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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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

票据法-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 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的流通方式票据的流通方式主要有两种:贴现和背书转让。

所谓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赔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给银行,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比如说A企业有张银行承兑汇票,要等到三个月之后才能要求银行付款,但是企业现在就需要资金周转,去搞民间借贷也划不来,就拿着汇票到银行去,把汇票转让给银行,获得一笔资金,银行也不是傻子,肯定也要捞一笔,扣掉一部分钱,这一部分钱就是贴现利息,这整个过程,就是一次贴现。

在贴现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贴现利率问题,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化利率一般在4-6%左右,而且随着央行降息,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全民通的核心产品:票据基金,就是以银行承兑票据为主体的票据理财产品。

全民通金融集团注册资本8亿元,下辖深圳前海全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前海全民通影视传媒等五个子公司,深圳前海岳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前海牛王资本管理集团等两家控股公司,其中牛王资本集团下辖深圳前海牛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牛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前海牛王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子公司。

本人在票据理财、票据基金方面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公司对票据理财的具体操作略知一二,对票据理财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加我的Q525330795,微信也可以xiaodahai2014,我们全民通上海分公司地址是在上海杨浦五角场,有时间的朋友当然也可以来我们全民通上海分公司作客。

全民通金融集团以深圳为大本营,迅速布局全国大中城市,目前已建立30余家分公司,员工逾千人,团队管理资产经验超过千亿元人民币,正在快速成长为中国民营创新金融领域的领航者。

背书转让,就是以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行为。

那么什么是背书呢?A手里有张汇票,A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签上B的名字,然后把票据给了B,这就是一次完整的背书行为。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人B. 收款人C. 付款人D. 背书人答案:D2.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A. 6个月B. 1年C. 2年D. 3年答案:C3.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出票行为B. 背书行为C. 承兑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答案:A4.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承兑行为B. 背书行为C. 出票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5.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负责?A. 背书行为B. 出票行为C. 承兑行为D. 所有以上行为答案:A6.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谁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所有以上人答案:D7.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所有以上情况答案:B8.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所有以上情况答案:B9.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享有权利?B. 付款C. 转让D. 所有以上权利答案:D10.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哪些事项不享有权利?A. 承兑B. 付款C. 转让D. 背书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作为票据的背书?A. 无条件的转让B. 有条件的转让C. 部分转让D. 放弃权利答案:ABC2.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答案:ABCD3.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包括哪些?A. 票据被拒绝承兑B. 票据被拒绝付款C. 票据遗失D. 票据过期答案:AB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对哪些票据行使追索权?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支票和汇票答案:ABC5.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A. 6个月B. 1年C. 2年D. 3年答案: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出票行为负责。

背书转让的规则

背书转让的规则

背书转让的规则1. 背书转让的定义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自己拥有的票据权利通过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章等方式进行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背书转让是票据交易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可以使持票人将自己拥有的票据权利迅速地转移给其他人,方便流通和使用。

2. 背书转让的主体背书转让涉及到三个主要主体:出票人、持票人和背书人。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发行票据并承诺付款的机构或个人。

出票人在背书转让中不直接参与,但其承诺付款责任仍然存在。

•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拥有、保管或控制着一张或多张有效票据并享有其权益的机构或个人。

•背书人:背书人是指持票人通过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章等方式将自己所拥有的票据权利进行转让给他人的机构或个人。

3. 背书转让的要求为了确保背书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3.1 明示背书明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明确写明转让的对象并签名或盖章。

只有进行了明示背书的票据才能被转让给他人,未经过明示背书的票据不能进行转让。

3.2 签名或盖章在进行背书转让时,背书人需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章,以确保其真实身份和意愿。

3.3 背书方式背书可以分为全额背书和限制性背书两种方式。

•全额背书:全额背书是指将整张票据权利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包括票据本金、利息和其他权益。

•限制性背书:限制性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部分转让给他人,通常只转让票据本金而不包括利息和其他权益。

