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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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及其他组织都掌握并控制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使用、披露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根据新消法的相关内容,来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难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综合,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购物情况等。其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方面在于它能够准确该个人信息是何种群体中的个体。所以,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准确识别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分类
1.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性可以分为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消
费者个人信息。可公开的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供给经营者,并经消费者同意可以公开使用的个人信息,如照相馆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可以在本店范围内张贴消费者的相片,且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不可公开的信息指一旦被利用便会侵犯消费者权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健康、财产状况等。这些信息公开都会给消费者的生理及心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或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比如消费者的电话号码,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骚扰电话。而不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正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2.根据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分为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和消费者间接个人信息,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的不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就能识别出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而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通过分析才能将消费者本人识别出来的信息成为消费者的间接个人信息,如职业、财产状况等。实践中常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分类方式。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尤其在私有财产和私人领域等方面人们对自由的主张中,隐私权对抗其他权利的要求逐渐凸显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资源,消费者逐渐意识到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普遍要求国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滥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害。
3.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被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及利用状况,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资源配置。
二、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表现
1.经营者不合理收集、不当泄露、非法交易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商场等商品实体店里,经营者经常以办理各种类型的会员卡来吸引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则需要填写一根详细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消费者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学历、收入情况等,而这些个人资料与办理会员卡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在网络购物时,除了收获所需要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用的手机型号、电脑IP地址都会被泄露。这时某些公司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有跟踪识别功能的软件来盗取消费者手机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消费者跟人信息泄露或者公之于众。对于其中某些能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则会进行买卖,出售给信息需要者。电信、银行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大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个别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信息出卖获利;无正当职业的普通网民或者商务调查公司获取信息,转手出售牟利;保险、房产中介、招生培训等行业的从业人员获取信息开展电话销售或其他不法行为。
2.商家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很难建立隐私保护系统,保管不当。一些商家在收集完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便将所收集到的大量个人信息随意丢弃,致使其他不法之徒利用这些信息。例如服装店在给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后,对于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清单处理的办法是丢弃,这样便会使他人获得该信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很严重,迫切需要改善现状。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
对消费者被侵犯的现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性保护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表明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有了法律依据。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在新消法中,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于经营者所做出的惩罚性措施。
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责无旁贷。对消费者而言,如果其权利受到侵害,想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利,很有可能首先查阅的就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并期望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否有依据。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相关条款,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尽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追责,消费者自身维权依然很难,相关法律还应进行细化。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难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缺失
1.法律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上界定不明。在适用法律上一般是从民法和刑法,比如《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从民法角度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只能从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权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