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2016年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一、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制定背景。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其办园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和教育质量。
因此,制定和实施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对于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园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办园资质条件。
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首先要求幼儿园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园资质条件,包括场地、设施、师资等方面的要求。
幼儿园的场地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们的安全和健康;设施应齐全,满足幼儿的教育需求;师资力量要求专业、稳定,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经验。
2. 教育教学质量。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是评定办园水平的重要指标。
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培养幼儿的动手能力、观察力、思维能力等。
教师要有爱心、耐心,注重与幼儿的互动,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3. 安全管理。
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还要求幼儿园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溺水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幼儿的安全。
4. 管理运行。
幼儿园的管理运行也是评定办园水平的重要因素。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要注重家园合作,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关心幼儿的成长。
5. 教育教学环境。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环境直接关系到幼儿的学习和成长。
幼儿园应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包括教室布置、教学用具、游戏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教室应明亮、宽敞,教学用具应丰富多样,游戏设施应安全、有趣。
三、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确保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湖北省幼儿园评估标准
湖北省幼儿园评估标准湖北省幼儿园评估标准是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一种评价体系,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幼儿园教育的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评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幼儿园教育,促进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下面将从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标准的介绍。
首先,师资力量是幼儿园教育的基础。
评估标准将对幼儿园的教师资质、教学经验、教学能力等进行评估。
教师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学经验丰富,能够熟练运用幼儿教育教学理论指导实践;教学能力强,能够根据幼儿的特点和需求,设计并实施符合幼儿发展的教育活动。
其次,教学环境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估标准将对幼儿园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等进行评估。
教学场所应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教学设施齐全,能够支持幼儿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学用具丰富多样,能够满足幼儿的学习需求,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再次,教学管理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保障。
评估标准将对幼儿园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效果等进行评估。
教学管理制度应科学合理,能够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教学管理效果应良好,能够有效促进教师和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最后,教学质量是幼儿园教育的核心。
评估标准将对幼儿园的教学质量、教学成果等进行评估。
教学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能够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教学成果应显著,能够有效提高幼儿的学习水平和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湖北省幼儿园评估标准是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一种评价体系,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幼儿园教育的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评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幼儿园教育,促进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希望各幼儿园能够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通知各幼儿园: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加快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评估幼儿园办园水平的科学机制,为幼儿园分级收费提供依据,促进幼儿园规范化、个性化发展。
经研究,将对我区条件成熟的公民办幼儿园进行等级评估。
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申报内容及办法《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共含2个A级指标,11个B级指标,42个C级指标。
总分满分为100分,分五个等级:评估总分在90分以上为示范性幼儿园;总分在80—89分为一级幼儿园;总分在70—79分为二级幼儿园;总分在60—69分为三级幼儿园;总分在59分以下为等外(不合格)幼儿园。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意向申报的幼儿园须对照《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进行自查,确定本园是否达到相应等级。
幼儿园出现下列问题将一票否决。
1.办园条件不达35分;2.年内有过严重责任事故;3.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拒绝复查评估。
请需申报各等级的幼儿园,填写好附件中的表1、2、4、5表,并形成自查报告和申请报告,于3月8日以前上交区教育局基础教科,区教育局将组织专班于5月份对提交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相应评估。
附件:《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指标体系》蔡甸区教育局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附件: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指标体系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注释:各部门专项工作计划包括:园务、课程、保教、保健、后勤、教科研、政治业务学习、财务、队伍建设等工作计划。
家长工作形式包括:家访、家长会、开放日、宣传栏等。
倾向严重;2.三年幼儿伙食费盈余累计超过幼儿伙食费(含食品、煤气、炊事员工资、水电支出)总数的3%。
幼儿园出现下列问题将一票否决。
1.办园条件不达35分;2.年内有过严重责任事故(评估方式见{注});3.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拒绝复查评估。
表(1)武汉市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表(2)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自评表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表(3)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专家评估表幼儿园:表(4)武汉市幼儿园教职工情况表表(5)武汉市幼儿园近三学年经费收支情况表总支出-基建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注:1.年生均教育经费= 2.年生均公用经费=在园幼儿数在园幼儿数表(6)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_2016年)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一、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
1.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等。