3.4 背书追加持票人可以选择对已经进行过一次或多次背书的票据再次进行追加背书。

追加背书是指在原有的背面签名或盖章下方继续写明新的转让对象并签名或盖章。

通过追加背书可以进一步将票据权利进行转移。

3.5 背书顺序背书转让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一般来说,背书应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即先进行的背书在后进行的背书之前生效。

4. 背书转让的效力经过合法有效的背书转让后,票据权利将得到转移并归属于新的持票人。

新持票人可以享有与票据相关的权益,并有权要求出票人按照票据上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进行支付。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摘要:一、引言二、票据转让的定义与重要性三、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1.空白背书2.记名背书3.不记名背书4.回头背书四、各种背书的优缺点及适用场景五、票据转让的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六、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概述七、结论正文:一、引言在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流通性强、安全性高、便捷性等特点。

票据的转让是票据流通的关键环节,掌握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票据转让的定义与重要性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票据新的合法持有人的行为。

票据转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1.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票据转让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2.拓宽融资渠道:票据转让可以帮助企业获取资金,缓解融资压力。

3.降低信用风险:票据转让可以实现信用传递,降低交易风险。

三、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1.空白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仅签名并注明“空白背书”字样。

空白背书可以使票据在转让过程中更加灵活,方便快捷。

2.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

记名背书可以明确转让对象,确保票据权利的顺利转让。

3.不记名背书:指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与空白背书相似,不记名背书使票据在转让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4.回头背书:指票据在经过一系列转让后,又回到原持票人手中。

回头背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信用风险,提高票据的流通性。

四、各种背书的优缺点及适用场景1.空白背书:优点是灵活便捷,缺点是风险较高。

适用于短期融资、紧急用款等场景。

2.记名背书:优点是明确转让对象,降低风险;缺点是转让过程相对繁琐。

适用于合作伙伴之间、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往来。

3.不记名背书:优点是简便快捷,风险较低;缺点是转让对象不明确。

适用于短期投资、临时周转等场景。

4.回头背书:优点是降低信用风险,提高流通性;缺点是操作复杂,流通范围有限。

适用于短期融资、内部资金调配等场景。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2、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一、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有哪些1、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

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

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

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

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

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

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

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

承兑汇票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承兑汇票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承兑汇票的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承兑汇票的定义、种类、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承兑汇票的定义及种类1. 定义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承兑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安全性、可追索性等特点。

2. 种类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承兑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三、承兑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 当事人承兑汇票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和承兑人。

(1)出票人:签发承兑汇票的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收款人:持票人,享有到期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

(3)付款人:承担到期付款义务的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或银行。

(4)承兑人: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可以是付款人或银行。

2. 权利义务(1)出票人的权利义务出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收款人的权利义务收款人有权按照约定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

收款人应当妥善保管汇票,防止汇票丢失、毁损或被盗。

(3)付款人的权利义务付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确保到期付款。

付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4)承兑人的权利义务承兑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确保到期付款。

承兑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款。

四、承兑汇票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关于票据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等。

做账实操-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票据银行存款(有可能在借方)票据转让解释票据转让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据转让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票据转让的方式根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的转让有背书与直接交付两种方式,记名票据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则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本票,汇票与本票必须依背书方式转让。

支票的转让方式则有两种:如果支票上记载了收款人名称,则该支票为记名支票,须依背书方式转让;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则该支票为无记名支票,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票据转让特点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

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

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

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

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

单纯交付能否转移票据权利

单纯交付能否转移票据权利

论单纯交付能否转移票据权利【摘要】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

但因票据是否需要记名使得单纯交付仅仅适用于支票,而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转让是唯一的票据法上转让方式。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空白支票的单纯交付行为。

出于票据的安全性考虑,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对支票的单纯交付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

【关键词】票据背书;票据单纯交付;无记名支票;空白票据一、单纯交付概说所谓单纯交付是指票据人亦即转让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而不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的转让方式。

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权利的转移有票据权利背书转让与单纯交付转让两种方式。

各国和地区票据立法均规定票据权利的转让有背书转让与单纯交付转让两种方式,记名票据必须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以及空白背书的票据既可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也可以背书方式转让。

