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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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杨帆-国际经济法

杨帆-国际经济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买方和信用证下付款的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杨帆教授答疑国际经济法全本

杨帆教授答疑国际经济法全本

杨帆教授答疑国际经济法全本1、考生问:国际经济法今年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是什么?杨教授答:根据以往的历次律师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生问: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现在用的或者说在考试中考得最多的国际贸易术语有那些?有关铁路运输方面的术语是否会考?如果要,估计会考那方面的内容居多?谢谢!杨教授答: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

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 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

3、考生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杨教授答: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比,没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一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另一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一样,掌握的重点也一样。

4、考生问:该题该如何选择,如何理解?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A 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B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C 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D 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杨教授答:答案应是B和C。

因为CIF术语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时风险已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必须付款,并在取得保险单后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5、考生问: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A要求损害赔偿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D提请仲裁请问选择哪个比较合适,为什么?杨教授答:根据销售合同公约,当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提交替代物,同时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当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是否根本违反合同和是否有权提请仲裁没有必然的联系,仲裁以双方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杨帆-三国法讲义

杨帆-三国法讲义

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业余特训班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名师杨帆2012年法理学讲义

名师杨帆2012年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2010年北斗星司考法理学讲义编讲:杨帆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一法的本质(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森等人。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代表的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 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摘要:
1.三国法简介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3.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4.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正文:
【三国法简介】
三国法是指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之间的法律体系。

这个概念源于东亚三国在文化、历史和地理上的紧密联系。

三国法融合了中华法系、日本法系和韩国法系的特点,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国法律互相影响,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涉及的主体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其调整的范围超越了国家疆域。

2.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3.互惠性:国际经济法规定各方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循公平、公正、互惠原则。

【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三国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和交叉。

三国法主要涉及三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则涵盖了更广
泛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运作中,三国法可以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子集。

同时,三国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和制约。

【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努力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国也通过三国法等区域性法律体系,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1)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1)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FOB、CIF和CFR区别:(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2012.3.3三国杨帆

2012.3.3三国杨帆

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当事人合意选用后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 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2)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典型例题】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

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2005/一/41) B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1

2012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渊源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国际公法:国际法律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空间
国际公法:国际法上的人。

2012年政法大学基础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2年政法大学基础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 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 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 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 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同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 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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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考试学院 ━━━━━━━━━━━━━━━━━━━━━━━━━━━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 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 承认的撤销。 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几句是相关 国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2 国内冲突法2

杨帆(女) 司法考试 三国法 系统精讲班 国际私法 2 国内冲突法2

国际私法主讲老师:杨帆(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

(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4)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

(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适用法》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登记地法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1)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2)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杨帆的讲义

杨帆的讲义

杨帆的讲义目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 . 0第一节导论 ........................................................................... ......................... 0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 . (5)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 ..... 15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 21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 ........ 24 第三章 WTO的法律制度 ........................................................................... ... 30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7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 ............ 41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 ..... 44 第七章国际税法 ........................................................................... (48)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012年政法大学冲刺班杨帆三国法笔记1解析

2012年政法大学冲刺班杨帆三国法笔记1解析

国际公法杨帆(单选)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8 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萨利海域的划界发生了纠纷。

2009 年4 月,甲国进入萨利海域建造了两处石油钻井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9 年7 月,乙国立法机关通过了萨利海域的划界法案;2009 年8 月,丙丁两国缔结萨利海域的划界协定。

2010 年初年,某个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拥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萨利海域的划界方案。

上述各划界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国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甲乙丙丁四国具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对甲乙丙丁四方具有拘束力D.2010 年某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决议对甲乙丙丁四国均没有法律拘束力(多选)2、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政治、经济、外交等关系的法律。

其作为法律的强制力通过以下哪些途径实现?()A、各国国内司法系统的联合行动B、联合国国际法院(没有执行权)C、各国依照国际法采取的单独行动D、各国依照国际法采取的集体行动(单选)3、中国于1986 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94 年加入了《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WTO 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关于上述条约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BCD )(WTO的协议不能直接适用)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B、在处理涉外船舶碰撞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关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但在该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单选)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其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觉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六大原则。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2012年系统强化阶段三国法讲义—李曰龙

2012年系统强化阶段三国法讲义—李曰龙

从两方面理解:①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②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
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
(二)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管辖豁免、程
序豁免与执行豁免。
2.放弃
国家的承
体的条件。

后果 ①建交;②缔约;③尊重主权
(2)对新 概念 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
政府的承
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4.类型 认
原因 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后果
①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4)普遍性管辖 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 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
3.适用犯罪 所有犯罪 所有犯罪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 等方面的犯罪 战争罪、违反人类罪、海盗罪、灭绝种族、 贩卖奴隶、劫持航空器等。
【特别提示】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比如飞机、船舶)的管辖问题如何解决,对此可以
(3)不认为是默示放弃 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的几种情况
③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④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⑤一国未在另一国的诉讼中出庭。
(4)管执放弃分离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发展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2004 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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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惯例:贸易术语一、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贸易支托收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 CIF 和CFR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 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

《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或飞机的销售;⑴ 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e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义务「时间:约定一一合理时间「交货、交单《L地点.担保f货物相符权利担保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买方义务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接收货物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1)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3) 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 “交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 、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 卖;B 、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 人;C 、 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 责任限制 低 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 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 总额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提单的种类:(1) (2) (3))、指示提单(凭**指示)背书转让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关于舱面货和活牲 畜 无规定适用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 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 1年2年★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 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① 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 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④ 私谋导致火灾:赔偿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 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平安险:承保 海上风险 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 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厂基本险别 一切险:水渍险 +11种一般附加险(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3、险别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一般附加险:11种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 险 特别外来 风险特殊外来 风险平安险全损V共损V 单损XV X X X水渍险 V V X X X一切险V V V X X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3) 性质:商业信用(4) 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 代理收款银行免责: A 、单据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 C 不可抗力;D 、处理货物;E 、票据追索;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卖方买方没有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代收行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O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特别提示:A 、 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 、 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 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 银行可以释放单据(4) 开证行的免责:(a )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 )不可抗力 免责;(d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5) 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 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 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关税制度:减让外贸管制€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非关税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r WTO 与中国1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WTO Y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 、 主体适用范围: 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 、 客体适用范围: 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 口或者出口的; (3)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外贸管< 制和WTO(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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