类1.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等;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归档复制件必须有相应的说明;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三、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四、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应物理归档,一式三套;五、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等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安全。

环保排查管理制度

环保排查管理制度

环保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保排查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保排查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环保排查管理活动。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环保排查管理制度,规范环保排查管理行为。

第三条环保排查管理制度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对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二章环保排查管理机构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设立环保排查管理机构,明确环保排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负责环保排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落实。

第五条环保排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建立完善的环保排查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环保排查管理流程和标准,确保环保排查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六条环保排查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环保排查管理工作,形成环保排查管理合力。

第三章环保排查管理流程第七条环保排查管理流程包括环保排查计划制定、环保排查实施、环保排查结果分析和总结、环保排查报告编制和环保排查整改等环节。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环保排查计划,明确环保排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九条环保排查实施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全面排查环境保护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环保隐患,确保环保排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环保排查结果分析和总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环保排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环保排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环保排查情况,提出存在的环保问题和整改建议。

第四章环保排查管理标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适应自身实际的环保排查管理标准,明确环保排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十三条环保排查管理标准应当涵盖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处理、噪音控制等内容。

第十四条环保排查管理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便于各单位在环保排查中加以执行和落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12.12•【文号】环发[2007]18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档案局,全军环办、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

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第五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用课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用课件
生活源普查
针对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生 活污水、生活垃圾等。
农业源普查
针对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针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进行普查。
普查范围界定
01
02
03
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确定 各地区的普查范围。
行业范围
预防事故发生
普查清查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常见事故的 预防和处理方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数据保密要求
严格控制普查清查数据的传播范围
01
普查清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
人员。
加强对普查清查数据的存储和管理
02
普查清查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数据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如加密、备份等,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更 好地保护环境,国家决定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以 摸清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和保护 提供数据支持。
普查清查工作的意义
了解污染源情况
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通过普查清查工作,可以全面了解我 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和排放情 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 源分布情况,确定各行业 的普查范围。
排污口范围
根据排放标准和排污口规 范化管理要求,确定各排 污口的普查范围。
普查方法选择
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监测 等方式获取污染源数据。
统计调查
利用统计年鉴、行业报告 等资料,整理和分析污染 源数据。
遥感监测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大 范围、大面积的污染源状 况。

污染源工作规章制度

污染源工作规章制度

污染源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污染源的工作,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污染源的工作人员,包括污染源的监测、控制、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污染源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保障环境质量。

第二章污染源监测要求第四条每个污染源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每日对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五条污染源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报给环境保护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备份和保存。

第六条污染源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关证书,严格按照监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

第七条如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溢,影响环境质量。

第三章污染源排放控制要求第八条每个污染源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使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方案应当经过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条污染源的排放控制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污染源应当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给相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污染源治理要求第十二条污染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三条污染源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减排、治理”的原则,优先实施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当经过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五条治理完成后,污染源应当重新进行监测,确保治理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污染源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每个污染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员及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污染源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八条如发生污染源事故,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第六章污染源违法违规处罚第十九条对于污染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产整改,直至关闭。

二污普工作制度

二污普工作制度

二污普工作制度是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污染源状况,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污染治理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

以下是二污普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普查目的和意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为了系统地调查和了解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污染源的数量、分布、性质、排放量和污染负荷等基本信息,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实施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各类污染源。

普查范围覆盖全国所有行政区划,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

三、普查内容和方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

普查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方法,通过现场调查、监测、统计和分析等方式进行。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汇总和发布等阶段。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工业、农业、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五、普查时间和进度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自2018年开始,至2020年结束。

普查进度分为三个阶段:2018年至2019年为普查准备阶段,2020年为普查实施阶段,2021年为普查汇总和发布阶段。

六、普查数据管理和使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普查数据。

普查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迟报。

普查数据用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和执法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七、普查经费保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员培训、普查工具购置、数据处理和分析、普查宣传等费用。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课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课件

总结词
技术集成、综合治理
VS
详细描述
针对某工业园区废水治理的需求,该项目 采用了多种技术手段进行集成,包括生物 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通过综合 治理的方式,项目组成功地解决了园区内 的废水问题,实现了废水的达标排放,同 时也提高了园区的环境质量。
THANKS
感谢观看
提升国际形象
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可以提高 我国在国际环保领域的形象和
地位,增强国际话语权。
02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架构与职责
组织架构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 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技术组 和质量控制组。
职责划分
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技 术组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组负责 质量监督与考核。
完整性审核 检查数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填报要 求。
准确性校验
通过对比历史数据、重复数据等方式,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逻辑性审核
检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矛盾或异常。
合规性校验
确保数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数据存储与备份
数据存储方式
选择稳定、安全的数据存储介质和方式,如数据库、硬盘、 云存储等。
03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采集方法
01
02
03
04
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和测量, 获取污染源的详细信息。
档案资料收集
整理和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获 取历史和现状的污染源数据。
遥感监测
利用卫星或无人机遥感技术, 对区域内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和
评估。
实验室检测
对特定污染物进行实验室检测 和分析,获取准确的数据。

江苏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江苏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江苏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为了推进江苏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细则,对江苏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进行规范。