二、我国票据单纯交付转让效力的法律规定我国《票据法》并未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一样专门就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作出一般规定,而是在汇票制度中规定了汇票的背书转让,并在本票与支票部分规定了对汇票背书规定的准用。

在我国,汇票和本票必须是记名票据,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本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的。

因此,只有无记名支票可以用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

关于支票的转让,只有《票据法》第93条有所规定:“支票的背书……,适用本法第2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否说明支票转让必须像汇票一样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进行?持票人基于单纯交付转让而取得记名票据,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学界对此的理解并不统一,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三、我国对支票单纯交付转让效力的争议多数学者持肯定观点,认为我国《票据法》第93条明确规定支票的背书准用汇票背书的规定,而汇票背书无疑是对汇票权利转让方式的规定,所以支票权利的转让也必须通过背书方式才能进行,因此背书转让方式是我国票据权利转让的唯一合法方式,我国法律并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的转让方式,通过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票据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票据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票据的结算方式有哪些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结算方式,除票据及现金之外的结算方式均为非票据结算方式。

包括: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信用卡、信用证等。

一、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使用方式:(1)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水或碳素墨水笔填写支票内容和签发日期,但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更改时须由签发人在更改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且账户须有足够的支付金额;(2)支票取现:收款人须在支票背面背书;(3)支票转账:委托收款的支票或经背书转让的支票须按规定背书;(4)支票挂失:已签发的支票(必须已填写收款人名称)遗失,可以在付款期内向银行申请挂失,如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5)支票的领用与注销:存款人领用支票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账户结清时,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还回开户行注销。

二、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证件。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结算方式有哪些

票据结算方式有哪些

票据结算⽅式有哪些
票据结算⽅式有哪些:⼀、⽀票⽀票是由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单位和个⼈在同⼀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票。

⼆、银⾏汇票银⾏汇票是出票银⾏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额⽆条件⽀付给收款⼈的票据。

三、银⾏本票银⾏本票是指由银⾏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四、汇兑汇兑是汇款⼈委托银⾏将其款项⽀付给收款⼈的结算⽅式。