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是按照《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执行的,该标准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办园的条件和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满分为100分,根据总分将幼儿园分为五个等级。
评估总分在90分以上为市示范幼儿园;总分在80-89分为一级幼儿园;总分在70-79分为二
级幼儿园;总分在60-69分为三级幼儿园;总分在59分以下为等外幼儿园。
请注意,不同省市的幼儿园等级划分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前往当地教育部门官网查询或咨询专业人士。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特制定以下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
一、园舍与场地1、选址学前教育机构应选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避开交通主干道、加油站、垃圾站等不利因素。
周边环境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2、占地面积幼儿园占地面积应满足幼儿活动和发展的需要。
城市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农村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 平方米。
3、园舍建筑面积城市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88 平方米,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 7 平方米。
园舍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和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
4、户外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有充足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2平方米。
场地应平整、安全,有适合幼儿活动的各类体育设施和游戏器材。
5、绿化用地幼儿园应有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
绿化应结合儿童特点,选择无毒、无刺、无异味的植物。
二、设施设备1、班级设施每个班级应配备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玩具柜、图书架等基本设施。
教室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钢琴或电子琴等音乐设备。
2、生活设施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幼儿厕所、洗手池、饮水设备等生活设施。
幼儿厕所应男女分设,保持清洁卫生。
3、保健设施幼儿园应设立保健室,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保健室应符合卫生保健要求,有专人负责幼儿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工作。
4、厨房设施幼儿园厨房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配备必要的炊具、餐具、消毒设备等。
食品加工和储存应分区明确,流程合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设施幼儿园应配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防护设施等安全设备,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园门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
三、人员配备1、园长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
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02
•【文号】建标[2016]246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4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附件:幼儿园建设标准。
(完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6.07.23•【字号】鄂教幼高〔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通知鄂教幼高〔2016〕5号各市、州、县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落实科学保教,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在总结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认定工作,并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现将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划分及认定原则1.等级划分。
我省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
2.认定原则。
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的申报、认定必须由低到高逐级进行,不得越级。
幼儿园初评等级必须从三级开始。
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申报、认定必须以独立园舍为单位进行,一址一园,一园一评。
不得以集团、分园或教学点等名义套用等级。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依据《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1号)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44号)评估认定的各幼儿园等级,继续予以保留,并根据本通知要求纳入复评工作。
二、申报对象及申报要求1.申报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且办园满一年及以上的各类幼儿园。
2.申报条件。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是对幼儿园办学行为的规范,旨在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幼儿园办园标准的落实,以下是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相关内容:一、办园资质。
1. 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幼儿园应当有合格的办园场地和设施,保证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二、教育教学。
1. 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2. 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
三、管理运营。
1.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办园行为。
2.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合作,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四、安全保障。
1. 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
五、社会服务。
1. 幼儿园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促进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2.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和家庭的联系,促进幼儿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互动。
六、监督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检查,确保办园行为合法合规。
2. 幼儿园应当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七、其他。
1. 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办园。
2. 幼儿园应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是对幼儿园办学行为的规范,是保障幼儿权益、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不断提升办园水平,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支持,共同推动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精编版
4.幼儿园活动室和多功能室的设施能满足保教需要,活动室设备和信息技术装备达到省定标准。
(1.5)
保教设备清单。
C12
图书资料
(3)
1.全园订阅了5种以上专业刊物,教师专业类用书人均15册以上。(1)
2.幼儿图书生均10册(不同种类)以上,且适宜幼儿阅读,以绘本为主。(1)
2.每班配有钢琴(或电子琴)、电脑或电视机,有高度适宜、操作方便的黑板(白板)。(1)
3.每班各类活动区域内的设施和材料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2)
各班设备清单。
C11
活动设
施
(7)
1.有适合不同年龄幼儿活动的户外活动器械,种类齐全,有益于发展幼儿各种技能。(2)
2.有适量的幼儿玩水玩沙设施、种植区(角)、攀爬设施。(1.5)
2.有会议室、教具资料室、储藏室、档案室、电子备课室等。(1)
C6
生均面积
(5)
1.占地面积:幼儿人均15㎡及以上(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下同)。(1)
2.建筑面积:幼儿人均10㎡及以上。(2)
3.户外活动面积,幼儿人均4㎡及以上。(2)
幼儿园建筑图纸及相关说明。
C7
绿化美化
(3)
1.绿化面积占全园总占地面积的30%以上,(1)有四季特征的花草树木,(0.5)维护良好。(0.5)
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一票否决。