一、普查范围和目标1.普查的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生活源等。

2.普查的目标是全面了解江苏省污染源的类型、数量、排放情况和管理状况,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组织和人员1.普查工作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设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

2.普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按照普查任务的要求进行分组,确保普查工作的高效完成。

三、普查数据采集和管理1.普查数据采集应采用标准化的调查问卷或数据采集工具,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普查数据的录入、存储和管理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普查数据应及时进行核查和校验,对异常数据进行排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普查结果的质量评估1.普查结果的质量评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方法包括抽查和复核,评估过程要确保公正、客观和科学。

2.普查结果的质量评估应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及时通报。

五、普查结果的应用和发布1.普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总结分析,提供给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管理。

2.普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形成公开透明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普查质量控制的监督与考核1.对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和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2.监督与考核结果应记录并形成档案,为今后的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教训。

七、普查质量控制的改进1.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2.对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本细则规范了江苏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范围和目标、组织和人员、数据采集和管理、结果的质量评估、应用和发布、监督与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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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1 普查员工作制度普查员工作制度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一、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指导员要服从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污普区的各项污普任务,及时传达污普工作要求。

履行对其管理的普查员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职责,对普查员审核后的报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5%。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第三方工作制度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服务工作制度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为政府做好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深刻认识和理解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意义、目的和目标,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策文件,明确服务宗旨、服务目标和服务任务,确保服务效果。

三、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组织公司全员进行污普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环保基本知识和统计调查基本知识应知应会培训,锻炼一支以客户为中心、能打硬仗、打则胜的技术服务队伍。

四、积极组织学习培训。

对参加普查工作的骨干和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普查知识及相关规定、统计调查知识和普查技术的内部培训,做好普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五、严格工作纪律和工作守则。

结合公司质量手册和管理制度,建立污普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和考核污普工作进度和质量,保证污普工作服务效率。

六、积极参加普查办组织的各种活动,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

七、研究拟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规划、进度计划,普查实施技术路线、方法,拟定普查质量抽查和核查方式,记录、调度普查进展和阶段工作情况,内部通报普查遇到的问题信息及解决办法,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制定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质量管理规定的检测程序严格执行,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九、严守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优质、高效、准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整理、妥善保存并按要求移交普查资料。

十、做好普查其它工作。

接受国家和市级污普办对普查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质量核查与评估。

十一、对普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生产工艺数据、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资料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制度。

4普查报表制度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一、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是统计报表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各级政府有关统计部门依法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表单;是关于调查统计指标、调查统计表式、调查统计对象、调查统计范围、调查统计方法、调查频率等统计制度方法要素的规范表述和统一规定;是政府有关统计部门对相关统计机构关于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

具有权威性和法规约束性。

二、普查报表制度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政府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执行的管理机构。

2、污普办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普查报表工作,部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污普办负责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执行普查报表制度进行培训、工作和技术指导,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时效性进行分析、评估论证,监督方案的实施。

四、普查报表制度组成1、清查表系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工业企业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生活源锅炉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移动源清查表》2、普查表系列《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工业企业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生活源锅炉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规模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移动源普查表》3、统计普查报表的法定标识是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至少包括:①表号;②制定机关;③批准文号/备案文号;④有效期限。

五、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普查调查组织管理机构,即污普办;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具体工作的执行实施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

2、污普办依法有对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有对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污普报表执行服务计划、进度、效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3、承担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执行服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有依法依规进行尽职尽责调查、提供高效、准时、优质工作成果的责任。

六、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执行1、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普查办污普调查表有关要求进行工作。

2、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建立组织机构、技术专班、普查工作实施组,制定普查人员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做好普查报表制度执行的准备工作。

3、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在准备阶段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规划、进度计划、普查实施技术路线、方法、普查报表移交登记制度及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拟定普查质量抽查和核查方式,保障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有效执行。

4、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严守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按国家普查办制定的各项报表技术规定和调查统计方法进行工作,保证污染源普查报表数据的真实、科学、准确、有效。

5、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服务工作制度》等工作纪律和工作守则,保障污普调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6、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文明礼貌,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执行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履行为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生产数据和个人信息秘密的义务。

5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大纲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大纲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任务,对选聘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特制订培训大纲如下:1、普查的意义、目的、目标和任务2、普查的对象、范围、时间点和内容3、普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普查实施的步骤4、普查终端录入设备、普查软件的使用5、不同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6、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填报说明及技术规定7、数据采集方法、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8、数据录入、审核方法9、普查数据质量保证10、普查阶段工作总结11、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编写6 数据录入制度污染源普查数据录入制度一、普查员现场调查对每份普查表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后填入普查表,登记移交给普查技术审核组。

二、经普查技术审核组审核合格的普查表,由录入员手工逐表录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录入员签字,系统软件逐级进行逻辑校验和审核。

三、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处理业务员,分别拥有与其身份相应的权限,数据录入前进行数字证书身份认证,以保证数据库安全。

四、录入人员应参加普查信息系统软件使用的有关培训,掌握录入、复录、查错、改错和数据合并等工作技能;五、按时完成数据录入任务,保证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发下问题及时纠正;按照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数据录入与复录、计算机审核、数据入库等工作,记录录入过程中表格和软件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给录入指导员,不得随意更改普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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