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及应对建议

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及应对建议

票据的背书转让问题及应对建议马炜荣摘㊀要:随着经济环境日益成熟,交易结算方式不只是金钱,以票据结算交易越来越多㊂然而纸质票据背书转让过程有太多的可操作空间,给不法分子机会,在其中一项或多项环节内谋取私利㊂但‘票据法“久未更新,很难对现下某些情况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㊂且电子票据这一解决办法也无法在找到适合的法律依据㊂文章就票据背书转让这一交易手段进行相关探讨,主要涉及转让过程中出现的背书连续性及签章真实性等问题㊂现提出推行电子票据及电子票据云数据库这一解决方案供读者参考㊂关键词:‘票据法“;背书转让;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云数据库一㊁传统票据使用环境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㊁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㊂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㊂因票据的无因性,即持票人持票即可去相应银行承兑,但银行无法及时核对该票据出票到承兑为止中间每一步背书转让的真实及合法性㊂这一系列步骤导致其中的违规及谋取私利的情况无法及时发现㊂此类事件只有在事后审计过程才能发现,对企业进行审计的时候,要审核企业银行账中每一笔交易款项摘要栏内的事项与银行受理回单的内容是否一致㊂我国使用票据结算方式已有若干年㊂背书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手段被广泛应用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指票据的持有人以背书方式将票据的权利让渡于他人㊂票据的背书转让一般伴随着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而发生,企业将其取得的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以背书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的企业,完成相应交易㊂一旦发生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情形,转让票据的企业将成为被追索对象㊂二㊁票据背书连续性面临的问题票据背书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㊂在此过程中,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㊂对于票据背书次数没有限制的,原则上在票据付款期限内,可以多次背书转让票据㊂(一)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根据‘票据法“,票据的连续性认定须遵从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有效㊁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应具有连续性㊁连续背书的当事人签章具有同一性签章㊂1.票据上各背书在形式上均有效㊂要求相关签章必须符合形式要件的法定要求;要求背书人记载规范,背书人栏记载必须完整㊂2.票据上各背书形式上连续㊂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如若有两次以上的背书转让,后一次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的被背书人㊂3.连续背书的签章具有同一性㊂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应当一致㊂(二)票据背书连续性认定的相关问题1.无效签章无效签章是指票据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银行汇票㊁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票据的背书人㊁承兑人㊁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㊂2.背书伪造为行使票据权利,不法分子往往会在票据背面伪造他人签章,但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法律效应㊂但伪造的背书签章是难以在形式上审查出的,在审查的其他阶段,审查机构通过核对每一次签章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才会有所收获㊂三㊁电子票据面临的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传统纸质票据无法满足现阶段以票据结算的交易事项㊂电子票据的地位与其必要性逐渐被认可并给予更多关注㊂涉及电子票据方面的法条与规定由于‘票据法“久未更新越显不足,很难依照现有法律对电子票据相关案件做出依法判决㊂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电子票据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㊂(一)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票据法“就是与票据有关的核心法律㊂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现行‘票据法“的滞后导致各种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不能依法做出判决㊂反映出法律效应不太突出,人们对判决结果的不完全信任㊂(二)法律责任分配缺乏科学性电子票据依然属于票据范畴,所以‘票据法“内容同样适用㊂但电子票据同样有其特殊性,除‘票据法“所述情况外还会发生例如电脑病毒㊁设备故障等㊂因此类情况导致的电子票据相关问题无法靠主观判断合理分配法律责任㊂(三)依赖客观条件47金融观察Һ㊀电子票据是一个虚拟产物,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两类:一是有实物纸质票据拍照扫描上传形成;另一类是直接由银行电脑程序开具的虚拟票据,无实物㊂这两类电子票据都存在客观缺陷㊂首先,实物纸质票据拍照扫描上传后流通的电子票据㊂此类票据因有拍照扫描环节,可能造成影像不清晰的情况,也有可能由于纸质原件保管不善无法与电子版对照,或纸质票据与电子票据同时流通的情况㊂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理就会造成没必要的纠纷㊂其次,电脑程序开具的虚拟电子票据㊂通过软件开具就要考虑到软件的稳定性,我们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电脑或软件崩溃的情况,与人工开票不同,软件一旦崩溃,如无专业技术人员,无法修复软件,或会导致票据无法开出,造成损