近3年帐目。民办园与产权相关的购、租合同等。
B2
园
舍
状
况
(22)
C3
选址布局
(5)
1.园舍独立,无D级危房。(2)
2.园舍与户外活动场地布局合理、科学实用,园舍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甲醛含量检测合格。(2)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_2016年)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鄂教幼高办〔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监测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14号各市、州、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监测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司函[2016] 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覆盖率,全面掌握各地普惠性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决定从2016年起对各地普惠性幼儿园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普惠性幼儿园的总量和覆盖率,普惠性幼儿园总量指某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的总数和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指某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该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
三、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是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础。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认定等前期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要面向社会公开过程、公示结果,逐级上报备案。
四、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从2016年9月新学年起,教育部将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统计项,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标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上传认定文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6]2号)规定的时间节点(第三季度县级工作时段为7月1日至8月15日,市州审核时段为8月15日至8月25日)和有关要求,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文件,完成辖区内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标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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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目录(含电子图书)、图书借阅情况记载、分析表。
C13
办公设备(2)
1.有充足、实用的办公家俱,具有便于教师安全存放个人物品的储存空间(1)。
缺少任一应有证书,一票否决(即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下同)。
相关审批文件和证件。
C2
经费保障
(10)
1.幼儿园产权明晰,经费来源稳定、合法。(3)
2.经费能保障幼儿园良性运转,能满足教职工工资、保教活动、基本建设、设备维修和更新、师资培训和保教研究等需要。(4)
3.经费能保证幼儿园的持续性发展。民办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时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3)。
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2016年7月)
A1办园资格与办园条件(100分X0.15) (单位:分)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价指标及分值
指标依据
评估要点
与方法
查阅资料
A1
办
园
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格
与
办
园
条
件
(100)
B1
资
质
条
件
(15)
C1
审批办证
(5)
1.公办幼儿园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或办园许可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相关批文、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文件及相关证书、消防合格意见书。民办幼儿园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文件及相关证书、收费备案凭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并有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4)
2.使用校车接送幼儿上下学的,还需有校车使用许可证。(1)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
2.环境布置温馨、适宜,能体现园所文化。(1)
绿化、环境资料。
B3
设
施
设
备
(23)
C8
安保设备
(3)
1.安防器械按省定标准配齐配足,有覆盖重点区域的监控设备和报警器,并与110报警系统联网。(2)
2.保健室设置符合基本要求,常规体检设备、消毒设备和非处方药品等配齐。(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民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一票否决。
近3年帐目。民办园与产权相关的购、租合同等。
B2
园
舍
状
况
(22)
C3
选址布局
(5)
1.园舍独立,无D级危房。(2)
2.园舍与户外活动场地布局合理、科学实用,园舍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甲醛含量检测合格。(2)
3.周边无污染、无重大安全隐患。(1)
《建筑设计防火规》(2001年,建设部)
2.厨房规模适宜;配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食品仓库、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煤气房等。(2)
3.保健室与隔离室的面积与办园规模相适宜。(1)
4.有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安保室、成人卫生间。(1)
实地查看、测量、查阅资料。
幼儿园建筑图纸及相关说明。
C5
辅助用房
(3)
1.具有多功能活动室和图书室;(0.5)其他专用活动室3个以上,(1)且使用率高。(0.5)
《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保健室设备配备清单、班级设备配备清单。
C9
炊事设备
(2)
厨房配有餐具消毒设备(1)、专用留样柜、电冰箱、绞肉机、和面机、烤箱、蒸饭设备等。(1)
厨房设备清单。
C10
班级设施
(6)
1.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高度适宜的流水洗手设备、 空气消毒设备、防暑保暖设备(1);有适宜的桌椅、有数量适宜、开放的玩具柜,(0.5)杯柜、毛巾架、饮水桶、衣柜(架),(1)有独立的床位和不同季节的床上用品。(0.5)
3.有数量充足、能有效为保教活动服务的各类教具、学具(含自制品)。(2)
4.幼儿园活动室和多功能室的设施能满足保教需要,活动室设备和信息技术装备达到省定标准。
(1.5)
保教设备清单。
C12
图书资料
(3)
1.全园订阅了5种以上专业刊物,教师专业类用书人均15册以上。(1)
2.幼儿图书生均10册(不同种类)以上,且适宜幼儿阅读,以绘本为主。(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1987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第46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
有D级危房的,一票否决。
实地查看环境。
C4
基本用房
(6)
1.班级活动空间独立(含寝室、活动室、洗手间、厕所、贮藏室),且使用面积在90㎡以上;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则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寝室的面积不小于54㎡。(2)
2.有会议室、教具资料室、储藏室、档案室、电子备课室等。(1)
C6
生均面积
(5)
1.占地面积:幼儿人均15㎡及以上(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下同)。(1)
2.建筑面积:幼儿人均10㎡及以上。(2)
3.户外活动面积,幼儿人均4㎡及以上。(2)
幼儿园建筑图纸及相关说明。
C7
绿化美化
(3)
1.绿化面积占全园总占地面积的30%以上,(1)有四季特征的花草树木,(0.5)维护良好。(0.5)
2.每班配有钢琴(或电子琴)、电脑或电视机,有高度适宜、操作方便的黑板(白板)。(1)
3.每班各类活动区域的设施和材料能满足幼儿活动需要。(2)
各班设备清单。
C11
活动设
施
(7)
1.有适合不同年龄幼儿活动的户外活动器械,种类齐全,有益于发展幼儿各种技能。(2)
2.有适量的幼儿玩水玩沙设施、种植区(角)、攀爬设施。(1.5)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关于印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通知》(教备[1992]81号)
《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标准》(鄂教规[2011]5号)
《省幼儿园保教设备配备标准(试行)》(鄂教基[2014]11号)
《关于加强幼儿园活动区建设推进区域活动实施的通知》(鄂教基[2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