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组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应具有合法性
业主委员会成立应具有合法性一、背景介绍业主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管理组织,凭借其代表业主利益的职能,对于维护小区和业主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合法性需得到保障,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探讨业主委员会成立应具备的合法性要求。
二、法规依据业主委员会成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规依据示例:1.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行使召集业主大会、审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等职权”。
2. 社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根据各地区的社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组成结构和权力范围等事项。
3. 地方性相关法规各省、市、区可能存在地方性相关法规,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有相应规定,依据该法规确定具体的成立流程和要求。
三、合法性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应满足以下合法性要求:1.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例如,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该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位业主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业主大会是业主履行权力、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途径。
业主大会应当在法定程序下召开,确保业主的参与度和决策的民主性。
3.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合法性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运作的依据,应合法有效。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构成、职权、选举方式、任期等重要事项,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4. 记录和文件的完备性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制定并保留相关记录和文件。
这些记录和文件可以包括成立通知、选举结果、会议纪要等。
这些文件应被妥善保存,以备将来查阅和参考。
5. 规范运作和决策程序业主委员会应遵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保证其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委员会成员应通过协商和民主决策方式进行工作,确保每位业主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业主 法律 法规 规范
业主法律法规规范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业主权益保护法附件2:物业管理规定附件3:小区管理细则附件4:业主委员会组织章程附件5: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业主权益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6条第3款和第107条之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法规。
2. 物业管理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细则,对于物业管理的行为和义务进行规范。
3. 小区管理细则:指本小区内部对于住户行为、公共设施使用规定以及内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4. 业主委员会组织章程:指小区内业主组成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职权、工作机构等事宜。
5.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小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等事宜。
正文:第一章:业主权益保护1.1 业主权益的定义1.2 业主权益的种类及保护措施第二章:物业管理2.1 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2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2.3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与解除2.4 物业费的缴纳与使用第三章:小区管理3.1 小区规划及建设管理3.2 公共设施维护及使用规定3.3 内部安全管理措施3.4 噪音及环境保护管理第四章:业主委员会4.1 业主委员会组织及职责4.2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议4.3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制4.4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第五章:维修资金使用5.1 维修资金的筹集与管理5.2 维修项目的确定与实施5.3 维修资金的监督与审计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业主权益保护法附件2:物业管理规定附件3:小区管理细则附件4:业主委员会组织章程附件5: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业主权益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6条第3款和第107条之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法规。
2. 物业管理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细则,对于物业管理的行为和义务进行规范。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一、目的与职责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旨在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完善小区管理,促进邻里和谐。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代表业主维护共有财产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2. 监督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合规运营;3. 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冲突,维护邻里和睦氛围;4. 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使用;5.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各类活动。
二、成立与改选1.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小区业主大会上,任期为两年,每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2. 业主委员会由7至11名委员组成,各个住宅板块的代表人员应当得到适当的代表;3. 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确保其合法地位;4.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进行改选。
三、委员会组织与运作1. 业主委员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职位,由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投票方式选举产生;2. 主席具有业主委员会的最高代表权,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业主向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表达诉求;3. 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如主席无法履职时代理主席职务;4. 秘书长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和通知文书等;5. 业主委员会可设立必要的工作小组,分工协作,推动小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四、议事规则与会议程序1.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主席提前通知;2. 全体会议应当由规定人数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如因故无法到场,应提前请假;3. 会议由主席主持,议题按照事先确认的议程逐一讨论,形成会议纪要;4.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出现多数意见通过;5. 重大决策及经费使用等事项,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审议和决议。
五、执行力度与监督机制1. 业主委员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小区内业主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违反规定可予以警告或者相应处罚;2. 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工作,按照约定的管理章程及服务标准履行职责;3.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业主公示;4. 任何业主可以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国家的法律规定着方方面面,是我们的行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杠杆,那么,国家的法律到底规定着什么,又有那些强制性规定,就以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为例,下面就由我来为你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
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
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
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的组织。
为了规范和保障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首先,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应遵循《业主委员会章程》。
该章程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的产生方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结构和决策程序。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经过审议通过,并向所有业主公布。
其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委员会的会议纪律和程序规范,包括会议的召集、议程的制定、议事规则的执行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和民主。
另外,为了保障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办法应当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管理程序、监督和审计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合法合规。
最后,《业主委员会纪律处分规定》是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遵守会章和会议规则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当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时,应当根据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业主委员会的权威和尊严。
总之,业主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是保障业主利益、推动业主自治和管理的有力保障,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
只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业主委员会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能,为小区的和谐稳定和业主的利益发挥积极作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小区备案名称”第*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四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印章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保管人。
印章应当妥善保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本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经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一、业主大会的组织管理办法1.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主管理权和参与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定业主自治事项的职权。
2.业主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如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公告,明确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等事项,并在会前发放通知书。
4.业主大会应当根据议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制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议,相关事项应及时实施。
5.业主大会应当依法使用和维护业主共有财产,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
6.业主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示,凡涉及业主共有的重大利益事项,业主大会决议的文本应当保存在业主委员会的档案中。
7.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并定期评估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
业主大会还应当审定每年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和财报等文件。
8.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合理规定,议事程序应当形式严谨,保证业主的决策权和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1.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要求和决议,制定并推动业主自治事项的实施。
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其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3.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开会,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4.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及时履行其职责,保证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维护各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民主原则,重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6.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保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效执行,对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落实。
7.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业主大会的办公报告,并接受业主大会进行监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管理办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和制度,以保障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稳定运行。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代表和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职责适当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对业主具备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建议暂停侵犯、消解危险、确定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太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成立业委会的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成立业委会的流程及所需材料1. 准备阶段在成立业委会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力、组织居民进行选举等。