失㊂最后,影响电子票据的客观因素不仅仅是设备还有电力系统,一旦电力系统出现故障,如果是纸质实务版或许能找到原件或原件残骸,但电子票据数据库一旦受到不可逆创伤,一切数据都会流失,造成极大损失㊂四㊁对票据背书的若干建议(一)针对票据相关工作者的建议一切票据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实施㊂但是,在少数金融机构还存在乱退票㊁乱压票㊁故意占用企业资金等问题㊂一些单位不按规定签发㊁承兑㊁使用㊁转让㊁付款等情况,造成票据结算和票据流通秩序混乱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㊂首先,做好‘票据法“的社会宣传工作㊂让企业有关人员了解‘票据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票据法“与过去结算制度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提高企业遵守‘票据法“的意识,同时对开户单位的票据经办人员进行培训㊂其次,做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㊂由于‘票据法“多年未曾修改和现行其他行业工作条例会出现冲突,有许多新概念㊁新规定㊁新要求需要熟悉和掌握㊂各金融机构应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票据法“,弄懂基本做法,了解涉及票据的相关案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㊂再次,贯彻实施‘票据法“,依法管理票据活动㊂各种票据活动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将控制票据结算和票据流通中的混乱现象㊂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来做好出票㊁承兑㊁付款等票据结算工作,将‘票据法“贯彻落实到票据实际工作中㊂最后,加强结算监管㊂各地应健全责任制,对办理结算业务实行公开监督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内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违反工作规定,特别是压票㊁任意退票的要严肃查处㊂情节严重的按照‘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㊂(二)电子票据的推行1.健全票据流通渠道 建立电子票据云数据库票据的出现由来已久,且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当中㊂近年来虽然推行电子票据,但都是由各家银行独立管理,这一情况所带来的信息差是现行电子票据纠纷的主流原因㊂各方对票据信息的需求会越来越高,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经常会出现跨市㊁跨省等现象㊂以往的纸质版票据只有当此票据回到开户行,才能对此票据信息进行更新,票据流通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无法及时考证且票据无法定位,企业无法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即时检查执法机关及银行的工作人员无法实时定位票据,也无法核查快速核实票据流通途径,这对他们的工作造成相当大的负担,电子票据云数据库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点㊂电子票据云数据库是基于现行SQL数据库架设各个终端局域网数据库,再把所有相关数据上传至云端实现信息共享的概念㊂数据库与云端并不是首创性概念,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只是欠缺一个契机把这个概念推广出去㊂而在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就是客户信息保密,所以此项产品一旦推出㊁推广,并且得到银行和银监会的承认,做好数据保密㊁系统和服务器维护,对于票据的流通㊁监察都有很大的帮助㊂2.合理分配电子票据法律责任为了能够对电子票据法律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提升分配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在涉及票据方面的法律可以将电子票据这一项加入进来㊂除此之外,针对电子票据领域中所存在的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对其进行深入确定,如黑客攻击㊁病毒等因素㊂3.加强电子票据监督与管理工作因为电子票据的自身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㊂这就要求在进行电子票据监督与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开展相关工作㊂每家银行准备具有识别作用的电子编码器对每张电子票据编码,为方便查询,同样建议每张票据具备可识别二维码,加快工作流程㊂电子票据的每次背书转让必须联网向出票行进行备案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查询,各家银行做到电子票据数据之间的互通,建立独立数据库并把相应资料上传其中,从源头杜绝电子票据舞弊事件㊂这样既可方便电子票据的日常管理,在监管行动中也方便审计人员的查验㊂参考文献:[1]刘剑军.论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负担[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37-40.[2]廖学勇.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视角[J].知识经济,2013(12):19-21.[3]刘小鹏.票据签名的几个问题[J].社科与经济信息,2002(10):70-71.[4]单翔.刍议或有损失审计中不容忽视的几个问题[J].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3):20,30-31.[5]朱建萍.贯彻实‘票据法“加强票据结算管理[J].金融会计,1996(2):1.[6]郑锋.规范票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J].青海金融,1996(1):52-53.作者简介:马炜荣,兰州财经大学㊂57。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贴现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贴现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贴现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和贴现是金融机构和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财务处理方式。

