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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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核心提示: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票据转让的方式包括单纯交付、背书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票据转让的方式有: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例如,出票行为中的交付目的在于完成出票行为,使票据处于流通领域,而作为票据转让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转移票据权利与他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成为第三次背书中的背书人。这样票据从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构成了票据的流通。如下表:

背书人被背书人

第一次背书甲乙

第二次背书乙丙

第三次背书丙丁

在此种情形下,票据就在甲——乙——丙——丁之间流通。由于每次背书均在票据上有详细的记载,发生问题易于查究,这是背书交付优于单纯交付方法的地方。

2、票据转让特点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现代经济生活,资源的流动频繁。资源的流动实质上是一系列权利的转让过程。所有权也好,债权也罢,其依据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转让,手续均较为繁杂,且所需费用也往往较高,对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不利之处。而作为权利证券化的票据,由于权利和证券是结合于一体的,转让证券即生权利让与之效力,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因此,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权利迅速转移,便利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作为现代信用手段和融资工具的票据,其生命力就在于其高度流通性(变现能力)。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离开了转让

以及由多次转让形成的流通,票据就会失去其作为票据的本质属性,票据制度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正是由于票据所具有的流通性,英美法国家将之特别称为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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