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生产合规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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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 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 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 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燃气经营许可证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 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第2号令)第八、九、十、十一、 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 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 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
安全生产综 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合
附件
2016年安全生产合规性评价表(模版)
编 审 批
制: 核: 准:
年
月
日
备注:以下类别、法定安全许可、法定安全事项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适用的行业安全法规、地方安全法规等进行增加或删除。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法规情况填写。
一、法定安全许可
序号 类别 法定安全许可
消防设计备案
法律Baidu Nhomakorabea据
二
特种设备
二
特种设备
气瓶充装许可证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使用证 上述事项请根据企业 实际所须取得许可删 除或添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 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 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 期检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 结果负责。
执行情况
符合性
消防设计审核
竣工消防备案 一 消防
竣工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上述事项请根据企业 实际所须取得许可删 除或添加 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厂内机动车 辆、电梯、起重机械 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电梯、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起重机械使 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 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 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目录》(质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 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燃气经营许可证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 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第2号令)第八、九、十、十一、 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 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 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
安全生产综 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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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审 批
制: 核: 准:
年
月
日
备注:以下类别、法定安全许可、法定安全事项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适用的行业安全法规、地方安全法规等进行增加或删除。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法规情况填写。
一、法定安全许可
序号 类别 法定安全许可
消防设计备案
法律Baidu Nhomakorabea据
二
特种设备
二
特种设备
气瓶充装许可证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以及涉及人 身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使用证 上述事项请根据企业 实际所须取得许可删 除或添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 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 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 期检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 结果负责。
执行情况
符合性
消防设计审核
竣工消防备案 一 消防
竣工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上述事项请根据企业 实际所须取得许可删 除或添加 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厂内机动车 辆、电梯、起重机械 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电梯、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起重机械使 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 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 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目录》(质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 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