背书转让是指将应收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而贴现则是将应收票据提前出售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

这两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这些准则的背景,以了解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然后,将重点关注准则要点,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和贴现,以及进行这些操作的要求和限制。

在讨论了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准则要点后,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其会计处理方法。

分析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会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方法。

同时,我们还将比较和分析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异同点,以及这些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带来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将总结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对这些处理方式的研究意义。

最后,展望未来,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指导下,我们期待对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总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首先,我们会概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背景和重要性。

然后,对本文的结构进行介绍,说明各个部分的内容和组织方式。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比较和分析不同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正文部分包括三个小节,分别讨论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贴现以及二者之间的比较与分析。

在2.1小节中,我们会介绍背书转让的背景,并重点阐述新准则下的准则要点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2.2小节会对应收票据贴现进行背景介绍,并详细讨论新准则下的准则要点和会计处理方法。

在2.3小节中,我们将比较和分析背书转让与贴现的异同,并探讨其对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企业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背书 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背书 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背书票据权利转移方式背书,作为票据权利转移的一种方式,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它是一种完全合法且常见的操作,允许票据持有人将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的实施可以简化商业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为票据持有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权。

一、背书的基本概念和形式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或附加页面上书写、签字并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行为。

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和利益可以在不改变票据原先形式的情况下进行转移。

背书可以在票据背面直接进行,也可以使用附加页面,这取决于票据的具体要求和约定。

一般来说,背书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 背书人:即票据持有人,他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当事人。

2. 被背书人:即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的对象。

3. 背书指示:即背书人在票据上书写的明确指示,表明他有意将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4. 背书日期:即背书行为发生的具体日期。

背书的形式可以分为普通背书和特殊背书。

普通背书是指背书人只简单地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没有对背书对象进行任何限制或约束。

特殊背书则要求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额外条件或说明,限制背书人对票据的再背书或将票据转让给特定的人。

二、背书的法律效力和风险与挑战背书是一个相对灵活的票据权利转移方式,它为持有人带来了方便和灵活性。

然而,背书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挑战,需要持有人和背书人谨慎对待。

1. 法律效力:背书是合法有效的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只要背书符合法定要素和规定,背书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

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将自己对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被背书人在背书后即成为新的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权益。

2. 背书保证:背书人对票据性质和真实性的保证是背书的一个重要法律效果。

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对票据性质和真实性提供明确的保证。

如果票据出现问题,背书人需要对持有人和被背书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背书限制和特殊背书:背书可以附加条件和限制来保护背书人的权益,如限制再背书、要求付款条件等。

背书情况及法律后果(3篇)

背书情况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背书,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背书作为一种便捷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被广泛运用。

然而,背书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一旦操作不当,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背书情况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背书概述1. 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

2. 背书的种类(1)转让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

(2)质押背书: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质押物,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背书。

(3)委托背书:持票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

三、背书情况分析1. 背书连续性背书连续性是指票据上的背书按照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前一次背书人的后一次背书人应当为同一人。

若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 背书方式(1)记名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

(2)空白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记载“转让”字样,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

3. 背书记载事项(1)被背书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的受让人姓名或名称。

(2)背书日期: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的背书时间。

(3)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的签章。

四、法律后果分析1. 背书连续性法律后果若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按照票据的记载行使票据权利。

若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将无法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因此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 背书方式法律后果(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但需被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否则无法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

3. 背书记载事项法律后果(1)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公司票据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

公司票据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

公司票据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公司票据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1.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公司票据的转让和贴现在商业领域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种金融业务的兴起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资金流动性,同时也促进了商业往来的便利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票据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

2. 公司票据转让的概念公司票据转让是指承兑或背书后,企业将其所拥有的票据交给另一方的行为。

票据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资金,解决企业在经营中的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公司票据转让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公开转让和私人转让。

2.1 公开转让公开转让是指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进行票据的转让。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将票据挂牌上市,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

公开转让通常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且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2.2 私人转让私人转让是指企业直接将票据转让给特定的个人或机构。

这种形式下,转让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票据的价格和转让条件,并签署转让协议。

私人转让是非公开的,通常灵活性更高,并且手续相对简便。

3. 公司票据贴现的概念公司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以获取即时的现金流。

贴现是一种短期融资手段,通过将未来的票据收益提前转化为现金,帮助企业解决临时资金短缺的问题。

3.1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是指贴现时所采用的利率。

贴现利率一般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通常与市场利率、票据的剩余期限和风险相关。

一般情况下,贴现利率越低,贴现所获取的资金成本越低;反之,贴现利率越高,贴现所获取的资金成本越高。

3.2 贴现手续贴现手续是指贴现交易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企业在进行票据贴现时,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如票据本身、企业资信情况、财务报表等。

贴现手续通常较简单,但需要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4. 具体情况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票据的转让和贴现,我们以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某企业A在经营中需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由于尚未到期的票据无法及时变现,企业决定将其通过贴现的方式获得即时资金。

应收票据背书还原 -回复

应收票据背书还原 -回复

应收票据背书还原-回复应收票据背书是企业在收到他方出具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时,通过将票据转让给其他方,将其权益让渡给其他方的行为。

背书作为一种常见的票据转让方式,可有效提供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以应收票据背书还原为主题,详细介绍应收票据背书的概念、背书方式、背书注意事项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一、应收票据背书的概念应收票据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应收票据的权益转让给其他方的一种票据转让方式。