1.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成立业委会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等,以确保成立的业委会符合法律规定。
1.2 明确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力业委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履行管理、维护共有部分、维护业主权益等职责的组织。
在成立业委会之前,需要明确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力,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1.3 组织居民进行选举为了确保业委会的合法性和代表性,需要组织居民进行选举。
选举的方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选举等形式进行。
在选举前,需要制定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的程序和要求。
2. 成立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可以正式进行业委会的成立工作。
成立业委会的流程主要包括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成立业委会和备案等步骤。
2.1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决定业委会成立的最高决策机构。
召开业主大会前,需要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并明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在业主大会上,需要进行关于成立业委会的表决。
2.2 选举业委会成员在业主大会上,需要进行业委会成员的选举。
选举方式可以通过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
选举的程序应当公正、公平,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3 成立业委会选举完成后,可以正式成立业委会。
业委会成立后,需要制定业委会章程,明确业委会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决策程序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选举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并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权力。
2.4 备案业委会成立后,需要将成立事项进行备案。
备案的方式可以通过向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 材料准备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以确保成立的业委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1 业委会章程业委会章程是业委会的基本规范,需要明确业委会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决策程序等内容。
业委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其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业委会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和业主提供参考。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定义1.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指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共同决策的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等。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常设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三、业主大会的法律规定1. 成立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1)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但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但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 召集程序业主大会的召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提前30日将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议程、提案等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2)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提前10日将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3. 决策方式业主大会的决策应当采取以下方式:(1)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业主大会的提案,应当由参加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1. 成立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1)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但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一)业主大会认为必要时;(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建筑物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一)提议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申请;(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提议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通知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三)会议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一)审议会议通知;(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表决会议议题;(四)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提出议题;(二)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 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小区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许多小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自发组成,负责管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如维修维护、财务管理、安全保障等。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许多小区都制定了《小区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
该制度包括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权利和义务、选举程序、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中自愿参与的成员组成,每个成员都应当具备一定的资历和经验,并能够真正代表业主的利益。
其次,在《小区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管理小区内的各项事务,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应当主动与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小区的发展和改善。
另外,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和管理规范。
选举程序应当充分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每个业主都有权利参与和监督,避免出现内部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管理规范方面,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保持透明、公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做到管理规范和财务透明,
确保每一笔经费都能得到业主的监督和支持。
总之,制定《小区业主委员成立规章制度》对于小区的良好管理和业主的共同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和共同发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区业主成⽴的⼀种组织,⽬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
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适⽤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相应的义务。
业主⼤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同⼀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个业主⼤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执⾏机构,由业主⼤会选举产⽣,履⾏业主⼤会赋予的职责,执⾏业主⼤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第五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关的活动。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会的成⽴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督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作。
第七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的法律服务⼯作和物业管理纠纷⼈民调解⼯作出现争议时应当接受司法⾏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201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关会议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
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社区业委会规章制度》第一条业委会的设立1.1 经过社区居民大会表决通过,社区业委会正式成立。
1.2 业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1.3 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热心公益事业,能够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
第二条业委会的职责2.1 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协调社区内部矛盾。
2.2 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其管理职责,维护居民共同利益。
2.3 组织社区内的公共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4 根据社区居民的意愿,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为改善社区环境做出贡献。
2.5 定期报告业务工作进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三条业委会的运作3.1 业委会主任由业委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业委会工作,代表业委会向社区居民大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
3.2 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议题包括社区管理、财务审查、社区文化建设等。
3.3 业委会成员应当遵守社区居民大会制定的法规和决议,履行好代表居民的职责。
第四条业委会的经费4.1 业委会经费主要来源为社区业主的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能够用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运作和管理。
4.2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条业委会的监督5.1 业委会的工作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大会的监督,必须定期向社区居民大会汇报工作进展,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5.2 如业委会成员有不当行为或违反规定的情况,社区居民可以向社区居民大会提出监督和投诉。
以上规章制度经社区居民大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业委会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依法行使职责,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条款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的法律依据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的法律依据1.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应当遵守《物权法》的规定。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ighborhood owners' committee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perty Rights Law.2. 《物权法》规定,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和维护共有部分。
The Property Rights Law stipulates that owners form an owners' committee to lawfully manage and maintain common parts.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合法合规进行。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wners' committee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perty Rights Law, and shall be legally and compliantly carried out.4.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职责。
The owners' committee shall be el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shall perform its related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tory procedures.5.业主委员会成立应当符合《业主大会条例》的规定。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owners' committee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s on Owners' Meetings.6. 《业主大会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和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吗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吗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不可以设置组织机构代码也不可以单独的开设账户的。
业主委员会是私下进行组织的小团体,主要是为了捍卫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定地位,致使名义上的存在。
一、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常设和办事机构为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归类为群众自治组织,属群众自发性组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可以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也不可以独立设置帐户。
二、业主委员会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1、业主大会既有制定业主公约等内部规章制订权,又拥有进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等民事活动的资格,还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场地、设施设备行使财产权;2、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本身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3、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
4、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三、任职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内容见条文)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告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的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居委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