通过背书,企业可以将其拥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的权益让渡给他人,以达到资金流动、融通或转移风险的目的。

应收票据背书可以是全额背书或限额背书,具体背书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应收票据背书的方式应收票据背书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认可背书: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签名,表示将其持有的票据的权益转让给指定人。

认可背书可以是全额认可或限额认可。

2. 空白背书: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不写明受让人的姓名,而是直接签署自己的名字。

这样的背书方式使得票据成为无记名票据,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受让人。

3. 转让背书:票据持有人将票据背书给指定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再向其他人背书。

这种方式常用于多次转让票据的情况。

三、应收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应收票据背书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背书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合规要求,选择适合的背书方式。

一般来说,全额认可背书和限额认可背书可以满足大部分情况的需求。

2. 准确填写背书信息:在进行认可背书时,企业需要确保在票据上清晰、准确地填写受让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这有助于保证票据流转的合规性和追溯性。

3. 核实受让人的资信状况:在将票据背书给他人之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受让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减少支付风险。

4. 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进行应收票据背书时,应保留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交货单等,以便日后核查和追溯。

四、应收票据背书对企业的影响1. 增强资金周转能力:通过应收票据背书,企业可以将其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

转让票据的交收

转让票据的交收

转让票据的交收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日期)签订:甲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拥有完全权利和所有权的票据持有人,持有具有交割价值的票据,并有意将该票据转让给乙方;2. 乙方表示有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购买上述票据。

根据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事项1. 甲方将以下票据全部转让给乙方:(票据详细信息,请注明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面金额、规定的支付日期等)2. 转让的票据须符合以下条件:(请注明具体的条件,如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未背书或经过合法背书等)第二条交付方式1. 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票据的实体纸质副本全部交付给乙方。

交付方式可以是挂号邮寄、快递等方式,乙方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交付确认1. 乙方在收到上述票据后,应在(时间限定)内对票据进行核对确认。

2. 如乙方发现票据与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或有瑕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四条付款方式1.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以(付款方式)支付给甲方全部票据金额。

2. 付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1. 甲方郑重声明,转让的票据是其合法拥有,并在转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冻结或纠纷。

2. 乙方了解并接受,甲方对于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票据或交付的票据与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票据金额。

2.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相应的其他条款,如法律适用、通知方式、协议生效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原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票据权利转让协议书

票据权利转让协议书

票据权利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持有编号为_________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票据权利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票据权利的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编号为_________的票据所载明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票据权利,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

第二条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转让对价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票据的交付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对价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票据原件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收到票据原件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票据。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票据权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4.2 乙方应妥善保管票据,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交付票据,或交付的票据存在瑕疵,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对价,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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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核心提示: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票据转让的方式包括单纯交付、背书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票据转让的方式有: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

例如,出票行为中的交付目的在于完成出票行为,使票据处于流通领域,而作为票据转让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转移票据权利与他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

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

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

《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

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

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成为第三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这样票据从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构成了票据的流通。

如下表:
背书人被背书人
第一次背书甲乙
第二次背书乙丙
第三次背书丙丁
在此种情形下,票据就在甲——乙——丙——丁之间流通。

由于每次背书均在票据上有详细的记载,发生问题易于查究,这是背书交付优于单纯交付方法的地方。

2、票据转让特点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

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

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

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

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

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

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现代经济生活,资源的流动频繁。

资源的流动实质上是一系列权利的转让过程。

所有权也好,债权也罢,其依据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转让,手续均较为繁杂,且所需费用也往往较高,对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不利之处。

而作为权利证券化的票据,由于权利和证券是结合于一体的,转让证券即生权利让与之效力,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因此,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权利迅速转移,便利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作为现代信用手段和融资工具的票据,其生命力就在于其高度流通性(变现能力)。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离开了转让
以及由多次转让形成的流通,票据就会失去其作为票据的本质属性,票据制度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

正是由于票据所具有的流通性,英美法国家将之特别称为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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